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借款合同錦集四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借款合同 篇1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話:
丙方(保證人):(若需要時)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電話:
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乙方開辦公司,急需資金周轉,甲方同意出借,乙方如何使用借款,與甲方無關。
二、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元(大寫:)人民幣。乙方指定的收款賬戶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號: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以甲方實際出借款項之日起算,乙方應另行出具收條)至年_______月日止,逾期未還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四、還款方式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后,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交還乙方。
甲方指定的還款賬戶為: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號: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金額計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為_______,利息按月結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還款付息,則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額的萬分之八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累計計算。
六、權利義務
出借人有權監督借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該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借款,出借款方有權收回部分借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1、借款方自愿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權處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借款的,抵押權消滅。
2、丙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自乙方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八、逾期還款的處理
乙方如逾期還款,除應承擔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外,還應按如下方式賠償甲方之損失:逾期還款期限在30日以內的部分,按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2‰)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還款金額每日千分之貳點伍(2.5‰)的比例賠償甲方損失。
前款約定的損失賠償比例,系各方綜合各種因素確定。在主張該違約金時,甲方無須對其損失另行舉證,同時雙方均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調整請求權。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項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書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預留的地址發送,如有地址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書面通知以發送之日起三日屆滿視為送達。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
簽訂約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 篇2
公司之間拆借資金雖然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確認“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本文就著眼于討論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時,應如何制作和簽訂借款合同的問題。
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最簡單的借款合同也必須有如下條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額;3、借款時間。在某些不簽訂正規借款合同的場合,借條同樣可以構成借款關系,簡單的借條一般由借款人書寫為“今借到某某人民幣**元”,并由借款人簽名和注明時間,這樣一張簡單的借條也就具備了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不能僅僅滿足于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采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于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于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占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轄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注意這個問題,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況,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約定一個對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借款合同 篇3
律師辦理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指引(20xx)
第一章 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按一定的原則和政策,對借款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并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是商業銀行資金運用業務中的一個主要業務品種。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貸款業務應遵循商業銀行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經營原則,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律師在接受委托辦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企業貸款法律事務中,同樣應明確上述原則。
律師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中的法律服務內容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參與貸款合同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參與貸款風險管理;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自己對貸款活動的參與,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并防范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制訂。
本指引主要供律師在為一家境內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一家境內企業的貸款業務提供法律服務時作為一般性的參考,同時兼顧律師為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務時的需要。本指引對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授信業務中的其他業務中的法律服務,例如拆借、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提供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業務中的法律服務,均有一定指導作用。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中的法律服務,以及關于法律意見書等律師專門服務項目,另由專項的業務指引來指導。在對于依法成立的國家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的貸款業務中的法律服務,也可以參考本指引。
本指引非強制性和規范性規定。鑒于企業貸款業務在不同時期、不同金融機構、不同區域的客觀情況和具體規定、做法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又鑒于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可能發生的變化,建議律師在使用本指引時,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獨立的判斷和處置。
第二章 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在企業貸款業務中,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 借款人的資格和條件
借款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以及經濟、財務上的條件。如果借款人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存在法律瑕疵,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應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律師應當在受銀行委托時,協助審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以及證明其具有借款人資格的法律文件。作為借款人的律師,也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在經濟、財務等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人的資質要求。
1.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在企業貸款業務中,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所以:
(1) 借款人應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對于外商投資企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上述文件應當提供經貸款人經辦人員核對與原件一致的、加蓋借款申請人公章的復印件。其中營業執照類文書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專用紙上復印并加蓋其印章。
(2) 企業應當按時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應當按時加蓋年檢戳記。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載明的經營期限應當長于貸款期限。
2. 根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要求,借款人一般應具有以下經濟、財務條件:
(1) 借款人應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其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借款人應當已經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有效存款賬戶;
(3)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金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4)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5) 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3.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以反映并證明借款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要訴訟情況等。必要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要求借款人聘請獨立的具有公證效應的第三方出具資料真實性證明。
4. 借款人應出示其《貸款證》或《貸款卡》。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后,方有資格借款。所謂貸款證,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借款人的磁條卡,以用作借款人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款關系者,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貸款證》或《貸款卡》應當按時通過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年審,沒有按時通過年審的企業法人不得申請借款。
