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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調研報告
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稅收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1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xx〕39號),確定了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而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稅法公布前國家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順利實施“新法”,設立必要的優惠過渡期是客觀的需要:這既是我國以往修改稅法所采用的一貫做法,也是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銜接新、舊稅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體現政府對企業既得權益的尊重及維護政府的國際形象和公信力;二是為企業提供一個適應新稅收政策的時間和空間,以緩解因稅收政策變化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沖擊,使企業有時間調整經營策略和采取應變措施,有效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保護外商投資的積極性;三是有利于財政部門利用優惠過渡期制定相應的對策,降低實施“新法”對財政收入帶來的沖擊;四是有利于稅務部門改革和完善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但同時,過渡期政策也帶來一定的問題。
(一)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我國加入 WTO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雖已基本確立,但絕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仍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我國的稅收政策和政府行為有一定的關系。WTO是一個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體系對所有成員的對外經貿活動都有強制約束力。在WTO的諸多規則中,與成員方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關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項,分別為補貼與反補貼規則、國民待遇規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規則。而我國現行的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這四項規則相沖突,而部分發達國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也與此有一定的關系。在優惠過渡期內如不進行調整,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
(二)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于不同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要求各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但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一直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我國的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對外開放發展的需要,堅持“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了一整套稅收優惠政策。其主要特點是:對外商投資于不同的地區、產業、行業和不同的投資項目,采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措施。相對而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側重于勞動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優惠、街道企業稅收優惠等)、社會福利(福利企業等)和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三廢”處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方面;而外資企業則側重于吸引直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內資企業的優惠方式主要是直接減免,而外資企業不僅有直接減免,且優惠面較廣,如生產性外資企業全部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待遇,還有再投資退稅、預提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措施。這種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反過來說,也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稅收不公平待遇。兩者名義稅率雖然都是33%,但因為外資企業享受著比內資企業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稅負只有13%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則在25%左右,也就是說,內資企業相當于外資企業兩倍。由于稅收負擔差別的懸殊,外資企業享受著超國民待遇,這不僅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樣是外資企業,因投資地區不同其稅負也不平等的問題,這有悖于WTO中關于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抑制了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市場經濟運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兩法合并后,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部企業所得稅法,上述問題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將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盡管內資企業適用新法后,稅負將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多,其稅負與適用新法后內資企業相比仍然較低,稅收的公平原則仍然得不到體現,一定程度上既影響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影響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于我國反避稅工作的開展。我國現行的涉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主要是稅率優惠和稅額減免,減免稅優惠較多,容易誘發外商投資者采取轉移利潤等多種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兩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資企業有一定的過渡期,使新老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較大,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仍然存在,這給新老外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也給一些內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如外商投資者利用新老企業之間的稅賦差距,轉移利潤的避稅將更為容易,內外資企業均可以遞延銷售收入確認時間,利用稅率差避稅。因此,兩法合并后的一段時期,我國本來就比較薄弱的反避稅工作會更為困難。
(四)給稅源監控和稅務管理增大難度。由于存在一個優惠過渡期,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新、舊所得稅制并行的情況,既要實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舊法的優惠政策,不但給稅源監控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容易產生稅收征管混亂,且由于“新法”將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稅收優惠政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不但稅收管理員在業務上難以兼顧做好,就是納稅人也難以一時適應。如果信息化建設和稅法宣傳、培訓不能及時跟上,“新法”實施將難以取得社會滿意的效果。部分企業可能會濫用稅收政策進行偷稅和避稅,從而增大稅務管理的難度。
針對優惠過渡期可能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如下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引導外資盡快了解和適應“新法”的優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資在優惠過渡期作出新的投資選擇(包括轉產改行),促使其穩定并增加在華投資。根據新法內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優惠政策的原則取向,是把現行的區域性優惠為主向以產業性為主轉變,并側重體現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和有利于就業再就業等,目的是把稅收優惠政策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結合起來。因此,對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稅務部門在優惠過渡期應積極引導外資企業增進對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幫助其根據國家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轉產改行或投資再選擇,盡量避免其在優惠過渡期結束后終結在華經營、轉移投資。
