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公開信原文

時間:2024-10-30 06:25:42 公開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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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晨報公開信原文

  昨日有媒體報道《甘肅記者涉敲詐勒索被捕 報社:警方或“釣魚執法”》,文中提及:28日晚,蘭州晨報負責人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就在記者張永生被批捕的當日,該報撰寫了《致武威市涼州區委政法委的 一封公開信》,闡述報社了解到的情況,并表示,案情存在諸多疑點,當地公安或“釣魚執法”。

  以下是中國人才網的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公開信內容原文:

  武威市涼州區委政法委:

  蘭州晨報新聞調查部記者張永生因“涉嫌敲詐勒索”,1月25日被涼州區檢察院批捕。此前,1月7日下午,涼州區刑警隊以涉嫌嫖娼拘留張永生,并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處罰;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詐勒索刑事拘留。

  張永生于2000年5月份應聘到蘭州晨報社工作至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和從業資格證。

  事發后,我報態度很明確:不干涉涼州區公安局的正常辦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配合涼州區辦案民警的調查工作。現在,為了讓這一案件公開、透明、公正進行,就我報掌握的一些情況,謹向您處和社會各界公開并請重視。

  一、事發經過

  1月7日15時40分許,武威市浙江大廈附近進行消防演練,點火后因處置不當引發火災。經微信微博傳播,此消息迅速擴散。16時許,張永生和妻子分手,駕車從家里出發,將隨行的孩子安頓到朋友家中離去。是否前往現場采訪,至今無從核實。

  16時40分許,蘭州晨報獲知該消息后立即聯系張永生,想讓他核實火災情況并予以采訪,但電話無人接聽,一直到當日18時許,電話仍處于無人接聽的狀態。

  據家屬反映,火災發生后,張永生接到當地宣傳部門某人的短信通知,明確告知張永生當地相關領導要求不得采訪刊發火災新聞報道。

  由于擔心張永生在采訪中出事,1月8日晚20時分許,蘭州晨報派出工作人員連夜趕往武威了解情況。

  8日晚8時14分,家屬接到刑警隊工作人員通知:張永生涉嫌違法被扣在武威市涼州區刑警隊,但并未告知家屬涉及何罪,只要求家屬前來把車開走。

  當晚23時20分許,蘭州晨報工作人員抵達涼州區公安局刑警隊辦公所在地。經了解,得知張永生確實被扣此處,刑警隊工作人員稱該事件已向家屬通報。

  1月9日中午,家屬接到警方通知,讓家屬前往刑警隊開走張永生的車輛,拿走該記者隨身攜帶的錢包、現金、腰帶等物品。當天下午又接到警方通知:張永生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5天,并被帶往拘留所。家屬隨即趕往拘留所,要求見人,隨后被告知13日早上9點30分放人,不允許看望。

  1月13日,家屬前去拘留所接人,被告知算錯日子了, 14日放人。

  1月14日九點多,家屬前去接人,被告知張永生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

  1月14日早上,涼州區刑警隊副隊長李小云、張斌德前來我報調查張永生的基本情況并核實四件他們認為的負面新聞的線索獲取及稿件刊發情況,報社安排專人予以回答并出具了書面報告。

  他們具體調查的稿件分別是:一、2009年武威未成年人賣血事件;二、武威民警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假戶口事件;三、武威一鄉干部自殺身亡事件;四、武南鎮鄉村干部喝酒身亡一事。

  就張永生緣何被刑拘,涼州區刑警隊副隊長李小云給報社的回復是:張永生在某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了現行。

  1月25日,張永生因“涉嫌敲詐勒索”被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批捕。

  二、諸多疑點

  案發后,我報態度很明確:不干涉涼州區公安局的正常辦案,尊重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并配合涼州區辦案民警的調查工作。現在,為了讓這一案件公開、透明、公正進行,就我報掌握的一些情況,謹向您處反映并請重視。

  1、案發前,張永生因“負面報道”曾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案發之前,張永生在當地從事正常的新聞報道,但其報道內容,被當地有關部門視為“負面報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撓和威脅。據張永生自己講,涼州區公安局主要負責人曾致電張永生,要求其刪除網上的有關涼州區原副區長受賄被公開審判的報道,張永生明確回答自己做不到(其實記者也無法做到);后來因刊發《兒子涉案被拘留父母“想不開”自殺身亡》一文,同樣接到涼州區公安局主要負責人要求不要刊發稿件的電話,遭到拒絕之后,該負責人在電話中威脅張永生:小伙子,你是武威人,你這樣做,你等著。據了解,阻礙正常新聞報道,威脅記者不要發稿,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人員有市、區、鄉(鎮)的領導干部。

