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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通用19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1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范教職工請假行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依據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作出如下規定。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一)婚假
根據《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教職工享受4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到2天的往返路程假。
(二)產假
1、女教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可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7至15天的產假。
3、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折抵。
4、產假期滿上班,經1周的適應時期后可恢復其原工作量。如確因身體原因不能按原工作量繼續工作的,須經省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證明,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允許上、下午分別有一小時回家哺乳時間。
(三)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喪假按照不超過5天執行;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至2天的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病假分短期病假和長期病假。凡因病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病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2、請短假者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請長假者須提交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并經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核認確定。
3、請長、短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的,須分別持省級、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后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五)事假
事假分短假和長假兩種情況。因事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事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以上請假時間均含學校寒暑假、公休假和國家規定的假期。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與權限
1、各處室、年級組必須根據學校規定完善本部門請銷假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并記入教職工出勤考核。凡不履行請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在學校抽查教職工紀律和出勤情況時,無學校請假證明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并計入學期考核。
2、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先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一式三份)經處室、年級主任、分管校長或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分別交本處室(組)、教務處和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分管校長請假報學校主要領導批準。
3、婚喪假、產假由處室、年級主任審批后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
4、病、事假按長假、短假兩種情況分別審批上報。
(1)短假。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由所在處室、年級主任批準,1天以上3天(含)以內的由各處室、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教職工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由主要領導審核后,報學校審批;請假7天以上15天以內的分別經處室(組)主任、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層層審核后報學校審批并報辦公室、教務處備案。
(2)長假。
①凡請長假者,只要能獨立生活須由教職工本人親自到校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陳述理由和提交《請長假申請單》等書面申請,并附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和住院證明。
②由教職工所在的年級或處室主任、年級校長及學校主要領導組成評定小組,對請長假教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與請假情況進行認定。經評定小組審核認定符合請假條件的教職工須填寫《請長假承諾書》,保證無弄虛作假行為。
三、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請產假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延長產假者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和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3、請長期病假應攜帶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長期稱病等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育局審批處理。
四、銷假
1、婚喪假、女教職工規定的產假結束后,在兩個工作日內持分管校長簽字的銷假證明交教務處、辦公室備案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后,須于上班當天持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辦理銷假,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辦理補交代課費等相關手續。
3、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或事假)期滿,須于上班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省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有關證明(或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銷假并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補交代課費,恢復福利、績效工資等相關手續。
4、辦公室、教務處將對請銷假制度的執行進行不定期抽查。教職工因自身原因不及時銷假的,自假期滿后第一個工作日按曠工論處,對于包庇、隱瞞不報的部門和個人,學校將進行通報批評。
五、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2、短假。每月請假累計不超過1天者不扣工資;超過1天者從第二天起每天扣發其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請病假3天以內者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扣發其工資,請病假超過3天者從第4天起,學校每天扣發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
3、長假。請長假期間,學校取消請假教職工的各種福利待遇,同時請假教職工每月須向學校交納代課補償費。代課補償費按(請假天數x800元)/30進行折合計算。
4、全學年病、事假累計達30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5、經評定小組審查認定,確因有病需長期住院治療,學校視其情況可以給予生病教職工在生活上的適當幫助。
六、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或無故不上班者;
2、雖履行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擅自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3、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離校或不上班者;
