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采取什么手段是無效的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采取什么手段是無效的,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由于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對于無效勞動合同,不可能采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可以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重新訂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于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對于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于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有以上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采取什么手段是無效的】相關文章:
什么是公告12-07
什么是訃告10-12
什么是聲明12-06
什么是提案09-05
什么是議案11-14
什么是版權聲明11-24
什么是聲明公證11-17
什么是標準議案11-27
什么是尋物啟事12-07
什么是詢證函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