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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分配案件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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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由于現行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糾紛處理機制的特殊性以及立
法的滯后性,導致審理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訴訟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難度,盡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糾紛解釋中對涉及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的問題作出相關的解釋,但面對司法實踐中大量涌現出來的土地補償糾紛,第一線從事民事審判的審判人員還是感到難于處理,尤其在補償主體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一、土地補償分配案件特點
1、涉及人員多。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涉及的人員比較多,有時涉及幾十人,有時涉及上百人,最少也有幾個人。這種案件處理不好是經常引起村民集體上訪的導火線,因此處理好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對穩定社會,創造和諧社會關系有著重要的意義。
2、補償分配亂。表現在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這個問題可以說是導致實踐中許多補償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收益主體不明確主要是源于我國在立法上對農村土地權屬界定不清。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卻沒有明確指出。《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己經屬于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然而,現行的立法模式并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潛在的問題就充分暴露出來。還有,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爭議最多的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許多地方并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發放,甚至完全沒有發放到農民手中,而是被層層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都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農村土地不斷的減少,使得依靠土地維持生存的農民更加注重土地補償分配的多少,村小組一般是爭議案件的被告方,對于土地補償款項的分配來說,參加分配的主體越少,分配人員的人分得的土地補償款就越多,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多數是小組長,在村民小組的利益與原告利益沖突時,選擇不出庭,導致缺席的判決多。
4、糾紛原因單一。這類案件發生的原因,一般情況多是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補償款項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給一小部分村民而引發糾紛。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村民小組認為戶口新遷入或者新生入戶或已經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認為這些人對村民小組貢獻較少不分給土地補償款,從而引起糾紛。
二、賠償分配主體爭議問題
實踐中,土地補償分配主體的確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糾紛雙方對此爭議相當大,主要表現在:
1、強調戶口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數是出嫁女戶籍還在原籍,其認為其本人的戶口尚在村民小組,沒有遷移,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強調村民的觀點。持這一觀點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組一方認為,雖然出嫁女戶籍在原籍,但其已經不具備村民條件,不能以戶口為由申請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另一種情況是入贅男子,其戶口雖然遷入本村,但其屬新入戶本組,未能與其他村民一樣承擔以前相關的費用,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一樣的待遇。
三、案件處理的方式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對于這種情況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強烈。審判中,被告一方經常以村民小組自治為由,強調村民小組有權決定本小組對集體所有財產的分配,這一法律規定相違背。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應當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的補償的權利,對于被告的主張,實踐中,一般均不給予支持,基本上均敗訴。
2、入贅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作為被告一方,經常以村民小組通過了村規民約,村規民約經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過,而且村規民約已經生效為由,拒絕分配給入贅男子土地分配補償款。但該約定是必須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的,否則,這種約定是對村民自治的濫用。實踐中,關于入贅男子能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問題,多數法院認為,村規民約或者村民小組的分配方案,違反了憲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條款無效,入贅男子也應當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被告一方認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剛出生就要求分配補償費,顯得不公平。實踐中,我們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新兒從出生時就是該村的一分子,就應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農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將可能永遠失去依靠該土地生存,土地補償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此,應當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應的補償份額。
4、對于全家移居到城鎮面戶口還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實踐中經常遇到,如果要按戶口來講,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征用土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這與民法通則規定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相矛盾,對于已經全家遷移到城鎮的,應當區別對待,如果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但如果其未盡到相當的義務的,不應分給相應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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