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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示本 1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xx養殖專業合作。本社住所:xx,郵政編碼:xx。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xxx養殖、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示本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由發起人xx等五戶農民自愿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xx天和祥種植專業合作社,社址設在xx村。
第三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包括:種草、種樹、育苗、打壩、墊地等。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第二章 合作社資本
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50萬元,分為5股份,每股10萬元。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并在注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社員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并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準,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4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3人,任期3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五章 終止清算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示本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與住所
本社名稱:xx種植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二條:目的與宗旨
本社旨在促進農業種植的專業化、規模化和現代化,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效益,增加成員收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第三條:法律依據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
第二章:成員
第四條:成員資格
本社成員由自愿加入并認同本章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
第五條:成員權利
成員享有參加成員大會、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分享盈余;
查閱相關記錄和報告等。
第六條:成員義務
遵守本章程和合作社的各項規章制度;
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時繳納出資和會費;
積極參與合作社的各項業務活動;
維護合作社的利益和聲譽。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合作社大會
合作社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負責選舉和更換理事、監事,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報告等。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由合作社大會選舉產生。
負責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合作社大會選舉產生。
負責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活動,并向成員大會報告。
第四章:業務范圍與經營方式
第十條:業務范圍
農業生產、種植業務、農資供應和銷售、技術服務、農產品加工等。
第十一條:經營方式
實行民主管理,采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營方式。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財務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
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經營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變更與解散
第十四條:變更
本社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等事項的變更,需經成員大會決議,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解散
本社因故需要解散時,應依法進行清算,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合作社設立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成員大會決議,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以上僅為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的示例,具體內容可能因合作社的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在制定章程時,應充分考慮合作社的特點和需求,確保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示本 4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明確制定章程的目的,通常是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合作社發展,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
2. 第二條:說明合作社的基本性質、服務對象及經營范圍。例如,合作社主要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二條:詳細闡述合作社的具體業務活動,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農作物的種植(如中藥材、糧食作物等)、養殖、農業開發、旅游、土地整改工程等。
第三章 成員與出資
第三條:規定成員的資格條件、加入和退出程序,以及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例如,成員出資總額、貨幣與非貨幣財產的出資比例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介紹合作社的管理架構,如成員大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監事會(監督機構)等的構成、職責、選舉與任期等。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辦法、年度決算與審計要求,以及盈余如何在成員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第六章 章程修改與終止
描述章程修改的.程序和條件,以及合作社解散與清算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附則
包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生效日期等其他未盡事宜。
請注意,每個合作社的具體情況不同,章程內容會有所差異,上述內容僅為一般性框架。實際制定章程時,應結合合作社實際情況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您需要起草或修改章程,建議參考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指導文件,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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