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14 10:51:01 方案 我要投稿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范文(通用12篇)

  工作方案是具有較強方向性的工作籌劃。當提出某個項目時,上級會根據提交上來的工作方案整合選出最優方案,相信寫工作方案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范文(通用12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范文(通用12篇)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1

  一、幫扶目標

  確保結地幫扶困難對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子女上學的,不因貧困而輟學;有危重病人的,能得到及時醫治;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能實現再就業;每戶幫扶對象年上門走訪慰問不少于2次。

  二、幫扶對象

  單位駐地所在社區內的3戶結對困難戶

  三、幫扶內容

  (1)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國際、國內形勢,做好結對幫扶困難戶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他們正確認識當前形勢,克服怨天尤人、消極悲觀、等靠依賴等思想情緒,堅定戰勝困難、擺脫困境的信心和決心。

  (2)在向3戶結對幫扶對象各提供幫扶資金3000元的基礎上,對有勞動能力的結對幫扶對象,積極通過項目扶持、技能扶持、就業扶持等形式,幫助增強致富意識和工作本領;對子女難以完成學業的結對幫扶對象,采取建立長期助學計劃,使其順利完成學業;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處理能力的結對幫扶對象,通過發動黨員干部出資、出力,幫助其改善生活狀況,增強其生活信心。

  (3)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黨員干部到結對幫扶對象家中慰問和志愿服務活動。

  (4)在宣傳公民道德新風尚、推行移風易俗和計劃生育、反對封建迷信、嚴格遵紀守法、維護社會治安、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方面積極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四、幫扶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局結對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研究結對幫扶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幫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2、精心組織,務求實效。要把結對幫扶活動作為密切干群關系,作為促進機關作風轉變的一件大事來抓,切實擺上位置,認真抓緊抓好。局幫扶工作人員要帶著感情,帶著熱情、帶著責任投身到幫扶活動中去,對幫扶對象做到政治上關心,經濟上資助,技能上培訓,生活上照顧,精神上慰問。要經常深入幫扶對象家中走訪,重大節日要開展慰問活動,及時掌握幫扶對象的動態情況,確保幫扶活動取得實效,不斷推向深入。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2

  20xx年,我社區緊緊圍繞市委、政府關于扶貧幫困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幫扶社區的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排民憂、解民難作為幫助基層辦實事的出發點,把對口幫扶工作和日常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為所幫扶社區解決實際困難。

  一、指導思想

  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通過深入扎實的開展扶貧活動,充分發揮建設系統黨員領導干部的先鋒模范作用,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不斷提高城市建設發展水平,促進東勝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

  今年,我社區繼續幫扶主要從五個方面進行幫扶:一是針對社區內貧困家庭中具有勞動能力的,幫助就業和實現再就業,通過幫助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或就業、再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標準;二是對困難家庭中子女上學難的,幫扶其完成學業;三是幫助社區完成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社區辦公條件;四是協助社區建立轄區人員分類管理和網絡信息管理臺、短信平臺;五是對轄區內貧困戶進行幫扶,領導干部“一幫一”結對子的形式開展,解決扶貧戶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困難。

  三、幫扶措施

  一是由領導帶頭,黨員干部經常到社區貧困戶家里了解情況,及時解決他們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并幫助定出長遠致富計劃和短期脫貧打算,使他們早日擺脫貧困走上致富道路。

  二是積極創造條件,對貧困家庭中具有勞動能力的,幫助安排就業或自謀職業;

  三是根據社區建設的實際情況,籌集資金,完善社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解決社區辦公條件,為社區居民和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條件。

  四是通過“一對一”的幫扶聯系,解決貧困戶在基本生活、就醫、子女就學等方面存在的困難,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

  四、具體要求

  一是把扶貧工作放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斷探索扶貧幫困工作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標準和質量,確保貧困工作取得扎實成效。

  二是分工明確,抓好落實。急群眾所急,想群眾所想,幫群眾所需,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和措施,使幫扶工作能充分發揮效益,努力形成一種從領導到幫扶干部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3

  一、指導思想

  堅持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以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村扶貧(20xx-20xx年)和干部駐村包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漢辦發〔20xx〕3號)為指導,按照“工作到村,扶貧到戶”的要求和“一戶一策”、精準扶貧的原則,以增加貧困人口收入為目標,加大扶貧工作力度,著力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加快脫貧致富步伐。

  二、主要目標

  圍繞實現貧困戶人均純收入20xx-20xx年在自然增長基礎上再多增收1000元的目標,力爭使貧困戶在20xx年人均純收入增長800元以上,使貧困戶走上可持續發展的致富路。

  三、工作措施

  1、開展科技下鄉活動,提升自我發展能力。圍繞貧困戶產業發展,積極搞好核桃、柑桔種植等農村實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貧困戶生產實用技能和科技文化素質,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

