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合同范文集錦七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儲藏室____________平方米,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______萬元整,即小寫____________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____________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____________元罰金,逾期______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2
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合同雙方茲同意轉讓條款如下:
一、買賣雙方出售及購入位于深圳市 區 大廈棟/座 層 單位(以下簡稱該物業)。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以房產證上記載為準),房地產證號碼為 。
二、該物業之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 元(小寫:¥ )。
三、買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買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向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小寫:¥ )。
2、人民幣 元(小寫:¥ )為第二部分樓款。
3、銀行按揭付款方式:
A、 買方需辦理銀行按揭,則第二部分樓款中之部分款項可由買方負責向銀行貸款支付給賣方,銀行按揭所發生的費用概由買方自理,否則視為買方違約。
B、 買方應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含當日)內付清首期房款人民幣 元(小寫:¥ )(不含已付定金)(上述第二部分樓款總額減去銀行承諾貸款金額。前述房款為大概數目,在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后三個工作日內,買方須按銀行承諾貸款的金額,多退或少補應付的首期房款,賣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買方應于首期房款交付之日起日(含當日)內辦理完畢全部銀行按揭申請手續,賣方須無條件配合買方提交并簽署申請貸款所需的資料,雙方均不得拖延,否則視為違約。
C、 買賣雙方須于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之日(若賣方需辦理贖樓手續的,則在賣方贖出房地產證原件并注銷登記及買方按揭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之日)起日(含當日)內簽署《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遞件手續,且遞件回執由擔保公司代為托管。在遞件回執載明的答復日期之日起 個工作日(含當日)內,買方須到國土局等相關部門領取房地產證。領取房地產證當日買方須與第三方、擔保公司及銀行人員到相關部門辦理按揭貸款的抵押登記手續。
D、 辦理銀行按揭所產生的按揭服務費、律師費、保險費、抵押公證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貸款合同印花稅等,買方應于簽署申請按揭文件前交納,并應依時領取房地產證及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否則視為違約。
4、買賣雙方同意,上述銀行按揭付款買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交房保證金)指定銀行監管,買方須在上述付款期限內將需監管的資金存入監管帳戶,買賣雙方須在該期限內與監管機構簽署資金監管協議,該款項監管方之監管協議規定的程序操作。如因賣方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則買方有權待賣方辦理完監管手續后個工作日內付款。
四、賣方的房地產產權現狀如下所述:買賣雙方均清楚該物業的產權狀況,各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該物業是抵押狀態,賣方應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天(含當日)內辦理完解除抵押手續并將該房地產證托管于指定的第三方處。(若賣方需委托擔保公司擔保融資贖樓,則賣方須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當日)內辦妥全權公證委托給替買賣雙方監管定金或交房保證金的第三方及擔保公司指定人員;同時買方須協助賣方辦理贖樓手續,即須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款項,辦理有關手續地,并及時與擔保公司簽訂贖樓擔保協議。賣方不得擅自撤銷該公證委托書,或通知欠款銀行或擔保公司停止贖樓,否則視為賣方違約。)
五、買賣雙方協商同意銀行按揭付款買房的首期房款中預留人民幣 元(小寫:¥_)作為該物業之交房保證金。此款在賣方實際交付房地產及完成產權轉移登記時進行結算。此交房保證金由買方托管。買方在買賣雙方辦妥房地產交接手續、扣除賣方結欠雜費及擅自轉移、損毀裝修、家私之市值后多退少補。
六、放款時間、方式:
1、 房地產過戶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即買方領取買方名下的新房地產后,由監管銀行或監管方按監管協議的約定支付給賣方。
2、 如買方辦理銀行按揭,則銀行貸款承諾之金額由銀行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予賣方。
七、按有關規定,買賣雙方需付費用:(1)營業稅;(2)城建維護費;(3)教育附加費;(4)個人(企業)所得稅;(5)土地增值稅;(6)契稅;(7)產權登記費及貼花;(8)印花稅;(9)土地使用費;(10)過戶公證費;(12)委托公證費;(13)贖樓擔保費和手續費;(14)贖樓利息;(15)過戶、按揭服務費;(16)查證費;(17)其他 ;其中買方支付上述 項,賣方支付上述 項。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府原因,發生稅費或稅率等的調整,如有新增,則新增部分由買賣雙方各自按政府規定承擔;如有減少,則減少部分在本合同約定支付方相應減少。買賣雙方不得以此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八、交易物業附 租賃合同,租賃期至 年月日止。賣方保證承租人已放棄對該項物業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賣方須于物業交付買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賃合同,將物業按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時間交付買方使用。買方對因原租賃合同而產生之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交易物業如附有賣方戶口,賣方須保證在收到轉讓的總價款之日起 工作日內遷出賣方及其親屬之戶口。
九、買賣雙方約定交樓日期為賣方收齊全部房款(交房保證金、贖樓余款除外)當天或另約定為。交付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包括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上網、管理費等費用),買方收樓后代賣方繳納的,有權向賣方追索。
十、賣方須將該物業按如下列所述之標準交付買方使用:
如有附帶家私電器交付,家私電器詳見買賣雙方簽字確認的清單。買方給付之樓款已涵蓋家私電器,買方無須再另行付款經雙方驗收書面確認收樓后,該物業設施、裝修產生問題與賣方無關,買方可對該物業進行裝修及設施安裝。
十一、賣方在交房時將該物業內的煤氣、有線電視、寬頻網絡等無償過戶給買方。未開通之設施由買方自行開通。
十二、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而買方曾被邀檢查或已檢查該物業,故買方不得借此拒絕交易。