  1月7日早上,張永生和我報新聞調查部記者曹勇聊天,在聊天記錄中,張不止一次感嘆:自己被“武威公安盯上了”、“就希望我們報道政府的業績,什么案子呀一篇社會新聞都不讓發”、“宣傳部門恨不得把我趕出武威”等等內容。

  2、官方公布被拘原因,多個版本說法不一。警方是否存在“釣魚執法”?從上述情況來看,1月7日下午,涼州區公安局刑警隊以涉嫌嫖娼拘留張永生,并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處罰。1月14日,又以涉嫌敲詐勒索刑事拘留至今。

  張永生從涉嫌嫖娼到“涉嫌敲詐勒索政府和個人”,此事經網絡媒體報道之后,引起軒然大波,給本報帶來極大的影響。我們尊重當地公安民警辦案的正常程序,但涼州區公安局辦案民警接受外地媒體采訪,通報相關情況,而根據已經公開的情況來看,卻前后矛盾,讓人非常懷疑當地公安辦案的嚴肅性和辦案程序問題:

  警方1月14日給蘭州晨報通報說,張是在洗浴城涉嫌嫖娼被抓的;當地宣傳部門給省上有關部門匯報時說,張是警方在辦案過程中發現違法線索被抓的,主要違法事實是:“利用記者的特殊身份,借輿論監督之名,以報道熱點敏感事件或掌握的新聞線索為要挾,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武威日報在1月19日的通報中說,張說自己是當地警方在治安大清查中因違法被抓的;據家屬轉述辯護律師的說法,張說自己是在西關大街上被抓的。被抓的原因如此之多,究竟哪一個才是真的、準確的?其中警方是否存在“釣魚執法”?

  3、律師行使正當會見權,要求會見當事人卻屢次遭到警方拒絕最終艱難會面,而偵查期間本不應安排家屬與嫌疑人會面,辦案機關卻安排家屬與嫌疑人會面。1月20日,家屬委托的兩名律師從蘭州前往武威,了解該案的相關情況,要求會見當事人。1月20日下午,張永生的兩位律師持律師證、委托函、律師事務所所函向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局看守所提出會見請求,看守所值班人員一聽張永生的名字立即警覺起來,明確告知律師不能會見,律師向其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說明此類案件會見沒有前置審批程序。值班人員不聽宣讀,告知律師辦案單位有函,會見張永生必須經過辦案單位涼州區公安局同意。律師又趕赴辦案單位涼州區公安局,向刑警隊反映看守所不允許會見的情況,尋問會見須經辦案單位批準的法律依據。刑警隊辦案警察告訴律師,他們沒有向看守所發過函,也沒有口頭提過此項要求,讓律師再找看守所。兩位律師再次返回看守所,告訴值班人員辦案單位的答復。但值班人員還是以必須經辦案單位批準方可會見為由拒絕。當日下午,律師以違反《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為由,向涼州區人民檢察院控訴申告部門反映遭遇。區檢察院要求律師當場寫了書面控告書,并向分管檢察長匯報。

  1月21日,兩位律師接到涼州區檢察院的電話,表示已責成看守所依法安排會見,讓律師直接去會見當事人,但當律師再次來到看守所時,值班人員仍拒絕安排會見,讓找所長。所長同意會見,但告知只能安排到22日上午10時30分。

  幾經周折,1月22日上午11時,辯護律師終于見到了被拘押的記者張永生,會見的時間不到一個小時。

  律師行使正當會見權,要求會見當事人卻屢次遭到警方拒絕最終艱難會面,而偵查期間本不應安排家屬與嫌疑人會面,辦案機關卻安排了家屬與嫌疑人在看守所會面。1月25日張永生的妻子霍女士在4、5名辦案民警的陪同下,被安排在看守所與張永生會面。

  4、嫌疑人蹊蹺提出更換律師的申請。1月25日上午9時許,張永生的妻子霍女士接到刑警隊辦案民警的電話,電話通知她到刑警隊來一下。

  張的妻子接到電話之后,在其他人的陪同下來到了刑警隊。讓她意外的是,辦案人員拿出了一份有張永生親筆書寫的更換律師的申請。

  “好好的,怎么突然提出換律師?”霍女士滿腦子疑問,但她心里很快清楚了:“這肯定不是張永生的主意。”

