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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崗位職責
在現實社會中,崗位職責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定崗位職責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崗位職責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防治水崗位職責,歡迎閱讀與收藏。
防治水崗位職責1
1、全面負責水害防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
3、負責組織編制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具體落實;
4、負責礦井井下物探初步結論的預審;
5、負責對年度水情水害預報、月度水情水害預報、探放水設計、防治水方案、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礦井防隔水煤(巖)柱留設報告等資料的預審;
6、負責組織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的編制、預審;
7、負責組織編制防治工程專門設計并預審;組織對防治水工程預驗收;
8、負責對探放水成果進行研判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9、負責組織編制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預審;協助總工程師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工作;
10、負責承壓開采專項技術措施及防突水措施的預審;
11、負責監督防治水設施的'完善,負責制定設備、儀器的申購計劃;
12、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確認移交的具體執行;
13、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14、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5、負責完成總工程師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防治水崗位職責2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防治水崗位職責3
1、負責組織本科室專業人員完成本部門所承擔的防治水工作。按照防治水各項技術政策、規程、條例、細則等規定,認真組織科內人員貫徹實施。協調好本科室與其它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積極開展防治水工作。
2、負責制定本科室各分管人員的防治水管理責任制,并督導分管人員嚴格履行管理職責。
3、負責組織編制井上下水文補充勘探設計及防治水工程設計,年度防治水計劃和中長期防治水規劃。
4、組織人員進行地面和井下水文地質調查。對查出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提出具體的處理措施。
5、負責審批地質“三書”、防治水工程設計及措施,落實各項管理規定。
6、具體組織礦井地質報告等防治水基礎資料的修編。負責檢查、督促地測業務,保證防治水基礎資料完整、準確,并按規定時間補充、完善。
7、參加年度、月度水情分析,有針對性提出防治水計劃,督促按計劃實施。
8、協助總工程師組織防治水安全檢查,并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落實整改意見。
防治水崗位職責4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檢查采掘工程質量的`同時,負責檢查礦井地測防治水工程質量,并納入工程質量驗收考核。
3、編制作業規程時,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具備完善的礦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及地質情況;負責落實礦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負責組織審查探、疏放水設計。
4、采掘工程設計時,從開拓布局、采區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礦井防治水管理,盡量避免大量積水的產生,并確保排泄水系統安全、合理、可靠。
5、采掘工作面設計中必須明確采區和工作面回采率及排水路線。
6、負責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與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
防治水崗位職責5
1.采掘工程設計時,從開拓布局、采區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礦井防治水管理,盡量避免大量積水的產生,并確保排泄水系統安全、合理、可靠。
2.采掘工作面設計中,必須有排泄水設計及礦井防治水措施。
3.審查作業規程時,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完善可靠的放排水設施,并檢查落實情況,具備完善的礦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災路線;負責落實礦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負責組織審查探放水、疏放水設計并組織落實實施。
4.負責組織落實分管范圍內與礦井防治水的相關問題和措施。
5.井下采掘生產任務的安排,必須保證不會引起大的水患災害。
6.對有發生礦井水害危險的'區域設計專門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離煤柱。
7.負責安排對臨時水倉的淤泥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
8、負責安排對井下水溝中的淤泥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
9.檢查采掘工程質量的同時,負責檢查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并納入工程質量驗收考核。
防治水崗位職責6
1、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2、督促檢查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業務保安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3、參加編制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
4、組織召開機電設備安裝“防治水”安全工作分析會,研究解決“防治水”中存在的`問題。
5、參與制定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組織實施。
6、對分管范圍內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行為和情況進行追究。
7、在安排組織機電運輸設備時,要優先考慮安全的需要,尤其是“防治水”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發生。
8、參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搶救指揮,防止災情擴大。
9、負責其它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防治水崗位職責7
1、在礦長領導下,對本礦井范圍內的“防治水”技術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負責審定本礦井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安全技措工程及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負責修改完善“防治水”安全技術規定,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對“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補充規程的審批,并監督檢查各級技術人員、干部、員工對“防治水”措施、規程、規定的.學習、貫徹、執行情況。
5、定期組織召開本礦井技術例會和“防治水”例會,定期研究解決“防治水”安全技術問題,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治水”設計、規劃、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對措施中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負責。
6、負責“防治水”安全技術教育和“防治水”技術培訓工作。
7、組織“防治水”技術攻關,解決“防治水”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8、合理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產。
9、對分管范圍內不履行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行為和情況進行追究。
10、按時參加各種“防治水”安全會議,參加“防治水”安全大檢查。
11、協助礦長指揮事故搶救。協助礦長制定搶險救災方案,參加“防治水”事故調查,提出防范措施。
12、負責其它分管業務范圍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防治水崗位職責8
1、在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對防治水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政策和規定,組織全科職工全面完成各項防治水工作任務。
3、組織編制全礦防治水長遠和年、季、月的工作計劃,并付諸實施。
4、組織分析礦井水文情況,掌握礦井涌水動態和變化規律,參加解決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負責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開防治水水會議,定期組織全礦防治水專項檢查。
6、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涌水量觀測工作,并將觀測結果建立涌水量觀測臺帳。
7、組織礦防治水相關方面技術競賽,積極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技術革新,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8、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資料,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防治水崗位職責9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煤礦組織的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5、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探放水隊長負直接責任。
6、調度室主任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7、調度工作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調度工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9、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10
1、在礦長領導下,對本礦井的“防治水”安全工作監督檢查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組織編制近期及長遠“防治水”安全規劃。
