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積 m2;建筑面積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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