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時間:2022-08-08 14:40:11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抵押合同匯編七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抵押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抵押合同匯編七篇

抵押合同 篇1

  借款人(債務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萬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自年月__日起到__日止。

  第三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月利率為____‰,手續工本費____‰。

  第四條 還款方式:借款到期時還清全部本息,如貸款未到期提前還款借款人應該按日支付利息給貸款人。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五條 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房產(產權證編號: )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第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七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20%的違約金,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3.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蓋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抵押合同 篇2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乙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在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在甲方還清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抵押權。為此,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2、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經營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 借款期限: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即從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4、 借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計算,利息從實際放款之日計算,按付息。首次付息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二交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三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四次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 付息方式:通過現金交付各期利息。

  6、 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項之日起計算。

  7、 借款本息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主動還本付息。

  8、 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9、 還款之日起5日內聯系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

  第二條 抵押物價格約定

  1、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詳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清單)作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單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 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要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和 使用借款的利息。

  2、 借款到期,甲方未能按時還本付息,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3、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可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用于清償借款本息、違約金,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到甲方還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為止。

  4、 違約金不足償付被損害方的損失及主張權利所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時,不足部分由違約方另行支付。

  第四條 其他約定

  1、 乙方有權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并協助乙方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2、 合同有關的附件,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保險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現家庭住址: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3

  借款人: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抵押合同 篇4

  出借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借款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特別提示:

  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對于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詢,出借方應進行解釋。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認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本合同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本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月)利率為(大寫)即(小寫) % 。

  借款方每個還息日除按上述規定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務費。

  第四條 還款方式:借款方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及相應的服務費,合同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應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條 借款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出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2.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后日內,足額向借款方發放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九條 為確保借款方正當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自愿以其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出借方,作為借款方歸還借款的擔保。

  借款方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況;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應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條 經評估公司評估,并經本合同雙方確認,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元。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后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務費、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方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當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借款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方均有權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出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四條 出借方應在借款方償還全部款項后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方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和費用,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方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方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為,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出借方應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1)出借方無正當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償還本金、利息和費用三日內(如遇法定節

  假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權證或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因出借方變更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系,不能如約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第十六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雙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并承諾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

  2.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4.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提前解除,應由合同雙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部門或單位)留存 份。

  出借方(簽字):

  電話號碼:

  年 月 日借款方(簽字):電話號碼: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5

  出借人/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權提供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信守。  

  第一、抵押物基本情況

  本房產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于_______年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___。登記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用地,使用年限為_____年,使用終止日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抵押登記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是否為第一順位的抵押,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土地使用權重復抵押現象普遍增多,其風險比單一抵押要高很多,由于先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優先,后位抵押權的債權實現受到前位抵押權的影響。

  第二、借款金額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如實際借款金額有出入,以劃款憑證為準。

  甲乙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__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辦妥后甲方把上述借款打到乙方指定賬戶。

  甲方可以指定第三人將借款匯到乙方指定賬戶。

  第三、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乙方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整個借款期間,甲方指派專人定期監督借款資金用途,乙方給以配合。如乙方確需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____個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生效日為甲方借出款項實際到達乙方指定賬戶之日。

  3、乙方指定賬戶為:

  開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期滿時乙方應將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全部結清。如乙方需續借,應提前15日提出申請,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再續簽協議。如果乙方提前還款應提前15日提出申請,在雙方協商一致并經甲方出具同意函后乙方才可以提前還款,但是已付利息不予以退還。

  4、借款年利息為:_____________,即每月利息為:_____________元。

  5、利息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6、乙方應在借款到期后將借款本金并按月將利息匯入以下指定賬戶:

  開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抵押登記

  甲乙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______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登記,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完成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文件交甲方保管。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協助甲方到法定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違約責任

  1、乙方到期不償還借款的本金也不續簽借款合同,乙方構成違約,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約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有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未按期足額支付,即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清償全部債務的方式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乙方擔保財產等。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情況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4、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借款總額百分之十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七、乙方聲明及保證

  乙方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乙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且乙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準和授權。

  二、乙方提供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資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違約行為、訴訟、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三、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處分權。該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且不存在任何爭議,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質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強制性措施。

  四、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一切義務對其繼承人、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并、改組、更改名稱等后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及上級單位任何指令的影響。

  第八、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含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傭金、聘請律師的費用等)。

  第九、抵押權的實現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部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息和費用,甲方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實現抵押權:

  一、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同意將抵押物折價轉讓給甲方,抵押物的價格按當時的市場價格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提交柳州市的任何一個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乙方接受評估結論,對評估結果不提出任何異議,雙方按照評估價格予以結算。

  二、甲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乙方收到支付令后放棄提出任何異議的權利,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的事實,以甲方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有關收支證明為準。甲方根據支付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并自愿放棄對該執行的抗辯。

  三、抵押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抵押權實現的費用

  甲方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與拍賣或訴訟有關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用,但律師費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10%)。

  二、其他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抵押債權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合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抵押權撤銷

  乙方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提前歸還抵押債權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抵押解除手續。