  2、緊密結合農村實際,認真開展精準扶貧。充分發揮黨員干部個人特長和優勢,積極協調整合各類幫扶資源,通過送項目、送技術、送信息、送思路、送文化、送服務、送資金、送物資和開展形式多樣的扶貧“送溫暖、獻愛心”活動,幫助結對貧困戶解決生產、生活和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真正使駐村幫扶工作幫到點子上,扶到根上,確保讓貧困群眾得到實惠。

  3、落實精準扶貧要求,拓寬脫貧致富渠道。對貧困戶進行就業創業培訓,組織勞力轉移,幫助結對貧困戶剩余勞動力尋找外出務工和創業致富的新路子,協助他們增收脫貧。根據村莊產業發展規劃,包裝一批小而實的項目,發動優秀企業和愛心人士積極參與,以項目實施帶動百姓脫貧致富。

  4、繼續加強基礎建設,改善脫貧致富條件。抓好村委會陣地建設收尾工程,盡快投入使用。推進全村低壓線路改造、水庫防汛道路硬化、抗旱池塘加固等基礎設施建設。圍繞“一建三改”工程(建房、改廚、改廁、改圈),幫助結對貧困戶改善自身居住環境,提升生活質量。

  5、加大聯絡協調力度,切實落實優惠政策。加強對駐村人員及參與包扶的黨員干部培訓,認真學習領會民政、社保、教育、衛生、扶貧等惠民政策,并加強宣傳、協調落實,提高服務群眾的能力。詳細了解被幫扶家庭社會保障的基本情況,并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好農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等方面的政策,努力使貧困戶住有所居、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尤其是對患有重大疾病而致貧的家庭,結對幫扶的黨員干部要深入了解其疾病的基本情況,并協助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申請救濟

  6、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幫扶工作全面推進。駐村干部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繼續履行好牽頭部門職責,組織召開20xx年扶貧團聯席會議,傳達學習中、省精準扶貧工作文件要求和全市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安排部署20xx年干部駐村幫扶工作。適時組織洋縣扶貧團各成員單位和貧困村領導開展現場觀摩活動,總結推廣和學習借鑒先進經驗做法,使洋縣社會扶貧工作全面推進。

  四、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精準扶貧是黨和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幫扶工作既是政治任務,又是社會責任,各幫扶黨員干部要著眼社會穩定大局,提高思想認識,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使命感做好結對幫扶工作,切實用真心、動真情,獻愛心、聚民心,發揚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以多種形式幫助貧困群眾解決生活、就醫、就業、就學、發展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2、嚴格考核獎懲,落實責任。市上每年對干部駐村聯戶扶貧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建立平時考核制度。局扶貧領導小組也將適時對結對幫扶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幫扶結果納入個人年度考核、黨員民主評議和任用考核范圍,凡在幫扶工作中落實不力、成效不明顯的黨員干部不得評為各類先進。

  3、切實改進作風,扎實工作。駐村干部要把結對幫扶作為了解基層、鍛煉自己、陶冶情操、提升素質的平臺,珍惜機會。要沉下心、撲下身、真正扎根基層,深入生產第一線,指導貧困戶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產業結構,組織發動群眾投入生產,確保包扶村農業提質增效,農民增產增收。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4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以“構建和諧部門”為目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整合社會資源,廣泛動員全系統力量,深入開展開發式扶貧等各項扶貧幫困工作,確保我局扶貧幫扶工作在全市名列前茅。

  二、工作任務

  幫扶對象包括系統外“一對一”結對幫扶、三峽移民、傷殘軍人、金秋助學貧困學生、常樂鎮(常來村)貧困戶等,系統內離退休老干部、老黨員、困難黨員和生活困難群眾等。目標使他們在現有的生活基礎上各方面條件都得到進一步改善,力爭使他們早日脫貧,做到“兩個”滿意,即讓上級各相關部門滿意、讓貧困戶滿意。

  三、幫扶內容

  1.開展開發式扶貧幫困工作。對常樂鎮115戶貧困戶開展慰問活動,根據幫扶對象不同就業意向、勞動者技能、身體狀況以及經營環境、條件等情況,與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農戶實行“一對一”或“多對一”結對,采取“輸血”與“造血”結合,以“造血”為主的開發式幫扶方法,多形式、多渠道落實創收項目,逐步增強貧困戶自身發展能力。對無勞動能力的低收入戶,主要采取“輸血”救助方式實現脫貧。嚴格按照“機關部門捐助物資每年每戶不少于1000元,幫扶責任人每年走訪不少于4次,捐助物資每年每人300元”的標準,幫助落實脫貧致富增收項目、籌措發展資金、資助貧困戶孩子上學,給他們帶去精神和物質上的安慰,使每個貧困戶能切身地感受到黨的溫暖和關懷(具體名單及扶貧項目意向見附件)。

