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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調查報告(精選5篇)
為了了解某一情況、某一事件,我們需要帶著創新精神去開展調查,最后用調查報告將調查成果展示出來。調查報告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調查報告(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調查報告1
一、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群體性的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筑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筑業投訴涉及1520人,占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筑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xx年,xx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群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群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體性的事件的有18件,占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筑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采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游行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群體性的事件。群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沖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于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雇用時不知道要與老板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板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鏈出現問題。20xx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發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 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掛靠、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 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筑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布,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復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系、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筑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項目的投標,并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戶,并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并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xxxx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為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制造群體的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為,要予以曝光并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調查報告2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全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國家對此給予高度重視并出臺各項措施規范且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近年來此類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仍然存在。今年以來由于受整體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我旗各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頻繁發生,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酒店餐飲行業,且解決的難度較大。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僅不利于保護農民工本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設的推進和城市經濟的繁榮,甚至,有的農民工在討薪過程中由于情緒過于激動,可能采取一些過激行為激化矛盾、擴大糾紛,容易引發集體上訪和群體性的事件,甚至導致惡性案件,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為全面、系統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資案件的具體情況,更好地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針對我旗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從掌握此類問題的基本現狀入手,分析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原因,從而提出通過各種途徑妥善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
一、我旗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狀
舉報投訴案件居高不下,勞動關系錯綜復雜。xx年以來,我旗勞動督查大隊共受理舉報投訴案件95件,涉及農民工1281人次,追還拖欠工資2610多萬元。其中群體性來訪案件逐漸攀升,主要是外來務工人員,尤其以江蘇、四川、陜西、寧夏以及東三省勞動者居多,而且勞動關系錯綜復雜,建筑領域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包工頭及掛靠現象非常普遍。勞務分包企業注冊資金低下,抗風險能力較差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普遍存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保險,出現勞資糾紛后勞動者掌握依據不足,勞動督查大隊協調解決難度較大。
二、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執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筑施工企業預存保證金后方可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各蘇木鎮、工業園區的大量建設項目并未預存保證金,預存保證金的建設項目較少,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主要集中在未預存保證金和無建筑審批手續的項目。
