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雙方約定如下:
一、設備型號及臺數:QTZ660型1臺。
二、使用地點:南京市江寧區佛城西6# 。
三、租賃期限:
自20__年8月10日設備開始進場,使用時間按乙方開工單為準,停臺時間按乙方停工單為準。
四、設備的運輸、安裝及拆除:
1、乙方負責設備進出場時的道路場地清理及設備安拆時的現場清理。
2、甲方提供基礎部分施工圖紙,由乙方施工,甲方負責技術指導。
3、甲方負責設備安裝并交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乙方負責配備適合該設備的電源及電源箱,電源箱應靠近該設備(距離不超過三米)甲方負責電源以下部分的電纜及接線。本臺自用電量不得小于40千瓦,如由于用電問題損壞塔吊電機,所造成的一切問題由乙方負擔。
5、設備基礎定位由乙方負責,如出現偏差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6、設備租賃到期時,乙方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負責清理拆除障礙物,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費用支付:
1、進出場費按每臺5000.00元支付(含安、拆、運輸、檢測驗收手續費等),月租費10000.00元,包括日常維護保養的'費用,1名司機的工資和故障的修理及設備固定費用(不包括水、電及占地等費用)由乙方支付,日工資為每天95元,加班另行計算,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必須使用,如不使用按半價收費。
2、設備入場后,乙方應按全款的50%付給甲方,余額在塔吊拆除后一次性付清。
3、從正式使用之日起計算,在租賃期達到三個月后,五日內結算上季度租費,如乙方無故拖延租賃費,甲方有權采取停臺措施,不足一月按日結算。
4、若因工程原因和其他原因造成設備停臺五日以上由乙方提供書面材料向甲方報停臺,停臺期間收取50%臺班費。其中春節停臺30天、夏季停臺15天、秋季停臺10天不收取臺班費、因塔吊自身原因不能工作的不收臺班費、超過以上天數收取50%臺班費。
5、設備的基礎費用及新塔吊的配重打灰費用由乙方負責。
6、設備停臺后,乙方應付清甲方租賃余款,并由甲方安排時間拆塔。
7、設備進出場費及租賃費的領取由出租方(甲方)蓋財務章生效,其它領取無效。
六、租賃期間設備的維修與保養:
1、甲方按規定,定期派維修人員檢查和維修,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2、每月應給予三天維修與強制保養時間,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申請,乙方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提早安排。
3、每月因甲方造成設備停臺三天以上,超過的天數扣除超過天數的租賃費,以上規定三天不包括設備加節、加附著、更換鋼絲繩、上級檢查及風、雨天氣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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