  2.開展幫扶三峽移民活動。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元旦、春節、中秋等節氣,開展慰問活動,讓他們感受到海門人民的熱情和關愛,使他們更好地融入和適應海門的生活。

  3.開展愛心助學活動。把“愛心包裹”捐贈活動、“手拉手”愛心助學、金秋助學等活動作為扶貧幫困一項重要工作,動員全系統干部職工關心下一代工作,把資助貧困學生的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工作落實到位。

  4.開展獻愛心募捐活動。扎實開展“一日捐、一元捐”、“慈善一日捐”、“助殘募捐”等活動,組織廣大干部職工和全市三級資質以上的各類房地產、市政企業獻出愛心,從而幫助到困難群眾。

  5.開展幫扶薄弱村活動。根據幫扶要求,明確“扶持一項增收項目、加強財務節支、資助一項村級公益事業”的幫扶目標,制訂專題幫扶方案,確保對常樂鎮廣南村的幫扶工作落到實處。

  6.開展慰問老復員軍人活動。利用“八一”建軍節、“九九”重陽節、春節等節氣,開展對老復員軍人的慰問活動。

  7.開展城鄉結對共建活動。充分利用“三走進三服務”等活動平臺,幫助東風新村社區解決一些矛盾突出問題,使結對共建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8.開展掛鉤共建活動。按照海綜治委〔20xx〕3號文件精神,加強與余東鎮的掛鉤共建工作,加強工作指導,加大財力、物力支持,有效促進平安海門建設。

  四、工作要求

  為把扶貧幫困工作落到實處,局成立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施渠平任組長,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蔡衛東任副組長,科室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系統的扶貧幫困工作。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主任楊美如兼任主任。同時,要根據調研情況,認真分析研究,堅持四大幫扶原則:

  一是思想幫扶。幫助他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強化勤勞致富的觀念,樹立自強、自立意識。

  二是物質幫扶。從實際出發,對有一定勞動技能申請創辦第二產業的困難群眾,發放一定數額的扶貧幫困周轉資金;對低收入貧困戶子女上學支付學費及代辦費等常規費用有困難的,通過物質經濟支持幫助解決,以防出現輟學現象。

  三是技術幫扶。通過多種渠道,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使擁有一技之長,增強自身造血功能。

  四是信息幫扶。利用自身優勢,無償為困難群眾提供勞務、介紹就業信息等服務,拓寬致富渠道。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5

  為貫徹落實省委主要領導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開展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的通知》以及縣政府下發的《縣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方案》文件,現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明確工作對象

  1、持續做好“兜底保障對象”的社會救助對已納入低保和特困供養的家庭和個人,持續做好跟蹤。

  對因疫情影響或因病因災造成生活困境的,給予臨時救助。

  2、積極關注“低收入貧困對象”的幫扶救助。

  要對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倍(含),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且因各種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因災因病因學造成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及時納入低保救助或臨時救助。尤其是要關注受疫情影響,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臨時救助對象、近期申請未通過對象、近期退保對象中新出現的困難對象,做好篩查,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保盡保,對支出型困難的予以臨時救助。

  3、重點探索“特殊困難對象”的精準救助。

  對以下四類重點困難對象,要分類分層實行精準排查,針對性地用好用足救助政策,織密兜底保障網。

  (1)“老”對象:

  80歲獨居老人,屬于無穩定收入的孤寡對象,納入特困人員集中供養。

  80歲以上失能老人,除孤寡之外,享受失能社會化服務補貼,加強居家服務。

  80歲以上困境老人,除孤寡之外,因病因災的予以臨時救助,符合低保的,納入低保。

  80歲以上留守老人,屬于建檔立卡和困境的,納入低保,因病剛性支出的,予以臨時救助。

  (2)“弱”對象: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和孤兒政策救助。

  困境兒童。納入低保或視家庭情況,予以臨時救助,并確保此類兒童不因病因災因困而失學。

  農村留守兒童: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對象,通過教育部門享受寄宿生營養餐和生活補貼,其他困難留守兒童予以臨時救助。

  農村留守婦女:計生二女結扎戶,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倍(含),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納入低保;大病支出型貧困的納入低保并予以臨時救助。

  (3)“病”對象:

  加大對因病而困群眾的救助,對因大病重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并對其醫療費自費超額部分,通過臨時救助和縣愛心扶貧基金兩個途徑進行救助。

  (5)“殘”對象:

  對重度殘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級殘疾),按照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有因病剛性支出的,予以臨時救助。其他殘疾人,家庭困難符合低保條件的,應保盡保;因病因災有剛性支出的,予以臨時救助。

