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簡報
今年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頒布實施5周年,為進一步加大推動《特別規定》貫徹落實工作力度,加強工會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更好地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在2017年“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期間開展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下面是關于2017年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簡報,歡迎閱讀!
2017年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簡報
今年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頒布實施5周年,為進一步推動《特別規定》的貫徹落實,深化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工作,更好地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臨沂市部署開展2017年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
一、廣泛開展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活動。以《特別規定》為重點內容,廣泛宣傳普及保護女職工權益法律法規政策,著力推動《特別規定》宣傳普及進企業、進車間、進班組;促進用人單位增強守法意識,切實履行法律責任;引導女職工學法、懂法,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女性生育的社會價值、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良好環境。
二、進一步深化女職工專項合同工作。借助工會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平臺,重點做好女職工權益的集體協商工作。以中小非公企業和女職工相對集中行業為重點,對未簽訂女職工專項合同及合同到期未續簽企業集中開展要約行動。總結推廣協商內容針對性強、協商程序規范、履約實效顯著、女職工滿意度高的女職工專項合同工作成功案例,著力推動協商、簽約、履約程序制度化、規范化,保障女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有效提升女職工專項合同質量、增強履約實效。
三、深入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加強與地方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配合,以非公中小微企業為重點,對《特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對違反《特別規定》、侵害女職工權益的用人單位提出督促整改意見,監督落實整改措施。積極參與侵害女職工權益案件調查處理,及時反映女職工利益訴求,提出工會女職工組織意見主張,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四、總結推廣工會女職工維權工作典型經驗。注重總結推廣5年來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推動《特別規定》貫徹落實、維護女職工權益和濰坊昌樂縣工會女職工專項合同“七種模式·關愛女工”的典型經驗,宣傳交流女職工維權工作品牌、不同類型用人單位和區域性(行業性)女職工專項合同工作的.有益經驗,以及參與調查處理侵犯女職工權益典型個案的有效做法,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示范作用。
2017年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簡報
2017年3月2日,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即將來臨之際,茅巖河鎮啟動了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全鎮婦女干部和女職工參會,此次活動由茅巖河鎮工會和茅巖河鎮婦聯共同舉辦。
據悉,在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期間,一是將組織在全鎮范圍開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相關法律宣傳活動,全方位、廣覆蓋的'宣傳國家和地方關于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相關法規政策相關知識宣傳;二是舉辦女性健康知識講座,普及健康知識,增強婦女保健意識和防病意識;三是組織學習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并進行知識競賽,進一步鞏固女職工學法、懂法和用法的理念;最后,將發動女性企業家走進貧困戶家中,進行慰問,并發揮傳幫帶作用,帶領群眾脫貧致富。
2017年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簡報
近日,我區2017年“女職工維權行動月”宣傳活動在文化廣場舉行。
本次活動由區總工會牽頭,聯合34家相關部門單位,向廣大女職工宣傳《女職工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其中,重點宣傳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
據了解,“女職工維權行動月”宣傳活動在我區已持續開展近10年。今年,該活動持續一個月,將深入開展維權知識進企業、進學校、進機關等系列活動,切實增強廣大女職工的維權意識和自我防護意識。
拿起法律武器,對家暴說“不”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年,區婦聯接訪家暴案件25件次,僅兩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區婦聯提醒——
去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法律,旨在切實保障所有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那么,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區女性遭遇侵害的情況如何?日前,記者了解到,區婦聯接訪的家庭暴力案件共有25件次,但是,僅發出2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例:丈夫長期實施家暴 妻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去年7月,我區梁女士從法院拿到了一張“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她的丈夫劉某對她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行為。這是《反家暴法》實施以來,我區發出的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了解,劉某對梁女士長期實施家庭暴力。梁女士曾多次找村干部調解,每次調解時,劉某對自己的行為均表示認錯,并多次寫下保證書。然而,沒過幾天,劉某又故態復萌。梁女士也報過警,但均按照家庭糾紛進行了處理。在劉某又一次將梁女士打傷后,梁女士來到區婦聯尋求幫助,并在區婦聯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最后,區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劉某對申請人梁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接近申請人。如被申請人劉某違反禁令,將按照《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狀:家庭暴力事件時有發生 申請法律保護的人卻不多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在現實情況中,“人身安全保護令”被下發的機會卻并不多。
區婦聯相關負責人介紹,一直以來,我區家庭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去年,接訪家庭暴力案件共有25件次。但是,僅發出2張“人身安全保護令”?梢娫庥黾冶媒柚杀Wo自己的人卻并不多。
原因:礙于“家丑不外揚” 家暴舉證難
“因為有礙于‘家丑不外揚’的想法,大多數家暴受害者便選擇默默忍受。”區婦聯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前往派出所以及司法機關訴訟獲認定的很少。尤其是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不強,遭遇家暴后,大都選擇忍氣吞聲。
而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存在取證難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因為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為外人所知,很少有第三人在場。多數受害者礙于面子不愿公開自己在家中挨打、被虐事實。
還有的為了給孩子創造良好的環境,受害者往往忍氣吞聲、遷就對方,有時甚至連受害者父母都不知暴力發生。此外家庭暴力有一定的突發性,對行為實施的過程、結果保全相應的證據存在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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