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48件徽州分家文書為中心論文
以48件徽州分家文書為中心論文
作為社會生活最基本的時空單位的家庭,有由婚姻—→生產—→生活—→生育—→繼承(分家)等各個環節構成的發展的周期。這些環節,將一個家庭的不同階段不同形態、將無數大大小小消亡的家庭和新生的家庭動態連接,整體上反映著其時社會的深層風貌。從清代乃至中國社會史研究的角度看,家庭發展周期中“分家”這一環節,具有異乎尋常的意義。以下,主要以48件徽州分家文書為中心,試對清代的“分家”作一探討。
一、“分家”是家庭發展周期的起點
人們一向以為家庭發展周期的起點是“婚姻”。這種觀點,從一般概念上講沒有問題,但卻不符合中國傳統社會、特別是清代社會的實際。
清代徽州分家文書表明,新家庭的誕生,不是由于“婚姻”,而是由于“分家”。48件徽州分家文書所反映的48個家庭,除了10個家庭沒有明確的記載外,分家前第二代子輩已婚娶的有28家(其中有孫、即子已育子的為15家);父母俱亡,已婚兄弟同居共灶的5家;非但子輩已婚娶,即孫輩也已婚娶的15家,幾乎全部為二三代同堂的家族家庭和已婚兄弟的聯合家庭。
徽州分家文書所反映分家的時機主要有以下二種:一是家長年老,且諸子均已成家⒁擔歡是家長故去?BR>
分家成為舊有家庭發展周期的終點。分家的原因不外乎有:家政難于統理;人口浩繁,日給艱辛;各房無責任感、無積極性,坐吃山空,共致貧窮;人眾心異,各懷嫉妒等。這些均反映出大家庭不如小家庭更適應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戰國末期,西周宗法制隨著世卿世祿制的崩潰而瓦解。秦商鞅更通過國家政權的力量、以經濟制裁的手段將分家、小家庭的格局固定下來:“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后來,雖出于“孝”的觀念,社會輿論及官府提倡同居共財,譴責、甚至以法律規定處罰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的行為,但實際上地主制取代了領主制,土地買賣造成土地所有權的轉換頻繁;“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異居,計十家而七。庶人父子異產八家而五”;官府以戶、丁派發賦役;小民受經濟條件賦役負擔限制,多“生子不舉”,流行溺嬰,社會上一直是小家庭的汪洋大海。唐兩稅法的施行,標志著地主租佃制有了更大發展,即便社會觀念也有所變通。南宋《袁氏世范》載:“兄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為孝義。”清李紱《別籍異財議》云:“禁其爭財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分居者各惜其財,各勤其事,猶可以相持而不敗也”。舊有家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消亡或解體成為了必然。
“分家”,成為新家庭發展周期的起點。這是作為社會結構的原素形式及核心的中國傳統家庭的獨特之處。
歐洲諸多國家及日本歷史上都曾施行單子繼承制(或稱單獨繼承制),也就是不分家,家庭的權力(包括決策權、財權等)、責任以及作為基礎和中心的核心家庭,隨著下一代繼承者成婚或上一代家長的逝世而代代下移,前者如德國,繼承者(有時是親生兒子,有時也可能是非親屬)結婚,便是正式繼承亦即家庭財產和家庭權力的移交之時,繼承者成為執掌家政大權的新家長,原家長——父親則僅保留養老財產而退居“養老房”;后者如日本,家長逝世,繼承者成為新家長執掌家政大權的新家長,新舊家庭的交替在原有家庭內部完成。至于非繼承子弟,原有家庭與之無關,遂很早便離家出外謀生。其婚姻與否,也與原有家庭無關,是其自己的事,于是只要一結婚,便開始了一個新家庭的歷程。
