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除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年月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元(大寫: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大寫: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X月XX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拓展: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一些舉證責任問題: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醫療期屆滿后,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這道程序。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并、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簽訂為期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合同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4
查春勇:
鑒于你已嚴重違反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均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無法當面向你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現特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我公司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特此公告。
山東濟華燃氣有限公司
十二月四日
解除勞動合同5
企業與員工一旦簽署了勞動合同,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作為用人單位具有絕對的用工權利,甚至開除、解雇一個員工全憑個人喜好,主觀決斷,任意性非常強。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將為其任意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一個企業如果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其最后的結果不是被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要付出相當大的經濟賠償,無論哪種結果都是企業不愿面對的。
要避免此類情形,企業就必須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客觀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認識到,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企業和員工的權力差別是非常大的,員工在合同期間內,不用任何理由,也無需企業批準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特殊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員工一樣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就勞動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對員工的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務期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除外),而對企業則非常嚴格。
一、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失(即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等情形)、同時企業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經濟性裁員)時,企業只能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雙方不能協商解除,企業強行解除或終止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
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且要在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即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
2、 協議中需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企業提出的,則應當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則企業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員工如主動提出辭職即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企業應當保留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據。
如果協商解除僅僅是口頭的話,員工一旦反悔,則企業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就會處于被動。
二、 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三類情形即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有過錯的員工)、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在后兩種情況下,對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員工,企業也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業作了一些程序性規定,企業也必須遵守,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點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1、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六類情形)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就是辭退有過錯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而言:
(1)、在試用期內辭退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很多企業誤解了該條規定,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讓員工離職而不用承擔相應責任,事實上,在試用期內,企業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也不是由企業任意決定的,必須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因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 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并告知員工;
3、 在試用期內對員工考核,并在試用期內將辭退決定送達員工。
(2)、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
對于一般違紀的員工,企業并不能一概辭退,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紀的員工,企業才能辭退。因此,什么才是嚴重違紀以及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對企業就至關重要了。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應當以合法、合理、完備的規章制度為依據。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并做具體列舉并且上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必須合理,否則會產生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規章制度制定完畢以后,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如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民主協商、公開、公示等程序。
2、企業應當有證明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來證明,即使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也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更不能將其辭退。因此,企業必須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3、企業應將解除或開除通知事先通知工會,同時應將通知送達員工本人。
(3)、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
企業以該條的規定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失職或有營私舞弊的行為,二是因上述行為造成了企業實際的重大損失。同樣,如何界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怎樣才構成重大損失,對企業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相應行為和標準,否則處理起來就會缺乏依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企業也必須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于員工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以及企業因此受到的重大損失,企業也必須要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否則不能對員工進行相應處理。無依據、無證據進行處理,則屬違法。
(4)、辭退違法兼職的員工;
對于員工的兼職行為,法律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不禁止員工兼職的,因員工的兼職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情形較難把握和證明;另一種是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禁止員工兼職,一旦發現員工有兼職行為,經企業提出而員工拒絕改正仍然兼職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5)、辭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員工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使用假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資質證書、健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證明的,一旦發現或證實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證明是假的仍與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則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對無效合同進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國的法律就是那么有意思)。
(6)、辭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依據現行《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業在此期間僅可以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員工如被勞動教養的,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員工被勞動教養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三類情形)
前面提到員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但作為企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有可能誤解該規定,認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除非員工同意,企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對員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幾種情況是: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員工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時間。醫療期一般為3~24個月,主要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條件確定。
企業需要注意:
1、員工在醫療期限滿后,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另外給員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該員工還不能從事的話,企業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只有員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才存在醫療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時不適用上述情形;
3、企業應準確理解醫療期的含義,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各地相關規定為患病的員工正確核算醫療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于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企業需要注意:
1、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在規章制度中應明確細化崗位職責和標準,否則很難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3、在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后,還需要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一旦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么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無法避免的情形,如企業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也可以是員工的資格證被吊銷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需要注意,界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程度時,要注意固定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并且,做好與員工進行協商的記錄、保留協商不成的證據。
3、 經濟性裁員(四類情形)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為了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
(一)、實體性條件
重整是指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其破產前,經申請,不對其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計劃,由其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企業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在重整期間中,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何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一些地方則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這里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但就個別員工而言,變更勞動合同與員工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2、 條件 履行的。
本條規定為兜底條款。在發生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企業首先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企業在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下的,可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上述人數的,企業必須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處理。
(二)、程序性條件
1、企業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2、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公司簽訂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員,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5、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業需要注意,經濟性裁員時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1、 企業應依法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工作年限的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 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 在上述2、3類情形下,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六類情形)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上述1、2、3類情形)時,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企業在上述2、3類情形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了限制,規定在以下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職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解除勞動合同6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于 xx年 xx月 xx日簽訂為期年的,現甲乙雙方同意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 xx年 xx月 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4、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x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5、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7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性別xxx,年齡xxx,住址xxx。
勞動合同期限為xx年x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因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x條,第xxx款,第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8
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也可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但需注意這個“隨時”是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當然一般情況也可以根據所在用人單位的情況靈活處理,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切忌無緣無故在用人單位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悄悄離開用人單位。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現因勞動者個人原因,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解除勞動合同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付清 年 月應付給乙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等。
三、乙方確認,甲方無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確認,甲方付清本協議費用后,甲方已付清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乙方承諾不再對本協議內容及與甲方的.勞動關系事項提出任何仲裁、訴訟請求或者其它要求。
五、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離職交接清單》的要求辦妥工作移交等離職交接手續,歸還所有屬于甲方(含甲方關聯公司)的文件(含任何載體)和財物,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乙方承諾,離開甲方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乙方違約的,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乙方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乙方應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
3、乙方工資結算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4、其他:
5、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1
甲方:
乙方:
甲、 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終止達成如下協議:
一、 原勞動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 甲、乙雙方同意,自年月日起終止勞動關系。
三、 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同補償金為個月工資(按當事人上年度月年均工資計算)合計:(小寫:元)。
四、 本協議自簽字日起生效。
五、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市社保局各執一份。
甲方:公司 乙方簽字:
(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2
XXXXXXXX公司:
因本人 身份證號: 在 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至今,貴公司未給本人繳納社保(五險)(貴公司要求寫《承諾書》才能工作的情況);貴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力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六條),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故本人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通知貴公司于 年 月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請求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
簽收人: 通知人:
年月日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本通知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留一份)
解除勞動合同13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1.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范。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后,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于醫療期滿以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無過錯,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這樣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經營者的權威,幫助企業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職權,也有利于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穩定職工情緒。
解除勞動合同14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社會關系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1996年9月某商場招聘營業員,其中要求女營業員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李某雖然身高只有162厘米,但在筆試和面試表現都很出色,商場因擔心開業在即怕招不滿合適人選,決定錄用李某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400元”。李某上崗后,工作表現不錯,曾受到單位表揚。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向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若干名。6月7日,商場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幾名女營業員,李某也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李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李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是600元/月。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商場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商場補發李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于李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為試用期的長短發生爭執。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由于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本案,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1)試用期的約定,關系著勞動關系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后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后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 企業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上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為在改革開放后,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解除勞動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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