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社區股份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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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區股份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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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區股份合作社章程

  xxx社區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健全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構建強村富民機制,根據《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鎮(街道)XX村(可以加XX字號)社區股份合作社(注:市轄區范圍內的應注明鹽城市)。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理事長姓名)。

  本社注冊資本(股金):XXXX元。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鎮(街道)XX村(或XX路XX號),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 本社由XX縣(市、區)XX鎮(街道)XX村(注:或居委會、社區)(注:屬于組級股份合作社的,可以加“XX組”)將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村(注:或村級居委會、村級社區或組)域為范圍、資產為紐帶、社員為成員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按股分紅。

  本社以注冊資本金(股金)和公積公益金為限,承擔有限經濟責任。

  第五條 本社的基本職能是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投資、資產積累、資源開發利用、收益分配和生產生活服務等。

  第六條 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于本社全體社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平調。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上級黨委、政府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后生效。

  第二章 社 員

  第九條 持有本社股權,并取得本社核發的股權證書的股權人,為本社社員。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社員:

  1、戶籍在本村,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2、

  3、

  ……

  第十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凡年滿18周歲并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基本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社經營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享有知情權;

  (三)享有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五)根據本社章程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股份取得分紅的權利;

  (六)必要時提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的權利;

  (七)享有購買其他社員轉讓股份和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的優先權;

  (八)本社解散后,經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社員所分得的剩余財產須加入合并、分立或新改制后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提現撤資);

  (九)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四)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以其在本社個人賬戶內股金和公積金份額為限,依法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章 股權設置與量化

  第十二條 經清產核資、民主理財、向成員公示并依法調整賬戶后,原村集體總資產 元,總負債 元,凈資產(所有者權益) 元,其中,經營性凈資產 元。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社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社員(注:或2/3以上村民代表)審議同意,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后,折股量化總股本 元,總股份 股,每股 元。總股份中,集體股 股,占總股份的 %(注:集體股一般在30%左右,最高不得超過總股份的40%);個人股 股,占總股份的 %。

  原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河塘等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文化衛生等福利設施等暫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圍,這些資產由本社統一管理、發包或出租。今后因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經營性凈資產增值等變化,可以增加股份或追加折股量化總額。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凈資產折股量化設置人口基礎股(注:根據實際,也可增加設置其他形式的股權如農齡股,但必須合法合規、群眾認可)。按照公正、公開、民主的原則,折股量化到人。

  第十四條 股權一經設置原則上實行靜態管理,保持相對穩定,以本社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 年 月 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如確需調整(一般 年內不作調整)(注:一般五年內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由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確),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原則上只對新增人員以集體股或集體股歷年分得的收益及積累來調整,調整方案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十五條 折股量化給社員的股權,屬社員個人所有。個人股權可依法繼承、贈予,但不得退股提現或退股抽資,不得抵押。持股滿 周年,經理事會批準,可以在本社內部轉讓。不得對外轉讓、贈予。

  第十六條 參加本社的社員按人(注:也可以按戶,具體由各社自行選定)統一發給記名股權證書,股權證書是對社員股權的確認,社員必須認真保管。社員變更、股權證書遺失、股權證書所載股份發生變動的,都要及時申請補辦或變更。

  第十七條 本社吸收新社員的,應當經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社社員退社的,量化到其名下的股金和公積金份額可以通過贈與、轉讓等方式流轉給本社其他社員,但不得從本社撤資變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

  第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一)社員代表名額按不少于年滿l8周歲以上社員總數的 %(注:社員總數不超過1000人的,社員代表人數一般不得低于社員總數的10%;社員總數超過1000人的,社員代表人數占社員總數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少于100人)確定,本社設社員代表 名(注:組級社不得少于30人)。

  (二)社員代表由具有選舉權的社員推薦選舉產生。由社員每 戶(注:一般5戶至15戶,具體由各社確定)推選一人作為社員代表(注,也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社員認可的辦法)。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主任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投資決策、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案及資產經營責任考核辦法;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評議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工作;

  (十一)撤銷或變更理事會、監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分別為每年的 月和 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3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一)30%以上社員代表或20%以上年滿18周歲的社員提議;(二)理事會提議;(三)監事會提議。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的,監事會在30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須有本社社員(代表)總數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參加社員(代表)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表達意見,行使表決權。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 名社員表決,每位社員代表接受其他社員代表委托人數限1名。

