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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性年金實施方案
企業為什么要創立激勵性年金,年金的概念和方案又是怎么樣的?
激勵性年金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社部令第20號)和山西省的有關法規,為增強本企業凝聚力,建立長期有效的激勵機制,穩定職工隊伍,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職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基礎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則,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延續和發展。
第三條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業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待遇,減少職工的后顧之憂,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利益,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凝結力,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 企業年金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管理方式。
(一)統一領導。由公司企業年金管理理事會(下稱理事會)決定企業年金的政策制度、確定計提比例等;
(二)集中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由理事會按規定程序選擇有資質×××××的年金管理機構進行集中管理;
(三)專戶儲存。企業年金基金按有關政策的規定程序委托×××××金融機構進行托管,與其他資金分戶管理;
(四)專款專用。企業年金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六條 按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與本公司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冊正式職工均列入實施范圍。
第三章 企業年金的籌集
第七條 企業年金由企業和職工按理事會規定的比例共同出資籌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
第八條 由公司承擔的'年金費用在國家規定的經營成本中列支,年繳費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繳費比例由理事會根據公司每年經營情況確定。
第四章 繳 費
第九條 個人繳費部分由公司將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計提,從本人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個人繳費部分全部納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計算公式如下:個人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基數×2%
第十條當年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部分的計算公式為:
第五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單位繳費劃入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
第十二條 根據理事會的有關規定,職工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由理事會選擇的賬戶管理人為職工建立并管理。職工個人和本
公司繳納的年金分別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
第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每年按凈收益率劃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其中個人繳納部分和公司繳納部分分別計算。
第六章 企業年金支付與轉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結清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并撤銷帳戶。企業年金按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五條 職工工亡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年金儲存額可以繼承,并撤銷帳戶。
職工因工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職工非因工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單位繳納部分年金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按比例支付。
第十六條 職工與公司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新就業單位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個人賬戶資金封存,出國定居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
當職工要求轉移、出國人員要求支付、封存人員達到退休年齡而發生企業年金支付時,其個人繳納部分全額轉移或支付,公司繳納部分按以下比例轉移或支付:
(1) 在公司工作不滿10年的不予支付;
(2) 在公司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支付50%;
(3) 在公司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支付100%;
(4) 職工因工致殘,傷殘等級為1-10級的支付100%。 第十八條 在合同期內,因辭職、違法違紀及違反勞動合同等行為被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離開的,取消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全額轉出,公司繳費部分劃入企業賬戶。
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年金基金采取市場化運營。為確保基金的安全,并獲得較好的運營收益,公司企業年金委托企業年金理事會管理。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企業年金理事會為企業年金受托人,受托公司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公司的企業年金事務外,不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設辦事機構,其職責:
(1) 掌握基金的收支情況;
(2) 掌握銀行的資金狀況;
(3) 掌握投資機構的投資組合及收益情況;
(4) 掌握政策的動向;
(5) 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
(6) 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7)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托人。
第二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將隨國家和本公司有關企業年金政策的調整而進行適當修改、補充。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本公司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本辦法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公司企業年金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X年X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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