十三、賣方須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處理。有關該物業在本次轉讓之前已產生的產權糾紛、債務、稅項及租賃清還抵
押等事宜,賣方應在簽署《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清理完畢,并保證轉讓后買方無需負責,否則賣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十四、如買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萬分之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如
買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 日,賣方可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買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份之 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沒收買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五、如賣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以轉讓成交價為基數按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如
賣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 日,買方可解除合同并選擇要求賣方支付轉讓成交價百份之 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六、買賣雙方簽訂《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基于行政機關的要求以便于順利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而為,雙方簽訂《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性質屬于履行本合同的約定過戶登記義務之一部份。買賣雙方簽訂《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凡本合同已有約定,均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未約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相應的補充。買賣雙方均知悉房地產成交總價為本合同約定的價格,過戶時簽署的《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僅提供給登記機關登記使用。如買賣雙方任何一方要求以本合同約定的價格作為過戶時的登記價格,則由提出該要求的一方來承擔相關稅費。
十七、合同雙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口頭承諾以及協議內容,如有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十八、本合同一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如本合同產生爭議,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本合同交易房產的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備注:
賣方: 買方:
日期: 年 月日日期: 年 月日
收 據
茲收到 交來上述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小寫¥ )。
收款人:
收款日期: 年 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隨著社會、時代的改變,對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為了適用于這種改變,就需要進行法律解釋。對法律的解釋是必然的。本文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全文,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身份證: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身份證: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愿意以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的價格,將其在區小區號樓單元室樓房住宅,面積平方米及水/電/煤氣/暖氣等附屬設施和地上儲藏室壹間賣給乙方。(房屋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為準,房屋總價格不變),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號,契稅證號為號。合同簽定之日,甲乙雙方共同將完備的過戶手續交房產管理部門,甲方協助乙方將甲方的房產證、契證、土地證辦理成乙方姓名。
三、合同簽訂時,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十五萬元。總計二十五萬元。剩余款由甲方的名義貸款乙方還貸的方式5年內付完。(若乙方沒按要求付款,甲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應在收到該房屋交工時,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此房屋才屬于乙方所有。在交付房屋的同時,甲方應將與住宅相關資料如: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物業管理合同等文件資料交與乙方。二手房買賣合同四、若甲乙雙方不能按時交房、交款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其完備的過戶手續,按實際已付款(已收款)的千分之三(日利率)向對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超過一個月,視為單方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者,賠償對方人民幣貳萬元的違約金;并在三日內退還房屋或已付房款。如甲乙任何一方反悔,由反悔方(違約方)承擔所有過戶費用及其他損失。
五、在辦理乙方房產證、土地證、契證手續中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負責幫助乙方協調好與此有關的各個環節。
七、本協議簽定后,甲方不得再另行出賣房屋給第三人,如違反此條,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二分之一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裝修等其他損失。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九、本協議簽定后。5年內若因物價上漲因數導致房價上漲,甲方不能反悔。不可以漲價。仍按現在的價格36萬元人民幣為準。
十、本合同共_____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備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
商務法律環境課程論文
題目:買賣合同
姓 名 雷慧婷
學 號 120301021017
班 級 國際商務會計(3)班
年 級 20xx級
專 業 國際商務會計
學 院 會計與金融學院
20xx年 6 月 14 日
目錄
摘要..............................................3
買賣合同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3
買賣合同解讀......................................3
《合同法》中交付的含義..........................4
買賣合同貨物的交付地點............................5
