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承包協議書2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關承包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承包協議書1
甲方:開陽縣馬場鎮山岔紅粘土廠
乙方:
為了礦山規范管理,施工開采統一化,甲方將開陽縣馬場鎮山岔紅粘土廠礦發包給乙方開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一、礦山概況
1、礦山名稱:開陽縣馬場鎮山岔紅粘土廠
2、礦山地:開陽縣楠木渡鎮中合村
3、開采方式:開挖礦石、爆破運輸等。
4、開采數量:以甲方的《礦山開采許可證》坐標圖計數的開采量為準。
二、礦山承包方式
1、甲方將位于開陽縣楠木渡鎮山岔紅粘土廠的紅礦發包給乙方開采。
2、乙方包干包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3、乙方開采出的紅礦甲方按900元每噸給乙方結算,一切開采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4、甲方負責礦山占地征用費和公路占地征用費,其他的設施由乙方自行負責。
5、土石方棄土及礦石的堆放場地由甲方協調征用,其他規劃設施事宜由乙方自行處理。
三、礦石生產量及價款的支付
1、乙方必須每月完成開采礦石量不能低于0.5萬噸,數量以礦石結算過磅單為準。
2、甲方每月按乙方所生產的礦石數量結算一次,以過磅數量依據為憑,乙方每月按出礦過磅依據報送甲方財務,甲方必須在接到乙方的依據后3天之內把款付到乙方賬戶上。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開采的一切合法手續。
2、乙方在未進行之前先借現金80萬元給甲方做征地費用,此款待礦山開采結前一月還清。
3、甲方負責地方的民事糾紛調解,保障乙方施工正常進行。
4、甲方指導乙方開采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對違章作業人員可進行批評處罰。
5、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安全生產管理,如不按甲方的開采方安全施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如乙方不按甲方的安全生產管理作業,造成的工傷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7、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火工材料、爆破手續辦理,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除正常執行相應條款外,由違約方負責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甲方原因在合同生效后15天內乙方無法進場開采,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負責。
六、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和附件合同予以確認,補充協議和附件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月日 年月日
有關承包協議書2
本雙方協議書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
承包方: ( 下稱“甲方” )
租用方: ( 下稱“乙方” )
本協議中甲方、乙方合稱“雙方”,單稱“各方”,
鑒于:
(a)甲方于 年月 日與村委會承包的位于 的魚塘(南起 ,北止 。東起 ,西止 。四周以鋼絲網水泥柱為界。)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承包面積為土地 畝,水塘面積 平方米,房屋 間 平米,共計約 畝。租賃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b)各方現已達成共識,擬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及條件處理承包魚塘租用事宜。
為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各方友好、自愿、平等協商,就甲方承包期內乙方租用甲方魚塘及其周邊附屬土地設施及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雙方一致確認,自甲方將承包于村委會的魚塘及其周邊附屬土地設施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之日,即年 月 日起,雙方聲明及確認,其已仔細閱讀及詳細了解租用合同項下的所有內容,并同意承繼甲方在承包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承包合同下的承包方不變)。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為新的租用方,之前所有甲方涉及的債務和未清償及繳納的款項均由甲方負責。
(2)各方均同意,租用魚塘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即與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期限同時屆滿,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租金為每年 元,租期為 年,租金 付。租用期間,乙方只需支付給甲方租金,期間產生的水電費用由乙方自理。租用期屆滿前由甲、乙雙方依照承包合同之約定
協商續租事宜,后續租用乙方對此享有優先租用權。
(3)租用期間,乙方向甲方繳交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
(4)租用期間,乙方添置的棚舍,拉接的電線及電器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合同結束后乙方有權在不損壞甲方設施情況下進行移除和拆解。
(5)乙方承諾在租用期內完全適當地遵守及履行承包合同及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條款、條件、協議、條文,包括但不限于按時足額地向甲方繳交租金,遵守承包的管理公約,履行承包合同項下其他義務及責任。
(6)因本協議簽署而引致的登記備案手續或其他行政登記手續的變更(如需),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應積極協助、配合。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分擔。
(7)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簽署、修改、終止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本協議履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本協議與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內來約定的內容仍適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約定。
(9)本協議以中文書寫,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2)份,雙方各持(1)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另:甲方房屋內及周邊設施明確如下:
甲方:
身份證號:
日期:
乙方: 身份證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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