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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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房屋買賣合同匯總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匯總6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

  姓名: 身份證: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

  地址: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層,共 (套)(間),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 。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 %(不包括± %)

  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包括± %)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

  按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元,總金額為( 幣)億___千___百____拾 萬___千__百__拾__元整。

  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 拾__ 萬___千____百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

  第六條 交付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

  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個月內按利率計算;自第 個月起,月利息則按 利率計算。逾期超過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

  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

  接之日起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 簽于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原告與妻子吳某于1988年在*村*組修建房屋150平米,吳某于1999年去世。現原告發現被告尼某某未經其允許于20xx年將該房屋作價3.5萬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區購買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資格。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判王某某返還房產。

被告王某某辯稱:

  尼某某出售房屋時已經與家人協商一致,且原告知情,房款已經付于尼某某。現被告王某某已經居住該房屋多年,原告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

被告尼某某辯稱:

  本人將父母房屋售予王某某時未經原告同意,請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判決】:

  涉案房屋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上產權人為吳某,吳某去世后未進行繼承析產,該房一直由尼某某居住。在尼某某以自己名義將房屋賣給王某某時,有證據證明原告尼某是明知的,但交易過程中沒有提出質疑。吳某除尼某、尼某某外無其他法定繼承人。

  訴訟爭房屋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所有性質,王某某系外省戶口,王某某與尼某某所簽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但,基于尼某某交付房屋多年,原告尼某未提出異議,王某某也在此居住多年,買賣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護交易安全與維護誠信原則,減少當事人損失,訟爭房屋已不適宜返還。據《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王某某與尼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二、駁回原告尼某要求被告王某某退還房屋的訴訟請求。

  吳延波律師提醒:買賣房屋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事,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并謹慎處理,否則,后患無窮.首先,產權上不要有爭議;其次,房屋質量要做到心中有數;還有,合同一定要所有的權利人簽字;其他諸如有無空掛戶,違約責任有無明確約定等也不能大意.特別是對于國家法律的特殊規定,更要慎重.比如案中當事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號房屋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開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訂于____________________市(縣)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出賣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基本情況

  1、甲方自愿將以下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聊房權證新字號;

  2、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生間、院壩等其他設施、設備將隨該房屋一并轉讓,且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 保證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等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 房價款與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上述房屋總房價款為人民幣 元整(小寫:¥ 0.00元),此費用不包含房屋過戶有可能產生的一切稅費等費用。房屋過戶產生的一切稅費等費用由乙方一方獨自另外承擔。

  2、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0.00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并注明收款時間。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第五條 違約責任

  3、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如任何一方違反上述合同規定,則守違約方有權解除合¥0.00元)。

  第六條 其他1、該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應結清物業管理、水、電、燃氣、等相關雜費。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屬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車輛,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所售車輛證號:

  1、甲方所售車輛所有權證號為______號,車輛識別代碼:_______________。

  2、甲方所車輛車型為:_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所售車輛使用年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甲方所售車輛附屬設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車輛價格及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車輛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含附屬設備費用_______________)。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賣方負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

  1、買方(乙方)用自己擁有的轎車(車型:___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車輛識別代碼:________。)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_)為首款抵轉給甲方。

  2、剩余車款壹給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元/月。

  第四條、車輛交付:

  甲、乙雙方在車管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后___________日內,甲方將車輛交付給乙方,由于甲方的車輛沒有辦理所有權手續,需要出具車輛相關手續證明車輛為甲方所有。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_______________日,按照逾期金額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費用,并向甲方支付購車款_______________%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車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車輛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車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費用,并向乙方支付車價_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車輛來源的合法性、無被盜、被搶記錄、沒有所有權糾紛和財務糾紛。

  如交接后發生該車輛交接前即存在的所有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在此期間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車輛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于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筑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制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后,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后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余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范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于1993年8月先后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后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于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批準,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并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征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后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并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于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于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審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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