買賣合同中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5
參考文獻..........................................6
摘要:本文探討了買賣合同及《合同法》之間的一般關系,對買賣合同進行詳細的解讀,解釋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義,全面的介紹了買賣合同貨物的交付地點,最后探討了買賣合同中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
關鍵字:買賣合同 法律問題
一、買賣合同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典范.買賣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廣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經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表.《合同法》總則中許多制度都是以買賣合同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契約法中的絕大多數規則都來自買賣法.在《德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一至第七章關于債權法的總則性規定中,有很多規則都是來源于買賣合同;《德國民法典》的總則編也是如此.在各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都規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這充分證明買賣合同的重要性.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判斷,應當分門別類,因其性質不同而個別分析了解.
根據買賣合同與總則的這種關系,在法律適用時,應當首先考慮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不能引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而應當直接引用買賣合同中的有關規定.
二、買賣合同解讀買賣合同是比較常見的合同之一,那么買賣合同主要有哪些類型呢,不同類型的買賣合同其合同內容也是有所差異的.
1.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2.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
2.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相關書籍支付的買賣合同.其特點在于,合同成立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價款則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若未按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2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為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買受人仍有權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質量標準的標的物.
2.3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此類買賣合同常見于新產品的買賣.一般認為,試用買賣合同屬于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在所附買賣條件成就前,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使用,最終是否同意購買取決于買受人的意愿.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2.4拍賣
根據我國拍賣法,拍賣是指以公開竟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具體地說,買賣公開進行,參加竟拍的人在拍賣現場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當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拍定的方式確認買賣成交.
2.5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依約轉給買受人所有,買受人支付價金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房屋屬于不動產,對于房屋買賣法律有如下特別規定:
2.5.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于書面.
2.5.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后,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2.5.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三、《合同法》中交付的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其標的物的事實管領權轉移給買受人,使標的物處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占有標的物.現實交付一般是指具體的、可以轉移實際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擬制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代對實物的交付.擬制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占有標的物時,則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雖然占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的只是所有權;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正是標的物所有權的體現;占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占有,此種交付中雖不轉移占有,僅轉移所有權,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見,在上述三種擬制交付方式中,轉移的權利就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所謂擬制交付,就是僅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擬制交付是用來替代現實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應該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義就應該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容,不能將交付僅僅理解為轉移占有.從某種意義上講,轉移所有權對于交付的意義會更大于轉移占有,因為僅轉移所有權而不轉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僅轉移
占有而不轉移所有權,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就沒有履行完畢,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始終只是他主占有,沒有達到買賣合同的目的.有學者就認為:買賣之交付別樣于借用、租賃,就在于買賣之交付是所有權的交付.
字面意義的交付也許有人會提出,《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法律在這里是明確將交付與轉移所有權分開的,可見交付并不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容.
