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買賣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買賣合同 篇1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范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范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并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并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采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采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采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占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采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并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里的置于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于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后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并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里,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系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于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并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采用風險應于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于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于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里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占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于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于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于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于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對于后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占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占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采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系到買方能否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關系到賣方是否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占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占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于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于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于那些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于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占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愿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于采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于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后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于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志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在買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說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愿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采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著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并沒有區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志著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著這一交貨過程發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志或者說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說,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生。我國《合同法》規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采用交付主義而不是采用訂立主義。所以說,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2
立合同者: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雙方更好的發展,保證各種水果供應,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水蜜桃8000,鴨梨10000及紅富士蘋果15000。
二、甲方要求乙方每種水果在八成熟采摘后,一星期內分三批交貨,乙方負責以柳筐包裝并及時運到甲方地點,包裝筐費和運輸費均由甲方負擔。
三、各類類水果的價格視質量好壞,按國家規定當地收購牌價折算,甲方在每批水果交貨當日通過銀行托付給乙方。
四、如遇突發自然災害不能如數交貨,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互相協商修訂合同。
五、在正常情況下,如果甲方拒絕收貨,應處以拒收部分價款20%的違約金;乙方交貨量不足,應處以不足部分價款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各自的上級單位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移動電話機名稱:
名稱
品牌及型號
出廠機身串號
附件序號
進網標志
擾碼號
產地
數量
單價
三包期限
主機
隨機
配件
其他
合計金額(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
第二條 交貨地點: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交貨時間:即時/______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現金/支票/ ___________ 付款時間:即時/貨到付款
第四條 驗收:
(一)賣方向買方說明商品,核對移動電話機主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隨機配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配件和產品和質量狀況,經買方確認,當面向買方交驗商品,
(二)對于移動電話機的數量顏色型號(含隨機配件)、外觀有異的,買方有交貨時當場提出。
第五條 質量標準及三包規定:
(一)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
(二)三包規定:
1、主機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賣方負責在__________日內免費維護、修理,并保證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主機出現性能故障時,買方可選擇換貨或修理。買方要求換貨時,賣方負責為買方調換新的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時,買方可選擇換貨或退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三包有效期內,主機出現性能故障,經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記錄,賣方負責免費為買方調換新的商品。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賣方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注明更換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4、三包有效期內,配件出現性能故障,經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賣方負責免費為買方退貨,并按當時的配件單獨銷售價格一次性退款。
5、對于其他質量問題涉及三包的,按照(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以上關于時間的雙方約定,不得低于國家法定時間的規定。
第六條 在三包范圍外,下列情況可以實行合理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三包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三)未按指定維修單位維修、拆動造成損壞的;
(四)擅自涂改或無有效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五)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一方遲延交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合同總價的________%的違約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買、賣雙方協商或向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4
需求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貨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應當考察銷售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如果對方是無獨立法人資格的掛靠單位,或單位產權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虛假單位,最好不要與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因需方建設標工程施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協商一致,就二三項料買賣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廠家、數量、單價及金額:
詳見購物清單表:產品名稱;牌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單位;數量;單價(元);金額
風險告知: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1、表中數量、金額為暫定數量、金額,需方根據現場實際需要確定具體數量;在暫定數量范圍內,供方應保證供應,最終結算以實際發生數量、金額為準。供方不得以暫定數量為由,向需方提出任何結算或支付貨款要求。
2、表中單價均為到貨到交貨地點的落地價,包括但不限于貨價、運輸費、裝卸費、包裝保護費、稅金以及修復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費用。未列明的,均已包括在單價內,若貨物數量比較少,需方可到供方店面自提。
3、單價:按照金溫工程指揮部下發限價表為依據,限價表中未規定的材料名稱、規格按照市場價格定價,必須有使用單位簽字的書面資料,作為結算依據,市場價格波動很大時,經需方、供方雙方共同市場調查,重新下限價。
4、材料數量:根據需方需求,供方提供相應規格的材料數量。
5、結算總金額:金額暫定,以具體結算金額為準。
第二條 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1、供方所供物品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滿足現場施工要求。
2、供方所供貨物必須按照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和規范生產,必須符合需方提出的質量要求并滿足需方工程設計質量要求。
風險告知: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三條 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1、按《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執行。
2、供方對其供應物品質量負責。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供方按國家規定包裝貨物,貨物不得散落,包裝物不回收。
2、貨物的包裝、標記和證件,須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內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符合需方的合理要求。
3、由于貨物包裝不當或采取措施不充分致使貨物損壞或丟失時,供方應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五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所有權的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自貨物運至需方工地指定地點交付時起由供方轉移至需方,貨物交付前得風險由供方負擔;產權的轉移不免除供方的產品質量責任。
第七條 交貨方式、地點、時間:
1、交貨方式:工地交貨,供方負責將貨物運輸至需方工地指定地點并承擔運輸、裝卸等貨物落地前的一切費用。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貨時間:分期分批交貨,具體交貨時間以需方通知為準。供方根據需方工程的實際進度情況隨時做好貨物生產和供應的準備。每次需貨前,需方提前24小時以書面或電話、傳真方式通知供方,如計劃變更,需方應于變更計劃到貨時間前12小時通知供方。
4、需方指定收貨人為二項目部: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四項目部: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1、汽車運輸,貨物的運輸、裝卸由供方負責,運輸、裝卸費用由供方承擔。
2、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供方承擔并由供方與承運人、承保人辦理理賠事宜。
3、供方應在貨物裝車前24小時之內將貨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運輸工具名稱、車號及啟運日期通知需方。
4、供方在運輸、裝卸過程應采取合理、安全、環保的方式進行,如發生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情形,與需方無關,供方應承擔與此相關的一切責任和費用。
第九條 結算及付款:
1、本合同無預付款。
2、貨到需方工地現場經驗收合格,按月計量結算,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為一個結算周期,供方在每個結算周期結束后3日內將該結算周期供應的貨物經需方有權收料人簽收的數量匯總報需方審核;雙方在結算當月的30日前按該結算周期內需方簽認的數量和本合同約定的單價,以確認書(或結算單)形式進行數量和金額的匯總核實,在結算當月的月底前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供貨完畢后,雙方對歷次供貨和付款進行核實匯總,辦理末次結算。
3、結算后,供方按結算金額向需方提供國家正規的稅務發票,每月15日前,例如:需方在上月驗工計價款到帳后以銀行轉帳或銀行承兌(六個月)匯票方式支付供方上月結算貨款金額的80%,另20%貨款為質量保證金,待供方上期供應貨物驗收合格后30日內一次性無息支付。
4、以上所有款項,需方以銀行電匯或六個月銀行承兌匯票(供方貼息)的方式支付給供方。需方銀行的費用由需方承擔,供方銀行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在合同執行中因一方的過錯而給對方造成的額外銀行費用由失誤方承擔。
5、結算方式:乙方分別跟甲方下屬二、三、四、五項目部結算,發票分別開給四個項目部。
第十條 擔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目前擔保法中的擔保、抵押中的不動產和特定動產的抵押采用的是登記要件主義,也就是需經過登記之后擔保、抵押才生效,才在債務的履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當事人在簽訂完本合同之后應當進行擔保、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雙方另簽補充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仍執行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約定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3、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權解除合同:
3.1、供方供應貨物的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需方提出后,仍達不到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3.2供方供應貨物的規格、等級、數量、生產廠家不符合要求的,經需方提出后,供方供應的貨物仍不能滿足需方通知要求的;
3.3供方送貨時間嚴重滯后(超過需方通知要求的到貨時間48小時)或者送貨時間經常滯后(一個結算周期內,滯后次數達到3次)的。
