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4-12-18 12:04:59 夏仙 章程 我要投稿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名稱和辦公場所

  第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由張光明、徐前加、許典柏、陳廣龍,戴興會等發起設立。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張光明。

  第六條 本社辦公場所在繁昌縣孫村鎮義興村郵政編碼:241207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社業務范圍: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糧食生產資料購買、糧食種植銷售、加工、運輸、糧食種植及提供與糧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條 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凡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局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查并表決通過的,即可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事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7、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1、主動要求退社的;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成員死亡的;

  4、團體成員破產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局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章程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經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3、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次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準理事長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設立理事會,對大會成員負責,由張光明、徐前加、陳廣龍、許典柏、陳杜江、王運軍、阮云鑼,共7名;組成,設理事長1人。理事會成員任期2年。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三十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等職權。成員代表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陳廣付、戴興會、吳景富,吳愛國,崔后平,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2年。

  第二十一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推舉一名成員主持召開。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4、組織開發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險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理事長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2、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3、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4、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1項至第4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1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出資;

  2、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撮的公積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5、他人捐贈款;

  6、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廟宇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二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一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第三十二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撮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別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按民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2、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

  第三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 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辯論和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后解散:

  1、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2、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6、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四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級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2、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其它債務;

  5、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申請破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會議方式。

  第四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長)提出,由(理事長)負責修訂,提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員大會、理事會或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自然人成員)、蓋章(單位成員):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2

  第一條:專業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1、專業合作社名稱:XXXX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住所:。

  第二條: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

  蔬菜種植、銷售。

  第三條: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萬元。

  第四條:成員姓名:

  XXX:身份證號碼:XXX。

  XXX:身份證號碼:XXX。

  XXX:身份證號碼:XXX。

  XXX:身份證號碼:XXX。

  XXX:身份證號碼:XXX。

  第五條: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比資比例:

  第六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成員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專業合作社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閱成員會議記錄和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成員轉讓的股權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專業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2、成員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成員承擔違約責任。

  (3)專業合作社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5)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七條:成員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份出資。但轉讓后,成員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員向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成員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成員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成員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成員依法轉讓出資后,專業合作社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成員名冊上。

  第八條:專業合作社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成員的職權

  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為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理事的報酬。

  3、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專業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專業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7、對成員向成員以外的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8、修改專業合作社章程。

  二、成員會議事項規則如下:

  1、成員會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3、成員會每年舉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成員會議。

  4、成員會由成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成員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開成員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成員。成員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專業合作社設理事一名,理事對成員會負責。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成員會的決議。

  2、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專業合作社設經理,由成員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成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決議。

  2、組織實施專業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為理事,由成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

  一、本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專業合作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公送成員,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專業合作社依法律規定在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成員會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專業合作社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專業合作社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專業合作社增加資本。

  五、專業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專業合作社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專業合作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專業合作社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條:專業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專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屆滿。

  2、成員會決議解散。

  3、專業合作社因合并或分離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專業合作社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天內成立由成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專業合作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專業合作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三、專業合作社清算結束,成員會確認后,由清算小組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專業合作社登記,公告專業合作社終止。

  第十二條:成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專業合作社法》相抵觸的,以《專業合作社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成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核準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字蓋章貳份,一份送登記機關,一份留本專業合作社存案。

  成員簽名(蓋章):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種養殖的農戶、組織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襄樊市樂家佳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總股本為232萬元。本社住所設在襄樊市襄城區臥龍鎮黃河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優質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共同抵御抗市場風險能力。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開拓種養殖產業市場,組織社員統一種養殖,規模經營;為本社成員提供種植及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發展壯大我市種養殖規模;

  第四條 本社經工商注冊登記后,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享受社員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凡從事種養殖的`農戶、組織及其他人員經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員退社須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度結算后退還。

  第八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余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五)、優先享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扶持、發展種養殖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按照本社要求開展種養殖及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種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三章 股金設置

  第十條 專業合作社股金分為以下三種:

  (一)社員股金,即:種養殖的一般農戶入社的股金;

  (二)個體大戶股金,即:種養殖大戶的入社股金;

  (三)發起人股金,即:領辦、創辦專業社的大股東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人發起,于20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xxxx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xxx萬元。

  本合作社住所: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成員提供種、養殖資料購買。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本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養殖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 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xx%;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xxx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x5x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xxx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xxx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xxx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xxx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xxx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xxx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xxx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xxx名監事組成,任期xxx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xxx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作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xxx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xx月x日至xx月x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xx日(或每季度第xx月x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xxx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xxx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xxx。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xxx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xxx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xxx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xx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xxx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xx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相關文章: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05-17

農業種植合作社章程09-03

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06-08

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202405-27

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范本」10-11

2015最新水稻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11-14

2016專業合作社章程08-10

植保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04-03

鄉村旅游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07-31

久久综合国产中文字幕,久久免费视频国产版原创视频,欧美日韩亚洲国内综合网香蕉,久久久久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
香蕉大伊亚洲人在线观看 | 五月花国产一区二区 | 一区二区在线免费看 | 亚洲AV日韩AV欧v在线天堂 | 亚洲欧美日韩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动漫国产制服丝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