(二)建筑市場管理不規范。一是建設項目墊資現象普遍。房地產開發項目多為施工企業墊資建設,開發商按進度給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進度給勞務公司付款,勞務公司再把錢給包工頭,包工頭支付農民工的工資。由于受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及整體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壓力較大,導致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繼而引發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設工程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等現象。由于建設項目層層轉包、分包,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導致最下游的農民工拿不到工資;建筑領域掛靠聯營現象普遍,部分不具備建設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通過使用大企業資質承攬工程,一旦發生問題必然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勞務公司注冊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差。農民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由過去的散兵游勇成為實行公司化管理的員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勞動權益。但目前勞務公司大多注冊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差,一旦發生上游企業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根本沒有能力墊付農民工工資,目前我旗工商登記注冊的勞務公司有35家,大部分注冊資金較少,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極為普遍。另外,部分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時未充分考慮人工成本的上漲因素,出現勞動力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時,公司無力支付人工工資,便會出現公司負責人攜款逃逸或工人工資被拖欠的問題;還有部分企業負責人在此情況下,煽動工人情緒,借討薪之名討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惡意討薪。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責任主體不明確。按照現行法律,農民工是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發生工資拖欠時應該是勞務公司的責任,但追根溯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多是由于建筑企業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結算糾紛造成的,勞務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時必然會拖欠農民工工資,因此責任主體很難界定。而且作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業與勞務公司之間是經濟合同關系,不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范圍,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往往缺乏依據,這也是造成“討薪難”的重要原因。
(五)勞動監察人員力量薄弱、執法手段單一。目前,我旗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1個,人員10名,承擔著對全旗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任務,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難以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有效監管,同時勞動監察執法缺乏強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最終必須通過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移交公安機關,難以對農民工的權益做好有效保護。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議
(一)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治本之措,今后我旗將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防范制約機制。一是嚴格新建項目的審批程序,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立項、不辦理項目審批;對于施工企業過度墊資而引發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連帶責任。二是施工企業原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未解決的,一律嚴禁參與新建工程的招投標;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程,問題未解決前一律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三是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施工企業,給予其限制承接新項目、停業整頓直至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并計入企業信用檔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強對勞務公司的監管,規范用工行為。要研究制訂具有較強操作性和約束力的勞務企業管理制度,明確勞務企業市場準入條件,按注冊資金的.大小、信譽度的高低對勞務公司設臵不同的等級,按等級承攬相應的工程量,以增強勞務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可引導、扶持有實力的施工企業自己設立勞務公司,避免勞資糾紛。要規范勞務合同簽訂及監督要求、工人工資支付方式、解決拖欠工人工資方式或途徑等,對發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吊銷其相關資質。
(四)加強法制宣傳,提升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加強法制宣傳,從幫助農民工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入手,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是一項必須長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訴訟知識,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使他們變被動為主動,勇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宣傳督促用工單位自覺規范自己的用工行為,防止主觀上出現偏差,這也有利于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的發生,有利于從根本上維護廣大農民工的根本利益。
(五)明確責任,互相配合,協同解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行政職能承擔具體責任,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靈通,上下聯動,反應靈敏,防止和糾正相互扯皮、互相推諉、不負責任等問題的發生。勞動爭議仲裁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要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確保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處理及時,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平安綠色的烏審旗貢獻一份力量。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調查報告3
一、 前言部分
近些年來,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隨意克扣、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十分突出。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杜絕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與蔓延,同時也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中國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亟待解決。這就需要我們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尋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的長效機制,通過法律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
調查人:朱龍生 調查時間:xx年4月
調查地點:銅陵縣鐘鳴鎮所屬企業 調查方法:走訪企業、鎮社保所、部分職工
二、事實部分
