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施工通告范文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維護海安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開展城區建設工地及市政道路工程揚塵治理整治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為海安城區范圍。重點整治:南至黃海大道(兩側),西至如海河,北至新通洋河,東至老204國道(兩側)范圍內,所有建設工地及市政道路工程(含道路改造工程、臨時挖掘道路工程等)。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編制揚塵防控專項方案,落實揚塵防控責任人。
三、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設置連續封閉的硬質圍擋,確保堅固、整潔、美觀。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可采取固定式圍擋或移動式圍擋,減少粉塵外溢。
四、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及操作場地必須按規定作硬面化處理,并滿足安全通行的需要。
五、建筑工地、待建工地及房屋(建構造物)拆除工程主要出入口必須設置圍擋、洗車臺、沉淀池和車輛清污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出場。安裝監控設施,并聯網至執法部門監控平臺。
六、施工現場物料堆放應整潔有序,按照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放置,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材料堆放要采取有效的覆蓋、封閉等措施。
七、現場裸露土方要采取覆蓋、固化、綠化等措施;進行易產生粉塵作業時,要采取圍護、遮擋、灑水降塵等措施,遇到風速五級及以上天氣時,需停止相關作業。
八、建筑工地及市政道路工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必須及時清運,處置合乎規范,運輸必須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并按照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納場所,不得存在拋灑滴漏、亂傾倒等行為。
九、工程竣工后,施工現場的臨設、圍擋、垃圾等必須及時清理完畢,清理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降塵措施。
十、整治由環保、城管、住建、建管等部門聯合開展。
十一、違反本通告的,將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嚴肅查處。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揚塵污染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電話:
十二、本通告自20xx年5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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