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開發協議書
土地利用開發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乙方于年月日取得高新區號地畝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工業。經協商雙方就有關土地開發利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若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條件,應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約定內容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待批準手續和前期準備工作完成后即刻動工(并作為雙方約定的動工日期),在施工合同期內完成建設項目并申請驗收。
第三條: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一年內不開工建設,或者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以及投資總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視為閑置土地,甲方有權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條: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每延遲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0.1‰的違約金。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項目施工建設,每延遲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0.1‰的違約金。
第五條:項目建成后,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投資強度,項目建設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比例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控制指標要滿足《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條件。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均按照《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內容辦理。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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