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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養犬管理的方案范文
一、實施范圍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市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具體范圍是合圍以內的區域。市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各區(管委會)在區域劃定上要具體化,明確界線,要以路名、巷名等名稱劃定范圍,區域劃定后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并通告。
二、目標任務
通過廣泛宣傳,使市民群眾了解《暫行辦法》的規定,尤其要使養犬市民人人皆知,并遵守養犬新規定。通過集中開展養犬管理工作,摸清市區犬只數量,并逐犬登記建檔。
重點管理區養犬登記、領證、建檔率達98%以上;登記領證犬狂犬免疫率達100%;拴(圈)養率達98%以上;單位大型、烈性犬拴(圈)養率達100%;無證犬收繳率達95%以上;野犬、無主流浪犬收容率達99%以上;狂犬撲殺率達100%。
一般管理區養犬登記、領證、建檔率達90%以上;登記領證犬狂犬免疫率達100%,拴(圈)養率達90%以上;大型、烈性犬拴(圈)養率達98%以上;無證犬收繳率達85%以上;野犬、無主流浪犬收容率達95%;狂犬撲殺率達100%。
禁止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犬只進入市場、機關、學校、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醫療機構、賓館、飯店、車站候車室、金融經營場所、文化體育場館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基本杜絕城鎮廣場、公園、主次干道等公共場所遛犬現象,杜絕犬只擾民、傷人、致人狂犬病死亡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工作步驟
1、準備工作階段(5月25日至6月10日)。確定重點管理區禁養犬種,并向社會公布;做好宣傳發動所需各種材料及辦證、免疫點的選址等準備工作;做好養犬管理電子信息系統籌建、電子芯片生產企業認定以及電子信息采集和培訓工作;籌建犬只留檢所,組建犬管專業隊伍,購置必要的犬管裝備,捕犬車輛、工具由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下發;完成本轄區的養犬數量及從事養殖、銷售犬只情況等相關行業的基礎調查工作;各街辦(鄉鎮)指導協調社區(村)做好犬只的登記準備工作和遵守遛犬時間。
2、宣傳發動階段(6月11日至6月20日)。各區政府(管委會)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動員會,組織各類新聞媒體全方位向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宣傳《暫行辦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明確各相關部門嚴格養犬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在通告重點管理區禁養犬標準及犬種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宣傳櫥窗、橫幅、黑板報等形式進行宣傳。同時,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下發《致市區居民一封信》,引導市民依法、科學、文明、健康養犬。各區政府(管委會)養犬管理辦公室組織培訓犬管專業隊伍和貫徹《暫行辦法》的宣傳人員,將《養犬申請登記表》通過社區(村)發放給養犬居民,由養犬居民填寫并報公安部門和農委(畜牧獸醫)部門審核。
3、集中申領、登記發證階段(6月21日至7月20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集中辦證。為了方便群眾,各區(管委會)原則上設立2至3個“一站式”辦證點,合理分布在轄區的范圍內(集中辦證結束后,每個區設立一個芯片注射點),已批準符合養犬條件的犬只,由犬主攜帶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到所在地辦證點交費辦證。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轄區實際,確定集中辦證點的數量和地點及辦證范圍,并自行向轄區群眾公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集中辦證工作。
4、集中執法整治階段(7月21日至8月20日)。集中辦證結束后,各區政府(管委會)要組織公安、城管、農委、工商、衛生等部門在轄區范圍內進行集中執法整治,嚴厲查處違法養犬,捕捉無證犬,收容被遺棄犬、野犬,查處非法犬只經營行為和取締非法犬只經營場所。
5、檢查驗收階段(8月21日至9月30日)。集中養犬管理工作結束時,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力量進行抽查評估,凡調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礎數據不清,發證率、免疫率、圈(拴)養率、收繳率不達標的,視為養犬管理工作不合格,予以通報并重新組織實施。對養犬管理工作組織領導有力、措施落實到位的地區和單位進行表彰。同時,建立市區養犬長效管理機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成立市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區養犬管理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區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部署、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協調實施工作。養犬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匯總情況、分析動向、信息報道等養犬日常管理工作。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參照市里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2、認真履行職責。各級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暫行辦法》規定,積極開展相應的養犬管理工作。公安部門具體負責設立犬只留檢所,處理因違反本辦法被收容的犬只和無主犬、流浪犬,依法查處因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治安案件。農委(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和防疫登記,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等。市容與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占用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處理無證養犬、違法攜帶犬只外出等行為。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衛生防疫和養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市、區各相關部門財政預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并督促街辦(鄉鎮)、社區(村)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有關工作。
3、嚴格規范管理。養犬管理工作要堅持依法、規范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批關,加大辦證力度,落實管理措施。對個人和單位飼養的犬種要嚴格標準,從嚴審批。集中登記辦證期間,原則上采取先重點管理區,后一般管理區,并抽調足夠的人力,確保工作有序進行。要采取多種途徑,嚴格控制群眾養犬數量,減少狂犬病傳播途徑,減少犬只傷人、擾民事件的發生。積極推行養犬申報制度、拴養制度。凡養犬戶未主動申報領證、免疫或放養犬只主動傷人,犬主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實行服務承諾制度,積極開展上門服務,努力方便群眾。加強社會監督,公安、城管、農委、工商、衛生等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要做好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報告和信息反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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