我國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就目前統計,鐘鳴鎮管轄內的企業176家,規模以上企業8家,勞工總人數5380人。據統計,xx年長順服飾、金盛服飾等企業欠薪事件,追討回農民工工資23萬余元,寶莉菲服飾已通過信訪代理,銅陵縣法院已向市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金額5萬余元。從統計上看,拖欠工資問題越演越烈,主要原因是因為勞工和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導致追要工資方面比較困難。
三、分析部分
(一) 拖欠勞工工資的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存在缺漏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夠配套和完善, 缺乏法律保駕護航, 是拖欠工資問題難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
第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的職權規定得過于靈活,不利于嚴格執法,不能有效制裁、扼制用人單位的拖欠工資行為。
第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系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規定,不利于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農民工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及時舉證,反倒容易助長用人單位的欠薪行為。
2.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方面存在不足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執法監察不嚴,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單位屢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現在兩點:一是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熟視無睹,不能及時責令其改正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二是勞動行政執法中對國家有關規定大打折扣。
3. 工會方面尚不完善
從誕生之日起,工會一直在為提高工人工資和改善勞動條件而不懈奮斗,是代表和維護工人利益的特殊社會組織。雖然 《工會法》 逐漸臻于完備,但實際生活中,工會在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仍存在不足。具體表現在:
第一,目前非公有制企業中大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嚴重制約著 工會職能的發揮。 第二,個別工會受用人單位影響太大,根本無法擔負為農民工維護的責任。因此, 工會在經濟上對用人單位的依賴性較大,也易淪為企業行政的附庸。
第三,由于工會既有錯誤認識的存在以及宣傳組織力度不夠,致使農民工入會積極性不高。
4. 用人單位自身的急功近利
企業用人單位勞動法律意識淡薄,不能正確處理企業利潤與勞動工資之間的合理分配關系,總想通過拖欠工資以降低生產成本,進而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并控制員工流動。“當違法成本低于違法者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時,違法者肯定會選擇后者” 。
5. 農民工自身的弱點
農民工處在弱勢地位,法律意識淡漠,依法維權意識差。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不知訂立勞動合同。而在工資被企業拖欠時,不知道或不敢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審判機關申訴、起訴,及時主張自己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
(二) 解決思路及對策
為有效地防范、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現象的發生和繼續蔓延,必須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解決拖欠工資問題是一項關系到社會穩定和民心安定的重要任務。針對前述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成因,結合學術成果和實踐經驗,筆者提出以下幾項具體應對方案:
1. 完善勞動立法,加大處罰力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首先應從立法入手,建立完善配套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體系,加大對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改變以往立法中存在的 “有規定,沒處罰,有職責,無手段” 的漏洞。具體來說,有以下解決手段:
(1)加快建立起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 盡早出臺專門調整勞動報 酬關系的法律,如 《工資法》、《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障法》等,并及時修改《勞動法》和相應法律法規,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經驗,使我國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趨于統一,構成一個完善的立法體系,從而使農民工的權益得到全方位的保護。
(2)加大對惡意拖欠工資者的懲治力度,在刑法中可以增設侵占工資罪,將惡意欠薪行為規定為犯罪,給予有力打擊,使惡意欠薪者付出得不償失的代價,從而不敢再侵吞農民工的血汗錢,從源頭上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3)加大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經濟處罰力度,加重用人單人因拖欠工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改變《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的彈性規定,增大用人單位實施該行為的違法成本,使之得不償失。如南京市的《工資支付條例》就規定,當用人單位出現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時,勞動行政部門除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外,還應“責令其按相當于被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總和的一至五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全面規范各類企業,尤其是私營、外資、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包工單位的勞動用工行為,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完善勞動合同管理,以立法形式,強調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強調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進行勞動審檢,如年審、季審,對用人單位未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處罰。
2.加強勞動行政執法工作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勞動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重點,提高地方勞動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律意識,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積極預防和認真查處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具體而言,一是建立和加強用人單位勞動年審和勞動規章備案制度,把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等情況作為勞動年審的重點內容, 逐步建立并推廣“勞動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將長期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錄入系統,向社會曝光。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工資發放監控制度。對經常拖欠工資的企業要進行備案,列入“黑名單”,限制其銀行貸款、工程投標等行為資格。
