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時間:2022-09-12 11:27:05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抵押合同范文錦集十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抵押合同范文錦集十篇

抵押合同 篇1

  編號:

  立約人: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見本合同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見本合同第十六條。

  為擔保本合同第十七條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能得到按時足額償還,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現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見本合同第十八條。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合同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第三條 抵押物和抵押物權屬憑證的保管及責任

  一、抵押期間,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抵押期間為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之日止的期間。

  二、抵押期間,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

  因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設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抵押期間,乙方應將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其它相關證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權屬憑證。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甲方應承擔補辦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登記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15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相應的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無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甲乙雙方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三、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配合甲方按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辦妥相關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保險

  乙方根據國家規定或貸款人的要求辦理第一受益人為甲方的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于貸款金額。保險公司的選擇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將保險單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延長,乙方需辦理延長投保期手續。投保的財產如發生損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

  如乙方未辦理抵押物投保手續或延長投保期手續,甲方有權代理乙方直接辦理,有關費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權從乙方在甲方處開設的帳戶中直接扣劃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條 對抵押期間處分抵押物的限制

  一、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換、贈予、轉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適當的方式處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在向貸款人提供擬承租人已知曉抵押物已抵押給貸款人、并承諾自行承擔因抵押權實現而提前中止租賃合同的所有損失的書面證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長于——年,出租期限長于——年的出租,必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租賃所得應存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用于歸還貸款的存款賬戶中,作為每月還本付息款項來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二、抵押期間,如乙方確需有償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進行:

  1.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乙方未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乙方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以致不能足額抵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足額抵押財產;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足額價款劃入甲方指定帳戶,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償借款合同項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在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足額價款劃入甲方指定帳戶以后,甲方可以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物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得權屬憑證退還乙方。

  第七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的有關保險及 費用由乙方承擔。公證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長的期限屆滿后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違反借款合同,導致出現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況;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雖接受繼承或遺贈,但拒絕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的;

  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實現的其他事由。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處分抵押物的行為,并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財產,或依法提前處理抵押物。

  二、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 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孳息收取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不能按時清償,甲方因此主張抵押權,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十二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當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任何單項或多項情況,抵押權可經下列方式實現:

  1. 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直接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

  2. 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處理抵押物。

  二、以上述方式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有權優先受償。其價款超過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十三條 抵押權消滅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全部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全部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消滅。甲方保管的乙方財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及財產保險單等應退還給乙方。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物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甲乙雙方的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后,甲方為追索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欠的債務,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爭議解決。見本合同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 抵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本合同經乙方簽字并經甲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無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本合同自乙方簽字并經甲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第十六條 關于立約人的說明

  抵押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電話:

  郵政編碼: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電話:

  郵政編碼: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簽訂鑒于

  (即借款人)申請向甲方借款 整(大寫),甲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此項借款,甲方和借款人為此簽定了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第十八條 抵押物

  一、名稱:

  二、數量或面積:

  三、購入價:

  四、評估價及抵押率:

  五、處所:

  六、使用期限: 至

  七、權屬來源:

  八、權屬證明: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二者擇一):

  一、 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

  第二十條 補充條款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有權向有關個人征信系統提供貸款信息;借款人嚴重違約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時,貸款人有權通過社會公告的形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及 、

  、 各持一份。

  甲方: (公章)

  有權簽字人:

  乙方(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抵押合同 篇2

  抵押合同通常是一種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可以以其財產(不動產或者是動產)進行抵押擔保,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享受依法抵押物品的價款。在進行抵押中,需要寫上抵押擔保合同,確保雙的法律權益。那么,抵押擔保合同范本怎么寫?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 號《抵押合同》項下:

  抵押物清單

  抵押物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產權證書/編號:

  處所:

  抵押物評估價值 萬元

  已經為其他債權設定抵押額度 萬元

  備注: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本文介紹了抵押擔保合同范文的標準格式。具體案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范文進行調整。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抵押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注意關于時間、財產方面的相應條款。由于涉及法律問題,一定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流程辦理。相關的法律問題最好向專業法律機構咨詢。

抵押合同 篇3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同意將其公司的股權作為擔保質押給甲方。以取得甲方的借款。甲乙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借款用途僅限于 項目,首批借款 萬元人民幣,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并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后 日內轉賬到乙方指定賬戶。借款期限為 年,借款利息為同期銀行掛牌貸款利率,每年支付一次,每滿365日后 日內支付。

