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15篇(熱)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抵押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抵押合同1
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委托代理人:
(須提供抵押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抵押權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受信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綜合授信協議》”)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抵押物抵押給抵押權人,為受信人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將產生的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以擔保受信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債務。
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抵押擔保。為明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主合同:是指抵押權人與受信人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以及抵押權人與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就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所簽訂的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第二條 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是指抵押權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幣貸款、貿易融資、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保理、擔保等表內外信用發放形式(統稱“具體授信業務”)時,與受信人所簽訂的單筆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第三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三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綜合授信協議》抵押權人與受信人簽訂的全部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發生的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 ______________。
出現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抵押權人與受信人終止主合同或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終止本合同;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受信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注銷、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1.受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抵押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以及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抵押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五條 抵押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抵押人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 抵押物
第六條 抵押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詳見附件一),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在此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抵押權人抵押抵押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于抵押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抵押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抵押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抵押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
第七條 抵押物經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寫明幣種,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署之日的抵押率為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抵押率應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過該約定抵押率時,抵押權人隨時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抵押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八條 抵押物的以及與抵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均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予抵押權人保管。
第六章 抵押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九條 抵押人應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抵押權人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向抵押權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該等文件如為復印件,則須經抵押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本:
1.經抵押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抵押物的權利證明及有關資料的原件;
4.證明抵押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5.抵押人根據本合同第十一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已向有關抵押登記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或備案的證明文件;
7.抵押權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抵押人的聲明和保證
第十條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權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抵押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抵押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 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4. 抵押人合法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如抵押物屬于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準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準或同意。
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和處分權方面的爭議。除本合同設定的抵押外,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托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按照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6.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與其他人簽訂涉及抵押物轉移占有的合同;如經抵押權人同意,則抵押人應在與其他人簽訂的涉及抵押物(動產)轉移占有的合同中要明確約定抵押物不能留置。
7.抵押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以及適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規。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8.除本合同外,抵押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抵押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9.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關抵押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10.抵押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抵押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各種稅項),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抵押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11.為確保本合同和抵押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抵押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將抵押物在有關登記部門進行的登記。
12.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抵押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將會對抵押人的財務狀況、抵押物的`價值或抵押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4.抵押人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第十一條 抵押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抵押人將隨時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八章 抵押人的承諾
第十二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抵押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抵押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抵押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提供有關抵押物的所有有效資料。
3.應抵押權人的要求,抵押人應隨時向抵押權人報送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抵押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抵押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抵押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抵押權人。
5.抵押人應按期支付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應付稅項和費用。
6.抵押人應立即通知抵押權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2) 任何涉及抵押人或抵押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3) 抵押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7.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抵押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 轉讓、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處分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
(2) 對抵押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抵押之外)再行設置或同意設置任何其它抵押或擔保權益;
(3) 對抵押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8.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抵押人有義務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措施使抵押權人免受侵害。
第九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十三條 在抵押權人實現本合同項下設立的抵押權之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并提出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要求。因管理、維護抵押物所發生的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四條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的或任何結構上的改變。由于抵押人違反本條款而在抵押物上增添的不可分割的任何建筑、設施或固定裝置將自動成為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一部分。
