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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與請示的異同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報告與請示的異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 篇1
一、請示與報告的相同點
1.行文方向相同。請示、報告都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行文,都屬于上行文。
2.行文規則相同。請示、報告都是向上級機關行文,不能抄送下級機關。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
3.表達用語相同。請示、報告都要求用具體的事實和確鑿的數據敘述,用語要明確,語氣要得體。
4.公文格式相同。請示、報告都使用上行文格式,《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要求標注簽發人。上報的公文標注簽發人,是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對上級機關負責的重要標志。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公文上報時間又比較緊,則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可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二、請示與報告的不同點
1.行文目的不同。
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指示、批準,需要上級機關審批,重在呈批。報告是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詢問,無需上級機關答復,重在呈報。
2.行文時間不同。
請示必須事前行文,須在上級機關作出明確的指示、答復后方可執行,不允許邊做邊請示,更不能“先斬后奏”。報告一般在事后或者階段工作完成后行文。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事前請示”“事后報告”。
3.內容含量不同。
報告的內容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題性的,內容范圍較廣,如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情況、對問題的認識、獲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具體問題、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過程、取得的成效、今后的打算等,所以相對來說篇幅較長。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篇幅較短。尤其要注意的是,將多個請示事項放在一個請示件中行文,雖然表面看起來比較省事,但事實上,多個不相聯系的事項放在一起請示易造成公文主旨不明,給上級機關的審批和答復造成不便;而且,只要有一個事項因報批程序復雜不能及時答復,其他事項也會被拖延,所以行文中一定要做到一事一請示。
4.寫作重點不同。
請示和報告都需要陳述情況,但是,報告的重點在于匯報情況,且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請示中所陳述的情況只是作為請示緣由,篇幅宜小,重點應放在請示事項上。為了有利于上級機關盡快了解情況、作出批復,請示的內容應集中在一個問題或一個方面的某項工作上,做到陳述情況簡明,請示事項明確。
5.結尾用語不同。
請示常用“妥否,請批示”“請批準”“請批復”之類的結尾語。報告因為不需要批復,一般用“專此報告”“特此報告”等結尾語。有的報告在陳述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之后,還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此時其結尾語可用“請審閱”,但不應當用“請審示”。
6.附注要求不同。
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標注聯系人姓名和電話,主要是便于上級機關在審批請示事項時向來文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或者要求補充相關材料。所以,標注聯系人姓名和電話是對請示的特別要求,對報告來說則沒有此要求。
7.主送對象不同。
原則上,請示只能主送一個直接上級機關,不能多頭、多級主送。這樣規定一來可以防止因多頭批示的內容口徑不一導致難以執行,二來可以防止因上級機關互相推諉而影響辦文效率和質量。即使是受雙重領導的機關上報請示,也應根據內容分別寫明主送、抄送機關,以分清承辦責任,主送機關將負責答復。報告有時可多頭主送,比如情況緊急需要上級機關盡快了解時。
8.處理方式不同。
請示屬于辦件,受文機關必須及時處理,限期批示,明確答復;對于不適合直接作出批示的請示件,可以指示下級機關重新修改后再上報;對不予批準的請示件,上級機關亦可用便函等方式答復。報告屬于閱件,受文機關一般不作答復。所以,如果把請示誤寫成報告,就可能因處理方式不同而誤時誤事。
三、請示與報告混用的原因
1.語體原因。在日常工作中,凡需要上級解決問題,通常習慣說“打個報告”,很少有人說“寫個請示”。這實際上是一個涉及語言學層面的問題。根據語體特點,詞可以分為通用詞和專用詞,口頭語詞和書面語詞。“請示”作為通用詞是一個動詞,而作為公文中的一個文種則是一個名詞。前者是日常用語,后者是一種專門用語,二者在不同語體中各有所指。“報告”在通用詞和專用詞中具有一致性,既可作動詞,也可作名詞。正因為如此,口語上通常可以說“打報告”,卻不能說“打請示”,而轉換成專用詞、書面語時,則可以是“寫報告”(如匯報工作),也可以是“寫請示”(如請求指示)。這種語體功能的不平衡,是造成請示和報告混用的深層次原因。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準確理解領導口頭上所說的“打個報告”的真實意圖。
2.歷史原因。在1951年9月29日政務院發布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中還沒有請示文種,只有報告文種,并且該暫行辦法規定,向上級陳述或請示事項要用報告。報告情況是報告,請示問題也是報告。“打個報告來”的口頭禪就是從那個時候流行起來的。1957年10月國務院秘書廳的《關于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將請示從報告中分離出來,指出,“報告和請示必須分開使用,報告中不能寫請示事項,但請示中可以反映情況,陳述意見,說明理由,以便于上級處理”。可惜這個意見稿沒有得到有效貫徹。1981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雖然將請示與報告分開了,并規定了各自的適用范圍,但是兩者被歸在一個類別中,直到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才將報告和請示區分為兩類文種。由于受到之前請示與報告混同使用的.習慣影響,實踐中往往因襲舊弊,該用請示時習慣于“打報告”,擬寫報告時夾帶請示事項,甚至出現“兩者兼顧”的“請示報告”。
