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0 08:48:3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完整版)(經典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完整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完整版)(經典15篇)

公司章程(完整版)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經批準,由作為發起人,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注冊名稱

  第4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5條公司住所為:

  第6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8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一元。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7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目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據公司情況,如果股東人公司公司數較少且不經常變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寫明,但這樣以來,每次股東變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18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19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第20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2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3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條股東轉讓公司股份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股東

  第一節公司股東

  第25條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6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其證明力優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證明文件。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權憑證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8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對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30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1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2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電話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6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及登記事宜;

  (四)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7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8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39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0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1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該臨時提案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4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5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6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7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8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49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0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1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情況緊急時,召集人可臨時電話或傳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

  第52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53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4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5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6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57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8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59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0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1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62條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4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5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8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69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4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大會議決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等原因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7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大會。

  第76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7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 。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 。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公司章程(完整版)3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xxx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xxx變更為: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xxx年xx月xx日

  xxx公司

公司章程(完整版)4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章程(完整版)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7

  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具有嚴肅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當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源泉動力就在于此。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嚴格遵守規章,嚴格執行總公司提出的“八條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這處。現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學會認錯,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我想只有走過這個過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漸漸成熟。

  內強素質、外主形象、從內心深處強化思想覺悟。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者學習總、省公司的下發的文件要求,我覺得保持一個良好的態度,作為服務行業,積極的心態,非常重要。每一個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在其職,謀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注意自己的態度,我覺得自己做的還不夠好,堅持對客戶來有迎聲,去有送語,接待客戶時,雙手遞接,面帶笑容,我現在還在強調自己做這些,先做個自我批評。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充實自己,在我們的職業發展道路上會起到關鍵作用。

  在注意時效,態度的同時,要有主動服務的意識,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從不給下一處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這是我工作以來,一直堅持的原則,以后更要堅持做的更好。

  永遠懷抱感恩之心,這一點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何況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領導給予的工作機會,我會無條件執行領導的任何指示;感謝同事們的幫助和支持。

公司章程(完整版)8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9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探討

  對于公司章程性質的學說中,主要有契約說、自治法規說、“行為”要件說、折中說等。其中支持契約說或自治法規說的學者較多,爭論也較大。

  (一)契約說

  契約說為英美法系大部分學者主張,認為公司是許多自愿締結合約的股東、債權人、董事等之間的協議。契約是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表現在公司章程上是規范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盡管契約說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傳統的契約說有較大差別,尤其無法解決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問題:一是章程的多數決與契約協商一致原則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即可,中小股東難有真實意思的表達;二是公司章程約束未簽署章程的股東,包括未參加章程制定和表決的股東及后加入的股東;三是章程的大量強制性規定與契約由任意性規范組成之間的矛盾。根據契約法的一般原理,相對性和意思自治原則在“公司章程契約說”受到了挑戰,將公司章程等同于契約,受契約法原理的支配,必然會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關契約的規定。

  通過格式合同理論來解釋以上難題:從章程條款的反復適用性、不可協商性特征分析,對后加入的股東實際上是一種格式合同,可以通過接受或者拒絕選擇是否成為股東,加入的意思表示說明未簽章的股東認同章程的內容;而三分之二多數表決程序,實際上股東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后的章程修改中采取多數表決權通過的方式,即以約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東及公司其他組成者的權利。這種解釋顯然過分強調契約的正義性,使契約自由原則大打折扣,破壞了民法上的契約理論。

  現代契約制度的'發展,出現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約,突破了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況下,表現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在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時涉及第三人。但是契約的涉他效力僅限于攸關契約當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則未必關乎訂立當事人的利益,“契約說”的缺陷在于“難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東結構變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屬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領域之諸如強制性效力等”。此外,契約說對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釋也過于牽強。

  (二)自治法規說

  自治法規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公司設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條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為規范。其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自治性。自治團體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制定自治協議,以調整自治組織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關系,行使自治權利和實現共同利益。即自治團體自行制定、執行實施。第二,法規性。法規通過設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模式的方式,指引行為,將納入統一的秩序之中,這一點和公司章程通過分配公司組成者的權利義務從而確定了公司內部的行為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內部具有強制約束力,對于公司組成人員來說,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類法規范。

  反對自治法規說者認為該說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與公司法界分的難題;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的自律性規范,生效時間應該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時即公司注冊登記之時,這就會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公司發起設立階段的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不到調整。

  對此,首先應當認識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這并沒有影響自治法規說對“公司自治”理論的作用,任何權利義務都存在邊界,否則權利濫用的后果是任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公司章程訂立所遵循的原則——“不重復規定”原則與“不沖突”原則很好地體現了章程與公司法的銜接,并且必須遵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會出現兩者難以界分的難題。其次,公司章程生效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規”說的學者對此也是有爭議的,一種觀點為“公司成立說”,另一種觀點為“區分對待說”,其中又有區分,一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簽名、蓋章時生效,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自創立大會通過時生效;二則從公司章程內容角度出發,認為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的內容,自簽字蓋章時生效,其他部分則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公司章程區別于公司設立協議,公司設立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規則,效力期間從設立行為開始至設立過程終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著設立協議因履行而終止。這也就是說,公司成立之前并不會出現約束力真空的狀態,而是由公司設立協議對此期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另外,上述反對自治法規說的論據其實是反對“章程生效時間”學說中的“公司成立說”,而并沒有否定自治法規說。

  二、探討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意義

  對公司章程性質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問題,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質確定,如果將章程定性為契約,則公司章程效力即為契約效力,包括對契約自身的效力和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自治法規說則將公司效力分為自治規范本身效力、時間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東權利的淵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質對于股東權的行使與救濟的途徑與方法具有相當的聯系:一是在契約說下,股東應當嚴格依照章程行使權利,因為應遵循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而自治法規說則賦予了股東行使權利的靈活性,股東不僅可以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章程做出修改。二是違反公司章程時,契約說以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來處理,自治法規說則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資格的問題,由于將公司章程認定為多方契約,則公司和股東皆可以提起訴訟;而在侵權之訴中,訴訟主體一般為公司而非股東個人。這是由于自治法規通過內部機制的平衡來對其遭受損害的權利加以糾正與補償,但這并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無法救濟時,中小股東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尋求外部的救濟。而在契約說前提下,“由于法律的一般原則是一項合約,無論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應該依據其簡單的條款來執行,除非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喪失合同履行的基礎”,使得股東在救濟自身權利時必須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

公司章程(完整版)10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完整版)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__________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國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 公司

  國 。

  第四條 __________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__________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__________公司宗旨為:____________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 產品,達到 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__________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設計、制造和銷售 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 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__________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

  第九條 __________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__________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廠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__________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__________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__________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__________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 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 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__________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或中國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__________公司帳簿。查閱時,__________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有權對違犯__________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____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__________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____________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__________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__________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________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__________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章程(完整版)14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經設立股東或發起人全體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內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于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為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于何為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范對內與對外的關系。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文件,應該記錄有關于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并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并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于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于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于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于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于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并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才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范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信息不對稱。信息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信息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借著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著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東憑借信息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范的介入來確保信息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類型為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類型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范的類型為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規范、賦權性規范以及補充性規范。上述三種規范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范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范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范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范和確權性規范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系人方面。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系。此處所說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于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注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于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并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并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于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介入并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

公司章程(完整版)15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 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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