18世紀以后,歐洲一些地區從單純經營農業,到以農業為主業兼營其他手工業家庭工業,到手工業專業化生產。這些地區的家庭居住、生活、勞動統一,因有從事家庭工業的機會,保持地產不被分割不再必要,于是平等繼承制亦即諸子平分繼承制流行。18世紀蘇黎世奧貝蘭人認為,每個兒子分得一小塊土地養一頭奶牛種一些蔬菜,再在屋里放上他們的織機,就足夠生活了。而一方面配偶雙方的勞動力和手工業技能成為潛在的財富,一方面婚姻不再影響家人的生存條件,于是擇偶向個人化演變,婚姻仍成為新家庭的起點。事實上,平等繼承制一般都盛行于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如蔬菜葡萄集約經營地區萊茵河與萊茵河谷及南施泰爾馬克和布爾根地區等,那里由于地產極度分割,土地規模很小。繼承分割后,大多數家庭為父母子弟組成的核心家庭,三代家庭極為少見。
歐洲一些地區為避免地產分割而形成的單子繼承制,其背景是單一的土地私有制或單一的土地國有制(領主制);另一些地區因無需保持地產不被分割而形成的平等繼承制,其實質是彼此互不相干的新家庭的個體化或獨立化。而清代傳統的“分家”(諸子平分),則以國有、私有(或公有、私有)雙重土地所有制為背景;其實質是彼此緊密相連的新家庭的整體化或宗族化。
與西方截然不同的家庭發展周期的起點,導引出中國獨特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發展道路,值得注意和研究。
二、“分家”前后的家庭規模與經濟狀況
從 48件徽州分家文書中可看到如下情況:
1、絕大多數家庭分家時,至少第二代均已婚娶。48件徽州分家文書中,屬二代以上的聯合家庭有47家,占分家家庭總數的98%。
2、一些家庭是一代聯合家庭,由各房親兄弟或從兄弟家庭組成。屬于原同居共灶的各房兄弟分家。其分家時機為兩種情況:一是父死即分;一是長兄代行父親的義務,撫諸弟成立婚娶后即分。這樣的家庭有10家,占47家總數的21%。
3、一些家庭是二世二代的聯合家庭,共17家,占總數的36%。還有一些家庭是三世二代的聯合家庭,共15家,占總數的32%。
4、少數家庭是四世三代、四世四代的聯合家庭,父、子、孫、曾孫四世同堂。此類家庭有5家,占總數的11%。
由此可得出結論: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書所反映的分家家庭,大多數是二世二代、或三世二代的聯合家庭。主要是由父(母)為子(孫)分家。父死、兄弟分家的情況為少數。由祖父(母)為兒孫分家的是極少數。換言之,分家之前的家庭規模,絕大多數是一代、二代的聯合家庭,少有三代以上。如此,造成的后果是:
1、分家以后形成的新家庭,絕大多數是夫婦加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如上,徽州47個大家庭共分成194個小家庭,其中核心家庭182個,占總數的94%;二代以上的聯合家庭12個,僅占總數的6%。考察已知口數和分家數的大家庭,由于有“承祧”的因素,分家以后新形成小家庭的平均口數,少的只1.5口;多數是2~3口;5口的只有1家。
2、父為子輩分家,分家周期比較短。如果父子二代均早婚(事實上,家中略有經濟條件便早婚是十分自然而普遍的的),分家周期就更短。
3、父(母)因尚在世,實際上也作為分家者之一,以不同方式參加了家產的分割。
那末,分家前后各家庭的經濟情況又如何呢?48件徽州分家文書中,除9 個家庭經濟情況不詳(沒有具體的數字)外,分家前有田500畝或有銀1000兩以上的上等家庭10個;有田500畝以下、100畝以上或有銀1000兩以下的中等家庭14個;有田100畝以下的下等家庭15個。其特點如下:
第一、分家前家庭的富裕程度與這一家庭是否經商有關。10個上等家庭中,前8名都是大商人或商人地主家庭,占上等家庭總數的80%;14個中等家庭中有5個經商或有店業,占中等家庭總數的36 %;15個下等家庭中有3個有店業或店業股份,占下等家庭總數的20%。
第二、分家前家庭人口數量與當時家庭的經濟情況沒有必然聯系。
在“有產”的前提下,每個家庭均欲早婚多育,而子弟數量(減去夭殤者),一般聽其自然。除了極少數人娶有庶妻或妻死續弦,子弟數量多外,上等家庭(平均每家3子;中等家庭平均每家3.1子;下等家庭平均每家3子。沒有無子家庭。若無子,便一定娶庶妻生子,或立兄弟子為嗣承祧。三類家庭的情況幾乎一樣。
第三、分家方式均為“諸子平分”。