  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社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投融資決策、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社員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社常設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 名成員(注:理事會成員一般5—9名,每組1名代表,規模較大或組數較多的村也可適當增加)組成,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名(注:一般1—2名)。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實行社員(代表)大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并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三)起草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擬訂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五)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六)擬訂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方案;

  (七)提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工作人員的報酬方案;

  (八)負責日常社務工作,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內部經營管理機構,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三)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五)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召開1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會主任、經理和 名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必要時,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本社財務收支情況;(二)本社債權債務情況;(三)本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四)任期目標實現情況;(五)本社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六)本社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社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情況;(七)本社集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八)政府撥付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使用情況;(九)本社20%以上社員或30%以上社員代表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審計結果在下一屆理事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由 名成員(注:監事會成員一般5-9名,每組1名代表,規模較大或組數較多的村也可適當增加)組成,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會主任1名。監事會主任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交叉兼職。

  第三十條 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每季度至少審查一次本社財務,并向社員公布;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必要時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七)監事會成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的建議;

  (九)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召開1次。經監事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監事會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人員,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社及社員利益;

  (二)不得從事與本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不得擅自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將本社資產為社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理事會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發展物業經濟;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以所投資金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經社員(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公司),拍賣、轉讓金由理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公司)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在資產資源發包(出租)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集體資源發包、資產出租、重大工程項目的承包、租賃應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未經理事會集體討論同意,提交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核實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一般每隔3年進行一次清產核資或對本社資產進行評估,并將結果向全體社員公布。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制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嚴格遵照和貫徹省、市、縣(市、區)、鎮(街道)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和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條 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經理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財會人員。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理財和民主監督。財務收支情況和資產營運情況經監事會審查監督后,按季(月)逐筆明細向社員公布,實行社務公開。

  第四十二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理事會應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以下報告:

  (一)財務會計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財務收支明細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

  (二)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報告。包括年度內集體總資產、經營性資產、集體債務、凈資產等增減變動情況,每股凈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三)本社年度經營業務業績報告。

  (四)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

  有關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后,于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社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三條 財務預決算報告、重大開支項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接受上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將結果向全體社員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貫徹勤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杜絕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格開支預算決算管理,嚴格開支審批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社的收入主要來源于資產出租、資源發包、投資收益、對外服務及其他經營性收入和財政補助收入。

  本社收益,是指當年的各項收入,減各項支出(包括社務支出),再減應繳納的稅金。

  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轉讓、征用等收入,以集體積累的形式擴充發展基金,不得列入當年收益分配。

  接受財政專項補助和捐贈,應按照接受金額或評估作價金額入賬,作為本社資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發展,不得列入當年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當年虧損,集體股、個人股不得分紅。本社當年有凈收益,按規定提取必要的福利費用后,其分配順序為: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本年收益的 %提取公積公益金(注:可以為一定區間,原則上不得少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本年收益的40%。不設集體股或集體股所占比例較低的社,提取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一般可以提高到50%—60%,但最高不高于70%)。主要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本社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社區公益性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三)進行可分配盈余分配

  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后的當年收益,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原則上按集體股、個人股所占總股份的比例進行分配:

  1、分配個人股盈余。以社員賬戶中記載的股金額和公積金份額(注:也可按社員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本社社員。分配方式可以現金分配,也可以轉增股金。

  2、分配集體股盈余。集體股分配所得的盈余,可部分用于本社公共福利支出(注:已在分配前提取必要的福利費用的,可不再安排此項支出),轉增集體股金或公積公益金(其中部分可用于調整本社新增人員股權)。其使用方案由理事會提出,監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社擬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要在報上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審議結果要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備案。

  第四十八條 建立健全經營目標責任制和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對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超額完成經營目標任務的,對經營班子給予一定經濟獎勵。對經營不善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目標任務和考核辦法由理事會提出,監事會審核,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社員(代表)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 日(注:一般十五日)內向社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社解散后,社員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須加入合并、分立或新改制后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撤資變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第 屆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五十五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社員(代表)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后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社員代表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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