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復習資料總結
《合同法》的復習資料總結
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成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2、要約邀請
又稱為引誘邀約,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承諾
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4、締約過失責任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免責條款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的責任的條款。
6、格式條款
指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適用而預先制訂的、并由不確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主要針對某些行業頻繁、重復進行的交易,為簡化同樣的合同的訂立程序而形成的。
7、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8、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根據的合同。
9、無權處分合同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
10、雙務合同、抗辯權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抗辯權是指合同債務人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對債權人的權利主張予以拒絕的權利。
1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12、不安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13、合同義務移轉
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
14、清償
清償又稱為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我國《合同法》中沒有使用清償的概念,而是規定為“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15、抵銷
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給付義務,將兩項債務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民法上的抵銷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法定抵銷是指在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于當事人的約定。
16、提存
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合同債務的行為。
17、債務免除
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合同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的意思表示。債務免除成立后,債務人即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
18、混同
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混同的事由見物權法)
19、違約責任
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20、預期違約
也成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默示毀約)。
21、明示毀約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
22、默示毀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
23、實際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實際違約。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24、拒絕履行
在合同期限到來以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25、遲延履行
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廣義上包括債務人的給付遲延和債權人的受領遲延,狹義上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我國合同法采用了廣義的概念。
26、不適當履行
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包括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不適當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
27、部分履行
合同雖然履行但是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即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
28、雙方違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其依據合同(雙務合同)所應盡的義務。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29、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
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一方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違約。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當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0、實際履行
也稱為強制實際履行、依約履行、繼續履行,是違約后的一種補救方式,指在一方違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一句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
31、損害賠償
又稱為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法定損害賠償)和依據合同的規定(約定損害賠償)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32、違約金
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之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33、定金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
34、買賣合同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依約定應交付標的物丙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應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
35、租賃合同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適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成為出租人,適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36、承攬合同
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當事人為承攬人,接收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為定作人。
37、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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