3.增強農民工法律意識,建立合作自助組織。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加大對農民工的宣傳和培訓,普及勞動法律知識,加強勞動合同觀念,培養維權意識,鼓勵其在發生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主動向勞動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或司法機構尋求權益的法律救濟。
4.改革完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完全脫離行政機關, 建立類似于仲裁機構的勞動仲裁機關,并用類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規規范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保證其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應當建立或裁或審、裁審分軌的爭議處理機制,以解決勞動爭議處理耗時耗力,不利于勞動者維權的問題。在此種制度下,農民工可以申請仲裁, 可以直接起訴,也避免了因勞動仲裁機構久拖不決, 導致仲裁期限延誤的情況。
總而言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一項系統工程, 需要有關各方共同努力。 完善勞動立法,強調行政執法,發揮工會作用,強化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法律意識,改革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努力消滅拖欠工資問題所滋生的 “土壤”,還農民一片晴朗的天空。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拖欠工資問題將不再成為農民工的煩惱和政府的困擾。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調查報告4
為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今年第一季度我們按省廳統一部署對全市范圍內使用民工較集中的建筑、餐飲、服裝等行業工資拖欠情況進行了調查。主要利用開展專項檢查的契機采取隨機抽查、發放調查表等方法,共抽查了1069家企業,涉及職工總數5.4萬人,其中農民工1.2萬人。調查結果表明,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餐飲服務、服裝行業中雖然存在,但情況不嚴重,但在建筑行業拖欠工資現象比較嚴重。
一、農民工拖欠工資基本情況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我市(含四縣)打工的農民工大約20萬人,其主要分布在建筑業、餐飲業、輕紡行業等。據不完全統計,建筑行業使用農民工約15萬人,約占全市使用農民工的四分之三。經我們調查統計,我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戶數974個,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數為1.1萬人,分別占抽查企業戶數和人數的91%和20%,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420.8萬元,人均拖欠工資385.55元。
(一)拖欠工資的單位以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為主。在拖欠工資企業中,國有及集體企業占拖欠單位總數的60%;股份制企業占拖欠單位總數的10%;其他類型企業占拖欠單位總數的30%。
(二)拖欠工資的企業以建筑行業為主。從抽查結果看,欠薪現象在建筑行業最為嚴重,拖欠農民工數為9000余人,拖欠總額316.8萬元,分別占抽查拖欠總數的75%和82%。
(三)企業拖欠工資時間較長,數額較大。從抽查結果看,拖欠時間平均一個月以上,有的長達1年,其中有的被拖欠達3年以上。
二、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也有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主觀或客觀等原因,生產、經營不正常,資金周轉困難,造成企業停產、半停產,發生虧損,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職工支付工資的義務,確實沒有能力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這是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主要原因。
(二)在工程建設方面,由于部分開發商資金不足,盲目立項、開工,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導致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而導致總包單位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價款,從而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專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民工工資。
(三)少數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將承建工程非法轉包或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包工頭)施工,造成民工工資發放無保障,無故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行為時有發生。這類用工也是造成的拖欠職工工資的原因之一。個別包工頭鉆法律空子,不予民工簽定勞動合同,隨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資,導致民工投訴時缺乏法律依據。另外,不按月發工資也是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原因之一。
(四)監察機構人員不足,影響了監察工作開展。目前我市有專職監察員45人(經省培訓發證),其中有部分專職監察員還從事其它工作。由于監察機構人員不足,監察案件逐年遞增,迫使監察人員長年處于疲于應對狀態,嚴重影響勞動監察工作的開展。
(五)職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護的意識淡薄。在勞動關系主體中,勞資雙方是平等的參與者,但實際上勞動者明顯處于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數職工不學法、不懂法,致使絕大部分勞動者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從另一方面助長了一些企業無故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的行為。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一)規范建筑市場管理。非法分包是建筑市場用工形式混亂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等行為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嚴禁建筑施工企業使用無資質勞務隊或包工頭。同時應把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情況與市場信用等級評定、資質年檢和升級、評先創優掛鉤,對有不良欠資記錄的`單位堅決降級其資質處理,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證等進行限制。
另外,我市目前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制度,有效解決了農民工追討欠薪過程中遇到的舉證難問題。制度實行三個月來,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民工中有部分人能拿出《勞動計酬手冊》舉證,希望有關部門加快該項制度的實施。
(二)健全勞動關系調整制度,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有些企業用人行為不規范,用工不簽勞動合同,解決勞動爭議無憑無據,這就為一些企業提供了無故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的可乘之機。因此,要堵塞漏洞,就應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包括勞動報酬、工資支付、違犯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的有關條款。這樣才能為職工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提供書面依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及時解決。
