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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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

  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是指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及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縣局”),為監督產品(食品及相關產品除外,下同)質量,依法組織對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對檢查結果公布、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跟蹤監督檢查等形式。監督抽查可以根據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定期監督檢查每年按預定的計劃分批次組織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在相關企業整改完成后適當時候進行。

  第四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定期監督檢查、跟蹤監督檢查中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省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匯總、分析并通報全省監督檢查信息。負責審批下一級局申報的監督檢查計劃;指導、監督市縣局的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的省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縣局負責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縣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處理及其他相關工作;負責配合做好上級質監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級質監部門報送監督檢查信息。

  第七條 受省局和市縣局委托承擔監督檢查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按照委托協議開展監督檢查的相關工作。包括為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按照省局和市縣局下達的監督檢查計劃抽封樣品;檢驗檢查產品的質量;向被檢查企業與相關質監部門送達檢驗結果;匯總、分析、總結并上報相關信息;發送監督檢查檢驗報告等。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組織

  第八條 省局和市縣局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頒布的《國家監督檢查重點產品目錄》的基礎上,圍繞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結合本行政區域產業分布和產品結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中心任務、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監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九條 監督檢查計劃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堅持科學性、實踐性和通用性,在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分析的基礎上制定。必要時,征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技術機構及專家意見。市縣局和有關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及行業發展狀況,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質量監督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建議。監督檢查計劃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建議書》(附件1)的形式上報。

  第十條 定期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由組織實施該計劃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批次向承檢機構下達監督檢查任務。

  不定期實施的監督抽查、跟蹤監督檢查,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隨時下達監督檢查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實施規范》),是我省實施相應產品監督檢查的工作規范。

  對沒有相應《實施規范》的產品,或因技術原因需要偏離《實施規范》的產品,承檢機構可臨時制定該產品的本年度《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承檢機構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作為承檢機構承擔本次監督檢查任務的工作規范。《實施細則》原則上參照《實施規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檢查的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任務下達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承檢機構承擔監督檢查相關工作,并與被委托的承檢機構簽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見附件2),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承檢機構應根據被委托的工作任務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檢機構共同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由牽頭承檢機構負責制定,),對承擔的監督檢查任務加以分解與規范,上報任務下達部門,以確保按時保質完成監督檢查任務。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承檢機構制定的工作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作為承檢機構承擔本次監督檢查任務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擔監督檢查任務的承檢機構,任務下達部門要對其工作狀況進行考察和書面材料的審查,還應向任務下達部門提交《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任務承諾書》(見附件3)。

  第十三條 省局負責制定監督檢查通用的標準工作文書,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通知書》(附件4,以下簡稱《監督檢查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企業須知》(附件5),以下簡稱《企業須知》)、《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抽樣單》(附件6,以下簡稱《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樣品確認通知書》(附件7,以下簡稱《樣品確認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8,以下簡稱《檢驗結果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企業拒絕監督檢查認定表》(附件9,以下簡稱《拒檢認定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異議復檢委托書》(附件10,以下簡稱《異議復檢委托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11,以下簡稱《異議處理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附件12)、《產品監督檢查經費核算表》(附件13)、《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上報材料評審意見表》(附件1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移交處理通知書》(附件15,以下簡稱《移交處理通知書》)、《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登記表》(附件16,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登記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17,以下簡稱《責令改正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復查申請書》(附件18,以下簡稱《整改復查申請書》)、《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現場復查驗收表》(附件19,以下簡稱《復查驗收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復查檢驗委托書》(附件20,以下簡稱《復查檢驗委托書》)等。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實施

  第一節 抽 樣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的抽樣人員應為承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抽樣方法和有關規定,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第十五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當向被檢查企業出示《監督檢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計劃下達文件復印件、《企業須知》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工作證);向被檢查企業告知監督檢查的性質、檢查產品范圍、實施規范或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后,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核實被檢查企業的營業執照信息,確定企業持照經營。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還應當核實被檢查企業的相關法定資質,確認檢查產品在企業法定資質允許范圍內后,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檢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抽樣人員抽樣時,應當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或指定樣品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監督檢查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備用樣品應在相同條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未列入監督檢查計劃的;