  二、明確救助幫扶方向

  1.生活救助。一是創新低保、特困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二是落實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政策,對扣除醫療、殘疾護理、教育等剛性支出(多重致貧可疊加扣除)后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支出型貧困對象,按規定納入低保(特困人員)。

  2.急難救助。一是提高臨時救助籌資標準,發揮臨時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二是加大救助力度,著重將低收入對象納入臨時救助對象范圍;三是建立快速審批機制,對發生重大困難的,第一時間給予救助。

  3.醫療救助。一是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提高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補助比例;二是探索建立醫療幫扶基金,對因病困難對象給予一定比例的互助幫扶。

  其他方面: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困難對象如有涉及,做好與扶貧辦、社會保障所、學校等部門的協調聯系。

  三、明確工作任務

  1、建立動態管理的特殊困難群體基本信息數據庫,編密織牢民生兜底保障網絡。

  (1)摸底。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在對扶貧辦和殘聯等部門數據庫比對篩選基礎上,逐戶逐人摸清未兜底保障對象數,并對幫扶服務需求作出評估,精準識別各類特殊困難群體。

  (2)建檔。在精準識別的基礎上,把特殊困難群體從因病、因殘(傷)、因學、因災(疫)致貧原因入手,按照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對象、重度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困境兒童、孤寡困難老人、失能困難人員、低收入困難家庭等類別進行細化分類,形成特殊困難群體基本信息數據庫。

  2、探索特殊困難對象分類分層幫扶服務工作機制.

  在對“老、弱、病、殘”困難對象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礎上,進行精準幫扶施策。四類困難對象,總體要納入生活救助,有大病的要實施“臨時救助”。對困境兒童還要關注就學問題,確保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對失學和輟學的困境兒童要與教育部門及時協調解決;對殘疾和精神病患者,要重點關注有無辦理“殘疾證”,對事實患者且無“殘疾證”的對象,要單列整理,上報殘聯統一核對處理,對“殘疾證”未年檢換新證的對象,要敦促其及時換新證;對孤寡與留守的困難老人,還要關注住房條件,對住房有安全隱患的,要及時與村委反饋,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解決,確保不發生住房安全事故。

  3、積極穩妥做好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審批權限委托下放試點工作。

  增強工作責任意識和“底線意識”,認真學習領會低保政策,執行好社會救助的工作紀律,既不“漏保”,也不“錯保”,堅決杜絕“人情保”。嚴格執行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時高效提供救助服務。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1、組織準備階段(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

  各村(社區)成立由主任掛帥的“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增加人員力量;各村(社區)成立工作小組,并安排專職人員負責。

  2、宣傳培訓階段(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

  各村(社區)組織召開動員部署會,并安排工作培訓,培訓對象為村(社區)業務人員。

  3、摸底排查階段(20xx年5月25日前)。

  各村(社區)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對本轄區的特殊困難群眾走訪調查和摸底排查,做到全覆蓋,不遺漏,在精準識別的基礎上,按因病、因殘(傷)、因學、因災(疫)等致困原因進行分類。并于5月25日前將摸底排查數據報送至街道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工作推進辦公室(設在街道社會事務辦)。

  4、實施推進階段(20xx年6月-12月)。

  6月底前,完成特殊困難群體精準識別,錄入相關摸排數據表。

  7-12月,用好“特殊困難群體基礎信息”,實施精準救助,同時組織引導群眾團體、社會組織、慈善基金會等社會各界力量進行結對幫扶。并做好動態管理。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6

  為了做好困難群眾的精準幫扶,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社會救助兜底保障職能作用,根據《省民政廳、扶貧辦關于印發<社會救助兜底脫貧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0〕24號)精神,現就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兜底幫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決履行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責任,堅持應保盡保、兜底救助、統籌銜接、正確引導,完善農村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保障性措施,建立完善困難殘疾人、農村兒童和留守老人關愛幫扶機制,不斷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兜底保障攻堅,切實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戶、不落一人”,堅決打贏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攻堅戰。

  二、重點任務

  (一)著力防范困難邊緣人口返困。

  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要密切關注困難群眾家庭、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臨時救助對象、低收入困難人群以及潛在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狀況。結合主動發現機制,有針對性開展摸排核查,逐戶逐人掌握兜底保障對象情況。同時,在對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時,分析研判申請人員困難狀況,對不符合救助條件但存在一定困難的人員或家庭,作為潛在救助對象予以重點關注。