3.現實原因。一些論者認為,請示中只能寫請示原因和請示根據,提出請求事項,不能陳述情況;報告中只能陳述情況,匯報工作,不能提出措施意見。囿于這種認識,一些人在向上級機關匯報情況、提出工作打算時,不知該用請示還是報告,于是干脆用請示報告。這是造成請示報告混用的現實原因之一。實踐中,一些工作報告會在重點陳述工作情況之后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對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見,而一些情況報告會在最后部分提出措施和意見。但是,如果報告中涉及需上級機關解決的問題或批準的事項,就應該以請示另行上報,在報告中則可用“上述事項另行專題請示”等來反映。請示中所陳述的情況是作為請求事項的理由提出來的,有時為了寫明請示緣由,陳述情況所占的篇幅可能較大,這時不妨將陳述情況作為請示的附件來處理。此外,有的機關對公文把關不嚴,對來文不加初審,對夾帶請示事項的報告也給予批復而不是退回,使得下級機關誤以為行文沒有問題。這也是造成請示與報告混用的現實原因之一。其實,對于一些報告,比如突發事件報告、考察報告等,上級機關若有批示,可以用督辦件等方式處理,而不應該用批復來答復。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 篇2
相同點:①兩者都屬上行文。
②為督促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對行文負全責,上報的報告、請示首頁須注明簽發人。
③通常情況下,報告和請示的標題可省略發文機關。相異點:
①性質和行文目的不同,報告是呈閱性公文,其行文目的在于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答復詢問等,屬于陳述性公文,故不要求上級機關回復;而請示是呈批性公文,其行文目的在于請求指示或審核批準,需要上級機關給予答復。
②上級機關處理原則不同,對待報告上級機關只在認為有必要時才予批復,而對請示上級機關不管同意與否均應批復。
③篇幅容量不同,對報告雖也提倡一文一事,但像綜合報告等顯然多為一文數事,篇幅較長;對請示則嚴格要求一事一請,內容單一、篇幅相對較短小。
④行文時間不同,報告在事前、事中、事后均可行文;而請示必須事前行文,不能先斬后奏。
報告與請示的寫作
一、報告的寫作
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
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一)報告的類別
1、呈報報告
這是直接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的報告。根據具體內容和性質又可分綜合報告與專題報告兩種。 ①綜合報告是向上級匯報本單位本部門一個時期內全面工作或幾個方面工作的綜合情況,往往有一文數事的特點。例:《關于××市九五規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②專題報告是向上級匯報某項工作、某個問題或某一方面情況的報告,往往有一事一報、迅速及時的特點。
例:《關于元旦春節市場安排情況的報告》。
2、呈轉報告
這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并請求將該報告批轉有關部門或地區執行的報告。例:林業部《關
于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告》。
3、回復報告
這是用于答復上級的詢問或匯報所交辦事情辦理結果的報告。答復報告往往是對一些重大事項的答復,對一般性
事項用函作答即可。例:××市民政局《關于xx情況的`報告》是“八?一”建軍節前開展專項活動的回復性報告。
(二)報告的寫法
1、標題
報告標題通常由事由和文種組成。
2、主送機關
報告主送機關應是發文機關的直屬上級機關。
3、正文
正文由報告緣由、報告事項、報告尾語三部分組成。報告緣由主要交待報告的起因、理由或注明目的、意義等,是正文的開頭;報告事項即正文的主體內容,如基本情況、措施與辦法、成效與問題或者是經驗與教訓、意見與建議、打算與設想等;報告尾語根據類別而定,呈報性報告往往以“特此報告”或“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指正”等語作結。呈轉性報告則會提出“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的要求。
4、落款
正文結束,在右下方署名署時并蓋公章。
二、請示的寫作
請示適用于向上級請求指示、批準。
(一)請示的類別
1、請求指示
如對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指示等不甚理解;對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或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依據原先規定難以處理;平行機關間對某一工作發生意見分歧無法統一,需要向同一上級機關請示作出裁決等等,這些都屬于請求上級指示的政策性請示。例《關于確定××市高校行政級別的請示》。
2、請求審批
對涉及經濟、編制、物資、人事等下級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不能決定或解決的;對本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統一規定執行需變通處理的,這些都屬于請求上級審批的工作性請示。例:《關于××建設項目需用資金的請示》。
(二)請示的寫法
1、標題
請示標題通常由事由和文種兩部分組成。
2、主送機關
應是發文機關的直屬上級機關,且只能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請示。如是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請示,應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
應根據隸屬關系逐級請示,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同時抄送被超過的上級機關。
3、正文
請示正文一般由請示起因、請示事項和請示尾語三部分構成。請示起因一般先說明行文的目的、依據,強調請示的必要性,為請示事項的提出作好必要鋪墊;請示事項是請示的核心內容,要求明確、具體地指出,并做到既符合政策、法規,又具有建設性、可行性;請示尾語一般有“特此請示,望于批復”,“以上請示請批準”等慣用語。
4、落款
正文結束,在右下方署名署時并蓋公章。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 篇3
請示和報告都是上行公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實際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兩類文種。?
