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

時間:2021-08-04 15:14:32 贈與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贈與合同合集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贈與合同合集5篇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________獎學金,目的在于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條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_______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捐贈金額的交付

  贈與人應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銀行賬戶(戶名: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銀行賬戶:________)。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獎學金的管理與發放

  1、在_______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獎學金的基金管理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于發放獎學金。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時,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________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________元。

  4、獎學金發放標準

  凡獲得_______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2)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3)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受到任何校紀處分。

  5、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4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后,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結果,并張榜公布。

  第五條獎學金存續時間

  本合同所指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捐贈的撤銷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獎學金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款項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簽訂之后須經公證機構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贈與人(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贈人(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意見:________

  公證機關(章):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

  公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2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附有停止條件之動產贈與合同

  贈與者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

  第一條 甲方于乙方完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時,贈與乙方_________制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生效的條件為乙方必須通過大學入學考試。

  第三條 乙方達成第二條的約定時,甲方應于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制_____________牌鋼琴一臺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于乙方尚未達成第二條所列的條件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受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3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贈與方的權利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受贈方的權利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贈與標的的交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時間、地點、相關手續的辦理等)

  5.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4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牌汽車一輛(車牌號:)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證明為:#牌汽車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

  第三條 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 由于此車輛為北京車牌乙方同意不過戶并愿意承擔自此之后關于此車的相關一切稅費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 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并愿意對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5

  所謂附義務贈與,是指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史尚寬先生指出,附義務贈與,謂以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第三人負有為一定給付債務為附款之贈與①。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贈人負有一定給付義務。這一“給付義務”在我國民法學界均稱之為“負擔”,我國《合同法》第190條明確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實踐的生活中因為贈與關系的復雜性,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存在著許多的爭議。

  一、概述

  (一)相關概念的辨析

  1.附義務贈與與附條件贈與。雖然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概念是明確的,但因為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的混亂,以至于附條件贈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附條件贈與指的是條件在贈與人一方的附條件贈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附義務贈與和廣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構成了種屬關系,而與狹義上的附條件贈與是一種并列關系。有學者這樣區分:“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生效,而在附義務贈與合同中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生效。②”可見這里的附條件贈與僅僅是指狹義的附條件贈與。

  2.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與。附義務贈與與目的性贈區別在于:第一,由于附義務贈與,在于使受贈人負有為一定給付之義務,因此如果其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訴請履行或撤銷贈與;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之行為并非義務,因此如果受贈人不為符合該目的之行為,贈與人無法訴請履行,只能主張雙方之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構成締約基礎喪失,而依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第二,義務是從贈與之財產中所為之給付,因此其給付通常是有財產價值之給付。反之,目的性贈與,受贈人所為之行為通常未必是財產上之給付。是以如果受贈人所應給付者與財產上之給付無關,而是勞務,則應屬非義務,而是目的性贈與③。

  (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

  贈與合同的義務并非雙務合同中雙方均須履行的義務,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物的一種限制,但受贈人的履行行為不包括或不應是向贈與人支付某種利益。

  1.義務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約定的受贈人應負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個附隨于贈與合同的從合同。但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并非贈與財產的對價,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系。

  2.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履行后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履行其義務后,受贈人始有履行其負擔的義務。但當事人約定先由受贈人履行其義務的,是否為贈與,則主要看該義務是否與贈與財產形成對價,如果形成對價,則不為贈與合同。

  3.受贈人的義務,可以是對贈與人本人的義務,也可以是對第三人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其義務的,不管是對贈與人的義務,還是對第三人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要求其履行。

  4.贈與所附義務,應當為有法律意義的義務。該種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二、對“義務”的分析

  (一)義務性質的辨析

  上述敘述已經說明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特征,但是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給予的無償性”和“合同的單務性”是贈與合同的本質特征。那么附義務贈與究竟是否因為其附加了一定的義務是否與其本質的特征相互違背呢?在此有必要闡釋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的“義務”。

  對此問題學界存在著諸多的爭議,有學者主張“附義務贈與仍為單務無償合同”,認為“負擔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負擔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給付義務后,受贈人才發生履行其負擔的.義務④”,因此其單務無償性質沒有改變。史尚寬先生認為“無償即不受任何對價,是否為無償,應視主觀決定之。縱令使相對人負擔多少之義務,如其負擔較其所取得之利益為微小,當事人不以為有對價之意義的,仍為贈與⑤”。