  牽頭單位:市扶貧辦、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二)落實落細兜底保障政策。

  1.強化低保兜底保障。一是完善政策體系。根據省民政廳《關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標準的指導意見》(皖民社救字〔2019〕69號),不斷完善我市救助申請家庭收入核算細則,規范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和村(社區)“兩委”成員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制度,合理提高農村低保標準。二是實現應保盡保。加強與市扶貧辦的數據銜接,及時把脫困后返困人口、新增在冊困難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員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對困難幫扶家庭中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對于符合整戶施保的要堅持整戶施保,對其家庭可不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打贏脫貧攻堅戰后按低保政策動態管理。三是實施漸退幫扶。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對于家庭成員因殘、患病、教育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按規定適當扣減。加強動態管理,困難幫扶期內,納入農村低保的困難幫扶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我市低保標準后,給予12個月的漸退期,對主動申請退出低保的給予1-3月的低保金,促進有勞動能力困難人口積極就業。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2.推進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全面落實。一是加大特困供養政策保障力度。嚴格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認定、審批和終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在冊困難人口納入救助供養范圍。二是完善特困供養基礎工作。全面建立特困人員住院護理保險制度,切實提高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能力。建設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機構,優先為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加強分散特困人員照料服務,落實照料護理人并簽署委托照料協議。三是推進特困供養機構轉型升級。全面推進公辦特困供養機構社會化運營,為農村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別是困難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低償或無償的托養服務,滿足困難群體的養老服務需求。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社會福利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3.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作用。加大臨時救助力度,對低保、特困及在冊困難群眾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的困難,利用“快速救助通道”及時救助。鄉鎮(街道)依托本級財政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規范臨時救助備用金管理使用。市民政局根據各鄉鎮(街道)的救助情況,動態調整臨時救助備用金補助水平。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4.做好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社會救助工作。深入了解掌握因疫情導致難以就業、收入減少等生活困難家庭情況,優化簡化審核審批程序,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家庭或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覆蓋范圍。嚴格落實物價上漲聯動機制,及時足額按規定發放臨時價格補貼,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三)加強特殊困難群體關愛幫扶。

  1.加強困難殘疾人關愛幫扶。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加大部門間信息共享,及時掌握重度殘疾及生活困難殘疾人員的基礎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確保各項幫扶措施精準實施。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福利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2.做好農村留守老人關愛幫扶工作。加大農村留守老人摸排力度,及時更新、完善農村留守老人數據系統;持續推進農村老年人聯系人登記、贍養協議簽訂、探視走訪等工作。加強資源統籌,對農村困難家庭的高齡、失能、留守老人,督促各方履行關愛職責,增強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監護、權益保障等服務。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福利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3.做好農村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加強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實現“動態監管、應保盡保”。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強化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完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健全發現報告機制,做好定期走訪,重點時段巡查和強制報告工作。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4.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困難幫扶。著力發揮社會組織在技能幫扶、教育幫扶、醫療幫扶、公益幫扶、消費幫扶、定點幫扶中的作用。通過持續開展“怡養家園”“愛心助學”“愛暖山城”等活動,推動社會組織結合自身優勢,精準設計幫扶項目參與全市困難群眾幫扶工作。指導市慈善協會積極參與“扶貧日”系列捐贈活動,主動開展慈善募捐,做好困難群眾的慈善醫療和生活困難救助。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科)

  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責任。各鄉鎮(街道)要深入學習領會中央脫貧攻堅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將開展社會救助兜底脫貧行動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統籌協調、配合協作,周密安排部署、層層壓實責任、細化目標任務,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鄉鎮(街道)要密切跟蹤分析疫情對社會救助兜底脫困的影響,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嚴格按政策要求,在困難家庭幫扶中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加強工作配合,積極與相關部門對接,開展困難幫扶群眾人口信息比對,適時掌握困難幫扶群眾的社會救助需求,提高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三)加強督促指導。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總結交流社會救助兜底幫扶的經驗做法,發現并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完善監督機制,定期開展督查,持續深化農村低保專項治理,堅決糾正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暢通社會救助熱線,防范“脫保”、“漏保”,為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7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20〕25號),不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68號)和省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不斷完善低保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加強動態管理,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二、實施內容

  (一)保障范圍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通過審核確認程序,可以獲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

  2.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3.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4.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原則上,低保標準可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5-35%確定。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分別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補助水平的30%、20%增發低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復獲得。

  (三)申請認定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程序實施。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確認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xx〕7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20〕25號)規定執行。

  (四)動態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低保家庭開展定期核查。A、B類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類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財產等變化情況,及時作出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決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民政部門牽頭統籌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按規定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統籌納入財政預算。

  (二)加強資金統籌。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三)強化考核監督。建立健全低保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加大對低保制度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低保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8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20〕25號),不斷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水平,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102號)、《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皖民社救字〔20xx〕74號)和省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斷完善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織密特困供養對象安全網,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

  二、保障對象

  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應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三、保障標準