第十五條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并及時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六條 抵押人應及時將有關抵押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抵押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抵押權人。在抵押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抵押物價值減損時,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進一步的、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第十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七條 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處分抵押物所得到的一切款項均應立即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未經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提取上述指定賬戶中的任何款項。抵押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十八條 在抵押期間內,一旦發生本合同第十三章規定的任何違約事件,抵押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權或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采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抵押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在抵押權人依前款的規定處分抵押物的過程中,抵押權人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動:
1.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抵押物,并對抵押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要求抵押人償付抵押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抵押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抵押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十九條 一經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須協助抵押權人取得與抵押權人為實現其抵押權而處分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準或同意,并協助抵押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二十條 抵押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用以支付抵押權人行使其權利或其處分抵押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抵押權人為行使其權利而委托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用以支付抵押權人因處分抵押物而需交納的稅款;
3.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抵押權人應將余款交付抵押人。
如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抵押權人仍有權依法繼續向主合同債務人進行追索。
第二十一條 抵押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處分抵押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或處分抵押物而給抵押人或抵押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抵押物的保險
第二十二條 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抵押權人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抵押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并到抵押權人認可的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按抵押權人要求的險種對抵押物進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險金額應不少于抵押物的價值。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權人應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應經抵押權人認可,《保險合同》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
第二十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的保險單、《保險合同》及其它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
第二十五條 如果抵押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抵押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為投保,抵押人須向抵押權人補償抵押權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前,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斷、取消或變更任何關于抵押物的保險。
第二十七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前,抵押人應當按時支付有關抵押物的所有保險費或其他費用,并在保險期滿時,及時續展保險。抵押人應當按抵押權人的要求將其付清保險費的支付憑證復印件提供給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損害抵押權人在保險項下的權益。如果抵押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抵押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以其自身的名義或與抵押人聯名或以抵押人的名義,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維持該保險的更新和有效,并確認抵押權人在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由此發生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并構成被擔保債務的一部分。
第二十八條 如果發生了保險單中所列明的保險事故,抵押人應在保險單規定的時間內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抵押權人。因抵押人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損失應由抵押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保險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項下的授信期限,且必須長于主合同項下的授信期限屆滿后 。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期限屆滿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如就抵押期限的延長達成一致時,抵押人須依抵押權人要求對抵押物的保險期限做相應延長。
第十二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三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抵押權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三章 違約事件
第三十二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受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主合同項下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已到,受信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受信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受信人敗訴,導致受信人存在無力向抵押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出現使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抵押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或對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張任何權利;
7.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聲明、保證或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并會影響抵押權人的權益;
8.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抵押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征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被擔保債務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發生了針對抵押人或抵押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1.抵押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權人要求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物或增加其他擔保;
12.抵押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抵押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三十三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抵押權人有權視情況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數項措施: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按照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抵押權。
3.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在本合同簽訂后十個抵押權人工作日內,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抵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應交由抵押權人執管。
第十五章 稅和其他扣減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沖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抵押人對其支付給抵押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抵押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于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抵押人是因稅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抵押人應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遞交給抵押權人。
第十六章 費用和補償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作為委托人的,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抵押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鑒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條 未經抵押權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三十八條 無需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全部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抵押人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部分轉讓債權的,抵押人同意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是否轉讓由抵押權人決定并書面通知抵押人后生效。
第三十九條 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抵押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四十一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抵押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抵押人發給抵押權人的文件,則需在抵押權人實際收到后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進行解釋。