  第二條:甲方不參與乙方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但為確保借款的專項用途,甲方對于借款用途享有知情權,并有權查詢乙方對于借款使用情況,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為此產生的差旅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實合法的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第四條:乙方將其 xxx 公司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作為擔保質押給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共同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乙方在借款期限內可以提前還款,甲方對乙方所質押的股份份額應隨乙方還款的數目按比例減少,并應配合乙方到工商部門辦理相應的股權質押變更手續。

  第五條:借款到期后,乙方如無力歸還借款時,甲方對于乙方所開發的 項目所有的資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項目資產價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應當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資產進行評估,項目資產不足以清償甲方借款時,乙方仍需承擔剩余還款責任,超出借款數額部分所有權歸乙方。

  第六條:如甲方不能按協議向乙方支付借款時,乙方享有單方的合同解除權,并且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產生的一切合理合法的損失。

  第七條: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于借款進行專款專用,如在借款期間乙方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全部還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本協議簽訂后,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時,甲、乙雙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協議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到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附:乙方銀行信息

  1.開戶行:

  2.賬號:

  3.開戶人:

抵押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抵押人:

  抵押權人:

  甲方(抵押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乙方(抵押權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為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主合同項下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

  二、抵押財產因故換發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

  “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四、如果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為毀損、滅失、被侵害、價值減少、脫離甲方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注銷,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并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范圍及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

  一、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見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

  二、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依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

  三、本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四、被擔保的債權項下的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墊款、各種應付費用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于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

  第三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方應于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或對主合同進行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均無需通知甲方,甲方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以及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乙方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隨之轉讓,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一、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乙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并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 抵押財產的保險

  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注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財產已投保但保險單未注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注或變更。

  三、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四、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二)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于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由甲方自由處分。

  甲乙雙方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第七條 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贈予、轉讓、出資、重復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

  (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主合同約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利。

  二、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后的凈額。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并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后,優先用于清償抵押財產擔保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甲方。

  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不提出任何異議。

抵押合同 篇5

  抵押權代理人:______

  抵 押 人:______

  債券發行人:______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為了確保XX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權的實現,乙方愿意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XX從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根據 要求,甲方代理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與乙方和XX簽訂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XX作為債券發行人,在此承諾對此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協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權利的期限為:在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項下權利由債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分別或聯合行使。

  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資產抵押擔保,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XX。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XX發行的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抵押人--即本合同項下乙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XX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抵押權人--指XX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抵押權--指在抵押民法典律關系成立后,當XX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義務時,甲方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資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抵押資產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甲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

  第七條 甲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出租、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轉讓行為無效,甲方仍可對抵押資產行使權利;

  2、 任何第三人對債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再設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為無效;

  4、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只能用于防范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

  5、 如XX提前或如期清償債務,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記機關解除抵押登記;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每年投保財產險,并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7、 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抵償XX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XX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第四章 乙方聲明及保證

  第八條 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 乙方董事會已同意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進行抵押;

  2、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權;

  4、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

  5、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6、 設立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設立過任何抵押和轉讓;

  8、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9、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如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通知甲方;

  10、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定,甲方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簽訂本合同,債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權,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權,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11、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務未獲清償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12、 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變化,不足以擔保XX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XX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13、 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并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托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八章 抵押資產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包括:

  以上抵押資產建筑面積共計

  第十四條 根據 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經甲、乙、丙三方確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價值為人民幣

  第十五條 有關資產抵押的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乙方應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資產的占管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資產的完好,甲方有權檢查抵押資產的管理情況,并提出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乙方占管的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

  第十八條 在抵押期間,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因毀損、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屬于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十九條 在抵押期間,因其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乙方應書面要求并保證保險公司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該項資金作為抵押資產。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經甲方認可的、相當的抵押資產并進行抵押登記后,甲方應將該保險金返還給乙方。

  在主債務履行期滿而債務未獲清償前,甲方有權從該保險金中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 乙方在抵押期間,應為抵押資產投保,并按期足額交納保險費,履行《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第十章 抵押資產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代理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時,有權采取如下方式:

  1、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折價以抵償XX所欠的債務。

  2、依據法律規定,將抵押資產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 調解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資產時,乙方和XX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根據乙方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乙方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和增加抵押資產。

  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所有合法有效證明及有關資料 。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助以避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權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為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評估機構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處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資產,并從處分后的價款中代理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乙方或XX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的;

  XX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判決XX敗訴,以致對XX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產生重大影響的;

  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還款期限已到,XX未歸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

  出現使甲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

  6、 甲方處分抵押資產所得,不足以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的,有權依法另行追索;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乙方 。

  7、 當因國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時,甲方有權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資產,以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

  8、 在XX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甲方應通知乙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有關抵押資產的所有合法手續和有效證明資料。

