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專用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接下來CN人才網小編為您整理了關于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專用x,歡迎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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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 全體股東選舉 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 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司法》不得任職的規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包含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第二十五條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財務、會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修改公司章程,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條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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