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

時間:2021-05-03 09:41:33 贈與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贈與合同集合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贈與合同集合7篇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者xx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x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契約,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后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于xxxx年x月x日前將后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于乙方協會的閱覽室,并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乙方職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圖書標示:

  1全套卷冊出版社發行

  2全套卷冊書店

  發行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贈與人(甲方):xxx

  住址:

  受贈人(乙方):

  住址:

  xxxx年x月x日

贈與合同 篇2

  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者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 甲方將后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進行后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后記的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后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后記的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后記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后記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號,面積:_________(畝/平方米)

  (2)建筑物:木造房屋二層,面積:一樓_________(畝/平方米),二樓_________(畝/平方米)。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贈與合同 篇4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系的復雜性,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著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于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系,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并列關系。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里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于:第一,由于附義務贈與,在于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并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

  贈與合同的義務并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于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并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系。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后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后,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征,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征。那么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征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后,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v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系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系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于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系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盡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征,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沖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并列的關系,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CoM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么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于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后,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復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后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著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于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于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盡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鑒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后,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注釋:

 、偈飞袑.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谫M安玲.委托、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埸S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芄魅,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撄S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嘹w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贈與合同 篇5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 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受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贈與合同 篇6

  甲方(贈與人):xxx(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xxx(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xxx(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xxx(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xxx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xx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x(簽字、蓋章)

  乙方:xxx(簽字、蓋章)

  xxxx年x月x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并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系。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贈與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乙方監護人: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訂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甲方決定在乙方年滿十八周歲,即XX年XX月XX日,將位于陽春市 區 路 樓 層 號的房屋一套(結構: ,產權證號: ,產權類別: ,建筑面積 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此贈與為不可撤銷之贈與。乙方同意接受此次贈與。

  2、甲方保證其對上述的房屋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3、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應在XXX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應在XX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4、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的有關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陽春市人民法院起訴。

  6、合同自雙方簽字后成立,乙方林其雨年滿十八周歲,即XX年XX月XX日生效。

  7、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合同由林茂基保存),乙方母親徐金蘭手執一份,其余三份保留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備用。

  甲方(簽字) 乙方監護人(簽字)

  住所: 住所: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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