一是行文目的、用途不同。這是兩類文種最基本的區別。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批準、指示,需要上級審批,重在呈請;報告是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詢問,一般不需上級答復,重在呈報。?
二是呈量時間不同。請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斬后奏”;報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這正如平常工作中所說的“事前要請示,事后要報告”。?
三是主送機關不同。請示一般只主送一個直接上級機關。不宜多頭、多級主送,以免因責任不明、或者互相推諉影響到辦文效率和質量。即是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單位上報請示,也應根據內容分別寫明主送、抄送機關,以根據主次分清承辦責任,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請示的問題。而報告有時可多級多頭主送,如情況緊急需要上級領導機關盡快知道的災情、疫情等等。
四是受文機關處理方式不同。請示均屬承辦件,收文機關必須及時處理,明確作答,限期批復;報告多屬閱知件,除需批轉的建議報告外,收文機關對其它報告都不可作答復。如果把請示誤寫為報告,就可能因不同處理方式而誤時誤事。?
五是涉及內容不同。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指示,凡是下級機關、單位無權處理、無力解決以及按規定應經上級機關批準認定的問題,均可寫為請示。由此可將請示分為請求指示的'請示、請求批準的請示和請求批轉的請示等三類。其中第一類多涉及法規政策上、認識上的問題,第二類多涉及人事、財務、機構等等方面的具體事項。而報告按其內容可分為向上級匯報工作的工作報告、反映情況的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的建議報告、答復上級詢問的答復報告、報送文件、材料或物品的報送報告。?
六是寫作重點不同。請示和報告雖然都要陳述、匯報情況,但報告的重點就在匯報工作情況,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而請示中陳述情況只是作為請示原因,即使反映情況所占篇幅再大,其重點仍在請示事項。?
請示例文 ·請示報告怎么寫 ·請示與報告的區別
七是文面結構形式不同。請示多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或總分條文式結構,篇幅一般較短。報告常用總分條文式、分部式或貫通式(多段式)結構,篇幅一般較長。?
正因為有上述區別,絕不能把請示誤用為報告,也不能寫為請示報告。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 篇4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點:報告與請示的區別
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詢問所用的一個文種。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從行文方向上看,這兩個文種都是上行公文,撰寫中都要注意陳詞懇切,語氣謙恭,有近似的一面。但它們又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所擔負的任務、使命不同。請示要求批復,報告一般不做批復。
第二,使用時間不同。請示要事前行文,一般情況下不得“先斬后奏”;報告通常是在事后或事情進行中行文。
第三,內容繁簡不同。請示的公文一般應一文一事,而報告中綜合性報告,內容往往涉及到許多方面。
目前,一些地區和部門在報告和請示的使用上把握的不夠準確,常常把請示寫成報告,或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有的標題就寫成“請示報告”,類似這類現象,必須予以糾正。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點:報告的一般寫法
常用的報告大體有4種,即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答復性報告,報送文件、物件的報告。答復性報告要有針對性地回答來文中提出的問題,文字力求簡要;報送文件、物件的報告把所報送文件、物件的名稱、數量寫清楚就可以了。這里重點介紹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的寫法。
(一)綜合報告
綜合報告的內容較多,寫法上一般要注意三點:第一,要概括說明有關工作和活動的動態;第二,要點明工作或活動中發生的問題和傾向;第三,提出解決辦法。一般情況下,綜合報告要說明的工作項目較多,撰寫時要注意突出重點,有調查,有分析,決不能面面俱到,堆砌材料。
(二)專題報告
專題報告主要有兩種:情況報告和工作報告。情況報告,以反映經濟社會動態、傾向以及工作中正反兩方面的情況為主。反映情況要講清事情的來龍去脈,防止問題交待不清;講問題要揭示事物的'本質,避免被表象迷惑。工作報告,也要匯報工作情況和問題,但以提出改進的意見和措施為主。在寫法上,開頭要集中寫情況和問題,然后以主要篇幅陳述工作意見或建議,這部分要力求從實際出發,符合政策精神,使之用得上,行得通。
報告與請示的異同點:請示的一般寫法
(一)請示的原則
需要請示的情況大體包括:1、對上級的方針政策有不了解的問題;2、工作中新近發生比較重大的、本單位一時沒有把握處理的問題;3、本地區、本部門因情況特殊難執行統一規定,需要變通處理的問題;4、開展某項工作遇到的人力、物力、財力方面難以解決的問題等。這里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第一,要避免事前不請示,事后不報告的情況;第二,不能事無巨細都向上級請示。
(二)請示的一般寫法
撰寫請示,首先必須嚴格遵守行文規則,如:一般不得越級請示;請示必須是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情外,不得直接送領導本人;等等。其次,正文一般應包括兩部分,一是請示的緣由,即請示的根據。這一部分陳述的情況要真實,理由要充分。二是請示事項,即請求指示、批準的項目。提出請求的事項要注意集中明確、切實可行,要考慮必要性,又要考慮可能性;既要考慮本地區、本部門的需要,又要照顧到全局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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