4、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5、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6、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二)曠工的處罰
1、經評定小組認定不具備請長假條件,但其本人仍堅持請假休息者,學校將自其離校之日起停發請假教職工工資,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或予以解聘。
2、一學期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優、評模及職稱評聘。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報請縣人社部門、教育局批準予以辭退。
七、其他
1、學校發現請假教職工有偽造假證明等欺瞞行為的,一經查實除扣發其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全校通報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處分
2、教職工考勤實行周報制度。各處室、組要在每周一前將所屬教職工上周考勤情況統計隨周工作安排分別上報教務處、辦公室,以便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3、請長期病假的教職工必須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和準確的治療醫療機構或休養住址,以便學校領導探望。能獨立生活、有行動能力的教職工須每月15日前來校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情況并記錄歸檔。
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請銷假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務處、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統一解釋處理。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2
一、學校作息時間規定
上班時間:
下班時間:
希望全體教職工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提前到校,按時下班。
二、遲到、早退、曠工的含義
1.所謂遲到是指上午上班時間后、下午第一節課上課鈴響后到校。
2.所謂早退是指下班時間前離校。
3.所謂曠工是指不請假不到校上班上課或請示沒有得到批準不到校上班以及強行離校的或先斬后奏的(特殊情況除外)。
三、考勤具體辦法
1.學年考勤與年考評直接掛鉤,每月考勤總分為12分。
2.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或提前下課每一次扣0.1分累計超過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曠課1節扣1.5分。
3.進修學習不扣分,事例一節扣0.1分,病假一節扣0.05分。
4.本人沒課,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扣1.5分(記入曠工積分)曠勤一天扣三分。
5.對于經常遲到、早退的給予批評教育,遲到1節的要自覺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請假手續,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履行學校規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規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請假私自離校,學校臨時開會、開展活動、檢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責任自負,扣1分(記入曠工積分)。
7.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教師互相換課未出現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緊急特殊情況,學校制定臨時考勤辦法,期滿后仍按本制度執行。
9.婚喪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會考勤按本人上課同等對待,例會點名不到者為遲到,例會不準中退、早退。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11.學校組織的臨時會議履行請假手續的不扣分。
12.教師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況,學年末考勤匯總記入考評檔案。
13.舉辦各類活動或會議,主持人要把考勤情況報主管領導,隱瞞事實,責任由主持人承擔,按曠勤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有事要請假,在請假期間內有教研、學習、檢查等活動的應先向組織會議或活動的主持人請假,經批準后執行,請假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2、有事需要和別人換課的.,自己和別人調換好并將調換的基本情況寫明簽字后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并要有記錄。未經批準私自換課的按曠課論處。
3、一月內累計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請假,累計兩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長請假,中層和副校長向校長請假,校長向教育局請假。
4、建立請假登記本,對各種請假情況(含考勤制度里的規定)都要進行登記。
5、屬總務、政教主管的教師在請假條上由批準領導簽字后,一律交給主管考勤領導才可執行請假;校長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辦理,主管考勤的領導負責統計。
6、請假返校后實行銷假,返校后向主管領導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7、對于請假期滿后要求續假的,一律向校長請續假。
8、超過一周的事假(喪假),要落實代課教師資費由教師本人承擔。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超過兩周以上的代課教師資費由本人承擔。
9、各類例會同樣適用于本制度。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3
為嚴肅工作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全校教職工各類假事。
第二條: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方可請病假。
(一)病假須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且病歷奇全。
(二)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第三條: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方可請事假。
(一)請事假必須經校、處(室)領導批準。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0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第四條:婚假: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可請婚假。
(一)婚假為3天。晚婚(女滿23周歲、男滿24周歲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間享受全部工資待遇。
(三)婚假必須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準于2天假期。
(五)在規定假期內,事先調好功課,不影響月勤獎;超過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喪假:工作人員配偶、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請喪假。
(一)喪假為3天。
(二)喪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六條:產假:
(一)女教職工享受產假90天,哺乳假六個月。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自動順延。哺乳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順延。