第四十四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抵押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自抵押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抵押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法律要求登記的,抵押權自在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設立。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條 在受信人或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全部被擔保債務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文件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后的____個抵押權人工作日之內,抵押權人應協助抵押人辦理解除或注銷抵押權的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受信人或抵押人支付。
第二十章 附件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抵押物清單》;
二.
第二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抵押人持______份,抵押權人持______份,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機構存留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于_______簽訂。
第五十二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受信人、抵押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權人實現債權、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受信人、抵押人對抵押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五十三條 第十一章抵押物的保險為可選章節,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本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抵押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__年__月__日
抵押權人(蓋章):
__年__月__日
抵押合同2
質權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反擔保—股權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1、《反擔保—股權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為借款協議(編號)的`從合同。
2、本補充協議與《反擔保—股權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3
貸款方:______
還款方:______
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自(借款日)__年__月__日至(還款日)__年__月__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
錢款說明:
用途還款須知抵押說明
(第二條)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第三條)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還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
(第五條)借款方的借款用_________作擔保抵押物。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期不歸還擔保抵押物歸貸款方。
(第六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處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______(章)借款方:______(章)
電話:電話: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簽字)(章)代表人:_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抵押合同4
抵押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與簽訂的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為抵押權人按主合同與借款人形成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期限
1.種類房產抵押借款。
2.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________人民幣。
3.擔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狀況
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一致同意以上述抵押物設定抵押。
第四條其他約定
1.借款人應保證該抵押房產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如借款人提供的上述抵押房產已有銀行抵押登記,借款人應另行提供其他與借款額相應的抵押擔保資產,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本協議的相關費用(抵押登記、公正等)均由乙方負責。
3.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變賣、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五條違約責任
抵押到期,乙方不能按期償還甲方借款時,甲方有權出售上述房屋,以變賣的價款來折抵借款,或者乙方自愿將所抵押的房產折價抵償甲方,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因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所變賣的房款不足以抵押甲方的借款時,乙方應用其所有的或擔保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給予以償還。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以上協議,雙方應自覺遵守,在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雙方同意依法向抵押權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權人份,抵押人份,抵押登記機關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共同承諾,本合同內容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或不準確,雙方自行解決爭議,并愿意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抵押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指模)
抵押人(共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指模)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資金短缺特向甲方拆借資金緩解燃眉之急,經甲乙雙方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及民間融資規定,按照《合同法》特定如下合同條款:
一、借款總額:
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元整)
二、借款期限:
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三、資金使用費計算:
資金使用費支付時間按甲方從銀行轉賬日起計算,每月_____元(_____元),每月結算一次。
四、借款抵押:
乙方愿意將位于_____的房產抵押給甲方,并將房產證交付甲方保存。如果到期還不了借款,甲方可以將房產出售,以抵房款。
五、甲方如在借款期限內急需資金
可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還款,乙方保證按時付給,但資金使用費按乙方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六、逾期還款:
甲方按每天加收萬分之_____的滯納金,如提前歸還借款,按實際借款時間計算。
七、利息支付:
甲方與每月_____日前將當月利息按乙方提供的賬號存入。
八、如合同到期
乙方不能按時按時足額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九、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
望雙方以誠信為本,以使今后長期合作。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擔保人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
擔保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抵押合同6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車輛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車輛抵押。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車輛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車輛型號及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條經評估機構評估,上述車輛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_________________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車輛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抵押車輛現由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車輛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車輛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車輛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危害抵押車輛價值事由時、或甲方不按時履行主合同、或甲方出現財政危機,嚴重危害主債權的實現時,乙方有權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車輛。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車輛,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車輛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車輛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7
甲方(借款人):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
丙方(抵押權人):________
為確保甲方(借款人)與丙方(抵押權人)簽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號委托擔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理的財產抵押,丙方經審查,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愿訂閱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件)所列財產或權利設立抵押。
第二條乙方抵押擔保金額(大寫)整。抵押期限為。
第三條乙方在合同第____日起將抵押物權屬證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間該權屬證明(或有關部門登記的證件)由丙方代為保管。
第四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寫)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抵押財產由乙方辦理保險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小時,乙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并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總值不小于所擔保的債務。
第六條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賃,重復抵押或以清償其他債務,丙方有隨時對抵押物進行檢查的權力,乙方因轉制、兼并、破產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丙方。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和評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從丙方已代甲方清償債務之日起,無須再行協議,丙方既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依《擔保法》規定應向有關機關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須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8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_年____號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____________房間之房產的全部權益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行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第七條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
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
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
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
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