  各地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與照料護理標準,每年6月份前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布,7月份執行。

  (一)基本生活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鄉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標準包括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救助供養對象領取養老服務補貼、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個人財產性收入。市級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區年度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財政補助標準。

  (二)照料護理標準。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標準的10%確定,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特困人員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體現差異性。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和農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均達到60%。

  四、實施程序

  (一)申請及受理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線上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簽署所提供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二)審核確認程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特困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根據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五、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供養對象每年都應進行抽查核實。供養對象實行縣(市、區)、鄉(街道)兩級檔案管理;省、市、縣民政部門建立特困供養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六、資金籌措及管理

  (一)資金來源。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其他資金。

  (二)資金籌措。各市、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用于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照料護理、醫療救治、喪葬等支出。有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統籌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三)資金管理。特困供養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分散供養人員的特困生活補助資金通過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集中供養人員生活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特困供養機構賬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個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等,應發給個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購置;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的經營收入等,可統籌用于機構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條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農補助資金,應當在尊重其合法使用、處置個人財產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生活質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省民政廳負責編制實施內容、制訂管理制度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省財政廳負責安排落實省級財政資金,督促市、縣級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并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二)健全落實機制。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度制定、資金落實、監督執行等事項,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范圍、供養標準、動態管理等的監督考核,切實保障特困對象基本生活權益。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對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9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就做好我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等流動遇困群眾救助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領導責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監管責任體系,加強區域和部門救助聯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積極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銜接,加強源頭治理和綜合施策,預防和減少外出流浪乞討現象,不斷加強和改進我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及時有效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實現流浪乞討人員應救盡救,切實保障好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二、實施內容

  (一)救助范圍。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和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

  (二)救助內容。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求,按照自愿、無償原則,提供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源頭預防、反家庭暴力庇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服務。

  (三)經費籌措。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救助管理工作情況,科學合理測算年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總額,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市、縣統籌解決。同時,各市、縣(市、區)應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資金確保救助管理機構正常運轉。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領導協調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協調機制,有效發揮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聯動,明確部門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救助管理工作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和決策向地方黨委報告。民政部門承擔協調部門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縱到底、橫到邊編密織牢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救助網絡和責任體系。

  (二)強化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機制。要充分發揮領導協調機制作用,聯合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職責,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人員,應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并履行書面交接手續,護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得其同意。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必要時可直接護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及時通知屬地救助管理機構到醫療機構甄別其身份。對不愿接受救助的,應告知其救助管理機構聯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視情記錄勸導情況。對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規定的行為,要依規依法處理。

  (三)優化救助服務供給。救助管理機構應按要求在全國救助尋親網、今日頭條發布尋親公告,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比對、采用人像識別等,切實做好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工作。對于在站長期滯留人員,應充分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照料服務,站內條件不足的,民政部門應優先選擇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養老、精神康復等機構承擔托養服務。要區分對象身體狀況、年齡等情況實施分類托養。各地要根據托養人員自理能力,參考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綜合考慮特殊人群的床位費、康復費等各類成本和托養機構合理收益,科學核算托養費用。醫療救治費用由救助管理機構據實結算。

  (四)強化源頭治理機制。依托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員、受助返鄉流浪乞討人員及其家庭定期開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員信息庫,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工作通報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分類施策。對特殊困難人員,要通過入戶走訪、電話回訪等方式定期回訪,報請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幫助返回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轄區人員外出流浪乞討現象突出的地區要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治理。對法定義務人遺棄、虐待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促請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

  (五)強化落戶安置機制。對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留超過3個月的,由救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安置。對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由救助管理機構轉移至當地政府設立的具備相應供養條件和能力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屬于未成年人的,必須轉到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作為困難群眾保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具體研究,積極解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做到流浪乞討人員弱有所扶。

  (二)強化部門監管。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對所轄的救助管理機構承擔主要監管責任,完善負責人定點聯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機構、托養機構、合作醫療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于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部門職責,依法對其治安、消防工作進行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對其疾病防控和內設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醫療康復及護理進行監管,根據需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內設食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管。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三)做好宣傳引導。積極宣傳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導社會預期,展現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線、救急難的惠民實效。要密切關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動態和發展趨勢,積極組織實施救助管理機構“開放日”活動,并把開放活動范圍覆蓋到托養機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聽取多方評價,吸取意見建議,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救助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進一步優化救助公共服務供給側結構。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流浪乞討人員未能及時得到救助服務的,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負有強制報告義務而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員和受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死傷等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救助管理機構滯留人員站外托養和醫療救治工作疏于監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員或醫療救治人員非正常死傷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對因源頭預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討人員返鄉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要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責任。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10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20〕1號)、《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財政部等12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民政部 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和省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采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基本實現“應保盡保、動態管理”,促進兒童全面健康成長。

