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章程范本
成立董事會又怎么能少了董事會章程?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董事會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董事會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科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xx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共建與聯合辦學的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開放合作辦學、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共建與聯合辦學及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推動區域產學研用相結合,其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知識經濟社會教育、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導、自愿合作、開放共享、互利共贏、風險共擔”原則構建特色鮮明的區域產學研戰略聯盟,充分發揮聯盟優勢,更好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xx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綿陽)科技城建設服務。以開放為前提,以共享為基礎,以服務求支持,以共贏為目的.,探索促進高等教育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學研合作新模式,促進董事會成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三條 董事會依據xx科技大學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各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支撐區域產學研聯盟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釋放合作潛能、拓展合作空間,將聯盟打造成為支撐成員單位共同發展的重要平臺和改革試驗區。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省人民政府批準,由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xx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愿申請,經董事會批準,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五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并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綿陽市市長、xx省國防工辦主任、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xx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單位變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5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常務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下設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是全面落實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決議的協調、組織、督導、執行機構,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召集召開,協調處理董事會相關事宜,并向常務董事會報告工作,提出董事會工作規劃和改革建議。
第九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長推薦,由常務董事會任命,并通報董事會全體組成成員。根據需要,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下設分委員會,如規劃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分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定后報常務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董事會在xx科技大學設辦公室作為為董事會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服務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系、秘書和會務服務工作,同時負責收集董事會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辦公室專職主任由xx科技大學依據干部管理辦法任命、兼職副主任由常務董事會組成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秘書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指導、審議xx科技大學辦學規模、發展規劃、辦學特色與定位、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如何適應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戰略發展需要等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學校與各董事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推進區域產學研聯盟單位的合作與共贏。
第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實施董事會成員單位間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資源共享和公共平臺與設施共享。負責組織創新團隊進行科技攻關,聯合對外集聚資源、聯合培養人才、聯合申報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共同提升品牌聲譽、共享與交換各種信息。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學校、董事會成員、省市政府等戰略發展需要,召集組織高水平專家委員會,召開教育、科技、產業論壇,提供科學決策咨詢和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董事單位以自身特色和優勢,采取多種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包括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在學校冠名設立獎學金等形式。董事單位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學校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并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xx科技大學為外聘兼職教師和指導教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
第十八條 xx科技大學對各董事單位職工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給予全方位的指導。
第十九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托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優先優惠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按知識產權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等。
第二十條 xx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為董事單位成員入園進行科技成果孵化、產品開發等提供優惠、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技術)等,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之間可以優先、優惠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委托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xxx年六月三日
董事會章程范本2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XX路(街、村)XXX 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于XXXX年X 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XXX
XXXXXXXXXXXXXX
XXX
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XXX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XX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XX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XX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XXX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XX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XX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XX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由公 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 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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