  2、乙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保險、鑒定、評估、登記、過戶、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抵押資產作出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XX或乙方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7、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抵押期間抵押資產狀況的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8、當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抵押物價值,在抵押期間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XX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對不足部分乙方有義務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XX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二十六條 XX的權利和義務:

  1、 XX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資產登記手續。

  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XX應按甲方要求給予協助。

  3、 在甲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抵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 XX應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資產狀況的情況說明,如抵押資產發生毀損、滅失、價值變化或其他使抵押權的實現有可能遇到障礙的情形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雙方對抵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押資產。

  5、 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關抵押材料的真偽負有審查義務。

  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時,XX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 隱瞞抵押資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

  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抵押資產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處分抵押資產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進行修改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不影響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權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甲、乙、丙三方應到當地有關的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在 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自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并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解除抵押登記。在書面合同達成并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為復印件):

  1、 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2、 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

  3、 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XX、抵押登記機關、 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合同 篇6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一、主合同信息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債務人”))于簽訂的編號_________為的《______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

  2、乙方經認真閱讀并對主合同充分理解,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權利的實現,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二、抵押物狀況

  1、乙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房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抵押物”)。

  2、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3、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抵押擔保的范圍

  1、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下列范圍:

  (1)主合同中的主債權;

  (2)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3)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2、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確認:乙方抵押擔保的所有債務(無論何種名義)金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抵押物的登記

  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房屋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在登記手續辦妥之日起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交抵押權人保管。如涉及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房產證交由抵押人保管。

  2、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與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___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乙方要對所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五、其它權利義務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2、如抵押物存在其它共有人,則乙方確認已經征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3、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在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后,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甲方應將保管的抵押財產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和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退還乙方。

  5、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乙方占有、管理和使用。乙方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7、乙方應配合甲方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8、保險:乙方應為抵押物購買下列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證條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

  2、乙方基于本條承擔保證擔保的范圍,與本協議約定的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致。

  3、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七、其它

  1、甲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留一份,一份交抵押登記機關。

  3、本協議簽訂后即生效,其中的抵押權在辦理法律規定的登記手續后生效。

  本協議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的依據乙方與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支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就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的借款本金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意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風險提示: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部分財產不得設立抵押,以此做抵押的,抵押權未設立,權利人無法實現抵押權。

  具體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以乙方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用于經營的部份庫存____________(包括雙方協商指定的經營門店部份庫存____________等)、按設定的____________庫存重量和市場參考價格__________________,折合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金額(乙方設定____________庫存量按市場參考價格折算后不得低于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貸款額度)為甲方提供浮動抵押擔保。

  甲、乙雙方協商后設定的____________庫存數量為:____________(kg)公斤;市場目前參考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_元/kg;

  第二條 擔保物的狀況乙方是從事經營____________加工型公司。

  風險提示:

  擔保的范圍不得超過被擔保債權的范圍,超出部分無效。

  同時,雙方還需要約定,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第三條 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擔保范圍之內。

  包括:1)甲方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約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證人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2)上述代償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3)實現追償權、抵押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

  4)本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

  風險提示:

  雙方當事人應就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登記費用、辦理期限等明確約定,約定不清或者沒有約定的,后續糾紛,抵押人不配合辦理,或將給抵押權人帶來不利法律后果。

  不動產抵押未經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抵押權未設立;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由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由乙方交納登記費用;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負責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乙方向甲方設定反擔保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甲方為乙方擔保的銀行貸款期限屆滿,乙方未予歸還;

  2)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乙方將貸款挪作他用;

  4)乙方經營庫存量不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5)乙方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人可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乙方的承諾及義務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

  3)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乙方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已設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及行政處罰、爭議;

  C、存在重大債務或負債;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人;

  F、抵押財產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確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G、其他業已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4)乙方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5)乙方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行使權利的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甲方報告;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

  1)甲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貸款的情況及經營狀況和設定的____________庫存數量進行監督檢查(每月乙方應接受甲方監督檢查并上報____________庫存量);

  第八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條款的設定通常情況下是為了促使合同各方當事人信守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舉措,但是,對債權人而言,它又是變通、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對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后超出法律規定利息部分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杠桿。違約責任即可以強化債權人的權利。但約定不當的,也可能使債權人受償范圍受限。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擔保總金額_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情形出現,甲方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不足清償債務,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條 合同獨立性本合同所設立的抵押反擔保具有獨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亦不因乙方發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交登記機關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負責人:

  單位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負責人:

  單位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8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愿意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__ (大寫)_______(小寫)_______,利率為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