清代分家,不僅諸嫡子平分,諸庶子也參與平分。乾隆六十年(1795年)定例:“嫡庶男除有官爵襲封先盡嫡長子孫,其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即“奸生之子”也“依子以半分”,“若同居家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十兩笞二十,每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48件徽州文書中所反映的分家家庭中,即使諸子中有已亡故的,也要以其子(若無子便以兄弟之子為其后嗣),代表這一房支參加分家。
第四、絕大多數家庭設立公產。
分家后家庭經濟情況須從兩方面看。
縱向看,家庭財產迅速化整為零、化大為小的趨勢不言而喻。諸子平分后,產生了眾多的新的小家庭,這些新的小家庭,其經濟實力相對于舊有的大家只有幾分之幾。10個上等家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平均分得的地產,多的從六七百畝降到一二百畝;少的只有幾畝、幾十畝,有的一次分家,便由富家變為一般中下等家庭了。38個中下等家庭分家后,新的小家庭只有幾畝、幾十畝地的少量家當。地主降為自耕農,自耕農降為貧農。
橫向看,分家前三等家庭平均子弟數基本相同,換言之,在分家參與者數量的條件上,三類家庭平等;而子弟眾多超乎尋常的家庭又與其超乎尋常的家產相適應,這樣,分家后新家庭的經濟情況,就主要取決于分家前舊家庭的經濟情況。也就是說,盡管經濟情況下降,但整體上各類家庭同樣下降,如果將新家庭也分為上中下三個等級,那么,大多數新家庭仍處于原來舊家庭的序列。
但是,這只是序列內部的調整,總體上看是動態的平衡。這一點十分重要。雖然道理上“家產分析,雖數萬金,傳歷再世,愈析愈微”,然實際上,由于各等級小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下降,富家及中等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小家庭,在起步時仍保持了相對于下一等級家庭的經濟優勢。這就使一個上等或中等舊有大家庭分成的諸多新家庭中,有可能有一個或幾個家庭依據相對的經濟優勢,或者讀書做官或者在打破大鍋飯后,增強責任感,發揮主觀能動性,發家致富,重新崛起,甚至超過舊有大家庭的財富。這個過程自然是貧富分化的過程,總會有一些小家庭敗落,但是,只要其中有一個小家庭依據起步時相對的經濟優勢崛起,便保持了其家處于上中等家庭的動態的平衡。
三、“分家”是形成或擴展宗族網絡的重要環節
首先,做分家示意圖如下:
如圖所示,5個層次中每個層次的家庭,均通過分家而成為獨立的核心家庭。按較為普遍的以諸子成立為分家時機、也就是“父輩為子輩分家”的情況看,分家之前第1層次與第2層次、第2層次與第3層次、第3層次與第4層次、第4層次與第5層次均為直系血統的二代聯合家庭,這就構成了核心家庭發展為直系血統的二代聯合家庭而與上一代家庭環環相扣、緊密相聯的局面。
也就是說,每一層次的家庭,都經過了3 個發展階段,第1個階段是作為舊有二代聯合家庭的組成部分;第2個階段是舊有二代聯合家庭分家后形成的新的核心家庭;第3個階段是發展而成新的二代聯合家庭的組成部分。其中后二個階段中,該家庭為自主的獨立家庭,聯系3個階段家庭的紐帶,是最為緊密的直系血統,
第二,5 個層次家庭之間的關系,是傳統的宗族血緣關系。如以分家人為大宗,那么5 個層次家庭之間便是1大宗4小宗的關系,其中第2層次是同一個父親的親兄弟;第3層次是同一個祖父的從兄弟(又稱堂兄弟或叔伯兄弟);第4層次是同一個曾祖父的二從兄弟(稱堂叔伯兄弟);第5層次是同一個高祖父的三從兄弟。如圖3。
這種關系從血緣關系上看,是所謂“越遠越疏,禮亦漸殺”,若再往下排列,第6層次相對第1層次,便出了“五服”,對于第1層次不再有服喪服的義務。從家產繼承角度,看上去也順理成章,代代分家,第6層次很難說能夠享受到第一層次財產的遺澤。