筆者認為,從該條要表達的立法意圖來看,顯然這里的交付只是從其字面含義轉移占有來講的,不同于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如果由于交付標的物的用詞與《合同法》第133條相近而無法覺察出其間的差別,那么交付提取貨物的單證,并轉移所有權的用語就很明確地表達了這層含義,因為單純的轉移單證的占有,沒有轉移所有權的行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例如,在買賣倉儲貨物的交付時,出賣人僅轉移記名倉單的占有,不在倉單上作背書,那倉儲貨物肯定是無法完成交付的。這種意義上使用的交付還出現于《合同法》第136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由于在現實買賣中存在著大量轉移占有與轉移所有權相分離的情形,特別是在信用消費發達的今天,分期付款買賣越來越普遍,當事人大都會約定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以前,所有權不轉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對此專門做出規定,是有其現實意義的,只不過在立法的語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亂,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四、買賣合同貨物的交付地點
《合同法》第141條及第61條之規定確定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應該是: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付地點為第一承運人營業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為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為交付地點.
五、買賣合同中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1.風險的含義:風險,在不同的范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范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但是,法律規定,并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
2.風險轉移的時間: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占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采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3.風險轉移的條件: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買賣合同 篇6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出賣給乙方車庫的相關事項協議如下:
一、甲方出賣車庫的位臵。甲方出賣給乙方的車庫位于營山縣城新民路銀都小區A區地下附一層,編號為2號至15號和77號,共15個,(含所購車庫進出口通道用房),總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附圖紅線標示內)
二、車庫價格:甲、乙雙方協商車庫單價人民幣 元,共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書后,乙方預付定金 元。余款乙方接收車庫時一次性付清。
四、相關約定
1、甲方出賣給乙方的地下車庫不辦理產權登記,以甲、乙雙方簽訂的本購買車庫合同書和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乙方購買甲方地下車庫的永久有效依據,將來并不受物業持有人變更的影響。
2、甲方出賣給乙方的地下車庫售前產權必須是屬于甲方,且產權清晰,無債務抵押。若售后發生產權、經濟糾紛均由甲方按合同書違約協定負全責。
3、乙方購買甲方的地下車庫及為車庫配套的過道物權和使用權永久歸乙方所有,并與該小區地上建筑物享有同等的相關權力,今后若發生該地上建筑物附帶地下車庫拆遷改建,相關協商處臵,收益權利均歸乙方所有。
4、地下車庫公用設施及通道的使用權。乙方所購甲方地下車庫含銀都小區A區地下車庫進出口通道共用使用權。地下車庫進出口通道及相關配套設施為全體地下車庫購買人共有,乙方同樣享有永久的通行權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封閉、阻撓、改變用途和堆放雜物等影響乙方車輛通行的行為。
5、為了便于乙方對所購車庫的管理和利用,甲方同意乙方根據自身停車需要,在所購車庫進出口安裝門欄,門欄以內的物業處臵權、使用權,由乙方自行策劃、管理和維護。甲方不得干預。
五、車庫交付條件。車庫內四邊墻壁和屋頂為搓沙抹平刮白,地面為豆石地面,護墻底部應做好排水溝。為乙方所購車庫的進出口各安裝卷簾門一扇,單獨安裝電表一只,通道安裝照明5盞。甲方統一提供門崗和安裝監控設備,消防設施等,并進行物業管理。
六、車庫交付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日。
七、違約責任。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另一方總金額30%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
八、車庫保修按照國家相關保修條例執行。物業管理費由乙方另行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7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鄭州XX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丙方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號為: , 房屋地址:
) 做出如下約定,并承諾共同遵守:
1、終止合同原因:
2、經乙方同意丙方將房產證(權屬證件號碼:號)原件退還給甲方。經甲方同意丙方將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幣(大寫)
小寫(整)如數退還給乙方。
3、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終止《房屋買賣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甲、乙、丙三方相互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甲、乙、丙三方也相互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4、其它約定: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經紀人:
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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