  第十三、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各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第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各項應付款全部結清之日終止。

  本合同共4頁,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1份土地登記機構1份。

  附件:抵押物宗地圖、土地使用權證、雙方主體資格材料。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6

  鑒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市(縣) ____區(鎮) ____路(街) 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訴訟費)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總額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總額____收取。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3、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額的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七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八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加蓋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抵押人: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抵押合同 篇7

  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有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稱之為預售商品房貸款抵押 。通過這種方式,一時難以支付全部房款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商品房,發展商可以盡快收到房款,而銀行的業務也得以拓寬。

  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與購房人簽訂書面的抵押貸款合同,約定購房人將其購買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正常情況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作為貸款人,依據貸款合同向銀行分期履行還款義務,應無異議。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出現糾紛的時候,比如發展商不能按期交樓,甚至出現樓盤爛尾的情況下,購房人可能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且可能停止還款給銀行。當然,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否可以對抵押物主張抵押權呢要行使抵押權,銀行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所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是否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當事人采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務中,銀行與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以采取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抵押貸款合同成立,應無異議。另外,根據《合同法》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條第2款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與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規定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

  首先,我們來看看抵押貸款合同的合法性問題。

  這一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其一:抵押物是否合法其二: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就第二個方面而言,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如果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兩個:其一為抵押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二為抵押人需對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對于抵押人第一項條件,民事行為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不再累述。因此,在分析預售房地產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主體資格

  問題的時候,我們主要討論:抵押人是否具有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購房人是否已經獲得了對在建房屋的處分權

  1、抵押物的合法性問題:

  2、物權的客體為特定獨立之物 ,而物是指能夠為人所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具有客觀物質性 。抵押是一種擔保物權,其客體應當是客觀存在的物。但是在商品房預售的交易中,在簽訂合同時商品房可能正在建造之中,根據工程進展的不同,有的預售商品房可能連輪廓都還沒有,因此不具有物的客觀物質性。當事人以并不存在的物來設定抵押,有悖于物權客體的客觀物質性。但如果以此否認房地產預售中將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對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將是很大的打擊。其實,就正在建造過程中的物設定抵押,我國法律中也有規定,我國《海商法》中就特別規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設定抵押 。鑒于《擔保法》中對于正在建造的房地產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權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專門將正在建造的房

  屋或者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效力問題進行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據此,正在建造的房屋雖然不符合物的客觀物質性,但作為特定抵押物同樣可以設定抵押。

  2、抵押人的處分權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了抵押房屋必須是抵押人所有。對于在建房屋的所有權的問題,存在爭議。有主張認為隨預購人支付房款的數額房屋所有權逐漸轉移給買方 。這種觀點使買方和賣方可能同時具有同一房地產的所有權,違反了物權法中一物一權的原理,而且與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登記生效的法律規定也不符。買方雖然簽訂了房地產預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產的所有權,還取決于兩個因素,其一為購買的房屋已建成為客觀有形的物,其二為房地產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獲得了權利證書 。因此,對于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在建造完畢辦理產權轉讓登記之前,預售合同的買方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資格存在問題。

  另外,預售的商品房非客觀存在的物,預售合同的買方對于預售商品房無物權可言,因此對物的處分權同樣也不存在。因此,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也無在建房屋的處分權。(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后,如沒有行政法規的限制,買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其在預售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只是買方處分合同的債權債務,而非買賣標的物的處分,并不是我們討論的對物的處分權。)

  在商品房預售的業務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買方雖然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對預售的房屋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但他在將來可依法獲得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的所有權,即享有對所有權的期待權。而《擔保法》沒有規定無權利人將來可以獲得權利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適用一般法的有關規定。而作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是推之,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抵押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取決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之后獲得處分權。如果權利人不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之后不能獲得處分權,即為不發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實,則該合同始終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這一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這種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該解釋的第49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獲得權利證書,即為抵押人取得對抵押物的處分權,該抵押合同可以認定有效。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經過權利人追認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并沒有作相應的規定。

  從上面的分析,對于預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房地產預售合同的買方以其購買的正在建造的房屋進行抵押所簽訂的抵押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結束之前,買方可以獲得房屋的處分權,抵押合同的效力不應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我們再來討論商品房預售中,辦理登記對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

  關于抵押登記的效力,存在兩種立法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要件主義 。如果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抵押權的設定,在當事人達成抵押合同之后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抵押權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采取登記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定,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產生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可見,對于城市房地產的抵押,我國《擔保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另外,商品房預售中的抵押合同,由于在預售的時候,商品房還處于在建過程中,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所規定的將在建房屋或者建筑物進行抵押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也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預售的按揭業務中,預售合同的買方作為抵押人將預售的房產抵押給銀行,在辦理抵押物登記之后,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實務中,如果商品房沒有建成,抵押人沒有獲得權利證書,根本不能對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進行登記。如果抵押物沒有辦理登記,是否必然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擔保法》中雖然對城市房地產的抵押采取了登記要件主義,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據登記的不同情況,我們可以看出明顯的立法指導思想的變化。因此,回答抵押登記對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這一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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