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證明管理法
外出經營活動證明管理法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1、納稅人什么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離開其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2、建安企業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3、建筑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比照建安業辦理。
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證明》。也就是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管理的到國稅開,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管理的到地稅開。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
納稅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么辦?
國稅發[2006]104號文件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外管證》到期后,可由納稅人回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如何辦理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該單位在結清稅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票后,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稅人。
10、企業辦理注銷手續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筑安裝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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