(二)加強納稅評估,加大反避稅力度。兩法合并后過渡期內,新老稅制之間的稅負差異,給外資企業避稅造成了空間,因此,兩法合并后,要進一步加大反避稅的力度,提高反避稅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在稅法中單獨列出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收專門法規,要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增加對避稅的處罰。二是要全面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定期進行稅務審計,認真審核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結轉的合法性,特別要對未能按期限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加強評估和審計;要嚴格區分和監控企業正常的稅收籌劃和故意避稅行為;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戶式”納稅評估覆蓋面廣、涉及稅種齊全和分行業評估的優勢,為反避稅審計提供準確性較高的信息數據。三是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能力,可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建稅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范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范圍。建立國際性的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應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并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切實提高反避稅能力。“新法”施行后,在優惠過渡期內,外資企業由于稅負上升,其避稅手法將會多樣化;不僅會利用“轉讓定價”手法在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還會采取資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勞務費、特許權使用費和轉嫁虧損、濫用稅收協定、利用避稅港避稅等手段進行避稅。因此,基層稅務機關除了要加強納稅評估、反避稅審計和稅務稽查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稅收管理員要認真做好稅源監控工作。
(三)要重視運用信息技術監控優惠過渡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實施“新法”,除要開發適應“法人所得稅法”的稅收征管軟件外,還要開發能對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期的企業進行有效監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統,以便隨時掌握企業在優惠過渡期的政策執行情況和新、舊稅制在銜接上存在的問題。要通過信息化建設加強對企業優惠過渡期納稅申報合法性、準確性的監控和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的動態監控,并要對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結束,或執行有紊亂情況的企業設置警示功能,以利稅收管理員及時跟蹤調整或糾正,防止企業在優惠過渡期重復或延長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發生。此外,在優惠過渡期內,還要及時在中國稅收征管系統(CTAIS)增加實施“新法”需相應補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緊創新“法人所得稅”征管模式。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仍分屬國地稅分別征收,這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分散而多頭的征管模式,既浪費資源,又不利于稅務干部業務素質的提高和崗位輪換,更不利于統一執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強稅收征管。這種舊的不合理、不科學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應該摒棄。在優惠過渡期間,國地稅部門對內外資企業不但不能因稅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應該進一步加強。要認真進行資源、業務和人員素質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穩過渡到統一征管;要循序漸進,邊征管、邊整合、邊統一,在優惠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征管模式的轉換,防止因整合稅收征管而造成混亂和稅收流失。為此,要根據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術,創新“法人所得稅”的征管模式:一是要從法律上確立國稅部門為唯一的“法人所得稅”征管部門,“法人所得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實行統一征收,定率分成,稅款分別劃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二是根據現有國地稅的征管(稽查)資料對所有內外資企業進行誠信分析,并按“雙分類”(誠信等級和稅源大小)進行排隊,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機構力量作為加強“法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的補充,既可促使納稅人盡快熟識“新法”,又可協助稅務部門審查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可協助(代理)稅務機關完成一些涉稅事項,使稅務機關能夠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稅源監控上。
(五)廣泛、深入、扎實做好稅法宣傳,抓緊、抓好干部業務培訓。做好稅法宣傳,是順利實施“法人所得稅法”的前提和保證。為使納稅人盡快熟識和掌握“新法”,除運用傳統的方法組成稅法宣講團到各企業舉辦講座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外,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媒體開展“新法”宣傳。尤其要充分利用和發揮互聯網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聯網快捷、信息量大以及雙向互動等優勢把“新法”公之于眾,隨時供納稅人查詢和解答納稅人的疑難問題。
為使“新法”順利實施,避免在優惠過渡期出現征管、執法混亂,扎實抓好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也是至關重要一環。如果在優惠過渡期不抓緊、抓好對干部的全面、系統、扎實的業務培訓,將難以有效輔導納稅人正確理解和執行新的“法人所得稅法”,更難以保證“新法”的順利實施、新舊稅收政策的準確銜接、稅制的平穩過渡和征管模式的創新。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2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和稅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稅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戶數為12713戶,其中參加匯算查帳征收戶數11688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戶數1025戶。參加匯算查帳征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戶,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稅調整后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稅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稅29.79億元,抵免所得稅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戶,虧損面為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為23億元;零申報戶744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1025戶,征收企業所得稅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布情況:制造業641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8%;批發零售業1775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8%;房地產企業673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33%;居民服務業4858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16%;建筑業1349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戶, 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82億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稅稅源集中在制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筑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支柱行業。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征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并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扎扎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盡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稅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干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稅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了解,嚴重制約著所得稅的規范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稅日常征管
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征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稅稅源籍冊資料、重點稅源資料和所得稅申報征收、匯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稅戶管檔案資料,為所得稅管理打好基礎;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通過強化納稅評估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應及時開展納稅評估,一是加強對零負申報企業及一些長虧不倒企業的納稅評估,由稅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其轄區內納稅申報異常企業進行初步評價和疑點分析,通過分析疑點產生的原因,提供納稅評估線索。稅收管理人員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實事求是地表述對疑點的見解,協助評估人員搞好評估;二是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提出管理建議,稅收管理員對上期管理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相互反饋;三是對納稅評估有問題的企業要加大查處力度,以促進企業對匯算清繳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匯算清繳工作的質量。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3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私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不斷提高,以軋鋼企業為代表的小型私營經濟不僅成為__經濟的重要支持,還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擴大再就業的主要渠道。最近,我們對__市軋鋼企業的經營情況及稅收征管中存在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提出了進一步強化軋鋼企業稅收征管的具體措施。
