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原因醫學證明填寫要點參閱
死亡證明是指: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在外國死亡的,由死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死亡證明;在港澳臺死亡的,由港澳臺有關職能部門出具死亡證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居民死亡原因醫學證明填寫要點參閱,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居民死亡原因醫學證明填寫要點參閱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是人口管理與生命統計的基本信息來源。因此,要求填寫者及相關人員以嚴肅、認真、科學的態度對待此項工作。
一、填寫范圍
中國大陸境內正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包括未登記戶籍的死亡新生兒。
二、填寫人
(一)醫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者:由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填寫。
(二)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負責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根據死亡申報材料、調查詢問結果并進行死因推斷之后,填寫《死亡調查記錄》及《死亡證》。
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救治或調查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證》。
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致死,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致死(含無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要求四聯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打印或用鋼筆、碳素筆填寫,簽名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類項目,請打印應選項目或在應選項目上打“√”。
(二)本表分類采用以下國家標準:《人的性別代碼》(GB/T2261.1-2003)、《婚姻狀況代碼》(GB/T2261.2-2003)、《從業狀況(個人身份)代碼》(GB/T2261.4-2003)、《中國各民族名稱的羅馬字母拼寫法和代碼》
(GB/T3304-1991)、《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GB/T2659-2000)、《學歷代碼(文化程度代碼)》(GB4658-2006)。如發布最新版本,則采用最新版本。請按國家標準填寫,國家或地區填寫中文簡稱。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區、旗):指出具《死亡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省、市、縣名稱,以民政部編制的上年末《縣級以上區劃簡冊》為準。
(四)行政區劃代碼:填寫出具《死亡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的縣(區、旗)6位行政區劃代碼,以民政部編制的上年末《縣級以上區劃簡冊》為準。
(五)編號:填寫17位代碼(可由信息系統自動賦值)。編號規則為:《死亡證》出具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9位)+年份(4位)+流水碼(4位)。
(六)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及號碼:證件類別及號碼不得空缺。中國公民要求填寫18位身份證號碼。
(七)年齡:按照周歲填寫。嬰兒填寫實際存活的月、日、小時。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寫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嬰兒死亡填寫到時、分。
(九)個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個人身份填寫,離退休后死者的個人身份一律填“離退休人員”。
(十)死亡地點:“醫療衛生機構”指死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住院部及急診室;“不詳”指未能確定的死亡地點(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戶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寫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詳細到門牌號碼;戶籍地址填寫戶口簿上登記的地址,詳細到門牌號碼。
(十二)第一聯“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寫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診斷或損傷。第二、三、四聯“死亡原因”填寫第一聯“(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寫的為癥狀、體征、衰竭,則“死亡原因”填寫(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寫舉例:
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導致死亡,第一聯:(a)肺癌;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
第二、三、四聯“死亡原因”:肺癌。
例二:如某人因早年的慢性支氣管炎逐漸引起肺氣腫,逐漸引起肺心病導致死亡,第一聯:(a) 肺心病,(b)肺氣腫,(c)慢性支氣管炎;
根本死亡原因:慢性支氣管炎;
第二、三、四聯“死亡原因”為“肺心病”。
例三:如某人因騎自行車與汽車相撞造成顱內損傷導致死亡,第一聯:(a) 顱內損傷,(b)騎自行車與汽車相撞
根本死亡原因:騎自行車與汽車相撞
第二、三、四聯“死亡原因”:顱內損傷。
(十三)生前主要疾病的最高診斷單位:三級醫院(含相當)包括三級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院,二級醫院(含相當)包括二級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院,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急救中心、一級醫院、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療養院等。
(十四)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診斷依據:“死后推斷”僅限死亡地點為“來院途中”、“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填寫。
(十五)根本死亡原因及ICD編碼:二級及以上(含相當)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編碼人員填寫,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由縣(區、縣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編碼人員網上填寫。ICD編碼填寫4位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十六)補發《死亡證》時,需在第一聯及補發聯注明“補發”及補發時間。申請人應為《死亡證》簽字家屬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
死亡證明上的死亡原因
死亡證明上的死亡原因通常有以下幾種:
1、自然死亡:因疾病、老年等自然原因導致的死亡。
2、非自然死亡:因他人暴力、違法行為等原因導致的死亡。
3、意外死亡:因突發事件、事故等原因導致的死亡。
4、不明死亡:無法確定死因的死亡。
在填寫死亡證明時,需要提供不同的證據和資料,具體需要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機構。
死亡證明辦理如下:
(1)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開具證明;
(2)不是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到當地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去居委會、衛生所、醫院出具證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由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
死亡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到派出所開死亡證明由直系親屬攜帶帶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即可。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由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死亡證明有什么內容
死亡證明是指由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某人已經死亡的文件。它主要用于辦理死者生前的遺產繼承、保險理賠等事宜。
一般來說,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內容:
1.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
2.死亡原因、死亡時間和死亡地點。
3.出具證明的單位和日期。
在開具死亡證明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及時辦理。死者家屬應在逝者去世后及時向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申請開具死亡證明。
2.提供相關證件。在開具死亡證明時,需要提供死者的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
3.保留存根。為了方便后續辦理事宜,建議死者家屬保留一份死亡證明的存根。
總的來說,了解死亡證明的內容和使用方法是很有必要的。在辦理遺產繼承、保險理賠等事宜時,死亡證明將起到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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