這就是費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國有別于西方“團體格局”的“差序格局”。有學者進而解釋說,西方“團體格局”中的各團體平等地立在一個平面上,不分遠近親疏;中國“差序格局”是以“自己”(的家庭)為中心,按照親屬關系的遠近向外擴展的親屬關系網,好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這些研究,毫無疑問是卓越而富有啟發性的,然似應再加強調“差序格局”的立體性與交錯性。
事實上,每一個1大宗4 小宗的宗族體系,其構成的基本要素都是“家庭”,而不是“人”。從第1個層次到第5個層次的發展,都是通過平等繼承的“分家”,從二代聯合家庭到核心家庭,再到聯合家庭,再到核心家庭。第1層次到第5層次關系漸遠減疏,而每一層與上一層的關系,都是最為緊密、直接繼承的直系血緣關系。“差序格局”不是一個孤立的水波紋,而是一個個一環套一環的漣漪。每一個層次的每一個家庭,都以“自己”為中心,向下一層次擴展,體現出“差序格局” 的立體性與交錯性。
在討論家庭分家前后經濟情況時,我們曾指出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諸子中即使有已亡故的,若無子。也要以其兄弟之子為之立繼,由嗣子代表已亡故之子這一房支參加分家。這說明并非僅僅分家前的舊有家庭須要“有后”(有一個“后”,也就算有,從這一意義上說,沒有必要為每一子每一房“立后”),而是每一子每一房或每一個將在分家后產生的新家庭都須“有后”。這一點,至少使人了解到新家庭的獨立性;新舊家庭環環相扣的網絡性。新家庭既以“后”,成為舊有家庭宗族體系上的一環,又要通過“有后”,發展自己的宗族體系。“不孝有三,無后為大”,是針對每一個家庭而言的。這使得家庭的責任、婚姻的目的和實質,明確而又沉重。
第三,分家分的是財產而不是祖宗,家可分,祖宗卻改變不了。這便在實際上存在和發展著著1大宗4 小宗的宗族體系。而每一個分家人的初衷,也都不是讓分家脫離本家或斷絕分家與分家之間的聯系,相反,分家時均詳細為諸子敘述祖先及自己創業的艱難歷史,均要求新的小家庭不忘父祖恩德、發揚孝悌之風;分家后克勤克儉、勉力經營,振興家族,為祖宗爭光,至少也要能夠“守成”,不致于辱沒祖先。
第五,如果說分家人主觀上希望“雖分猶合”,“分之而仍聚”;“借此創業,以振家聲”,“光前耀后”,“延綿世守”,那末,作為經濟上的保障,清代徽州分家文書中,多數家庭留存公產。
公產的用途首先是祭祀。而對祖先的祭祀,是將一個個小家庭緊密系于宗族網絡之中,反復強化“千萬人之身乃一人之身”的認識、反復明確長幼尊卑、親疏遠近的宗族體系,使之油然產生對祖先宗族敬畏依附之心的最有效辦法。其次是助學。各家庭均十分重視子弟的“舉業”與功名。再次是完賦。最后,在遇到天災人禍、經道敗落、走投無路之時,公產對子孫還有“贍族”、“濟危”、“扶困”的功能。
如此,從最基礎的家庭、家族關系上看,中國“諸子平分”的繼承,削弱了家庭,強化了宗族。諸多家庭在化整為零、化公為私的過程中,不斷化大為小、化富為貧。一方面小家庭各個為“私”,生存競爭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家族宗族以“公產”等形式保持著整體上的經濟力量,以“祭祖”、“續譜”、“族規”、“族長”、“祠堂”等形式擁有著絕對的精神力量,從而增強著小家庭對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縱向依賴性。在這里,“公”與“私”并非截然對立。而是相互連接。表面上,“私”從“公”中分離出來,實際上,是“私”與“私”相連,構成了無法脫離的“公”。
于是一個個家庭成為紐結,不斷著延續著宗族網絡的編織。
【以48件徽州分家文書為中心論文】相關文章:
質量檢測中心實習報告范文01-13
防疫中心衛生工作計劃03-19
縣行政服務中心調研報告范文02-08
學院教育技術中心主任述職報告03-20
中心學校2018年工作計劃03-19
中心小學少先隊的工作總結范文03-19
關于中心小學合唱隊訓練總結02-25
縣社區矯正中心運行情況總結02-21
關于《為學》的教學反思03-20
觀看為自己工作的感想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