(三)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工資是勞動者維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來源,關系到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加大執法力度,一經發現企業無故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的,不僅要求企業依法補發,還要給予職工經濟補償,并進行經濟處罰。只有讓經營者感到無故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的行為不僅不會有利可圖,而且會得不償失時,用人單位才有可能自覺地遵守《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規定,主動地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要廣泛宣傳,重點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這關系到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要深入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守法和維權的自覺性。要逐步提高農民工的自我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增強農民工的維權信心。媒體應多向其宣傳維權知識、方法、程序,加強勞動法的宣傳等,使其人人皆知。農民工對企業拖欠行為要及時投訴、舉報;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以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好的典型及時曝光和宣傳,增強新聞輿論監督力度。
(五)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面對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資事件,如何由被動應付變為主動預防。由滯后的政府干預轉變為規范的企業守法行為。從長遠看,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去年,我市已在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行業實行欠薪保證金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欠薪保證金無法使用,沒有發揮出應作用。政府部門應結合本地特點,制定便于操作的有關法規政策,在所有企業或建筑等部分行業盡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
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調查報告5
近年來,農民工欠薪問題一直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這一痼疾的根除,不僅關系到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還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進步。2013年、2014年、2015年我區分別立案查處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77起、60起、68起,為2915名農民工追討工資2457萬元,處理越級上訪案件7起,有效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筆者近期對我區拖欠農民工資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體會到要徹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就必須堅持標本兼治原則,并提出了針對性較強的建議和對策。
一、拖欠農民工工資基本情況
據勞動部門統計,在我區打工的農民工約2.5萬人,主要分布在建筑業、餐飲業、服務業、制造業等行業。我們通過采取隨機抽查、發放調查表等方法,共抽查了10家企業,涉及農民工500人。調查結果顯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各行業均有存在。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拖欠工資領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餐飲服務、制造行業中雖然存在,但情況不嚴重,問題主要集中在建筑行業。2014年在我區建筑領域施工單位有31家建筑公司,農民工達到1.52萬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人數5205人,占企業總用工人數的34%,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10940萬元,人均拖欠工資21018元。
(二)拖欠工資成因主要由轉包或分包引發。調查結果顯示,所有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都與開發企業工程款撥付不及時,施工單位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墊資施工有關。在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過程中又滋生了惡意討薪事件,惡意討薪人員主要以河南、四川 、湖南 、湖北等省市的農民工為主,兩年來發生的4起大規模惡意討薪案,組織者和成員都來自以上地區。
(三)討薪行為相對集中影響穩定。農民工的工資基本上不是按月發放,而是集中在端午、中秋和春節發放,因此多數討薪行為集中在三節前夕,特別是中秋和春節。人員聚集、人數眾多、時效性強,牽涉了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精力的同時,也存在著極不穩定的因素,容易激化從而引發群體性的事件。
(四)討薪行為往往帶有其他目的。多數以討要工資名義發生的群體性的事件都是在二包和小包工頭帶領下有組織地進行,目的是利用農民工給政府施壓,打著維權旗號,索要工程款或勞務費。
二、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也有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包含著各種復雜的利益糾葛和行業發展弊病。這與建筑行業發展程序操作不規范、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農民工勞動維權意識不夠以及執法部門監管不力等有直接關系。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設資金撥付不及時
1、資金緊張造成工資拖欠。一是受國家經濟形勢的影響,房地產行業開始走下坡路,大部分建設單位融資渠道受阻,資金緊張,直接導致建設單位拖欠總承包單位工程款,進而導致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發生。二是部分開發商資金不足,盲目立項、開工,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從而把拖欠工程款作為變相籌措資金的渠道,在工程的發包和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提出了墊資施工和讓利的要求,從而造成施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
2、開發企業付款不及時造成拖欠。個別開發企業不講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惡意拖欠,房屋雖已售罄,但不按時撥付工程款,甚至將工程款挪做它用,造成工資發放不及時。施工單位雖對開發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撥款有意見,但是為了能夠繼續接工程,又不敢依靠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利益。
(二)施工單位違法經營管理混亂
目前建筑市場供求不平衡,“轉包”已成為行業通病,一些施工企業采取低價、讓利、墊資施工等方式進行競爭,承攬到工程后,又將勞務轉包出去。如承鋼錦繡城的七個施工區,每個區有一個總承包單位,往下就是自然人以施工單位的一個隊伍出現承包幾個樓;另一是“掛單”制,自然人向公司繳納管理費,沒有資質也可以掛靠,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承攬到工程后再層層轉包,多的能達到七八層。無論哪種方式,都導致建筑企業與直接施工人員雇傭關系不清晰、不穩定,建設資金被層層盤剝,而農民工成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這個債務鏈條中的最終受害者。
1、建筑企業墊資施工。建筑市場長期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況,導致過度競爭甚至惡性競爭。惡性競爭致使大多施工方為承攬到工程開始墊資施工,因經濟實力不強,往往會造成工資拖欠。
2、建筑公司惡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不講信用、不守合同,對農民工搞惡意拖欠。承建工程項目時收了絕大部分工程款,卻以小額的工程款拖欠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
