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4-06-28 13:18:4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精華【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章程范本精華【15篇】

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市________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市________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______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______/______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______名,副理事長______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______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國內合資公司章程通用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上述表格適用于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若股東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出資的,可用下列表格:)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臵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ㄊ唬楣竟蓶|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___________(注: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________年(注:可約定,不超過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__________(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注: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____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耍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聲谟璧钠渌殭啵ㄗⅲ汗蓶|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注:三人以上),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______人(注:股東約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草案;

 。┮婪▽Χ、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擔任(注: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九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ㄒ唬┕具B續________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________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ㄈ┕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____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_______________(注: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ㄒ唬┕緺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展痉ǖ囊幎ㄓ枰越馍。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第

 。ㄒ唬╉、第

 。ǘ╉、第

  (四)項、第

 。ㄎ澹╉椧幎ń馍r,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 、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專業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到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出資時間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__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股東簽字(印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確認公司的法人資格,增強企業自我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區xx路xx號。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該公司總經理。

  第五條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入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六條公司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和衛生保護。公司采用各種形式加強員工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七條公司以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品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股東權益為企業宗旨。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業。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本公司股東以及他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二章股東、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第十二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應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銀行帳戶。以實物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公司股本總額%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簽章。

  第十六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要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均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全部轉讓出資額后,其在公司中失去股東地位。

  第十九條股東按其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條股東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法行使表決權;

  2、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并可以優先購買其他股東的出資。

  4、按照出資比例取得紅利。

  5、公司解散時,對公司進行清算,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

  7、在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8、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照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足額繳納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虧損與債務的責任;

  4、在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回已投入到公司的資本;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

  2、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章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公司董事會成員共計xx名,由xx組成。股東代表可兼任公司董事、監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財務資金管理基本制度。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9、擬訂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副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履行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對外文件和內部以董事會名義下發的有關文件;

  4、由董事會授予的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xx﹍擔任,并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經理1名,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將實施情況每季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決定公司員工的處分、辭退或獎懲。

  5、確定公司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獎懲辦法以及公司的工資分配方案。

  6、總經理列席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酒店經營和落實董事會的決議等有關問題?偨浝磙k公會由總經理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酒店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內部的監督檢查機構。

  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股東代表2人為xx﹍,以及職工代表1人。監事會設xx﹍為召集人。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一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5、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資格和責任及義務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八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的資金;

  2、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四十條董事、監事、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公司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應當于每季度末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起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各股東實際的出資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第四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的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章公司勞動、人事、工資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勞動、人事、工資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依法享有獨立的用工自主權。公司全面實行員工勞動合同制,與全體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年,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可續簽。公司建立與員工雙向選擇、競爭上崗、能進能出的用人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條公司員工依法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性統籌保險,其保險實行地方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章公司結算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存在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全體股東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五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變更名稱和住所;

  2、變更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4、法定代表人變更;

  5、公司章程其他條款的變更及章程條款的增減;

  6、國家規定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應當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修改后三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公司其他員工具有約束力,公司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經營管理行為均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范本3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中,此五項內容可自行約定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的重要文件,一路走來也是倍感艱辛,從0到1的過程。許多企業開始重視公司章程,充分利用授權性條款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章程,完善公司章程的內容。但是完善不代表完美,比如有些內容即使寫到公司章程中也是無效規定,而有些內容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也是快律律師在為企業會員進行上門培訓的時候發現企業現存的普遍問題。那么公司章程中企業可自主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2、實務分析:從實務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印章使用、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務。

  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一般要權衡以下因素:

  1)信任與制衡。從權力位階上看,董事長高于總經理,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且存在架空董事會、董事長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長、總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需股東綜合考量。

  2)公司控制權之爭。對公司運營的參與、控制程度,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從實務角度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的構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財務資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當一方股東提名董事長人選,另一方股東推薦總經理人選時,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財務負責人由誰提名,對公司控制力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3)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特征。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經理人時,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當董事長、總經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時(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單),只能由另一方擔任。

  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實務分析:投資有風險,決策須謹慎。對外擔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兩類行為,為還是不為,公司法將其交由股東自行決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來。明確的內容包括:是股東們自行決策,還是授權董事會決策;投資或擔保的單筆以及總額額度限制等問題。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當股東對董事會足夠信任時,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

  此外,擔保決策自治權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股東出資時間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的出資時間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2、實務分析:采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后來采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為后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徹底采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股東按約定時間足額完成出資即可。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此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還有兩層實務價值: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償還公司債務;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增資認繳、分紅依據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實務分析: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并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愿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力,但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傾斜。對此,公司法給出了一個一般規則,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則,改變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從實務角度分析,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可將紅利部分或全部優先向一部分股東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東之間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約定優先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體股東分配……等等,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2)紅利分配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潤。當公司虧損時,不做分配;當公司微利,無法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時,僅能以可分配利潤向該部分股東分配,非紅利部分的資產不得隨意分配。