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乙方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
第十四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吸哪個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
否則,乙方須五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八條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條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
由____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抵押權人住所:____________抵押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記編號:____________
抵押登記日期: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9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貸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發展商):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總則
合同三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本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下稱“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之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同意該“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之房產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房產抵押給抵押權人,賦予抵押權人以優先第一位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作為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資料詳見附表),并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貸款,作為抵押人購買抵押房產之部分樓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為其指定本合同的擔保人。
第二條釋義
在本合同內,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______________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供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貸款本金利息。
“欠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供款、罰息、有前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擔保人”______________指與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的賣方。
第三條貸款
一、貸款金額:__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起計(借款日以借據日期為準)。
三、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在合同期內,如抵押權人按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時,應書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抵押人所購樓宇之發展商之賬戶。
第四條供款
一、供款按貸款期限以第一個月為一期,采用定額月金償還方式,共________期;
二、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則起供月為當月;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后,則起供月為貸款日的下個月;供款日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計算:
還款期數
貸款金額×貸款期月利率×(1+貸款期月利率)
月供款額=----------------------------------------------------
還款期數
(1+貸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計算的每期供款金額按抵押權人簽發的《按揭供款通知書》執行。
四、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指定之行所開立活期存款賬戶,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將當月供款足額存入或匯抵該賬戶。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從該賬戶扣收月供款、罰息及其他與該筆貸款有關之費用。如有變更賬號,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五條逾期利息及罰息
每月分期供款應繳收之金額,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點的規定辦理。如逾期未能足額交付當月供款,抵押人必須盡快補足,并同時向抵押權人交付逾期罰息,罰息額按貸款余額每日萬分之______復利計算直至付清。
第六條提前還款之規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任何一個營業日提前繳付剩余貸款,包括提前全部還清和部分還款,抵押人提前還款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不收取任何無關的費用。
二、抵押人提前還款需首先繳交提前還款日當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少于抵押權人之有關規定。
四、部分還款后,抵押人可選擇變更月供款金額或變更供款期限,并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務案/登記/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手續費等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規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權人進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三、抵押人需負責繳付當地政府部門對抵押房產所征收的一切費用。抵押人如不繳交而由抵押權人為保障其本身權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權人可將已墊付的費用并入抵押人欠款內,向抵押人進行追索。
第八條房產抵押之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之房產抵押是指:
1.即地產之權益抵押
即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經監證之后,由抵押人將該商品房預售契約所應擁有之全部權益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
2.房產抵押
即抵押人將其所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以抵押人名義購買之房產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本合同貸款之抵押物。
二、在簽訂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須將其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交給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抵押期間,對抵押物進行確權,申領產權證時,須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有關購房發票、《房地產證》等抵押物之證明文件之正本將由抵押權人保管,并作為本合同抵押物之憑據。
三、抵押人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與抵押權人無關,抵押權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房產保險之規定
一、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向抵押權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為該房屋投保,保險額不小于購買該房產的總價款額,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調整而抵押人選擇延長供款期數,原房屋保險到期后需補辦保險。
二、抵押人在為該房產投保之后,必須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正本交給抵押權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抵押權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則該房產保險單項下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四、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不足之款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
五、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權人應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同時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第十條房產抵押之解除
一俟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不論屆期滿與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后,即可聯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注銷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抵押房產之處理條件和權利
一、抵押權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處置該房產: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條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規定之任何應付欠款。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催收應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還款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自欠繳之日起連續滿6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應計罰息)。
3.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查封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4.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5.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產作非法用途,引致當地政府對該抵押房產可能進行沒收或處理。
7.抵押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絕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責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抵押房產出售、出租、抵押、贈與、轉借、托管或其他方式處分。
9.抵押人不按時繳交有關購房合約或抵押物的任何稅款(包括地稅、或有關政府部門所征收的其他稅項)或有關抵押物之有關物業管理費用。
10.為公民個人的抵押人__________抵押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當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抵押權人即通知擔保人履行連帶擔保職責。
二、抵押權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處理該房產之權利時,可委托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該房產依法變賣時,擔保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該房產之權利。
第十二條抵押房產的處分及所得款項之規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項明文規定的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抵押人要求還款的通知。若通知書之還款期屆滿,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該通知將有關欠款無條件地償還予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即可依法認定: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適當方式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處分抵押物:
1.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售價出售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產;
2.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產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經有關房產部門同意的任何其他處分方式。