3、違法違規現象嚴重。因施工企業人員流動性大,企業不遵守《勞動法》的問題非常普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施工企業大多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出現糾紛找不到依據;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資,平時只發給農民工基本的生活費,年底一次性結清,極易產生年底的拖欠問題。
(三)惡意討薪“二包”是幕后推手
1、農民工往往由其班組長或二包與“上線”私下訂立協議書,其弊端是二包與建筑公司項目部簽協議書而不與農民工簽,農民工工資標準屬口頭承諾,為二包克扣其工資帶來便利,農民工成為被動的受害者,二包的存在坑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克扣必然導致建筑市場混亂。
2、二包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差,很多的包工頭是一窮二白,只包掙不包賠,一旦賠了,二包就利用招用的農民工是其同鄉、親戚等關系組織做假工資表、考勤表惡意討薪。出現越級上訪、堵塞道路、爬塔吊等過激行為的組織者基本都是二包組織的,因此不取締二包,建筑市場永無寧日。
(四)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
1、盡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已納入刑法并出臺了司法解釋,但由于需要從行政領域過渡到刑事領域,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再加上部分規定不明確,導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打擊犯罪的效果。
2、行政處理程序的時間過長。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接到欠薪投訴舉報,立案后發出限期整改責令書,責令企業支付工資。到期如果企業不履行,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按規定,行政處理決定有2個月的復議期,6個月的訴訟期限,即使企業到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農民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個行政處理程序完結,至少也需7個月時間。
3、農民工維權工作司法、工商等部門介入少,增加了勞動監察部門的負擔,也了影響其他工作的開展,造成工作任務不均衡。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以上環節,任何一處出現問題都會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從根本上解決就必須依法規范管理建筑市場。針對我區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現狀,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
(一)規范項目資金管理,加強監管力度
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是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為杜絕和減少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的發生,需積極探索防止拖欠的方法及措施,從源頭上防止拖欠,先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一是規范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對項目資金不到位或者不落實的經營性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銀行和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得為資金不落實的單位出具資金到位證明,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堅決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批準其開工建設。二是加強對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力度。對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的工程,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對建筑市場中存在的虛假投標、明招暗定、轉包、違法分包、“陰陽合同”等突出問題要嚴肅查處、嚴懲不怠。
(二)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遏制轉包、違法分包
建筑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大對建筑市場的整治力度。一是強化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重點是在資格審查中,要確保建設單位擇優錄取實力雄厚、管理規范、信譽度好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堅決打擊掛靠、圍標、竄標行為。二是加強對施工合同及履約情況的監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均表現在對合同的事后監督,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合同備案后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早發現未按照合同進行履約的情況,避免造成承發包雙方的扯皮事件,即時予以糾正,避免更大的損失,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對不按照合同執行的主體應視情況給與一定的處罰。三是要強化施工現場的監管。重點是管理人員的到位情況、從業人員持資格證上崗情況、管理人員的變更情況、現場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管。
(三)健全農民工用工體系,理順勞動關系
相關部門要積極探索農民工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切實加大對農民工用工情況、用工合同簽訂的動態監督管理力度,隨時掌握工程各階段、各工種的農民工用工情況。同時建筑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等行為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嚴禁建筑施工企業使用無資質勞務隊或包工頭,引導包工隊向兩個方向發展。一是發展勞務派遣企業。把有實力的包工隊變成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規范農民工用工制度,明確各方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二是成立專業的勞務分包公司。采用固定工為主、臨時工為輔的用工體制。對這些固定工,按月發薪,人員不足部分從外面招零工。這兩種方式都能保證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形成固定的勞動關系。
(四)健全法律服務援助制度,引導和幫助農民工依法維權
農民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工資被拖欠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被拖欠工資沒有證據,一些人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因此須予以農民工必要的法律援助,推動農民工的自覺維權行動勢在必行。一是對農民工進行培訓,著重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二是設立公開咨詢電話,解答農民工咨詢舉報問題。三是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增強農民工的維權信心。從而逐步提高農民工的自我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
(五)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充分發揮工資預儲金的作用
面對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資事件,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如何充分發揮企業欠薪保障制度的作用。原工資保證金收、管、用嚴重脫節,在處理拖欠工資案件中,工資保證金需經建設部門和交納工資保證金單位的同意才能使用,通常情況是交工資保證金的單位發生拖欠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因此不會同意勞動部門去動用工資保證金,這就使保證金的作用大大折扣。目前,工資預儲金制度已經實施,管理部門應結合我區特點,制定便于操作的預儲金使用流程,使工資預儲金收、管、用相互銜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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