  3)“優先股”問題。實務中,有的企業會要求按“優先股”概念設計股權結構,即部分股權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實際上,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設計優先股制度,目前國務院層面也僅在開展優先股的試點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許股東對股東會議事規則自行約定,允許公司紅利分配由股東約定,利用這種制度放權,已經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由股東自行設計“優先股”制度了。

  關于增資認繳,一般原則是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增資。股東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此項原則。

  五、股權轉讓的條件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實務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特征,股東間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礎;诖,當股東間轉讓股權時,因不會引入新的股東,故無需其他股東同意;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因會引入新的“陌生”股東,故賦予其他股東優先受讓以排除“陌生”股東進入的權利,但同時又設定此類優先受讓應是“同等條件下”的,以防止轉讓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

  這里意味著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根據實際需要,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甚至簡化到無需征得同意、無需通知;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復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無論怎樣,這種允許股東以事先約定的規則轉讓股權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公司章程范本4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大家知道科技公司章程要怎么寫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提案權。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做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和經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______名,由________擔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5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x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x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xxx、xxx、xxx、xxx五方共同出資,設立xx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x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x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xxx貨幣807.8%

  xxx 貨幣807.8%

  xxx 貨幣201.95%

  xxx 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

公司章程范本6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彶榕鷾蕡绦卸碌膱蟾;

 。ㄋ模⿲彶榕鷾时O事的報告;

 。ㄎ澹⿲彶榕鷾使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彶榕鷾使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ň牛⿲竞喜、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泄蓶|的決定;

 。ǘ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ㄋ模┲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ò耍└鶕偨浝淼奶崦麤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ㄊ┕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并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渌馍⑹掠伞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司章程范本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公司章程范本9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10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ㄒ唬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ǘ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ǘ┯羞x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ㄈ┎殚喒蓶|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罁、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ㄒ唬├U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ㄋ模┳袷毓菊鲁桃幎。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ň牛⿲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镜母苯浝、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呤欠至⑿枰馍⒌模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渌ǘㄊ掠尚枰馍⒌。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1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ㄒ罁䦟嶋H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ㄋ模┮勒辗、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荣徺I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ň牛┢渌麢嗬。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榔渌J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ㄈ艄静辉O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獬龖斢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ㄗⅲ汗蓶|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ㄈ┊敹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ㄎ澹┕菊鲁碳坝嘘P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止蓶|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條約;

 。ㄋ模┰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渌殭。

 。ㄗⅲ汗驹O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ㄒ韵聼o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

  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2、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4、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5、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6、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7、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8、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9、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10、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11、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

  12、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

  13、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ㄊ唬└笨偛冒凑湛偛棉k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偌蓶|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竞喜ⅰ⒎至、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ò耍Q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ň牛┲贫ü矩攧、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ㄆ撸┨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镜母笨偛、財務負責人;

 。ò耍┨嵴埰溉问芡凶庸尽⑷Y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ㄊ唬└笨偛冒凑湛偛棉k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一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ㄒ唬┲鞒直酒髽I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ㄎ澹┬惺箍偛檬跈嗟钠渌殭啵

 。└甭氂善髽I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ㄆ跈z查公司財務;

 。ǘ⿲Χ、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ㄋ模┯袡嘞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一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三金”,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三金”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ㄒ唬┕窘洜I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ǘ┮蚬竞喜⒒蚍至⑿枰馍;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ㄋ模﹫谭C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ㄈ┨幚砼c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ㄎ澹┣謇韨鶛、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

  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13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ㄗⅲ浩髽I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設立時繳付數額一期二期數額期限數額期限

 。ㄗⅲ汗咀再Y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⒓踊蛲七x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ㄋ模┮罁伞⒎ㄒ幒凸菊鲁痰囊幎ǐ@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袡嗖殚喒蓶|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ǹ偨浝,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ㄗⅲ簾o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ㄗⅲ汗蓶|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ǘz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虿豢煽沽κ录率构緹o法繼續經營時;

 。┬嫫飘a。

  第三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ㄗⅲ汗驹O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范本14

  為規范公司組織及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贆z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___________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一條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___________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_______%(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__連任。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連__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______年,連__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______年度的后三個______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______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______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三十二條______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______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____________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______公司有權對違反______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__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__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____________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__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清算委員會對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清算結束后,______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______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______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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