  (二)被檢查企業不生產《監督檢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所列產品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檢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五)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檢查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七)同一產品經上級部門監督檢查檢驗合格且未超過六個月的(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檢查除外);

  (八)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監督檢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檢查企業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無法出具《監督檢查通知書》、相關文件、有效身份證件的;

  (三)抽樣人員姓名與《監督檢查通知書》不符的;

  (四)被檢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檢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第十九條 樣品一經抽取,應立即進行封樣, 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單,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單》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檢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應注明相關情況,雙方簽字確認即可。

  《抽樣單》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

  《抽樣單》一式三聯,第一聯承檢機構留存,第二聯被檢查企業留存,第三聯與檢驗報告一并裝訂后發送至負責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質量監督部門。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檢認定表》,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檢查的情況,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后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被檢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積極配合涉及轄區內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脫或幫助企業逃避檢查。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并在質量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中做降級處理。質監部門要對拒檢企業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施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拒檢的,應將拒檢情況記入企業年審記錄,列入年審實地檢查對象。

  第二十二條 在市場抽取樣品的,抽樣單位應當以《樣品確認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將《抽樣單》送生產企業一份,由生產企業依據規定確認企業和產品的相關信息。

  生產企業對需要確認的`樣品有異議的,應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任務下達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異議處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逾期無書面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任務下達部門應當核查生產企業提出的異議。樣品不是產品標稱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移交銷售企業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抽到樣品情況的處理:

  (一)與上級監督檢查計劃重復的企業,應及時將情況上報任務下達部門,請示處理意見;

  (二)因企業轉產、停產或暫不生產檢查計劃所列產品等原因導致無法完成抽樣的,抽樣人員應通過查驗生產、銷售記錄以及現場查看生產車間、庫房等,確認無誤后請企業出具情況說明,加蓋公章。并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后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三)同一產品經上級部門監督檢查質量合格且未超過六個月的,請企業出示抽樣單或檢驗報告原件,并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情況說明,抽樣人員將抽樣單或檢驗報告復印件和情況說明帶回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四)由于企業破產、倒閉或其它客觀原因抽不到樣且無法出具企業證明的,由抽樣人員出具抽樣過程情況說明,并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后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第二十四條 抽取的樣品需送至承檢機構的,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者寄送。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時,企業應予以配合。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

  抽取的樣品需要封存在企業的,由被檢企業妥善保管。企業不得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檢查封存的樣品。

  第二節 檢 驗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制定并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序文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第二十七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第二十八條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并留存備查;不得隨意涂改,更改處應當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承檢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第三十條 除第二十七條所列情況外,承檢機構應當出具監督檢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承檢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檢驗報告除承檢機構存檔外,還應分別寄送被檢查企業、負責后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將結果匯總情況及時報告任務下達部門。市場抽樣的還應寄送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及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承檢機構應當立即將《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以信函、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被檢查企業(對市場抽樣的產品,應同時送達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書面告知其法定權利。《抽樣單》、《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應同時抄送負責后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 被檢查產品的備用樣品在被檢查企業有權提出異議的期限內應保持完好。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及時退還被檢查企業。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退還被檢查企業。

  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檢查企業說明情況。被檢查企業提出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節 異議復檢

  第三十四條 被檢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接到企業異議申請后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一)協調被檢查企業與承檢機構溝通,由承檢機構通過核查不合格項目的檢驗記錄及有關證據,并得到被檢查企業認可的,維持原檢驗結論。

  (二)需要復檢并具備復檢條件的,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向檢驗機構下達《異議復檢委托書》,由原承檢機構復檢的,檢驗應當在承檢機構技術負責人的現場監督下進行,必要時由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和企業進行現場監督;另行指定承檢機構的,應對樣品的傳遞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條 承擔異議復檢的承檢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進行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送達企業、委托異議復檢和負責后處理的部門,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復檢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承擔復檢的機構應向委托復檢的部門寫出專題報告,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對出現結論不一致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 委托異議復檢的部門應根據復檢結論或調查核實的情況作出異議處理決定,開具《異議處理通知書》,并轉交負責后處理的部門辦理送達手續。

