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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簽訂《2016年度保證民生用氣責任書》的通知
關于簽訂《2016年度保證民生用氣責任書》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關于簽訂《2016年度保證民生用氣責任書》的通知
發改辦運行[2016]9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長效機制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16號)“責任要落實、監管要到位”的要求,2015年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實行保證民生用氣責任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5〕59號),建立保證民生用氣責任制,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追究機制,并與各地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簽訂保證民生用氣責任書。
為進一步做好天然氣供應保障相關工作,切實保證民生用氣需求,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于2016年4月29日前,將主管領導簽字蓋章的《2016年度保證民生用氣責任書》分別反饋一份至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和國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氣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6年4月8日
2016 年度保證民生用氣責任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長效機制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16 號)“責任要落實、監管要到位”的要求,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確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重點用氣需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簽訂本責任書。
一、任務目標
堅持規劃先行、量入為出,實現天然氣供需基本平衡。高峰時段實施有序用氣,基本滿足居民用氣(包括居民生活、學校教學與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用氣等)、集中供熱,以及公交、出租車等民生用氣需求,確保居民生活用氣不受影響。
二、各地天然氣供應保障主管部門責任
(一)建立有序用氣機制。落實國辦發〔2014〕16 號文件、《天然氣利用政策》、《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天然氣利用規劃,建立有序用氣機制,切實做到“先規劃、先合同、后發展”,實現非居民用氣合同全覆蓋。
(二)保證居民生活用氣需求。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氣供需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保供次序,及時協調解決影響平穩供氣的問題。高峰時段保障民生用氣確有供應缺口的,要提前制定保障供應的具體方案,或采取“有保有壓、壓非保民”措施,確保不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氣。因特殊原因可能影響居民用氣時,提前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三)統籌建設調峰儲氣設施。依據本地用氣特點,規劃建設儲氣設施。峰谷差超過 3:1、民生用氣超過 40%的地區,要利用項目收益債券、季節峰谷價差、土地使用優惠等政策,加快儲氣設施建設,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平均 3 天需求量的應急儲氣能力,并逐步達到年需求量的 10%以上。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責任組織制定并實施全國天然氣發展規劃,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運行協調監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氣企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資源供應,按合同平穩供氣;及時協調解決天然氣供需矛盾。
四、監督落實與責任追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建立健全保障供用氣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有序用氣監管,檢查不合規用氣,確保各項保供措施落實到位。對落實保證民生用氣責任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有關規定視具體情形分別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內部通報、全國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乃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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