抵押權人依據自本條款規定處分抵押物時,有權代表抵押簽署有關抵押的買賣、出租這文件及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租單。
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為此向抵押權人提出任何損失賠償要求。
二、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的事項,而擔保人又未按時履行擔保職責時,抵押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例次序處理:
1.第一用于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變賣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2.第二用于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
三、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余數不足以償還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繼續追究或由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四、抵押權人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及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外,還有剩余,抵押權人應將余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三條抵押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必須:
1.向抵押權人提供詳實之一切有關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有關文件及資料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之處。
2.主動依期清還本合同內所有欠款,則抵押人有權繼續享用該房產。
3.按照抵押權人指定之利息率繳付未付欠款,直至該欠款結清為止。
4.向有關部門繳交該房產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訴訟。
5.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6.維持該房產之原狀、整齊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訊地址或聯系電話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并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8.在掛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權人扣款之活期賬戶時,立即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有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概由抵押人承擔。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書委托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申領《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并辦理該房產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之《房地產證》(及《房地產共有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收執。
三、抵押人如需要較長一段時間離開現有通訊地址,而不能親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條有關規定時,必須委托代理人代其執行本合同項下各抵押人自負。
四、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絕對不得擅自將房產出售、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該房產。
五、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并征得抵押權人之書面同意,否則該租約無效,且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30天內,租客即須遷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訴訟、仲裁,或法院傳訊,抵押人保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和擔保人。
七、抵押權人或擔保人在處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去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余款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清付不足之款。還有剩余,抵押人有權要求將余款收訖。
八、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額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抵押人必須向抵押權人清付不足之款,如還有剩余,抵押人有權要求將該筆余款收訖。
九、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后,抵押人有權要求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并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十、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全部欠款,抵押人無條件同意抵押權人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第十四條抵押權人之責任及權利
一、抵押權人在抵押人辦妥抵押備案手續之后,以抵押人購樓款之名義轉入抵押權人指定購樓房之發展商之賬戶。由于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二、抵押權人必須依照本合同之規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關條款,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繳交部分或全部應付欠款時,必須知會抵押人。
四、抵押權人處分該房產所得款項,除必須首先支付與該房產或處分該房產之有關費用外,如果余數不足以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賠償或向擔保人追索。如有剩余,應將余款交給抵押人收訖。
第十五條擔保人之責任、權利
一、擔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是該合同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同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同引起有關費用為限,保證額度并不從抵押物的擔保額中抵扣。
2.擔保期限: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罰息和其他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二、擔保人責任
1.在擔保期限內自愿承擔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連帶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可直接從擔保方在抵押權人下屬之行、所開立之結算賬戶內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欠款。
3.保證按“商品房預售契約”所列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4.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合同項下貸款全部貸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并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項條款得以順序履行,協助辦理該抵押物業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利益。
6.在本合同執行期間,抵押人要求將所抵押之物業退還或調換并經擔保人同意后,擔保人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
三、當擔保人接到抵押權人以書面形式發出的履行擔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內(以抵押權人發出通知的郵戳為準)不予答復即視同認可抵押權人可直接從擔保人結算賬戶內扣收此筆擔保之有關款項,擔保人不得有異議。
四、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權人無條件同意將該房產之抵押權益轉給擔保人。
五、如擔保人合并或分立,擔保人在此聲明:原擔保責任無條件地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立的公司承擔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其他
一、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并不排除法律規定之其他賠償辦法。
二、抵押權人、抵押人、擔保人與本合同有關之通知、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表達為準。抵押權人向抵押人發出書面通知,抵押人之郵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寫的《個人按揭貸款申請表》中的郵送地址,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信件在投郵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傳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對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該房產發生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接受該房產之日起計30天內,持有效證件與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該房產之變更手續及繼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
四、在辦理抵押務案、登記或注銷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有權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師)代為辦理上述各項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異議,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和費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之一切權益和權力。
六、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索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關書面還款憑據,否則不得異議。
第十七條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地區,或為該等地區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同內抵押權人之權利,以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同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同內任何規定,在該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適有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附則
一、本合同須由三方代表簽字,經公證處公證,并辦妥抵押人所購樓宇的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后生效。
二、本合同內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預售契約”及“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書寫、壹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叁份,抵押人、擔保人、公證處各執壹份。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合同10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 ,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
第五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登記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向乙方累計借款,該筆借款及利息,甲方自愿用貴州省XX煤礦股權轉讓所得股份做為抵押,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經協商一致就借款一事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
一、借款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以轉讓所有____________公司的股權及所有生產原材料及設備和產品,向乙方提供質押,以保證甲方準時、足額返還利息及本金;