  第三十八條 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復檢費用列入監督檢查經費。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承擔。

  第四節 檢驗結果匯總與工作總結上報

  第三十九條 承檢機構工作任務結束,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過信息化系統填報有關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準確、一致。同時,要向任務下達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分析報告(電子版與書面版);

  (二)監督檢查結果發布材料(電子版與書面版):

  1、監督檢查結果公告(電子版與書面版);

  2、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

  (三)未抽樣企業(如有)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拒檢企業(如有)認定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產品監督檢查經費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統生成的數據庫(電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應經承檢機構負責人簽批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產品質量分析報告應以承檢機構單位文件的形式上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監督檢查工作概況:包括任務來源、計劃完成情況、產品檢查合格率情況等;

  (二)被檢查產品基本情況介紹及行業概況分析;

  (三)檢驗工作概況。包括監督檢查依據、重點檢驗項目、檢查結果總體評價(實物質量合格率、標識合格率等情況)等。對涉及質量安全、重要性能項目不合格的應重點進行描述;

  (四)質量分析。對檢查發現的突出問題或存在共性的問題進行重點分析;

  (五)指導企業整改和提高產品質量的建議等;

  (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

  (七)其他相關內容。

  第四十一條 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對承檢機構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或組織專家審核),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上報材料評審意見表》,作為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的評分依據。發現達不到要求或者存在問題的,退回檢驗機構處理。

  第五節 監督檢查后處理

  第四十二條 任務下達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監督檢查結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檢查情況。省局應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檢查結果公告,并公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企業名單。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產品質量風險信息,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研判并處置,必要時啟動產品質量風險監測工作程序。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應由省局匯總分析后,及時向省人民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報質檢總局。

  第四十三條 省局是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部門。省局負責國家監督抽查和省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市縣局負責本級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上級部門也可以移交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

  移交對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時,移交方應向被移交方出具《移交處理通知書》,并轉寄《檢驗報告》、《抽樣單》、《檢驗結果通知單》送達憑證等材料,同時發送該次監督檢查所依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四條 負責后處理的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填寫《后處理工作登記表》,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向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明確改正的具體要求和期限。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要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對需要召回的產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召回。監督檢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產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

  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確定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并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0日;確因不能正常生產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企業,應當辦理停業證明,停止同類產品的生產,并在生產條件正常后,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應依法進行處理,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主動召回并妥善處理,并向負責后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企業在落實完各項整改措施后,方可生產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但在產品復查檢驗合格前,不得銷售。

  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安全的情況下,生產企業可以不進行產品復查檢驗,由負責后處理的部門在后處理檔案上予以記錄。

  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向負責后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整改復查申請書》和整改報告。

  整改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 監督檢查不合格情況及不合格產品處置措施;

  (二)不合格產生的原因分析:

  (三)不合格的質量責任及處理結果;

  (四)預防不合格再次發生采取的整改措施;

  (五)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及整改效果;

  (六)應吸取的教訓等。

  第四十八條 負責后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提交的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后,應及時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填寫《復查驗收表》,對確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后生產的產品符合復查條件的,應在核查工作完成后及時開具《復查檢驗委托書》,確定復查產品和完成時限,組織質檢機構按照原抽查方案進行復查;對自行停產、轉產或不再繼續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產品的,應詳細記錄核查情況,并在核查工作完成后的7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監督檢查的部門。

  第四十九條 在后處理中發現生產企業注冊地與生產地不一致時,由企業生產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后處理工作,需要注冊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的,相關屬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經逐級匯總上報后由省局向社會公告:

  (一)監督檢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檢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一條 監督檢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任務下達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督促企業整改。

