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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當事人申請書報告
民事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則就是不訴不理,也就是民間所說的“民不告,官不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媸桥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ㄈ┯忻鞔_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谌嗣穹ㄔ菏芾砻袷略V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并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進行審理?梢哉f,當事人的起訴及訴求直接影響被告方的答辯和應訴,并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的審理過程及內容。《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因此,從理論上講,原被告當事人均有申請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權利.只要案件審理需要,對查清案件事實和分清是非責任有必要,就應當允許申請者按照相應程序追加。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始終處于訴訟的主體地位,是訴訟進程中的活躍因素,訴訟程序一般應由原被告的訴訟行為引發進行,而人民法院則原則上保持中立地位,不應主動引啟新的訴訟程序,因此,人民法院不宜主動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但在現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參與訴訟,不能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原被告基于各種原因,均不同意申請追加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時,人民法院應依職權追加相關當事人參與訴訟。
——對追加當事人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問題。
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經審查立案受理原告起訴后,一個民事糾紛案件即進入訴訟程序,該訴的各個構成要素(包括案件當事人)已經相對固定,非因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條件,不得隨意改變雙方當事人。因此,人民法院對追加當事人的申請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是關于追加當事人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在立法體系上,該條文被編在第二編審判程序中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中。
筆者認為,不能機械的依據該條文在立法體系中的外在表現,想當然的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請,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當事人在開庭前提出追加申請的,人民法院要認真審核,對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追加當事人系審理之必要的,要及時受理;對只有書面申請書,而無相關證據和事實證明追加當事人為審理之必要的,可暫不予追加相關當事人,可待經過初步開庭審理,根據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及陳述事實的情況,再決定是否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是案件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律規定追加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實,及時分清是非責任。但在誠信缺失,趨利避害的天然心態下,不排除個別當事人濫用追加權利,隨意追加當事人的現象發生,這種惡意追加如果不被限制和規范,必然造成當事人的訴累和人民法院訴訟成本的浪費。因此,筆者建議無論是當事人申請還是法院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一般要經過開庭審理,根據案件需要當庭決定。這不僅符合民事活動的公開原則,而且能夠保證追加為案件審理之必要,使追加程序合法有序。
——關于追加當事人的程序問題。
根據案情決定追加當事人后,申請人或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相關手續。追加當事人的申請人應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被追加當事人的各項基本情況、追加的事實與理由及被追加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即被追加當事人以何種身份參與訴訟)。同時,還應提供與申請書所載明的事實與理由相印證的證據,申請書及證據的數量,除法院卷宗存檔一份外,應提供與其他當事人的人數相當的申請書和證據。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和證據后,應及時將書面申請書和證據以及參與訴訟通知書送達其他案件當事人。以便其他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變化,調整以后訴訟的思路。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當事人時,需向被追加的當事人送達參與訴訟通知書,并根據案情寫明被追加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同時,人民法院要將追加當事人的情況及時通知其他案件當事人。
——被追加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與案件實體裁決的關系問題。
被追加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要根據案件基本事實及權利義務關系確定,被追加的當事人對原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有權提起訴訟,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案件的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對原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追加的當事人若有可能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直接追加為被告。這時,案件的被告當事人發生了變化,法院應根據原告對被追加當事人是否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進行裁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追加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都要征求原告對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的意見。原告同意向該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查明的事實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對該被告是否承擔責任作出裁判。當原告明確放棄對被追加的被告主張權利,而案件事實和證據證明該被告應承擔實體責任,原列被告則沒有責任時,原告要承擔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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