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內解除收養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關于國內解除收養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收養公證書或收養協議書;
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收養關系的時間,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雙方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對共有財產分割的意見,以及是否有《收養法》第29條規定的情況,并給予必要的財產補償。
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收養協議書或收養公證書;
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收養關系的時間、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雙方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以及必要的財產處理);
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應有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思表示。
注:養父母提出與未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系,須經送養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須經養父母或養子女同意。從福利院收養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獨立生活能力以前,養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下列情況不予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
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其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
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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