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育基金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教育基金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市xx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助貧困師生,助學、助教;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和優秀師生;支持有關教改、科研項目、薄弱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教師培訓等公益活動,促進各類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委員會,接受xx教育委員會指導。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xx。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廣泛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籌建教育發展資金;
(二)對貧困學生、貧困教師開展資助、救助;
(三)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和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及先進辦學單位、品學兼優的學生;
(四)扶持薄弱學校發展、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支持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
(五)管理與運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贈者意愿設立資助、獎勵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1 名,秘書長1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熱愛xx教育事業,關愛貧困兒童的有識之士;
(二)為本基金會資助、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會管理的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六)檢查理事會的決議和落實情況;
(七)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財政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助者公布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貧困師生;
(二)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尊師重教先進個人、辦學單位和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扶持農村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等;
(四)理事會辦公設施設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 2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資金用于資助貧困學生;
(二)薄弱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教育基金會章程 2
為了加強興永一中教育發展基金會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按照《興永一中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管理和運用,對機構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具體包括:管理各項收入,降低成本費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機構財產完好,充分發揮財產物資效益;開展財務分析,參與基金會經濟決策,規范財務信息披露,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第二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財務管理體制建設、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財務決算和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等。
第三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的各項具體制度與本制度共同組成興永一中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規范體系。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興永一中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所有基金會財務管理活動均在興永一中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按興永一中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審批并實施。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并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財務日常管理工作由秘書處和理事長負責。
第七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由理事會任免,兼任基金會秘書處干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基金會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長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基金會預算管理的內容:基金會預算是根據基金會業務開展和基金會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個部分。
第十一條 基金會預算的編制原則:堅持量入為出,收入支出協調,注重實效,積極穩妥的原則。
1.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
2.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工作重點,注重實效,勤儉節約,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十二條 基金會預算編制的程序:基金會秘書處負責基金會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根據本基金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編制基金會年度預算的草案,報基金會理事會和理事長審批,預算一經審定通過,便嚴格執行,預算的調整變動必須經過理事會和理事長批準,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基金會預算的執行。基金會秘書處須嚴格執行財務預算,除因工作計劃、工作內容有較大調整,或者人員發生較大變化,需要通過預算調整程序核準新的預算外,一般不予以調整。在年內季末和年末,秘書處應總結、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理事長或理事會。預算執行情況納入秘書處的業績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會收入是指原始基金的投資收益、各種社會捐贈、其他收入等。
1.投資收益是指基金會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凈損益;
2.捐贈收入是指基金會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基金會的各項收入歸口由秘書處統一管理和核算,并按規定出具捐贈收據,所取得的各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會的票據管理。秘書處按照規定指定專人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據。建立完善的'購、銷、存的票據管理制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各項資助獎勵支出的安排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基金會預先制定的獎勵計劃和資助標準。資助獎勵支出包括資助困難學生、資助特困教師、獎勵品學兼優學生、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等。
第六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務是反映基金會管理、執行和服務過程的各項耗費,并結合預測、計劃、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財力,降低成本(費用),改善基金會管理,為更好服務興永一中教育事業打好基礎。
第十九條 成本(費用)一般包括基金會辦公經費、工作人員經費。機構根據《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制定相應的成本費用核算辦法,建立和健全基金會成本(費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條 有關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賬、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完整、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必須如實反映基金會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七章 財務分析
第二十一條 財務分析是基金會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有基金會事業發展、預算執行、資產管理、收入來源分布、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在管理中的經驗、問題、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方法等。秘書處須按照理事會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基金會財務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財務報表的基礎上寫出財務分析報告。
第八章 財務監督與財務公開
第二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基金會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基金會的財務監督由秘書處和監事負責實施,基金會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必須接受財務監督,財務監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和財務人員離任審計制度,以及監事或注冊會計師每季度或每半年財務審計制度。每年的收入、支出情況經理事會同意后,以適當形式向興永一中教師及一定范圍的校友通報、公開,接受監督。
第九章 財務決算
第二十三條 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基金會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進行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和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以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事項的會計賬簿為基本依據,認真組織機構財務決算編制和報表工作,做到賬表一致、賬賬一致、賬證一致、賬實一致。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年度財務報告對外披露須經理事會批準。
第十章 財務會計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財務會計信息是捐贈人、秘書處和理事會等機構利益相關方了解機構資源狀況、負債水平、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來源。財務信息披露是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形式是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構成。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機構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同時包括會計報表附注,說明機構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項目的具體說明和未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說明等。
第二十八條 建立定期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實、及時、公允的財務會計信息;按照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每年在機構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機構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
第三十條 基金會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秘書處負責整理歸檔。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秘書處負責人、財務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銷毀會計檔案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對到期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它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單獨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由理事長監督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教育基金會章程 3
XX鎮教育福利基金會系自愿組成的慈善機構,其宗旨是為了全體會員在病、亡、殘諸方面排憂解難發揮效益,體現教師間互幫互助精神。為此,特制訂本章程。
一、凡辦理入會手續的師生均為本會正式會員,有權享受本章程許可的'有關資助。教師會員費每人月3元,從20xx年起,退休會員可免繳會員費,新入會會員繳交會員費需滿十年,退休后方可免繳會員費;學生以自愿捐款形式全員參加投保,每生每學期擬捐2元,各校每學期向基金會上報投保學生名冊,學生投保當學期有效。因故中途不在本鎮工作或學習及中斷者,即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費均不退回。
二、女會員在出嫁之前認父母,出嫁之后認男方父母(男會員若到女方落戶,性質與此相同)。
三、新入伍或新調入的老師,要加入本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辦理入會手續后即可成為正式會員,一年后方可享受資助。
四、原在本鎮任職而未入會的教師,若今后中途要求入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辦理入會手續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但須在一年后方可享受資助。
五、資助范圍、對象及標準。
(一)病故
1、教師本人2000元;
2、教師之配偶1500元;
3、教師之父母,每人1000元;
4、學生本人800元。
(二)生病致殘
教師本人300——2000元(按致殘等級給予一次性補助)。
(三)生病住院治療
1、一般生病住院:按病情輕重程度給予教師本人一次性補助300——1000元;
2、嚴重疾病住院:按病情輕重程度給予教師本人1000——2000元補助(一年間補助不能超過二次)。
(四)符合上述資助條件者,須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住院費及住院證明(復印件)等有關手續,經核實批準后方可得到資助。
(五)凡屬違法犯罪而致殘、死亡者,均不享受上述規定的權利。
六、本章程經公布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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