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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是什么
集體合同是什么合同?簡單的說,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和本單位全體職工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內容主要涉及工資、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女職工特殊保護、獎懲制度等,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就集體合同的相關知識詳細介紹。
一、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首先,顯而易見的區別是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單個人,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兩者不能互為替代。
其次,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為勞動合同設定了底線。
最后,勞動合同情況下,職工獨自面對用人單位,渺小無力,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在集體協商時,全體職工作為一個整體與用人單位談判,其弱勢地位得到了改善,協商地位平等了,才能為職工爭取更多的權益。所謂集體力量大、眾人拾柴火焰高,集體合同結束了職工單打獨斗的局面。
二、集體合同代表職工集體協商的是誰
職工一方人數眾多,不能都來直接參與集體協商,需要由工會選派知曉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敢于為職工說話、有協商談判技巧的人,擔任職工一方的代表。
三、集體合同時效的規定
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續簽的要求。
四、集體合同失效的發揮
對于工資、休息休假、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設置了不能低于標準的底線,這給了用人單位和職工巨大的協商空間。比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通過集體協商把此類年休假的天數提升超過5天。只有提高標準,集體合同才能真正發揮實效。
五、集體合同如實反映職工意愿的體現:
1、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有義務接受職工質詢,并及時公布協商情況和征求意見;
2、集體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即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并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這是法定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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