3.4需方工程因設計變更、取消或減少了單位工程、單項工程,導致合同約定貨物不需要或數量減少,需方可就不需要或減少的貨物部分解除合同。
4、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終止。(1)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2)合同解除;(3)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1、因需方通知錯誤或無理由拒絕接受供方貨物,造成供方已經運至需方工地指點地點的貨物與需方需要的貨物不符的,需方承擔供方因該次貨物供應而支付的運輸費用。
1.2、需方不按合同約定付款的,在供方催告后,仍不按時付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支付貨款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供方有權停止供貨。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1、供方供應貨物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供方應賠償由此給需方造成的損失,同時需方有權拒收貨物或要求供方重新供應符合要求的貨物;如供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貨物已卸至需方工地現場,供方應自行保管并在48小時內自費將貨物清理出需方工地現場,當供方不按時清理時,需方有權處理并由供方承擔因此而支出的清理等費用,供方不得向需方要求支付該批次貨物貨款。
2.2、因供方貨物質量不合格造成需方工程出現事故或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供方應承擔需方修復、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的需方及第三方的人身損害賠償和經濟損失。
2.3、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如不能按時按量供應貨物,應按未及時送達貨物價值的5%向需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并與需方協商具體供應時間;如欠供數量達到當批次需方需求數量的20%及以上或需方的計劃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更改供應時間,需方有權另選廠家供應,供方應承擔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增加的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是因執行合同或與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爭執,雙方以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風險告知: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在約定管轄時注意,約定了法院管轄就不能在約定仲裁管轄,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貳份,需方肆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在正常情況下,一般標的物有損毀如在交付前,則為賣方承擔責任,標的物有損毀如在交付之后,則為買方承擔責任,如果因為買方的原因導致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由買方在違反約定的日子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2、賣方在交給承運人的在途標的物,除非當事人另外有約定以外,毀壞、滅失的風險從合同成立開始以后起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依然要運輸,當賣方交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的風險則由買方承擔;
3、如果賣方將標的物交付至規定地點,買方沒有按照規定收取標的物,如在這段時間內標的物發生損壞,則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賣方沒有出示關于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不會影響到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如果因為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方可以不接受標的物,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買方不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的風險則由賣方承擔。
買賣合同 篇5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座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購買。
第二條 甲方出售房屋屬__________房,用途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總層數__________層,間數__________ 間,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祥見附件1:房產證及房產證平面圖復印件)
房產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確保該房屋的合法性、真實性、可靠性,未在該房產上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未有任何債務糾紛。乙方有權在交易前查檔,驗證該房屋權屬。
第三條 房屋固定裝修應保持原狀,房屋內附屬設備等 祥見屋內設備清單 隨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第四條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甲方取得該房屋時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隨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產買賣總價款(含裝修、屋內設備和公共維修基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元整 。
第六條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該房屋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營業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契稅、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擔一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嚴格按照本協議第八條操作程序辦理該房屋買賣事宜。
第八條 付款和權屬轉移具體程序
1.為了確保交易資金安全,除少量尾款可以直接現金方式支付外,購房款應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支付。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接受房款的: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同意根據房屋交易進度分三期支付房款。
2.本協議簽署之日_______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到______________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對甲方的房產證查檔驗證。查檔驗證通過之日,乙方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甲方支付售房款總額_______%首付款,即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甲方在收到首付款當日,將房產證原件以及辦理權屬轉移所需的買賣合同、稅票、身份證復印件等交給乙方并協助乙方到_______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
4.乙方取得_______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權屬證書之日起_______工作日內,乙方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售房款總額_______%,即_______元人民幣。
5.房屋尾款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承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付清。
乙方根據付款進度將售房款打入甲方賬戶,甲方收款后給乙方出具收條。
第九條 違約責任
若甲方房屋產權有問題不能過戶,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購房款,并賠償乙方同期貸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對等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第三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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