六、抵押權的實現: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返還借款給乙方,或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或因違法被企業部門撤銷,乙方可以與甲方協議以浮動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浮動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乙方與甲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乙方有權請求當地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該浮動抵押財產,用于抵償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該浮動抵押財產折價拍賣變賣后,其借款超過債券數額的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返還乙方所提供的全部借款為止;
七、本協議達成上述條款,甲乙雙方應自覺履行,不得違約,本協議根據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為依據,____________保證股份轉讓協議書真實性原件或復印峻蓋鮮章。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對守約方因違約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條規定支付違約金;
八、甲方提供的夫妻身份證復印峻和仁懷趙汝良煤礦所有合法手續及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原件(復印峻蓋鮮章);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功時乙方可以采取司法途徑進行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系甲、乙雙方共同組建并經依法核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該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承包期間,甲方必須保證每年交納承包款_____萬元,該承包款就體現在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內,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由甲、乙雙方按法律規定進行分紅。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潤歸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間,甲方經營虧損,由甲方自負。承包期間,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均由甲方自行處理,由此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承包期間,甲方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和人事權。經營資金由甲方自籌(該公司的注冊資金甲方: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公司車輛的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時能得到及時、快捷、有效的維修,經甲、乙雙方共同磋商后,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甲、乙雙方)
一、甲方提供車輛維修地和水、電必要的條件,水、電費用有乙方負責支付。
二、甲方經對乙方綜合技能考評合格后,每月支付給乙方公司車輛維修費用叁仟元整,支付時間次月10日前。
三、乙方必須24小時待命在鳳凰山停車場維修點內,有事外出時,需向公司安全科領導請假。
四、乙方對甲方故障車輛必須第一時間進行維修,所需配件全部安進價,不得加任何費用,一旦發現按此配件5倍罰款。
五、乙方對公司掛靠車輛的維修,要本著公平、透明、薄利的原則,及時、有效地維修出現的故障,費用有車主或駕駛員自行支付。
六、乙方所需維修設備,有乙方自行購置,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公司安全科領導的管理。不得帶情緒工作或謾罵領導,不服從管理的甲方可隨時終止協議。
八、乙方在維修過程中,造成任何事故,有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九、乙方應交甲方承包押金6000元。
十、乙方做到工完、場清,保持維修場地干凈整潔。
此協議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一式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也交由甲方于經營),經營人員和所有的財會人員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經營費用帳內。
五、承包期間,甲方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按照工商、稅務機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公司年檢、送交會計報表并依法納稅。
六、本協議生效三天內,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帳號及財務帳冊由雙方列清單移交給甲方,雙方確認。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九、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轄。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二份。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
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于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街(路、小區)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棟_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_層___________戶號,其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
第二條根據本合同,甲乙雙方確認:_________________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止。
第三條利息(年息)_______________,甲方應于每月_______________日給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長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第七條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八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抵押合同13
編號:______
貸款方:______
借款方:______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愿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元,有價證券元;其它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________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________萬元。
在這個額度內,按照中國__銀行貸款辦法和信貸政策,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后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經貸款方同意,抵押清單所列由借款方__(使用)的'抵押財產。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在借款方__(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在抵押期間,屬借款方__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并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抵押清單所列的由貸款方__的抵押物,自本契約簽訂之時,移交貸款方__。
第三條
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兌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責辦理并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時,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款方應負責續保,并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__,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方__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簽字并經公證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與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抵押物清單張。
借款方公章:______貸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______法人代表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14
抵押權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抵押物業地址:___________
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甲方借款。雙方協商一致,
第一條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
2、借款用途,本款只能用于經營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二條還款方式
1、合同到期后乙方應主動歸還借款本息。乙方將本息還清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抵押物注銷登記。
2、借款的償還: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屆滿時償清本息。
3、本合同在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并通過提前行使擔保債權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借款:
1、乙方償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并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償債誠意的行為。
2、(如果借款主體是個人)乙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監護人,或其他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缺乏償債能力或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3、(如果借款主體是公司)乙方如發生合并、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如果借款主體是公司)乙方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第四條抵押人(借款人)房地產抵押
1、乙方自愿將位于的物業抵押給甲方,作為乙方履行借款債務的抵押。
第五條抵押期限及效力
1、自本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2、抵押權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借款本息、違約金、滯納金及實現債券、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6、乙方不得將有權屬爭議、導致甲方無法行使抵押權的物業進行抵押,應負賠償責任。
7、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征用,應及時告知甲方。甲方有權就該抵押物的賠償金或補償優先受償。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一經發現,一昂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2、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之規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乙方向甲方支付所借款數額的20%的違約金。
3乙方如果違約,每天違約金按照本金的5%收取違約金,超過借款日期10天甲方有權變賣大院,變賣金額全部由甲方享有。法律保護。
二、在爭議發生時委向____人民法院起訴。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登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15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市(縣)、____區(鎮)、____路(街)、____號____房間之房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訴訟費)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條、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總額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總額____收取。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3、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七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額的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八條、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九條、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加蓋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抵押人: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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