一、__市軋鋼企業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__市的軋鋼企業大多為一些簡單加工企業,主要生產各種型號的扁鋼和螺紋鋼,產品附加值不高。這些企業基本都屬于一分局轄管,通過對一分局所轄16戶軋鋼企業的調研、剖析,找出了軋鋼企業日常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采用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不及時確認銷售。軋鋼企業管理水平普遍低下,相當一部分軋鋼企業,仍停留在“老公管廠,老婆管賬”的家族制管理模式上,加上這些軋鋼企業基本上是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不正常,財務管理也較混亂。從這次評估情況來看軋鋼企業大多存在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大多數企業在收到預收款后,掛預收賬款科目,在貨物發出時,不作賬務處理,待到購貨方貨款全部付清后,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即當企業貨物離開企業之時即應確認銷售,而不是收到全部貨款時才確認銷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軋鋼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都是以收到全部貨款后才作銷售處理,使得稅款入庫明顯滯后。由于企業是家族式管理,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沒有建立相應的倉庫出入庫臺賬,有的則是記錄在老板個人手中,其隱蔽性較強,不易被發現。
2、軋鋼企業賬面反映存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過大,其真實性難以確認。從這次調查情況看,軋鋼企業的賬面存貨普遍較大,平均約占全年銷售收入的30%以上,有的企業賬面存貨甚至占全年銷售收入的50%以上,存貨周轉率相應偏低。存貨的賬面數是一個時點上的數字,是一個靜態的事物,而企業的經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因此對存貨的問題,較難鑒定。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存貨周轉率過低,說明企業資金占用過多,資金周轉慢,財務成本相應也高,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企業經營不好,貨物銷路不暢。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如何鑒定企業存貨賬面數是否真實,這也是軋鋼行業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點。
3、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指標體系,投入產出難以確認。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了一個較為奇怪的現象:軋鋼企業在對扁鋼、螺紋鋼的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廢鋼、氧化鐵等廢料,成材率大約在85%左右,廢料率基本在15%左右,好一點的控制在10%以內,差的廢料競達25%,在這些廢料中,氧化鐵占的比重普遍在40%左右,而廢鋼占的比重僅在60%上下。通過進一步了解,廢鋼的價格大約在3500元/噸,氧化鐵大約在750元/噸,二者相差2750元/噸。而軋鋼企業在生產扁鋼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一般為10%左右,生產螺紋鋼所產生的廢料一般控制在5%以內,廢料中氧化鐵所占的比重一般約占整個廢料的10%,因此,軋鋼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所占比重較大,氧化鐵所占比重過高,如果按照企業賬面所反映的這些下腳料銷售,將嚴重影響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進一步調查后,某軋鋼企業透露了一個行業秘密:由于沒有一套相關的行之有效的指標體系,投入產出難以確認,幾乎所有軋鋼企業的產品(扁鋼、螺紋鋼等)都有不開票銷售,都存在不計賬、少記賬現象,為了使賬面數更合理,便人為降低成材率,提高氧化鐵在廢料中的比率,致使每個軋鋼企業的下腳廢料都占到企業總投入的15%左右。
4、軋鋼企業能耗過大,各期間能耗波動異常。從這次調查的情況橫向比較來看:軋鋼企業投入與產出的單位產品,每噸耗電大約在80度,每噸耗煤0.12噸,比全省同行業的產品能耗高出許多。全省平均煤耗0.1噸,電耗60度。從這次調查的情況縱向比較來看:軋鋼企業各期投入與產出的單位產品能耗相差較大,且波動異常,大多數軋鋼企業波動在20%左右,甚至有的軋鋼企業上下兩期之間的能耗相差竟達一倍。
5、軋鋼企業不按規定核算成本,人為控制成本結轉,以本期銷售的一定比例確定成本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分析原因 尋找對策 完善軋鋼企業的稅收征管
從以上調查的情況來看,軋鋼企業的稅收征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大多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沒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稅源監控體系。二是軋鋼企業各項成本沒有參數指標可以參考。三是稅收管理員對軋鋼企業的管理,僅停留在申報資料的審核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太了解。從目前情況看,真正對企業工藝流程、成本核算了解透徹的稅收管理員很少,有些稅收管理員甚至根本不知道所轄企業的工藝流程,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認知停留在報表階段。四是稅收管理員知識更新欠缺,不能完全適應新的稅收征管形勢,有些稅收管理員對企業的經營異常有所察覺,但對于這一新型的.避稅方式無從下手。為確保稅收征管的質量,筆者建議在日常征管過程中應采取以下措施,來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
1、內外結合。從統計、工商、地稅等部門采集第三方信息,從綜合征管軟件中提取企業征管信息,內外結合進行比對分析,尋找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切入點,發揮多渠道數據信息的重要作用,對行業特點、企業資本結構、生產工藝流程、財務核算過程全面深入的了解,為提高稅收征管工作質量打下一定的基礎。
2、賬實結合。稅收管理員在查閱會計賬薄、了解經營概況的基礎上,要深入納稅人生產經營實地,調查采集物耗、能耗等基礎信息,依據各項折舊、費用、利潤,貨物出入庫速率、規模,貨物平均售價等基礎指標,分析測算銷售收入和增加值,測算實際納稅與應納稅額的差距,科學評判納稅申報的真實性。
3、縱橫結合。在日常征管過程中,稅收管理員要調閱企業不同年度的會計核算和申報資料,梳理生產經營和稅收實現的基本特征,對存貨變動率、應收賬款變動率、預付賬款變動率、采購或銷售成本變化率、單位能耗等關鍵指標進行系統分析,掌握生產經營的異常波動情況;同時,綜合分析行業總體稅收狀況和納稅人個體納稅情況,在關鍵指標上加強與同類納稅人的橫向比較,為稅收征管質量的提高提供參數指標。
4、管查互動。稅收征管質量的提高需要與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進行有機的結合,我們在日常征管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生產經營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有的可以通過納稅評估對納稅人進行約談及實地調查,一般在納稅人自查后就可以得到初步的解決。但對于約談和實地調查都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嚴肅處理,發揮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評估崗位和稽查部門在評估、稽查中發現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應及時向管理部門反饋。通過內管、外查互為促進的方式,切實提高征管質量。
5、不斷創新。不斷豐富和改進工作方法,靈活運用,把日常征管和實地調查結合起來,根據不同企業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實施征管。不斷實踐從單一企業的管理向行業管理的轉變,避免孤立管理的弊端。結合稅負分析、稅源監控、金稅工程調查,實行多層次、多角度有效監管,建立行業監管模型,堵塞行業漏洞,規范行業管理。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4
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也由單一的一元化經濟形式向兼并重組、多元多樣化方向過渡,新興集團性經濟體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集團性企業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業,其對外經營的經濟實力、生產效率、市場的占有率與擴張率等顯著增強,其在籌資、投資、經營活動中的運作機制與對資金的調度能力,以及在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等事項上的稅收籌劃也都優于單一獨立性企業,并且集團性企業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貢獻更是在逐年增長。但也有部分集團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稅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與稅收秩序,同時也發現與暴露了稅務部門當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下面,就如何進一步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 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xx〕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 “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性行為。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7、有效規范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稅負行為。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發布(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發布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征收營業稅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行業性應稅建筑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征管人員在征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采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8、嚴厲打擊集團企業間有意虛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費用,轉移利潤、減少應稅所得的行為,日常評估工作中,發現一次,打擊一次,發現二次,移送稽查,嚴查重罰。