  從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認為學者們對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無償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學者的肯定。但是參照國外先進立法,筆者卻發現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卻按照合同的雙務性來解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德國和日本即是如此。雖然如此,筆者仍贊同學者們的觀點,即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它是贈與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合同以當事人是否有對價關系之債務為標準,可以區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系的合同⑥。更確切地說,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對于他方,互有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為對價關系的法律行為⑦。也就是說,成立雙務合同,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債務;二是雙方的債務必須成立對價關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是單務合同。盡管各國立法在制度的設計上突出了它的雙務性特征,但筆者認為這是為了實踐中操作的便利性,與理論中形成的觀點沒有直接的矛盾和沖突。更深入的研究我們發現,在各國立法中,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所謂的“雙務性”與真正的雙務合同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附義務贈與人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為由撤銷贈與。

  筆者認為,這種的義務的主要作用與雙務合同的義務其所起到的法律意義是不一致的,此處“義務”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加重了贈與人對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實現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利益的公平。

  (二)“義務”的效力排除

  義務內容是贈與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將直接影響附義務贈與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義務都能夠成為贈與合同附加的內容。

  第一,義務不應當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之間是并列的關系,當贈與人將法定的義務作為贈與合同中的義務加以約定時,筆者認為,這種義務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筆者認為此時贈與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即贈與合同為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變更其義務的內容。.CoM

  第二,義務內容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雖然贈與合同中的附加義務與其他合同中的義務有所區別,但是義務的內容本身應當與其他義務一樣,遵循法律適當的規制。如果義務的內容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違公序良俗,則義務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那么此時如何判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贈與合同所附之義務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亦有違法之嫌者,無論其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抑或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如果違反公序良俗之義務尚未足以至整個贈與合同違法時,依《德國民法通說》“于附停止條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條件系合同不可分離之部分,故該不法義務將使整個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條件之情形,因解除條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雖部分無效,但是除去該部分亦可處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規定得以適用⑧。

  第三,義務應當在合同形成之時可以履行。當贈與合同生效之后,發生義務不能履行之時則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過程中就發生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節呢?筆者認為,此時合同無效。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附義務贈與合同相比較其他贈與合同,具有其獨特的復雜性。筆者參照學者們的研究成果,發現在附贈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受贈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二是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一)受贈人應當如何履行所附義務

  從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贈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不構成合同的對價。一般而言,贈與合同中義務較之本身的財產價值是很微小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受贈人履行義務當然以贈與的財產價值為限。一旦所附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本身,其贈與合同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也就不再是贈與合同了。所以當超過財產價值限度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超過部分的義務,當義務不可分時,受贈人可以拒絕履行,此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的利益在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時如何得到保護

  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要求贈與人返還財產。這是贈與人依法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贈人依約履行了義務,而贈與人卻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時,受贈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學者們認為,贈與應當先履行贈與,然后受贈人才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在實踐中情形千變萬化,贈與合同作為無償合同,其本身具有著諸多的道德因素在內,如果強調必須先給付財產再履行義務,對贈與人而言,非常容易影響其積極性。

  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英美法系“允諾禁反言”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允諾禁反言是指:“于適當之個案或者情況下,使贈與人允諾或無償之允諾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強制執行之原則”。⑨該規則是基于信賴而產生的,成為非正式合同得到強制履行的基礎。由此,在附義務贈與契合同的情況下,受贈人因此信賴而履行了約定義務。盡管這樣的義務似乎不構成對價,但贈與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財產給付義務。這樣就把問題解決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層面,不但在解決這個問題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決其他法律問題時,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鑒意義。

  當受贈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之后,贈與人不履行約定的贈與義務時,此時就可將此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解決。筆者認為贈與人此時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銷權,但是受贈人可以就因為相信允諾人的允諾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遭受的損失要求贈與人賠償,尤其是受贈人為此蒙受了較大的損失而贈與人卻因此獲利的情形。

  注釋:

  ①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38.

  ②費安玲.委托、贈與、行紀、居間合同實務指南.北京:知識產權出版.20xx.178.

  ③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寬.債法各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5.

  ⑥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上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79.

  ⑦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6.

  ⑧趙守東,徐旭.附負擔贈與合同性質辨析.邊疆經濟與文化.20xx(4).35.

  ⑨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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