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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業主告知書
尊敬的業主:
您好,為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創造上海國際大都市良好的治安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您租賃房屋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告知如下:
您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1、租賃房屋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查驗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證件,并按照公安部門要求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
2、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3、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
4、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5、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設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6、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負責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項,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發現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應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制止及處罰等工作。
7、不得利用互聯網、傳單、廣告等形式,以旅館名義對外招租,并有提供以日、時為計費單位的臨時住宿服務。違反規定的,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以“非法經營旅館業”行為予以處罰。
8、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如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請于接到《告知書》之日起 3 日內自行整改,3 日后仍未整改的,公安、房管、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將依法處理。
您已全面了解告知內容,自愿履行相應義務。
本告知書一式三份,區房管部門、公安部門分別備考,一份由被告知人留存。
告知人:
鎮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房屋業主或合法轉租人):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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