9、有效規范集團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特別是加強與規范納稅人產品成本的核算。對其有意不核算產品數量,規避稅務機關監督的行為,要加大執法的力度,采取強硬的措施,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甚至于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凈化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5
企業員工是企業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勞動力資源,他們是物質財富的創造者。一個企業的員工素質高低決定著企業發展的前途和命運,同樣也對企業經濟效益有著重大影響。當然,合理的員工人數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冗余的人員將會增加企業經濟負擔,但可以減少所得稅。
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應當在計稅工資標準的范圍內按實列支,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不得在稅前列支。
因此,當工資總額一定時,有兩個互為反比的因素影響計稅工資,一個是員工人數,另一個是平均工資。當員工人數增加時,會降低平均工資。當平均工資低于或等于計稅工資標準,則可全額在稅前扣除,否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年工資總額為120xx00元,員工人數為100人,當地計稅工資人平月標準為960元,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企業人均月工資為1000元,超過月標準計稅工資40元,因此,超過的工資額40×12×100=48000元不得稅前扣除,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48000×33=15840元。當工資總額不變,員工人數增加為125人時,則人均月工資為800元,小于計稅工資月標準960元,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免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并實行查帳征收個人所得稅,則同樣也會影響到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員工人數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隨著國有、集體企業的民營化改造及勞動人事體制的改革,原來的全民人員和集體人員已基本被私營雇用工所取代,企業用工除特殊行業外一般無須任何部門批準。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符合企業用人標準,就可錄用。雖然這樣解除了企業人事制度上的束縛,增強了企業用工的靈活性,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業的勞動生產率,但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帶來管理上的不便,特別是給稅收管理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在稅收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特別是建筑安裝企業將雇用工工資和非雇用工的勞務報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資單作為支出憑證,計入“應付工資”科目,作為企業工資總額在稅前列支。這不僅給稅務機關在審查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時增加難度,而且會發生偷逃營業稅的行為。特別是臨時工與外部提供勞務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劃分,比如:季節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突擊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和外部人員為企業提供商品購銷、建筑安裝修繕、運輸裝卸、代理等勞務,企業在財務處理上,絕大多數是以
“工資”形式進行會計處理的,這不僅逃避繳納營業稅,而且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也產生影響。更有甚者通過虛列工資抽逃資金、列支超支的業務招待費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稅收。而現行的財政稅收法規在企業員工性質界定上,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卻沒有明確規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稅收管理,容易誘發避稅和偷稅行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呢?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四點措施:
一、以規章形式規定,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的員工為企業雇用工。
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章形式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勞動人事檔案,只有企業與應聘人員簽訂雇用合同,并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公證后錄用的各種管理、技術、生產經營或服務人員,且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障金的,方可作為企業員工即雇用員工。否則,一律視為外來勞務工即非雇用工。
二、強化信息采集,要求企業按月報告企業員工情況。
當前,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報送的納稅資料主要有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而這些資料無法滿足對計稅工資審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報送《企業員工情況月報表》,作為稅費征收、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其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員工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工種、工資標準、進出企業時間、企業當月提取工資總額及實發工資總額等項目。對于員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規定每年1月份報告企業全部員工的情況,其他月份則報告每月的員工變動情況,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辦稅人員的工作量,又能滿足稅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弄虛作假。
稅收日常管理是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質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納稅人能否做
到及時如實申報繳納稅款。因此,加強稅收日常監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別是對企業員工的監督管理上,要求稅務人員經常深入企業車間、店堂了解企業員工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核實,因此,這項工作要求細致踏實,不能蜻蜓點水,否則就失去意義。只有這樣,才能盡可能防止企業在員工人數上做文章,企圖達到偷逃稅收的目的。
四、加大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的力度,規范企業行為。
多年來的稅收實踐,使我深刻地認識到,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應當把重點放在計稅工資和原料、產成品成本核算上,這恰恰是稅收評估和檢查的難點,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審核難度較大,企業常用此法以達到避稅和偷稅目的。這主要是因為企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因素較大,又缺泛制約機制,因而更具有隱蔽性。因此,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有針對性地對企業人力資源分布、使用情況和計提發放工資方面,進行細致地評估和審查,看企業有無虛列員工人數,故意降低人均工資數額以及將非雇用工作為雇用工,用工資單列支勞務報酬等現象,一經發現應當督促企業進行糾正,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通過有效的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才可以規范企業的行為,盡可能減少稅收的流失。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6
目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征管在稅收政策上及日常稅收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難點,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壓力。
一、稅收政策上存在的幾個難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難于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要扣繳。又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結算。那么,如何確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相應的稅款繳納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后第一次付款時間、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間還是按每次實際付款時間?況且在實際經濟往來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貨幣形式,如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對于此種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2、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界定難。