4、組織并參加“防治水”安全檢查、各種“防治水”安全活動、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檢查驗收,督促檢查各單位“防治水”安全活動開展情況,對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隱患按“四定”原則進行整改。對上級檢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隱患要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研究,制定措施,落實責任,限期整改。
5、定期組織召開“防治水”安全工作例會和其它安全會,協助礦長研究解決、布置“防治水”安全工作,對“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礦長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6、監督檢查各級干部“防治水”崗位責任制、各工種崗位崗位責任制、業務保安崗位責任制、“防治水”獎罰辦法、施工作業規程以及“防治水”安全宣傳、“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執行情況。
7、掌握“防治水”安全工作動態,總結“防治水”中的經驗教訓,探索“防治水”安全管理辦法,提高“防治水”安全管理水平。
8、對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行為和情況進行追究。
9、參與“防治水”重大安全決策,審查“防治水”重大安全技措工程及“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執行。
10、組織召開“防治水”安全工作總結表彰會,審查“防治水”安全獎勵方案,審批“防治水”安全獎勵基金。
11、參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搶救指揮,防止災情擴大。組織并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對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防治水”重大安全隱患、“防治水”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12、負責其它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防治水崗位職責11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質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技術員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技術處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7、地質技術員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8、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9、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質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質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12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行。
12、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防治水崗位職責13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技術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14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機電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15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地測防治水工作。
2、在水害防治中心領導小組、技術礦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
3、認真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以及集團公司地測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及時組織本單位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4、定期組織有關人員監督檢查地測防治水業務內的設備、設施等,參加業務內工程檢查驗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分析處理業務內存在的各類隱患,為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
5、按時組織科室人員編寫地質“三書”和防治水專項設計、措施等,并按時進行會審、報批、貫徹學習。
6、按時審閱業務范圍內各類記錄和報表,及時報送防治水領導小組和總工程師審簽。
7、加強科室內部日常管理,按時組織科室人員參加公司各項活動;積極引導科室人員運用新技術、使用先進儀器等,不斷提高地測防治水人員業務水平;定期召開科室內部業務工作例會和安全工作例會,嚴防“三違”人員和人身事故。
8、積極接受集團公司各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積極組織業務相關單位整改。
9、按時向防治水領導小組和總工程師匯報地測防治水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反映地測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0、協助領導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并負有主要責任。
11、對產量進尺報表及交換圖填繪工作負責。
12、對測量成果,測量資料的準確性負有主要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16
1、協助礦地測副總工程師搞好質量標準化工作。
2、直接負責對地測科全體人員的組織和領導,積極做好各項地測工作,抓好業務保安。
3、經常深入井下,及時解決礦井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相關技術難題,滿足礦井正常生產的`需要。
4、負責組織實施地測質量標準化工作。
5、學習《礦山資源法》,落實礦井儲量管理制度,抓好礦井儲量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召開本科人員的學習例會,總結經驗教訓,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個人的業務素質。
7、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各種研討會、論證會、學習交流會等,積極推廣新技術和經驗。
8、及時組織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質量標準化工作。
防治水崗位職責17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物探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物探技術員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當班的物探操作過程負責,參與結論分析,對編制的成果報告內容負直接責任。
4、對下井物探前的準備工作負責,對儀器的功能、性能的檢測結果負直接責任。
5、對儀器的日常保養、維護、電池電量充足、儀器的外借、使用負直接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18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19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隊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本專業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4、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5、掘進隊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6、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7、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隊長負直接責任。
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水崗位職責20
⒈對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本著“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的水文地質情況、水害因素,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水措施,切實做好防治水工作。
⒉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⒊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不消除水害隱患,不得從事采掘活動。對有水害威脅的工作地點,按探放水設計要求停掘、停采,并負責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現場施工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及設計進行施工,并詳細記錄施工情況、出水情況等,經有關部門審查確認消除水害隱患后,方可繼續施工。
⒋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的礦井防治水有關內容,確定避水災路線等,并認真貫徹到每個作業人員。
5.負責施工地點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電設備的'安裝、維護、回撤工作。
6.杜絕生產用水的“長流水”和“跑、冒、滴、漏”現象。
7.下山掘進巷道的供水管必須有應急控水閥門,以便管路出現開裂、斷裂時及時關閉。控水閥門的安設密度為大于15。下山每隔150m安裝一組,小于15的下山巷道每隔300m安裝一組。
8.預計最大涌水量大于20m2/h,長度大于200m的下山必須安裝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離迎頭的距離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頭備有與固定管路管徑一致的軟管。工作面必須備有與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備用水泵,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必須大于預計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設備掛牌管理,明確管理維護責任。
9.長期淋水、涌水積水的低洼點必須施工排水硐室,安裝排水設備,不得在巷道內施工永久排水坑,排水硐室(水坑)必須設置明顯警戒標志,防止行人墜入。巷道頂、幫淋水、涌水點必須采取防水措施,采用統一的集水、導水設施,將涌水倒入水溝。
10.設計有排水溝的巷道,必須及時開挖臨時水溝,永久水溝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新開工工程對排水系統可能造成影響的必須預先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破壞的必須在工程結束后恢復原樣。
11.負責施工下山范圍內探測孔涌水的排除工作(排水硐室、迎頭)。
12.區隊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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