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擔保合同錦集六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擔保合同 篇1
一、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二、特征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
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 篇2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并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并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后,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擔保合同 篇3
貸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地址: 電話:
擔保人1(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擔保人2(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經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
民間借貸原則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短期人民幣資金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由丙方擔任本借款的擔保人,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及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為:(大寫)人民幣 叁仟伍佰萬 元整(小寫)¥00,000,000.00 元,利率為:月息 3.5% 。日利息計算方法為月利率/30天。
第二條 貸款支付方式:
貸款以現金支付或者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該筆款項劃入,以實際達賬日起計息。
第三條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為 15天 ,即自 20xx年 9月 日起至 20xx 年 9月 日止。最終按實際借用天數計息。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搭橋資金借款。
第五條 還款日期:
借款人通過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還款方式于 年 月 日前歸還貸款人的借款,還款的賬戶 。借款人因條件變化而不能依照約定方式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到時生效。貸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確認的地址寄發信箋,借款人簽收則視為送達,信箋被退回,亦視為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借款人。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采用以下方式擔保:
(一)由 提供 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物為(詳見抵押清單)。 如抵押物貶值、損失、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質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二)由 提供保證擔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借款的,由丙方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對借款本息及產生的所有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條 聲明與承諾
借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備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權利。
(二)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有可能性影響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
1、 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借款人承諾如下:
(一) 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二) 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三) 借款人進行任何投資活動或對其財產作重要處分的,需事先通知貸款人。如上述行為將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四) 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償還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借款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承諾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
(五) 借款人對貸款人債務的清償順序不亞于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借款人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或增加其他債務前,應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六) 在借款人未還清借款時,抵押物由貸款方保存、監管、提取,借款人無任何異議。
(七) 借款人承諾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及時通知貸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2、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借款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借款人發生其他影響其他償還能力的情形。
(八) 發生下列情況時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按抵押物價值(以購進時不含稅價為準)的60%立即處理抵押物,并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票據等文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違約事件處理:
如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要向貸款人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項。
1、借款本金(以借款收據為準)
2、借款利息(月利率3.5%)
3、滯納金(借款金額×0.05%×逾期天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都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
(二)借款人在其他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三)借款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四)抵押物、質押貶值、毀損、滅失、被查封或凍結,借款人未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
第九條實現債權的費用、索賠費用承擔
借款人同意承擔貸款因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追收款項)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款項:
1、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處理費:
2、 貨款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代理人代貸款人向違約方主張權利、追收款項等法律事務而發生和/或將要發生的律師費(即包括在準備提起訴訟、訴訟、強制執行等過程中貸款人已支付的律師費和/或根據貸款人與律師事務所訂立的委托合同約定根據案件或委托事務辦理結果將要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總額不超過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或支付款項30%的風險代理律師費):
3、 差旅費(包括貸款人工作人員、委托律師的差旅費):
4、 評估費、公告費、公證費:
5、 依法處置違約方財產而發生的稅、費。
借款人同意貸款人有權在其向借款人提起訴訟時一并提出要求借款人承擔上述費用的訴訟請求,因該項請求而發生的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等費用同樣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條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經雙方當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通知
借貸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書面文件以郵遞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自發出之日起五日內則視為送達:
借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貸款人地址: 郵政編碼:
擔保人地址: 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
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決。
依法直接向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附件
下列附件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 借款借據:
(二) 合同中列明作為本合同附件產生效力的文件:
(三) 貸款人和借款人依照本合同同時規定在本合同簽署時和本合同簽署后再行簽署的所有輔
助型文件。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借貸、擔保方叁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借款人已經與貸款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擔保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
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各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作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無正方)
貸款人: 借款人:
擔保人1:擔保人2:
簽約時間 :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丙方愿意為甲方全面履約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證擔保。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 ____(大寫) __________(小寫)____,利率為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含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丙方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內,無條件向乙方清償擔保債權。
第四條 保證期間
一、丙方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乙雙方就借款合同貸款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丙方保證期限延至展期協議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
第五條 丙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代為清償義務;
二、保證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三、保證期間,應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托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或兼并)、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資、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天以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經乙方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
四、保證期間,被宣布停業整頓、被宣布關閉、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經乙方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
第六條 丙方聲明與保證
一、丙方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依法具有法律規定的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權處分的資產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二、丙方簽訂本合同已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三、本合同合法有效,對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代為清償義務,乙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和強制執行時,丙方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丙方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未與對丙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擔保有任何抵觸;
五、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包括財務報表、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擔保等情況,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六、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上述聲明與保證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丙方違約責任
一、保證期間丙方的下列行為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末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擔保債權的,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的約定,未在發生變化的三十日前書面通知乙方,未落實經乙方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
3.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未在發生變化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未落實經乙方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
4.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所作聲明與保證不真實、不準確或有重大隱瞞的,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的違約金;
5.丙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二、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支付方式為丙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丙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八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展期與轉讓
一、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丙方同意;丙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丙方同意;否則丙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九條 丙方的追償權
丙方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有權就代為償還的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擔保債權金額向甲方追償。
第十條 特別約定
一、保證期間,丙方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合同無效或解除、丙方財務狀況或擔保能力、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丙方與他人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證期間,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或甲方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乙方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貸款等使乙方權益免損害的措施時,丙方須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時,乙方有權從丙方賬戶上直接扣收。
四、保證期間,丙方經營方式、自身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未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由丙方或丙方變更后的機構或決定丙方變更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丙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將書面通知送達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丙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乙丙雙方可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變更與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如需轉讓、變更或解除,應經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二、本合同的轉讓,變更或解除協議生效以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擔保債權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一、乙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本合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乙丙雙方協商不成,乙方依據本合同的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丙方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乙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十五條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丙三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十六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5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6
借款人: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余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后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并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并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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