⑴收入確定難。《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金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問題并不是如此簡單。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企業是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支付,那么這個計提比例是否恰當?所提供的專用權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國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很多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通常存在轉讓的價格不真實、零價格轉讓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轉讓收入難以確定。
⑵成本確定難。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財產轉讓所得上,其中以股權轉讓尤為突出。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一項關鍵因素。由于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稅、有的未完稅,是否不加區分一并扣除?還是有選擇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3、預提所得稅的申報和征收界定難。《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上述規定對于特殊情況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如離岸股權轉讓雙方均是外國企業,轉讓行為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讓受讓方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稅務機關追繳申報也很難做到。
4、預提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界定難。部分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注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并對其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非常困難,漏征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日常稅收征管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1、合同無中文版本。支付單位多數提供的合同為全英文版本,還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為專業詞匯,審核人無法讀懂,即使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翻譯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擔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業在開具證明時發現該行為應征稅時,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稅行為的合同。由于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簽一個外文名即可,因此,稅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來判斷該合同內容的真偽。更有甚者,將應稅收入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監管,不履行納稅義務。
3、“事后申請”。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這種“事后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
4、常設機構偷逃稅款。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審核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為其開具證明。
三、加強預提所得稅稅收管理的幾點措施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應高度重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征管,通過實施“個案分析、個別巡查走訪、個性調研服務、個案評估檢查”的“四聯動”,深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長效管理,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和稅收秩序的規范。具體可采取以下多種措施:
1、擴大監控面,強化對轄區內非居民企業稅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稅收征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范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稅源,實施源泉控制,著力解決戶籍不明、稅源不清的問題。通過細分稅管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納稅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于轄區的應稅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稅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稅源,防止稅款流失。
2、夯實管理基礎,全面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稅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征管要素如實報稅務機關事先備案,并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
3、動靜結合,實現稅源的科學、細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稅務責任區要將預提所得稅及時納入日常稅源監管范圍,通過落實管理員實地巡查,弄清情況、定期分析細比對、月度(季度)指標嚴監控、年度匯繳勤把關等綜合性聯動管理措施,實施稅前、稅中、稅后的全程動態管理,提高應稅行為和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要強化對預提所得稅申報征收的書面審核。對納稅人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審查,尤其要對征免界限的劃分、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依據、相關證明資料等內容進行把關和比對,登記售付匯分類臺賬并將征收信息傳遞責任區管理員以加強后續跟蹤管理,確保窗口靜態管理向責任區動態管理的延伸。
4、交換情報,加大評估和檢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員實地考察核查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有疑點或有異常的支付項目逐級實施情報交換,以堵塞漏洞。與此同時,要從扣繳義務人、境內機構兩個層面上開展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個案專項評估和檢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結合,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立足日常評估與匯繳相結合,立足評估與稽查相結合,立足評估檢查與事后整改相結合,著力解決申報信息不實問題,有效化解征管難點、疑點和盲點,充分發揮納稅評估“以評促管”的功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稅收的公正性。
5、部門協調,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辦稅。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組織體系,暢通與地稅、外經貿局、招商局、支付銀行、外管局等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優勢互補,及時獲取設立開業、合同簽定、資金支付、業務發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放大管理效應,不斷拓展治稅空間。
6、優化服務,營造和諧互動的征納關系。對外,結合新所得稅稅法的貫徹實施,依托“稅企懇談”、“稅法解讀”、“重點企業走訪”等服務平臺,提前介入,通過現場辦稅、現場咨詢、現場問政、現場解決問題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對內,加強干部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干部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水平。
7、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對稅收政策的調研管理。鑒于目前稅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確性,建議上級局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特殊情況下的稅收政策的執行,如:離岸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時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稅依據;股權轉讓的成本;境內被投資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等,從而使稅收政策更趨合理、完善,更切合稅收工作的實際。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7
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在增值稅轉型中,由原來的免稅改成由財政還,有人認為該類企業收購發票與增值稅關系不大,只成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成本扣除的合法憑證,銷售的又都開票銷售,已無風險點,但其實其原有的風險點仍未消除,相反,反而增加了管理人員思想麻痹、疏于管理的涉稅風險。
一、涉稅風險點的分析
1、未設立收購站的風險點的分析