5.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審查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作出客觀的客戶評價,統一評定信用等級,統一授信。
客戶評價是指運用規范的統一的評價方法,對需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信貸等融資業務的客戶在一定經營期間內的償債能力和意愿,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從而對客戶的信用等級作出真實、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判。
客戶信用等級是反映客戶償還債務能力和意愿的相對尺度,主要從客戶的市場競爭力、償債能力、管理水平和發展前景等方面評定。信用等級分為AAA級、AA級(AA+、 AA、 AA-)、A級(A+、 A、 A-)、BBB級、BB級、B級。在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將A級及A級以上客戶作為基本客戶,其中AA級及AA級以上客戶是授信業務的主要營銷對象;A-級屬于控制對象,BBB級屬于調整對象,BB及以下級屬于應盡快采取措施清戶的對象。某一客戶的信用等級隨著對該客戶的監測、分析,根據其經營情況變化而不斷調整。
客戶授信額度,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對于各個客戶統一評級的基礎上,分別確定各客戶在本行系統內一定期限內、一定條件下各類融資金額的總的計劃額度。該額度對于該客戶是公開的。一個法人客戶在一個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法人內,只能由其中一個分支機構按審批程序和授權權限對其核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把貸款、貼現等表內融資業務和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等表外融資業務均統一納入授信管理范圍,在所授予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內進行這些業務。
所以,評定信用等級和取得授信額度,是企業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前提條件。律師均應了解。
6. 禁止貸款的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的承擔責任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二) 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準,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的批準,不能從事委托貸款的業務。
作為貸款人律師還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第三章 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 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時,律師可以接受借款人委托提供以下服務:
(1) 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 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 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 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后,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1.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律師應協助貸款人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準,借款人對于借款事項的決策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應當強調的是,對于借款人申請借款的決策文件的審查十分重要。借款人申請借款的決策文件,是指借款人作為法人的內部組織性文件,以及內部決策機關依據內部組織性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的以借款人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決策性文
借款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甲 方:(出質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戶籍所在地)
電 話: 郵政編碼:
乙 方:(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甲方愿意將其有權處分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資產作為質押物,向乙方申請借款。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事項
1.1 借款金額: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1.2 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監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綜合管理費率:
(1)計費方法:按每個月30天、每年360天計算。
(2)計算公式為:綜合管理費=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借款金額×實際占用天數。(實際占用天數從放款日開始計算)
1.4 借款利率: (計息方法同上)。
1.5 借款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1.6甲方將其在 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 和對應的上海股東賬戶 深圳股東賬戶 提供給乙方,用于監管和在必要時處分質押物,乙方提供資金供甲方使用并進行監管。
第二條 質物
2.1 甲方用作質押的資產是指在上述賬戶內的證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國債、以及資金(以下統稱證券)。用于質押借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監管賬戶內以下幾種股票不作為質押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2.2 甲方賬戶內的自有資產市值 萬元(包括股票和資金),甲方將其中的 萬元資產質押給乙方,質押率為 %。甲方并授權乙方對該賬戶進行監管,乙方監管資產總額為 萬元;
(1)質押率=借款本金/質押證券市值×100%。
(2)質押證券市值=∑質押證券數量×前日證券收盤價+資金。
2.3 在質押合同生效期間,甲方可置換質押物。如果甲方買入本協議
2.1款規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計入監管資產總值。
第三條 借款的償還
3.1 甲方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綜合管理費,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本金及欠繳的管理費、利息。(雙方可商請證券營業部從甲方資金賬戶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5日內辦理續當手續;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費。在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后,借款合同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向證券營業部提供的《客戶承諾書》、《授權委托書》同時自行終止;
第四條 質權的行使
4.1 甲、乙雙方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系數140%,警戒線市值 萬元和平倉線系數120%,平倉線市值 萬元;
(1)警戒線市值=借款本金×140%
(2)平倉線市值=借款本金×120%
4.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單方面處分質押物并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費、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預留的清密通知單、身份證復印件、股東卡復印件等憑單修改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并對監管賬戶內的證券進行平倉和劃撥資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權限導致監管賬戶發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1)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產總額降至警戒線市值時,甲方應于下個交易日向監管賬戶增加資金或股票,避免使監管資金總額少于警戒線市值。
(2)如乙方不及時補足資金或股票,致使監管資產總額低于平倉線市值時,視同甲方已授權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倉處置全部監管資產,并可以把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托買入價作為平倉委托價,如當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余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3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辦理續當手續也未歸還借款本、息、費,乙方可于T+5個交易日起平倉處置其監管資產,并可以把平倉當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最低委托買入價作為平倉委托價,如當日未能全部成交,則依次順延,直至監管賬戶上的資金余額不少于借款本金及應繳管理費、利息。
4.4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從監管賬戶支取和轉出超出監管資產總額以外的資金,不能支取和轉出資產總額以內的資金。
4.5 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辦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轉出托管手續,也不能辦理掛失凍結監管賬戶。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情況和資料。
4.7 本合同所適用的政策與法律環境發生變換而影響到業務的繼續進行,甲方承諾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與乙方協商解除合作關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在本合同生效期內,甲方未按當票約定的時間向乙方交納綜合管理費,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據本合同4.3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于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
5.2 借款合同期滿,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也未與乙方辦理續當手續,乙方可依據本合同4.3款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于清償甲方借款本、息、費。甲方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期利息和有關費用;
5.3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質物合法性、無爭議的處分權、及其他資料不真實,乙方可責令對方限期糾正。甲方拒不糾正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甲方補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危及借款安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借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息、費,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六條 其他條款
6.1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6.2 甲、乙雙方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后,分別向證券營業部提供《客戶承諾書》和《典當行通知書》。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當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節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6.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6.5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當事人為公民,則有該公民簽字生效)。
6.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市 街(路)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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