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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的分類
議案可分為多少類?想要了解多少類?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議案的分類,供大家閱讀參考。
議案可分為:
(一)立法性議案
立法性議案主要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政府機構制定了某項法律或法規之后提請人大審議通過時;二是建議、請求某行政機構制定某項法規時。前者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后者如《關于盡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議案》。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
關于財政預算決算、城鄉發展規劃、重大工程上馬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領域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需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時使用的議案,就屬于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如《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沈陽城市段的議案》。
(三)任免性議案
行政機關向權力機關提請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請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的議案,就是任免性議案。如《國務院關于提請xx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議案》。
(四)建議性議案
以行政部門的身份向權力部門提出建議,也可以使用議案。這種議案有些像建議報告,供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采納。
從“議案”的形成時間區分,主要有以下兩類:第一,平日“議案”。主要是從人民政府就日常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供常委會議審議的。第二,會上“議案”。主要是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與會的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有關重大事項向該次會議提出并供其審議的。
從“議案”的作者區分,主要有以下四類:第一,人大常委會“議案”,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第二,人大專門委員會“議案”。這是各級人大的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第三,人民政府“議案”。這是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既有會上的,也有平日的。第四,人大代表“議案。這是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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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案的特點
1、行文關系的確定性。議案的提出者和受理者都是由法律條文明確定規定的;其它的組織或個人都無權提出或受理議案;
2、行文內容的單項性。議案的內容是專項的,即一事一案,在一件議案內,不得夾帶其它事項;
3、辦理程序的法定性。議案的提出、審議和通過都有法定的程序。議案在沒有審議通過之前,即使有極強的可行性,也不產生任何效力;只有經過審議通過,形成決定,才能轉化為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有關方面才能據以執行。
二、議案的類型
議案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由國家機關提出的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另一類是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提請列入大會議程議案。
(1)由國家機關提出的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一般是立法議案,它是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提請審議某項法規、條約或修改某項法規的議案。
這類提請審議有關事項的議案,如國務院1992年11月2日向七屆全國人大黨委會第28次會議提請審議的《關于審議決定我國加入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的議案》、《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也門共和國領事條約》、《聯事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議案》等。這類議案的結束語一般為:"國務院同意《xxxx條約》。現提請審議并請作出批準的決定。"
(2)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議案。這類議案的格式一般包括標題、案由、提議案人、理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意見、大會主席團審查意見等項。
拓展內容
議案的種類與寫法
一、議案的使用與種類
(一)議案的使用
議案又叫提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屬于同級呈報性公文。它是最新修訂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新增文種。
議案的使用比較特殊,必須由具備議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議案,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權使用這一文種。它的作用:反映社會各種問題,提請國家權力機關審議批準,即為國家權力機關解決重大問題提供依據和辦法。
(二)議案的種類
國家行政機關向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常用的有:干部任免案、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案、計劃預算案及其他重大事項案等。
二、議案的寫法
(一)議案的結構
議案的結構包括標題、發文字號、上款、正文、落款五部分。
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第一,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三項構成,如《xx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漁港建設的議案》;第二,由事由、文種兩項構成,如《關于繁榮我區文化市場的議案》。語言簡明,清楚醒目。
發文字號,在標題正下方寫明。但也可省略。
上款,在另行頂格寫明受文機關(收文機關)單位名稱(全稱),如“xx省人大常委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正文包括案由、方案、結語三部分。
案由,是提出議案的根據、理由,即說明為什么要議案。要以事實、法律、政策為依據,反映問題或提出意見(建議)要正確、真實可靠,要突出中心。理由要充分,有說服力。
方案,是提請審議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即實現議案所實施的具體做法。但必須做到:第一,方案要集中,緊緊圍繞解決方案中提出的問題,不能橫生枝節,以利于審議;第二,方案要可行,提出的措施、方案必須是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經過努力能夠辦到的。否則,意見、辦法再好,也不宜提出;第三,方案要有選擇余地,不能“單打一”。當然,提出幾種意見或建議要有傾向性。正文的語言要準確、簡潔、通俗、得體。
結語要另外起行,常用“請審議”或“請審議決定”等習慣用語收束。
落款包括簽署、日期、印章三項。簽署,即議案者與附議者。可用政府名義議案,也可用政府領導人名義議案。在正文后右下方寫明發文的政府機關單位(全稱)或政府領導人姓名,寫明成文日期并加蓋印章。
有些屬于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在闡明其法規或文件的立法、修正的必要之后,經過提請審議,把該法規或修正案作為附件附上。凡有附件的議案,應在正文之后標準附件的名稱。
(二)撰寫議案正文應遵循的規則
1、不能超載職權范圍。議案提供的審議事項,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必須在此議案。
2、對重大事項的議案不能超越范圍。議案提供審議的事項,是轄區內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如本地區的政治、經濟、科技、文教、治安、交通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否則,不能方案。不能把政府職能范圍內可以解決的問題作為議案內容。
3、要以政府名義或政府領導名義議案。各級政府提請人大審議的事項,必須以政府名義呈報或政府領導名字行文,如1985年《關于建立教師節的議案》,是以國務院名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又如《關于對外貿易法草案》、《關于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草案》、《關于優生保健法草案》等議案,都是以李鵬總理的名義報送的。但有的地方僅以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上報議案,其做法不合規則。
(三)撰寫議案的要求
1、要調查研究,成熟議案。議案是反映群眾的利益和要求,議案中要求解決的問題是從調查中發現的實際問題,而不是主觀臆造或道聽途說的。議案要對群眾負責,更要對國家和集體負責。
2、要實事求是,合乎情理。議案形成來源于實際的調查。議案的內容要真實,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要有理有據、合乎情理、切實可行,說清要解決什么問題,為什么要解決,以及建議如何解決等。
3、要一事一案,逐級議案,說清問題,否則,違反議案的行文規則,影響議案的審議。
4、行文簡潔,語言精當,結構嚴謹,概括性強。篇幅力求簡短,不作長篇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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