作為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它的經營流程是收購廢舊物資和廢舊物資。現在的許多廢舊物資經營企業,都沒有自己下設的收購站,而是由許多收購人員自行收購后,由自行收購人員再賣給廢舊物資經營企業。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下列情況一律不得開具廢舊物資統一收購發票:(一)購進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無證販運者)的`廢料、邊角料、回收料。所以,凡在稅務登記過程中經調查未設有收購站的,都存在此風險。大都的做法是廢舊物資經營企業自己找來或請自行收購人員提供若干實際沒有銷售廢舊物資人員的身份證,讓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人員自行填開,造成實際銷售人員與票面銷售人員不相符。
2、違章開具收購發票的風險點的分析
許多制造類企業銷售工業廢料、廢品、下腳料或商業企業銷售包裝物給中間商或直接銷售給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借用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執行政策規定有松有緊、有守法有不守法的漏洞,為了將廢品銷售不入賬、偷稅,不開票給廢舊物資經營企業,而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利用自行填開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的便利條件,自行填開收購發票入賬,造成了為銷廢企業開票的涉稅風險。
3、經營企業高增值稅稅負的風險點的分析
具有關聯性或其他利益關系的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和用廢企業,因為政策原因,用廢企業可以用廢舊物資經營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抵扣10%的增值稅額,用廢企業為了偷稅,可能要求經營企業多開銷售發票,因為稅務部門近年來加強了用廢企業的納稅評估,對其投入產出很重視,所以此類虛開一般不為銷售數量的虛開,而為經營企業銷售金額的高開,而虛開的部分繳納的增值稅,新政策可由財政按比例返還,所以應注意經營企業高增值稅稅負的涉稅風險點。
4、經營虧損的風險點的分析
由于對用廢企業高開銷售額的需要,而經營企業又不想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經營企業存在提高收購單價、虛提收購金額的涉稅風險,如果經營企業提高了收購單價,其主營業務利潤必然很小,加之,“三項費用(銷售、管理、財務費用)”的列支,就造成了企業的經營虧損。
5、關聯交易銷售單價偏高的風險點的分析
如果關聯交易銷售單價偏高,高于同期正常交易價格,又無正常理由,就可能存在經營企業虛提銷售單價,用廢企業虛抵進項稅額的現象。
6、關聯企業增值稅稅負下降的風險點的分析
如果用廢企業通過虛提購進金額、虛抵進項稅額,關聯企業增值稅稅負就會下降,所以,關聯企業增值稅稅負同比下降,就有可能存在涉稅風險。
二、控制措施
1、加強收購發票票、貨、款一致性的調查。采取抽查方式,按一定比例對廢舊物資銷售人、銷售數量、銷售單價和發票所列數據進行一致性的調查。
2、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是否設立收購站進行調查。對未設立收購站的企業多次重復出現的出售人進行票、貨、款一致性的調查。
3、對收購款項實行實名銀行存款支付制度。由于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收購環節不像農產品收購存在收購季節忙的現象,所以銷售人應提供身份證明,并在收購發票上簽字確認,同時經營企業應設立實名支付臺賬,注明收款人、收款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備稅務機關巡查、核實。
4、分析行業風險。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增值稅稅負高于去年同期稅負20%以上的、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增值稅稅負持續上升的、對關聯交易銷售單價高于其他同行正常交易價格20%以上的、對關聯用廢企業值稅稅負同比下降20%以上的、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出現大額虧損的,應進行風險點的分析,實施納稅評估或發現偷稅的稽查。
5、建立《廢舊物資經營企業管理辦法》。根據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建立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使經營企業守法經營,提高對稅收的遵從度。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8
中小企業發展困境的根本原因何在?最近,筆者對xx省20家中小企業進行調查發現,除了難在訂單、管理等因素外,掣肘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難題是融資難、人才引進難、技術創新難。
融資難是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調查中,有12家中小企業指出,目前中小企業貸款缺乏投資風險基金的支持,認為建立中小企業投資風險基金和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暢通中小企業貸款渠道,降低貸款利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當務之急。有4家小型私營企業反映,由于缺少啟動資金,不得不將高科技項目和專利轉讓,無法擴大經營規模。有14家企業認為,目前我國稅收政策主要以所得稅優惠為主,流轉稅優惠較少,中小企業流轉稅負擔偏重。
人才引進難。由于中小企業人力資源引進、培育和利用機制不完善,人才流失嚴重,一些大學生不愿到中小企業工作。許多企業表示,他們目前急需的是高素質的技術創新型人才,政府應在中小企業的人才引進政策方面給予積極的扶持。
技術創新難。通過對20戶中小企業的調查發現,52%的中小企業設備陳舊、技術落后,主要還是以資金和勞動力的'追加投入來實現經濟增長,造成了資金和資源的浪費。
解決上述難題,從稅收政策支持角度來講,一是實行有利于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的優惠政策,以解決融資難問題。為增加中小企業內部積累,應放寬對其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降低其所得稅稅率。出臺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的稅收優惠措施,如通過優惠稅率引導企業向中小企業注資等。針對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擔保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對于民間相互的投資、融資業務,予以減免稅政策,如3年免征營業稅、所得稅,以活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
二是鼓勵中小企業的投資行為。為鼓勵中小企業將所獲利潤用于再投資,可將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按一定的比例給予退還,或者將再投資數額按一定比例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運用投資虧損結轉政策,對中小企業投資的凈資本損失在一定的比例內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運用加速折舊政策,為企業購置某些設備提供特別的折舊政策。對于發展初期沒有收益的小企業,可以允許其將研究與實驗開支直接從增值稅稅基中扣除。
三是實行特別稅收政策,幫助中小企業解決人才問題。對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大學生,可比照國家鼓勵大學生到農村任村官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再就業人員政策,給予雙向優惠,即除了可以考慮給大學生學費減免的優惠外,還可以考慮給吸納大學生的中小企業以社保費補貼和稅收減免,以此來增強中小企業吸納人才的能力。
加大對中小企業人才培養的扶持,允許中小企業提前介入高校畢業生的職業培訓和“訂單式”培養。由此衍生的培養費用,允許中小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列支標準以外據實扣除。調整個人所得稅制,增強中小企業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幫助中小企業留住人才。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只允許納稅人每月扣除基本生活費,對納稅人的繼續教育費用不予扣除,且個人轉讓專利權、商標權等特許權的所得適用稅率以及扣除標準與勞務報酬、財產租賃所得的相同,這既不利于激勵個人學習知識和進行科技發明,又減小了中小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得大量人才流向待遇較好的大企業和外資企業。
四是鼓勵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為降低科技研究開發風險,許多國家允許企業建立科技研究開發風險準備金。我國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來彌補科研開發可能失敗而造成的損失,并準予風險準備金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為了保證該基金確實用于科研開發,應同時規定準備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和技術培訓等,對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應補繳稅款并加罰滯納金。為推動科技創新,應重視產學研聯合,允許產學研聯合組織成員企業將所繳納的技術開發費用列入管理費,準予稅前扣除,在此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加計扣除。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9
一、市場商貿企業的特點
作為商貿企業集中經營的代表,__塑料化工交易市場自20__年開業以來,進場的經營戶越來越多,歷經2年多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形成的銷售也逐年遞增,在發展中反應出了市場商貿企業一些共性特點,主要體現在:
(一)商貿企業集中,產品結構復雜,銷售收入巨大
目前,塑化市場有經營戶近280戶,普遍是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經營戶增加速度明顯,07年底比20__年初增加近80戶;市場內經營戶容納量大,一期房產可注冊經營戶門面超過1000戶,08年市場方二期房產交付使用后,商貿企業納稅人將進一步增加。
塑化市場在開辦之初,旨在把塑料、化工行業集中經營成市,但隨著招商深入,市場內逐漸增加了鋼材、礦石、電子等行業,而且,塑料、化工行業招商之初本來分類就細,大類有化工原輔料、塑料原料、助劑、塑料制品、塑料機械、塑模具技術設備、橡膠及橡膠制品等,小類細分有幾千個品種,同類品種也有不同產地不同品質不同品牌之分,加上后來進場的鋼材(管)、礦石等行業,商貿企業產品的結構就顯得十分復雜。
07年市場所有納稅人銷售收入超過106億元,08年1—4月已申報銷售收入40.34億元;07年戶均銷售3700萬元,單戶納稅人開票銷售超過億元的納稅人07年有21戶,08年1-4月已經銷售過億元的納稅人有 8戶,銷售規模越來越大。另外,08年1-4月銷售收入超過3000萬的企業更多。受銷售的影響,經營戶開票量逐年增加,特別是各種限額的專用發票使用量增加趨勢明顯,20__年市場各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量有36000份,到07年統計已經達70600份之多,預計08年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量將達到100000份左右。