  第五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

  第五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不合格、拒檢以及復查檢驗仍不合格等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負責后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登記造冊的基礎上,建立后處理工作檔案,其保管期限不少于兩年。內容包括:《責令改正通知書》、企業整改報告、原檢驗報告和復查檢驗報告、《后處理工作登記表》等有關材料。屬上級質量監督部門移交處理的,還應向上級質量監督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的復印件。

  第五十五條 建立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報告制度。各省轄市局和省管縣(市)局應當在半年和全年末月25日前將本單位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小結、《后處理工作登記表》以及檔案資料,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報送省局。

  第五十六條 省局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后處理結果公開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信息于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25個工作日內公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結果信息應在企業整改且復查檢驗結束后25個工作日內公開。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公開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產品批號或生產日期、受檢企業(生產企業)名稱、檢驗結論、不合格項目以及拒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企業名稱及地址、產品、商標;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承檢機構名稱。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后處理結果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整改情況、復查檢驗結果。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七條 承檢機構和參與省級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紀律,保證工作質量。

  第五十八條 各有關單位對監督檢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檢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檢查企業。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檢查信息。

  第五十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保證所承擔監督檢查相關工作的科學、公正、準確,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并對檢驗工作負責。不得分包檢驗任務,未經任務下達部門批準,不得租賃或者借用他人檢測設備。

  第六十條 承檢機構和參與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規范》規定,對監督檢查工作造成影響和給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范》由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以往規定與本《規范》不符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守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進機制,確保項目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司管理體系文件》及《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二級及以上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設施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質量監督檢查是指公司派職能管理部門(工程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建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行為、規范化施工情況以及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的抽查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目的

  1、發現和糾正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

  2、為綜合評價工程參建單位的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3、部分檢查資料作為工程質量鑒定的依據。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依據

  1、公路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六條 監督檢查實行監督責任人負責制

  監督責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對項目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人或組織,應對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第七條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督責任人應根據受監項目工程特點和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完成后形成監督檢查工作臺帳。

  監督檢查工作臺帳是每次監督檢查的時間、主要內容、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匯總記錄。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八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行為、規范化施工、工程實體質量三個方面。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檢查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

  質量管理行為檢查的主要內容:項目部合同履行情況、執行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轉情況,人員素質,工程自檢、抽檢資料等。

  規范化施工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實施過程中關鍵部位、重要工序的規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實體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實體的質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觀質量等。

  第九條 結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所列的關鍵項目應進行重點抽查。各抽查項目的檢測數量應相對平衡,權值為3的抽查項目的抽查點數應不少于每次抽查總點數的`15%。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條 對項目部的檢查,檢查頻次為每季度檢查一次。 監督檢查的方式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

  全面檢查是通過巡視、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試驗等措施檢查受監項目質量管理、規范化施工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掌握全面質量狀況。

  專項檢查是通過查閱資料和對工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對受監項目某建設環節、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針對性的深入檢查。專項檢查可分為對項目部履行合同情況、內業資料、、原材料、施工工藝、工序或部位的檢查。

  巡視檢查是查看施工現場,檢查規范化施工情況、工程外觀質量及質量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全面檢查應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檢項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資料分析與反饋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完成后,應按抽查項目分項、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數據,向分管經理反饋。

  第十三條 抽查項目實測值評價標準嚴格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及時在工程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下發《現場審核檢查單》、《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通知單》《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等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工程經營部要求受監項目部對《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和落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每次監督檢查完成后按項目單次檢查數據匯進行匯總。并可定期將有關抽查數據匯總,作為分析動態質量狀況的依據。

  第十七條 受監項目完工后,宜將部分監督檢查數據匯總、整理,作為工程質量鑒定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監督檢查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經營部對每個受監項目應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工程開工后至竣工驗收前所有監督檢查資料由監督責任人負責收集、管理、保管。

  監督檢查資料包括檢查計劃、檢查工作臺帳、檢查通知、檢查數據匯總表等資料和必要的聲像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不適用于工程質量鑒定檢測。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人員須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監督檢查中須堅持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工程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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