  一、甲方保證

  1.本抵押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抵押物不存在爭議、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3.本抵押物上設定的抵押權未超出抵押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抵押有關的審批手續,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抵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情況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數量或面積________,質量________ (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書原件附后)。

  2.抵押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物所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抵押物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評估價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抵押物評估價值與抵押率的乘積不得小于擔保債權。甲方對該數額內的抵押財產不得再設抵押。。

  第三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乙方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含拍賣費,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 抵押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

  二、甲方應為抵押物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于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貸款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辦理或變更抵押物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抵押和保險金賠付的約定情況。

  第五條 抵押物登記

  一、以法定抵押登記范圍內的財產作抵押的,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到法定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法定抵押登記范圍外的財產作抵押的,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到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六條 抵押物保管

  一、抵押物由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管/甲乙雙方封存后甲方保管)。

  二、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和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三、甲方自登記之日起五日內,須將抵押登記材料、保險單、抵押物權屬證書原件等有關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第七條 抵押費用

  抵押物的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提存、運輸和抵押登記、公證、鑒定等抵押費用及抵押物拍賣、變賣等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八條 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與乙方共同簽訂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證抵押權實現的書面文件。

  二、抵押期間,甲方不得贈與、遺棄抵押物。甲方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否則無效。

  三、抵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或處分抵押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電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四、抵押期間,甲方任何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五、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所得保險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甲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其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六、抵押期間,發生非保險事故的,抵押物毀損、滅失或價值明顯減損的,甲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損失的情況。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七、抵押期間,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著物等新增價值,作為本抵押物的組成部分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抵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采取停止發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抵押權。

  二、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抵押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抵押物,從而實現抵押權。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

  五、乙方對抵押物享有優于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抵押物共有、爭議、被查封、扣押、監管、重復、抵押、毀損、出(合)資、轉讓抵押物以及虛假登記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害抵押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并將抵押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并且,乙方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抵押權,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乙方的,甲方須承擔毀損或滅失之日起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拒不配合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須承擔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之日起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并且,乙方有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及起訴。

  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抵押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抵押權的,應按其簽訂或出具的保證抵押權實現的書面文件中的約定,由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甲方經過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抵押權后,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末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抵押登記機關要求明確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或展期協議項下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背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9

  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住所:電話: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為確保()借字第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情況。

  第二條:抵押擔保范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被擔保的主合同的變更

  甲方確認,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延長債務履行期限;

  2、增加債權本金金額。

  第四條: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獨立性條款

  1、本條款與本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視為雙方之間的另外一份合同,僅為便利之目的書寫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則甲方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檢查。如果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投保金額辦理抵押的財產保險。保險期至少應長于主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

  2、在保險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

  3、抵押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應由乙方保管。

  4、甲方應當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注明:乙方為該保險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如抵押物已保險,但未批注乙方為優先受償人的,應將優先受償人批注或變更為乙方。

  5、對該保險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八條:第三人損害賠償

  1、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對該損害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損害賠償金自由處分。

  2、抵押權存續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九條:抵押物的處分

  1、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予、轉讓、出租、重復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條:抵押權的實現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權依法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物: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權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的;2、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乙方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違約及處理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的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對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二條: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抵押物登記及注銷

  抵押物依法應辦理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于本合同簽訂后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妥抵押物登記。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移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后,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注銷。

  第十四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但不限于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拍賣、登記、保管、鑒定、公證、訴訟、提存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主合同采用浮動利率,甲方愿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2、甲方已收到并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六條: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須依法登記的已辦理登記;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第十七條: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簽章):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簽約日期:20xx年xx月xx日簽約地點:

抵押合同 篇10

  出 質人:杭州 酒店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碼:

  質權 人: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債務人全面、及時履行其在主合同(詳細參見本合同第二條)項下各項義務,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自愿以本合同項下之質物提供質押擔保。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制訂本合同。

  第一條 質物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為出質人對 的經營權。

  第二條 主債權和質押擔保

  1.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 與債權人 簽訂的合同編號為 《借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借款人全部債務。

  2.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及其他為簽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臵費用、稅費、訴訟費用、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經債權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證金金額。

  3.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對質物有第一順序的優先受償權。

  4.主合同變更

  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利益,不因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任何寬限、任何延期還款、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的任何條款進行修改、變更或替換等情形而受任何影響。如發生上述情形,視為已征得出質人的事先同意,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第三條 質物保管

  出質人將質物權利憑證,如土地房屋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副本等證件原件交由質權人保存。

  第四條 質物的處分及質權的實現

  1.在發生以下情形時,質權人有權處分質物以實現質權:

  (1)出質人構成主合同項下違約的;

  (2)發生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實現的情形的;

  (3)出質人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的。

  2.如發生上述處分質物或出質人違約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經營權或對經營權進行出租、轉讓、拍賣等以實現債權。質權人行使質權,出質人應當無條件配合,不得對質權人行使質權設臵任何障礙。

  3.質權人處分質物后,若有剩余的,應退還出質人。

  第五條 陳述與保證

  1.出質人向質權人作出如下陳述與保證:

  (1)出質人系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質人有權簽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簽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授權及批準。本合同各條款均是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出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出質人保證遵紀守法。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不違反出質人所應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章程、有權機關的相關文件、判決、裁決,也不與出質人已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抵觸。

  (4)出質人保證其出具的全部資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實、有效、準確、完整而無任何隱瞞。

  (5)出質人保證完成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備案、登記、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續,并支付相關稅項和費用。

  (6)出質人確認,在本合同簽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間內未發生且不會發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和補償金等現象。

  (7)出質人保證不存在對出質人的履約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或事件。

  2.出質人進一步保證如下:

  本合同項下質物系出質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轉讓;出質人保證對該質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權,并保證除因法律規定或本合同設定外,該質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它優越權,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權屬爭議、權利限制或其他權利瑕疵。

  第六條 .出質人承諾

  1.出質人承諾,在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之前,其自身不采取下列行為:

  ①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重大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②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發生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承包、租憑、聯營、股份制改造、股權轉讓、合并(或兼并)、合資(或合作)、產權轉讓等。

  ③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公司經營范圍或主營業務。

  ④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并因此而對其財產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

  ⑤申請重組、破產或解散公司。

  ⑥簽署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承擔具有這一影響的有關義務。

  2.出質人承諾,當出現下述事件,出質人將于該事件發生之日立即通知質權人,并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蓋公章,自然人需經簽署)送達質權人:

  ①發生了有關事件導致出質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成為不真實、不準確的。②出質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涉及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扣押、查封、凍結、強制執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樣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涉及訴訟、仲裁或其他強制措施的。

  ③出質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負責人、主要財務負責人、通訊地址、企業名稱、辦公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出質人變更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工作單位、長期離開所居住城市、變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發生不利變化的。

  ④出質人被其他債權人申請重組、破產或被上級主管單位撤銷。

  ⑤質物權屬發生爭議,或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

  3.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將隨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將隨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應的收入證明。

  4.出質人應負責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還應向質權人指定的公證機關辦理一般公證手續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出質人自愿接受該強制執行。

  5.出質人應積極行使經營權利以維持經營權價值,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任何不利于所質押權利之行為。

  6.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就質物簽署或同意簽署任何轉讓、轉移或讓與文件,或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或其任何部分。

  7.除本合同外,出質人不得在質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設定或存在任何質押或其他類型的優先權安排。

  8.出質人應承擔與質物及與實現質權有關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公證、登記、審批、備案及其他費用。

  9.如質物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的要求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七條 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出質人及質權人雙方加蓋公章并由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如出質人為自然人的,則其僅需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可被撤銷;本合同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余條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1.違約事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構成出質人對質權人的違約:

  ①出質人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陳述、說明、保證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規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授權、批準、同意、證書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時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已被證實為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為已失效或被撤銷或沒有法律效力。

  ②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六條任一約定事項的。

  ③出質人停業、停產、歇業、停業整頓、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注銷或破產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的;

  ④出質人財產狀況惡化,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發生對其正常經營、財產狀況或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事件或情況。

  ⑤出質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其重大資產被扣押、查封、凍結、強制執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樣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仲裁或其他強制措施導致對出質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⑥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擅自通過贈與、交換、出售、發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處分質物的;或發生質物價值減少、質物滅失或重大損壞等嚴重影響出質人償還債務能力的情形的。

  ⑦質物被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構施以強制措施的;或者出質人未按質權人要求提供有關質物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或者隱瞞質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或已經設立質押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

  ⑧出質人有其他違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礙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為,或者損及質權人正當利益的行為。

  2.違約處理

  如發生上款所訴任一違約事件,質權人有權宣布主債權提前到期,并有權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處分質物外,還可要求出質人支付違約金 貳拾萬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所受損失的,出質人應賠償質權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其他條款

  1.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約定由任一方向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期間,各方應繼續履行未涉及爭議的條款。

  2.本合同未盡事宜需要補充的,可以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 份,其中出質人執 份、質權人執 份。

  4.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約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股東會議決議

  時間: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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