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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某學校章程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一般學校都會制定學校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西安市某學校章程,供大家閱讀。
西安市某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條例》、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辦學性質、層次等相適應,必須有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有外文名稱)。
學校地址(應當載明詳細地址:如西安市××區××街××號)。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應當載明“民辦”字樣,指明辦學層次、學校類別、學制等,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學制×年。)
第四條 學校宗旨(應當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學校設立的目的等)
D校訓:
D校風:
D教風:
D學校的辦學目標:
D學校的育人目標:
D校歌、校徽:
第五條 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的出資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六條 學校由 出資舉辦,學校設立時總資產為 ,其中 出資 ,占總資產的 %; 出資 ,占總資產的 %,……。
出資方式(具體載明出資方以貨幣、實物、房地產、知識產權等何種資產出資,此條款要有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范圍、規模、形式等。
第八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成立,辦學許可證簽發之日為學校成立日。學校成立后,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章 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下同),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總人數一般為奇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會章程推選。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其指定的人應當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通知全體組成人員。理事會組織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為出席進行表決。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會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理事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則在第十七條中規定),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理事長的任期與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時,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校長人選由理事會確定,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由理事會聘任。
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執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置方案;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學校教師在30人以內的,成立教職工大會;教師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30人左右,教師人數特別多的學校,代表人數可相應增加),加強學校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審查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學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決議,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 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一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三條 學校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合理回報學校)或者凈收益(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條 每個會計年度學校辦學有結余時,出資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學校理事會決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不需要此條款)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舉辦者、校長、內部出資比例的變更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董事長、董事變更、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招生簡章和廣告、修改辦學章程的變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校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理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于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理事會于××年×月×日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本章程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理(董)事簽名:
1.作為教職工代表的理(董)事簽名:
2.作為舉辦者或者舉辦者代表的理(董)事簽名:
3.作為校長的理(董)事簽名:
4.其他理(董)事簽名:
注:請在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驗的理(董)事姓名后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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