  霍女士的理由是,她回家后仔細分析張永生的筆跡后發現,申請書中一個字的筆畫有問題,其中一個關鍵位置的字上有vx(違心)字樣的暗示。因為在此之前,有知情人士透露,張永生在一份非常重要的筆錄上也留下了同樣的暗示。

  拿到申請書之后,辦案民警突然提出可以讓她見張永生,辦案民警稱說:按照程序這是不允許的,但考慮到你們孩子還小,你也想見他,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我們安排一下,你回去等我電話。14時30分,霍女士接到電話,讓她過去會見張永生。

  當天下午,霍女士在4、5名辦案民警的陪同下,在看守所見到了張永生。張永生告訴她:不要在媒體、微博、微信再發一個字的新聞,他們整人的辦法多得很,我快受不了了。就更換律師的申請,霍女士對張永生說,已經簽了合同,交了錢,再說家里也沒錢了,怎么辦?張永生說,不換就不換了吧。見面結束后,霍女士走出會見室,隨行的辦案民警并沒有一同出來,霍女士聽到“呵責的聲音”。

  隨后,一名民警追出來喊住她:“你回來,他(張永生)的話還沒有說完呢。”

  霍女士只好返回會見室,看到張永生垂頭坐在一旁,對她說:“律師換了就換了吧,不行就把劉某換上吧。”

  警察問她:“武威有個叫劉某的律師你認識吧?”

  霍女士說,聽張永生剛說過,但不認識。

  辦案民警隨即問她,你給蘭州的律師交錢了沒有?到底交了多少錢?他們給你們承諾了什么?當他們得知霍女士已經交錢,其中有位警察講,只要你把律師換了,我們讓劉律師協調把錢要回來。

  5、敲詐勒索是否成立?對送財物以阻止正當新聞報道的相關領導干部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為何不追究?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據涼州區公安局向蘭州晨報了解有關張永生所報道的幾篇新聞,以及從張永生親屬會見時了解的情況看,都是報道在前,收受當事人煙、酒和現金在后,不存在張永生以所謂“負面新聞”為把柄,“強行索要”涉事人給財物的情況,都是涉事人強行塞錢送酒送煙,目的就是要求張永生撤銷已發表的新聞或阻止張永生跟綜報道。這是否所謂的敲詐勒索行為?況且,打電話要求不采訪、不報道、撤銷已報道新聞的人員有名有姓,上有當地市政府、宣傳部官員,涼州區委宣傳部、公安局負責人以及涉事鄉(鎮)主要領導。如果張永生被動接受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或敲詐勒索,那么給送財物以阻止正當新聞報道的相關領導干部也構成行賄,也應當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涼州區公安局主要負責人幾次三番阻止甚至威脅記者正常新聞采訪報道的行為是否在濫用職權?理應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

  三、具體請求

  1、此案涉及涼州區公安局主要領導及個別干警,建議涼州區公安局應當主動回避。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嚴守新聞紀律,在尊重新聞事實的基礎上,公正客觀地進行報道,是我報對每一名記者的要求。我報也向社會公布了監督舉報電話,但多年來,我報從未接到武威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張永生個人的投訴和舉報,突然出現的情況,極為不正常。

  本報根據掌握的情況發現,警方調查的這些所謂涉嫌敲詐政府和個人的報道大都和當地警方有直接或者間接的關系。鑒于此,結合案發前的種種異常,我們認為,此案由涼州區民警辦理,有違程序公正,涼州區警方應當主動回避。由有利害關系的涼州區公安局偵辦此案,所取證據不應作為定案證據。

  2、及時公布案情以正視聽。

  目前,有關我報記者張永生在武威涉嫌違法的具體情況仍然不明,當地司法部門正在調查之中。但經媒體關注之后,各種說法和質疑紛沓而至,報社遲遲無法向公眾說明,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我們希望執法部門及時、公開、公正處理此案,以正視聽。

  3、請政法委監督執法部門按程序依法辦案。

  我們尊重司法的公平公正,也相信辦案人員會依法辦案。但由于張永生的不少報道觸及了部門或個人利益, 有的人覺得形象受損, 有的人覺得前程受到了影響,因而,我們請主管部門在警方具體的辦案過程中,考慮我們所反映的情況,加強監督,嚴防有的人假公濟私,借執法之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確保該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并盡快給社會、給公眾也給張永生本人給一個令人信服的結果。

  蘭州晨報社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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