(二)交易方式特殊,倉儲地與經營地背離,場內商貿企業注冊資金少,實體條件差
市場內部做化工產品經營的企業,交易化工產品依托“化工產品行情網”(張家港),行情的瞬息萬變使得經營戶交易方式與傳統買賣產品方式不同,而且,業戶經營的產品特別是液體化工產品由于市場方不具備存儲條件,使得經營戶倉儲地與實際經營地背離,有些倉儲遠在外省市。
很大一部分場內經營的納稅人登記之初注冊資金只在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線上,經營中相互拆借資金量大,場內很多經營戶的生存主要靠不斷促進資金周轉來維持;這些也使經營戶的經營場所基本條件僅以滿足辦公需要,雖然由于近來呈現本地經營戶取代外地經營戶跡象(創辦之初市場內主要以浙江籍經營為主),但“一張臺子一張凳,一部電話一臺電腦打天下”的局面沒有徹底改變。
(三)市場平均稅收負擔率低
由于“行情網”使得化工產品進價透明,用戶企業也充分掌握上游產品價格,市場內經營戶產品進銷差價極低,使得增值稅稅收負擔率低。經統計,07年全年市場內經營戶增值稅稅收負擔率在0.26%左右,如加入所得稅入庫因素,07年稅收負擔率也不超過0.35%,08年一季度增值稅稅收負擔率測算為0.22%,遠低于理論稅收負擔率。
正是因為這種集中成市、專票使用量大、行業特殊、產品結構復雜、交易方式特殊、稅收負擔率普遍低、貨物銷售發出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等特點,給市場的國稅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和風險,當前稅收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使管理真正深入,稅收管理員征管壓力大,管理責任重。
二、加強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建立納稅人稅收狀態征管文檔,隨時掌握納稅人變動情況
根據市場商貿企業特點,建立《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基本情況表》、《新辦企業辦稅進度表》兩表,把稅收管理員需要重點掌握的情況以兩表形式確定,隨時查閱。《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基本情況表》主要包含:稅號、企業名稱、納稅人類型、轄屬市場、注冊經營地址、實際經營地址、企業固定電話、法人代表、實際經營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及其聯系電話、所得稅征收方式、是否防偽稅控企業、防偽稅控開票方式、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限額、是否網上申報、是否網上認證、是否外地法人代表、是否代理記賬、是否區外經營、是否輔導期、法人代表戶籍地等項目,基本涵蓋商貿企業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重要特征;《新辦企業辦稅進度表》除了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稅號、法人代表、聯系電話、辦稅人員、聯系電話外,其新辦登記時還有一些特殊項目和提醒,如:受理日期、稅種登記認定工作流、所得稅征收方式工作流、稅款劃解賬號報告、納稅人信息補錄、一般納稅人預認定、輔導期起訖日期、防偽稅控共享發行、購票行政許可工作流、供票資格認定工作流、開票最高限額、網上認證全部登記記錄,這樣,能促進稅收管理員對商貿企業納稅人基本登記和征管狀態及時掌握,把握稅源管理事項進度。
(二)圍繞專業發票加強調查職能,降低執法風險
稅源管理重點應圍繞市場內商貿企業專用發票使用情況展開,充分運用稅源管理調查、核查職能。(一)明確不同調查項目的調查內容,并以上門調查為主,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了解為輔(市場內同類商品有一定可比性),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項目、抵扣項目、金額、進項銷項匹配等情況為重點;重視對納稅人銷售貨物和買入貨物資金流動情況的匹配,發現疑問,可以延伸調查。(二)掌握行業信息,測算行業稅負,建立監控指標。(三)對于納稅人專票開票限額升級的,調查報告應對納稅人所經營商品的趨勢走向做出判斷、分析。(四)對銷售收入大的經營大戶,明確要對其資金、供貨、銷售渠道、倉儲、物流情況進行調查,掌握信息,做到心中有數。
調查分經常性調查和臨時性調查。經常性調查內容包括:三月中兩次出現專票異常供應企業;連續三個月月均使用量突增超過200份(萬元版及以上);新增萬元版發票使用量月度超過150份等。臨時性調查包括:對有升級十萬版企業;日常征管中發現的'其他專票使用疑點等項目。對調查后的書面意見,經確定后可作為調整納稅人專票使用量的依據,靈活掌握,可以增加可以減少。同時,對于納稅人申報異常;連續2月零申報,經調查有疑點企業;(目的防止走逃)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無正當理由的;涉案企業;評估發現有問題,有偷稅嫌疑的;調查中發現有違法嫌疑或經營狀況值得懷疑的;管理中發現企業經營有異常的。稅收管理員應及時剪角作廢納稅人手中發票,并暫時收繳納稅人稅控卡,對納稅人發票領購數量可以調到最低1份;直到納稅人恢復正常或疑點排除后解除限控。
(三)建立市場商貿企業稅源管理監控指標,體現稅源管理效能
針對市場商貿
企業的特點,建立“四重一高”稅源管理指標要求,重點突出,以重點銷售、重點稅金、重點虧損、重點增長指標為抓手,以稅收負擔率動態變化為突破口,加強稅源管理的主動性和針對性。
1、重點銷售:以上年銷售總額排名前二十位納稅人為靜態重點,以月度銷售前二十位納稅人為動態重點,動、靜態相結合,并輔以確定分析指標,加強稅源管理。
2、重點稅金:按照增值稅、所得稅年度入庫分別前二十位納稅人,季度所得稅入庫、月度增值稅入庫前二十位納稅人為主要對象,并輔以確定分析指標,及時掌握稅源月度、季度、年度情況,增強稅源管理的分析深度和準確性。
3、重點虧損:對年度虧損前二十位商貿企業進行分析調查,分析經營性因素與非經營性因素對虧損的影響程度,以此掌握一定時期內的產品經營特點,指導面上該類產品銷售企業的稅源管理工作。
4、重點增長:通過對月度、季度入庫稅金與上期比較絕對數增長明顯的商貿企業,及時上門跟蹤,分析突增原因,防止納稅人發生經營偏差。
5、對市場內稅收負擔率排名(年度、季度稅收負擔率由高向低,由低向高)前二十位企業,以事先設定的稅源管理指標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及時掌握行業、產品趨勢及稅源狀況。
(四)鼓勵財務會計公司代理建賬、集中辦稅
商貿企業本身屬于流通領域中的一個環節,具有與工業企業完全不同的經營模式,靈活多變,用人少,國稅機關對商貿企業的資金、財務控管相對薄弱。在目前稅源管理事務多,頭緒多,尤其是商貿企業集中的市場經營模式下,往往在面上投入了較大的精力,管理效果、效能卻十分低,造成管理成本大,從而影響到整個面上的稅源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針對該種情況,應采取防御性稅源管理方式,鼓勵會計公司、財務公司代理建賬,統一辦稅,對該類經營不十分穩定、規模處于中下的商貿企業進行財務、稅務控管,通過對代理建賬公司的規范管理,使其能充分行使納稅人辦稅職能。同時,控制好專用發票、金稅卡的使用,從而使國稅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數據。這樣,既相對減輕稅收管理員工作壓力,又能從面上掌握納稅人的動態變化,使稅源管理工作由被動向主動邁進。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10
一、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面,由于人們的稅收法制意識淡薄,稅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稅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為征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稅可征。由于部分私營企業納稅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稅收作為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戶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戶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戶就稅后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為私營企業主私欲熏心,為了達到逃稅的目的,視稅法于不顧,采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采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稅。
二是稅務部門對應稅所得的管理失控,征收力度不夠,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偏輕,稅收流失量大面廣。由于稅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取決于私營企業主的納稅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稅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稅匯算及各稅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稅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稅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征收方式不規范,也造成稅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征管辦法差異較大,征管手段落后,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征管能力。筆者認為強化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著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小學開設稅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稅義務教育;對新業戶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稅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稅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稅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戶的法人及辦稅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稅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干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稅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稅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征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征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稅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稅人的納稅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臺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征稅前提和征稅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征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征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征收,并附征個人所得稅;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原則,不論是采取何種方式征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征稅。