  二、保障對象

  (一)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機構集中養育(含家庭寄養)、社會散居孤兒(含親屬撫養、獨立生活等)。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失聯,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繼續參照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重殘是指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或四級以上(含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失蹤是指失蹤兩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三、保障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于11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適當提高供養標準。

  各市、縣(區)應努力拓寬資金渠道,采取多種方式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對于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標準,由市、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市、縣級財政另行安排。勞務補貼不得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四、辦理程序

  (一)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

  (1)屬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屬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屬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度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相關法律文書以及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人證復印件;屬于父母患重病而導致無能力撫養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種目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報銷憑證,或提供地級市(含市級)以上公辦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病歷書或檢查報告(公章);屬于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個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屬于失聯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提供公安機關登記受理書面意見(或報案記錄),或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3人以上)+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屬于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屬于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門法律文書;屬于父母失蹤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兒童父母失蹤的法律文書,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屬于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級市人社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身份證、戶口簿;

  (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請人填寫的《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

  2.查驗(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章,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

  3.確認(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確認(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上簽署意見,民政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對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制研究確認。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等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二)社會(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及相關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民政部門審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五、資金發放

  (一)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按月發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使用和保障等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手續。

  (二)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和發放情況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或委托區域和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匯總整理。有條件的地級市,可委托市級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本市轄區(含各類開發區、實驗區)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情況的匯總整理。匯總整理后,由民政部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相關材料和《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三)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實行“專賬核算”,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

  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戶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學、服役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由原戶籍地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

  六、資金保障

  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量、養育標準和近年內支出變化規律,科學合理測算當地年度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資金總額,統籌列入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金額后的差額部分,由市、縣通過財政撥款足額安排落實。推進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與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監督管理

  (一)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前,縣級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要簽訂相關協議,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及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養育狀況要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二)地級市民政部門應定期或根據季節情況及時對管轄區的區域和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寄養家庭進行監督和巡查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要適時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的兒童(含家庭寄養兒童)監(看)護、養育、心理和家庭環境等情況深入開展入戶走訪評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進行走訪評估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督促監(看)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與養育責任;對已經納入保障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兒童主任要采取多種方式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變化,每月上門探訪或電話溝通不少于1次。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要求,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家庭寄養兒童養育情況進行走訪評估,并做好記錄歸檔。

  (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實行“分級管理、一人一檔”原則。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立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礎信息數據庫;市、縣級民政部門應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和《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同時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或電子檔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隱私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不得用于宣傳或其他商業用途。各級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本級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紙質檔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表》、《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相關材料復印件;(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養育狀況(含監(看)護、健康、學習、家庭以及周圍環境等情況);(4)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走訪記錄以及相關評估等材料;(5)縣級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簽訂的相關協議。福利機構內孤兒紙質和電子檔案應按照民政部《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等規定執行。沒有設立兒童福利機構的民政部門應參照《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做好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管理工作。

  (四)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服刑、被強制戒毒和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子女,自服刑、被強制戒毒人員解除刑期、解除強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經評估后,具有養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失聯,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經評估后,具有養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監護權被依法恢復資格的,自次月停發。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報銷憑證或未提供地級市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病歷(檢查報告)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五)地級市民政部門要督促和指導縣級民政部門做好信息錄入和更新,對納入保障范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要按照“認定一個,錄入一個”的原則,實施保障的當月將其個人及家庭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對情形發生變化終止保障的,應當及時從系統進行“減員”處理。

  (六)因年齡等原因被取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民政部門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取消發放時,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發給孤兒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七)加強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建設,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八、附則

  本方案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11

  為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20〕25號)、《關于印發<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xx〕77號)和省民生工程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堅持兜底線、救急難,做到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充分發揮臨時救助與其他救助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實現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二、實施內容

  (一)救助對象

  具有本地戶籍或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救助條件的人戶分離的家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急難型救助對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2.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成員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二)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資金救助。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對緊急銜接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緊急實施臨時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發放現金,但應由受領人及2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

  2.實物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或緊急救治等方式。除緊急情況外,采取實物發放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執行。

  3.轉介服務。在實施臨時救助后,仍不能解決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社會幫扶的,及時向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轉介。

  (三)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剛性支出額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10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1.急難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不低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倍。救助對象為個人的一般給予實物救助或提供轉介服務,實物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限。確有必要的,可發放臨時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對象: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視相關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自付費用給予救助,應按照個人自付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10倍;對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應結合教育費用支出情況給予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6倍。

  (四)救助程序

  臨時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的程序實施。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等申請材料。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具體申請、審核、確認程序按照《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xx〕77號)執行。

