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職證明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廣州離職證明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離職證明
XXX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擔任XX一職,表現優異,無不良記錄,現因XX原因離職,特此證明。
XXX公司(蓋章)
X年X月X日
離職證明
員工_____,擔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正規版離職證明:
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06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離職證明解析】
離職證明書是指當員工離開原企業另謀新職時,由原企業所開的關于該員工的受雇職位等信息的離職證明。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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