三是加大稅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為。實踐證明,偷逃稅行為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征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為偷稅行為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于依法納稅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核算不實等行為,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鑒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為,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稅務機關的僥幸心理和偷逃稅欲望。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11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外資企業享受的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也促使部分外資企業通過加速業務重組和結構重組進行新的稅收籌劃,股權在關聯方之間轉讓以及各種人為調節利潤、低價轉讓股權以及規避稅收的現象逐漸增多。根據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凡有收益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了防范國家稅款流失,連云港市國稅部門主動與相關部門協作,開展對46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對相關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一、股權轉讓的特點
(一)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多。所調查的46戶股權轉讓行為,轉讓與受讓方存在關聯關系的34戶,接近75%,關聯性質主要是“在資金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方控制”。主要原因是由于集團公司出于經營、控制或者稅收等安排考慮,改變原投資方主體。
(二)避稅地之間轉讓多。本次調查發現轉讓與受讓雙方均來自傳統意義上的避稅地國家或者地區較多,有34戶轉讓行為一方來自避稅地,主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澳門和香港,其中香港居民涉及26戶。主要原因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股息免稅的優惠,而大陸和香港之間對股息有優惠安排(稅率為5%,和其他國家一般為10%),造成股權主要向香港轉移。
(三)平價甚至低價轉讓多。本次調查只發現兩起股權溢價轉讓行為,征收稅款為175萬元,其余45起均未發現股權溢價轉讓,其中35起是平價轉讓,還有9起是低價轉讓。平價轉讓多出于在關聯間轉讓、稅收籌劃以及被投資企業經營效益較差的考慮,而低價轉讓多發生在被投資企業長期虧損、市場前景暗淡的企業,也有部分屬于明顯不符合合理經營常規的轉讓。
(四)原外資企業轉內資多。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外資的稅收優惠,對于在xx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新外企,由于不存在過渡措施,再者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部分以投機目的在國內投資的外方放棄了初始投資,將股權轉讓給境內企業,造成外資轉內資比較普遍。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部分平價或者低價轉讓不符合常規。本次調查的46戶轉讓協議中,只發現2起溢價轉讓并給予追繳稅款,對于確實屬于合理原因發生的平價或者低價轉讓股權的,稅務部門應不作干涉。但是有的外資企業生產經營形勢和發展前景都非常看好,但是股權卻低于公允價格,明顯不符合營業常規。有的轉讓雙方為了達到在國內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目的,往往刻意籌劃,在合同中規定較低的價格甚至成本價轉讓,另通過其它方式,以合同補充件、合同附加說明等反映真實轉讓價格,背后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轉讓雙方各種人為調節利潤、低價轉讓股權以規避稅收的問題。
(二)責任區管理部門精細化管理尚未到位。根據稅務登記要求,被轉讓企業發生股權變更或者轉讓的,需要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變更手續,本次調查發現只有少數經營規模較大,內控制度健全的企業能按規定辦理了稅務變更,而有的企業發生股權變更多年后仍未辦理變更,造成信息獲取不及時,從而帶來以后追繳稅款的被動。目前責任區稅務人員對居民企業的關注程度比較高,而非居民稅收政策相對復雜,專業化程度較高,且發生的頻率較少,稅務人員受到業務水平的限制,對非居民稅收涉稅信息缺乏敏銳反映,造成在基層稅收征管中非居民管理還缺乏精細化,管理模式比較粗放。
(三)職能部門之間尚未形成系統控管。目前對外支付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需要轉讓方首先準備相關資料提交外經貿部門審批,經過批準后方可以辦理股權轉讓以及工商和稅務變更手續。由于審批事項職能部門并沒有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換渠道,造成稅務部門無法在轉讓之前獲得相關信息,即使稅務部門可以在企業變更稅務變更手續時了解轉讓情況,但已是亡羊補牢,本次調查從相關職能部門獲取的信息,并不是一帆風順,而且獲取的信息都是發生在以往年度,增加了調查和追繳稅款的難度。
(四)追繳稅款實行上缺乏可操作性。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源泉扣繳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為實際取得收入的轉讓方,國內被轉讓企業并無聯系。如果轉讓雙方均為外國投資者,且全部在境外發生,在國內并無資金的付款和收款,也不受外匯管理的`控制。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扣繳,納稅人不愿意交納稅款,則追繳稅款的難度將很難完成。雖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內稅務機關如何對境外非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采用什么手段給予罰款和追繳?目前對非居民稅收管理普遍存在追繳稅款難的,追繳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理論層次。
三、建議采取措施
(一)落實非居民稅收政策規定。近來總局剛下發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辦法》及《預提所得稅管理辦法》,對登記備案、稅源信息、納稅申報及征收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如在股權轉讓方面,新政策要求“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建議以這兩個辦法出臺為契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擴大政策在企業財務和基層稅務人員的宣傳。
(二)建立部門交換機制。目前省局和外匯部門在對外付匯方面已經建立了合作備忘,但屬于事后管理,不能起到源頭上監管的效果。鑒于外經貿部門是股權轉讓的審批職能部門,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審批以后方可進行繼續操作,建議參照省局與外管的合作模式與外經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定期從該部門獲取轉讓信息,或者逐條當即交換,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后亡羊補牢帶來的問題。另外在稅務部門內應加強與稽查的聯系,將非居民稅收檢查納入日常檢查重點,堵塞非居民稅收流失漏洞。
(三)加強責任區源頭監管。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股權轉讓征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范疇,日常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繳政策宣傳,擴大巡查面,實施源泉控制,著力解決掌握信息不及時、事后追繳難的問題。及時掌握股權轉讓的原因、背景、價格是否合理以及價款支付情況,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稅務登記的,應按照《征管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征收服務廳部門在受理企業投資方變更稅務登記時,需要重點審核股權轉讓協議,對于溢價轉讓應及時扣繳非居民稅款,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應按程序報國際稅收部門開展調查。
(四)試行強制執行。對于未按規定履行代扣的扣繳義務人,嚴格按照征管法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以0.5-3倍以下罰款。對拒絕繳納的,參照征管法四十條的,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因為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完成后,按照股權比例成為投資企業的股東,擁有變更后新企業的部分權益。因此對于未按履行扣繳義務的,可以根據四十條的規定,對其未扣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五)運用特別納稅調整予以規范。新《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對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或者實施其他不具有商業目的的安排減少應納稅的,給予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的手段。另外對股權、無形資產或者勞務等轉讓定價開展反避稅,也是近年來反避稅工作密切關注的內容。針對部分明顯價格不合理的股權轉讓行為,應運用特別納稅調整的手段,對不符合經營常規的平價或者低價轉讓進行調整。同時對部分涉及兩頭在外的轉讓利用情報交換進行核實,拓寬情報交換的案件來源線索,提高非居民對國內稅法的遵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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