  (五)備用金制度

  建立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鄉鎮(街道)在緊急情況下,對困難家庭實施救助。臨時救助備用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轉移支付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資金采取按需循環撥付。動用臨時救助備用金實施救助的,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4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協作配合。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會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臨時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民政部門應當嚴格規范開展臨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

  (二)加強資金保障。積極探索多元化的臨時救助資金保障機制,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做到精準救助,突出績效管理,確保臨時救助資金足額安排、及時撥付、規范使用和效益發揮。動員引導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加大對政府臨時救助的補充支持力度。

  (三)加強考核監督。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民政、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臨時救助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臨時救助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12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于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67號),《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xx〕70號)和省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為切實改善和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堅持惠民便民精準管理,堅持政策銜接動態調整,進一步健全幫扶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增進殘疾人福祉,推動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高質量發展。

  二、目標任務

  以加快推進殘疾人共同富裕為目標,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入手,著力解決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困難。做到應補盡補,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建立起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積極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三、主要內容

  (一)補貼范圍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范圍。具有安徽省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四級以上(含四級),納入低保和脫貧人口中的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范圍。具有安徽省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有條件的地方可合理擴大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范圍,生活補貼覆蓋范圍可向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延伸,護理補貼覆蓋范圍可向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延伸。

  (二)補貼標準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為一級、二級殘疾人為每人每月70元,三級、四級殘疾人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

  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殘疾人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提高補貼精準性。鼓勵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提高補貼標準。

  (三)資金籌集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省級通過省以上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對市、縣(區)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區)自行承擔。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省級通過省以上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對32個脫貧縣(市、區)予以傾斜支持,其他由縣(市、區)自行承擔。

  3.綜合多方面因素,2022年殘疾人兩項補貼省級補助資金按照較上年綜合增長不低于10%予以安排。

  4.各地要嚴格落實補貼發放標準,不得低于新制定的省級基礎標準。鼓勵支持各市、縣(市、區)合理擴大補貼對象范圍、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所增加的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承擔。市縣財政部門要健全資金撥付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做好資金兜底保障,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按月打卡發放。

  (四)政策銜接。各市、縣(市、區)要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與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政策的具體銜接,除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及《民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貫徹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民發〔2016〕99號)文件要求以外,納入傷殘撫恤對象范圍且已經享受補貼的,不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到戶籍地以外接受學歷教育的殘疾學生,應視為原戶籍家庭成員,原則上向原戶籍地申領補貼。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按月增發30%的低保金,列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統計范圍。

  (五)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xx〕70號)精神,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將聯合制定安徽省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充分評估殘疾人生活困難程度和長期照護需求,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動態調整機制,使補貼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各市縣補貼標準調整情況應當及時通過政務公開欄、信息平臺、網絡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

  (六)定期復核

  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縣級民政部門、殘聯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和隨機抽查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動態管理,防止重、漏、錯現象發生。定期復核和隨機抽查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自愿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個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殘疾人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要如實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表》、《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殘疾人證及復印件,貧困殘疾人同時提供困難證明及復印件。

  (二)逐級審核

  1.初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申請并對身份、殘疾等級、困難證明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報縣級殘聯審核。

  2.審核。縣(市、區)殘聯自收到初審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相關審核工作,重點對殘疾人證和殘疾等級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匯總表》、《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匯總表》報同級民政部門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

  3.審定。縣級民政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并通過與殘聯、低保等信息系統數據核對。對審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對審核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應逐級退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采取長期公示。對審定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縣級民政部門應在官方網站進行長期公示。公示應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主要公示申請人姓名、享受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不得公開與殘疾人兩項補貼無關的信息。公示中發現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經核實后,按規定取消補貼資格并追回已發補貼資金。

  (三)補貼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月打卡發放。對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縣(市、區)級財政部門將資金盡快按月打卡發放至補貼對象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發放時間為每月25日前。

  (四)跨省通辦。各市縣要根據《關于全面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的通知》(皖民務函〔20xx〕103號)的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審核時限切實履行職責。采取異地代收代辦方式,實行“全程網辦”,統一使用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跨省通辦”申請,簡化補貼申請受理環節,實現“馬上辦、就近辦、一地辦”,進一步提升殘疾人獲得感。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負責對經殘聯審核合格的補貼對象匯總花名冊進行審定,并對補貼對象家庭困難等情況進行審核,做好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殘聯組織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嚴把殘疾等級關,做好相關審核工作。財政部門加強對兩項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二)實行動態管理。各市、縣(區)要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機制,全面運行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建立完善兩項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補貼對象死亡或遷出本省的、困難程度變化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停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后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重度殘疾標準的,及時停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實施。

  (三)強化監督問責。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大對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的督促檢查力度,省級將不定期對各地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督查。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對弄虛作假、工作不負責的,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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