(二)產假基本工資照發。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間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后申請1年假期(含法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第七條:曠課: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課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2.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未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3.經查明請假理由確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二)曠課期間扣發全部工資(含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并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三)經常曠課,由學校視其情節報請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連續曠課10天或累計1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職)15天或3個月內累計超過30天者,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處理。
第八條:學習、培訓:
(一)外出學習、培訓、開會,須憑有關文件通知,經學校教導處審批并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
(二)經學校批準的外出學習、培訓、開會請假不計缺勤但不能前伸后延,規定假期外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三)本人自愿在校外進修,學習,但未經學校批準,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批假權限:
(一)凡請假(除病假外)2天以內(含),由教導(或總務)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中層干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必須事前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在教導處備案。
第十條:準假原則
(一)教職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外,凡要請假的必須在安排好功課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準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或擅自調課者,均曠課處理。
(二)凡是事假,臨時電話通知,一般不予批準(特殊情況除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按曠課處理。
(三)請假期滿要及時到相應科室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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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事要請假,請假時間超過一天者,要向校長請假;請假時間若在一天以內,前勤教師要向教務主任請假,后勤教師要向總務主任請假,職員一律向校長請假。
2、請假并經批準的,要到教務處和級部主任處填寫請假記錄和調課通知單后方可離校。回來時要辦好銷假手續,非特殊情況不準電話請假、捎假和事后請假,否則作曠工處理。
3、每學期事假不超過5天。事假3天以內不扣分,超過3天,每8節扣考核分20分,請假超過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節扣款5元處理。特殊情況下請假(如期中、期末考試、重大檢查、集會等)加倍計算。請假未滿3天的,獎勵相應出勤分數。
4、有住院證明方為病假,病假超過兩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過一個月的按規定辦理病休手續。
5、婚假7天,產假3個月,晚婚者產假5個月;喪事直系親屬3天,超過規定時間辦理請假手續。
6、校集會時間,除特殊情況外不準請假。
7、請假要填寫調課通知單,并提前1小時通知替課教師,將通知單交級部,否則作空堂處理。
8、接送孩子上幼兒園每次準假15分鐘,作事假處理。哺乳孩子的教師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時哺乳時間(孩子一周歲內)。
9、函授學習,要有主管部門的正式通知,否則不予準假。對未取得大專或大本學歷的`函授學習時間不作事假處理,其它學歷的學習作事假處理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5
一、教職工考勤請假說明
1.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均系考勤對象,校長辦公室負責考勤請假的組織工作。
2.教職工考勤具體如下:
(1)中層以上的干部的考勤:校長由全校師生監督;副校長由校長負責考勤;中層正職由校長、分管副校長及校長辦公室考勤;
(2)后勤工作人員由總務處負責考勤;
(3)教師上課情況由年管會組織考勤;
(4)政治學習由年管會負責考勤;
(5)業務學習由教務處組織考勤;
(6)班主任會議由政教處負責考勤;
(7)星期一升旗儀式:由年管會、總務處、工會分頭負責(工會負責行政處室),校長辦公室抽查;
(8)其它會議由牽頭部門負責人負責考勤。
3、學校實行彈性坐班制。原則上,教師在校時間不少于7小時/天,職工在校時間不少于8小時/天,且相關部門應根據其工作性質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4.考勤情況1周統計1次(按月統計報校長辦公室及工會),由考勤人員將考勤結果通報被考勤人所在年管會或部門負責人,年管會或部門負責人核實無誤后,根據學校規定對被考勤人員作出相應的扣罰。
5.教職工因事、因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特殊情況的除外),準假后方可離崗,應遵循先請假后離崗原則,否則作為曠工(曠工包括請假未準、未辦理請假手續即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超假不歸)論處。
二、本請假制度的范圍
1.國家法定假(即婚、喪、產假、公傷假、探親假等)
2.病假與事假;
3.公假(參加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計劃指定的會議及有關學習培訓);
4.教師外出排序進修假。
三、請假手續及審批權限
1.教師(職工)請假須事先填寫由校長辦公室統一印制的申請表,并出具相應證明材料(如會議、學習通知等),經審批人同意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2.審批辦法及程序:
(1)審批辦法:
教師請假1天,經所在年管會批準;請假2天,向所在年管會申請,經分管副校長同意后準假;請假3天及3天以上,向所在年管會申請,經校長同意后準假。
職工請假1天,經所在部門批準;請假2天,向所在部門申請,經分管副校長同意后準假;請假3天及3天以上,向所在部門申請,經校長同意后準假。
中層正職請假1天,經分管副校長同意后準假;請假2天,經校長同意后準假。
教職工外出函授、進修、開會、交流,堰姜市內請假1天,經所在年管會或部門批準,告知分管副校長;堰姜市內請假2天,向所在部門或年管會申請,經分管副校長同意后準假;堰姜市內請假3天及3天以上,經校長同意后準假。
泰州市內請假1天,向所在部門或年管會申請,經分管副校長同意后準假;泰州市內請假2天及2天以上,向所在部門或年管會申請,經校長同意后準假。
泰州市外請假1天及1天以上,向所在部門或年管會申請,經校長同意后準假。
副校級干部請假,經校長同意后,由校長告知校長辦公室,辦公室做好登記工作;校長請假(短期),需在相關會上通報或告知校長辦公會成員及校長辦公室,時間較長則按照相關的組織程序報上級部門批準。
(2)審批程序:
在部門或年管會填寫申請表→部門或年管會簽署意見(工作安排、課務調整、是否同意)→校長或分管副校長簽署意見→校長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校長辦公室以準假單形式通知部門或年管會→部門或年管會登記,月底結算工作量或課時津貼時扣除相應費用
3.教職工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者,可電告或委托人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后再補齊請假手續。
4.教師臨時換課或請假半天,需經年管會同意,并至少提前半天通知學生,不辦理請假手續或個人擅自換課,一律作曠課論處。
5、有關部門(如教學處)安排教師或人員外出聽課、閱卷、參加各種教育、教學活動,必須事先向校長室報告,經批準后,通知相關年級,由年管會安排好課務后,方可外出。
四、有關法定假的規定
1.婚假:教職工本人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結婚給予3天婚假,婚假期間不發相應課時工資,其它福利照發。途中車旅費自理,若在工作期間內不請婚假,獎勵應享受假期內的相應工作量津貼。
2.產假: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正常分娩給假120天;難產或雙生以上增加至135天。產假期間只發國標、省標和市標工資。
3.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亡故,可給奔喪假1—3天(外地再給路程假),假期工資照婚假同樣處理,不發路費。
4.探親假:探親假一律放在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公交汽車或火車的路費。
5.教師在請完規定的婚假、產假、喪假時間后,需繼續請假的經批準按事假處理。
6.公傷假按上級有關規定給假。
7、公休假按有關規定給假。在此期間上班的,按學校津貼、加班費發放辦法執行。
五、病、事假有關規定
1.病假指教師本人生病并有市級或市級以上醫院證明有正式請假手續的假期。
①病假半個月內扣除相應課時津貼;
②病假累計超過半個月,扣除相應部分的課時津貼,再扣除相應部分的獎金等費用。
③病假1月以上2個月以內,國標工資、省標工資、市標工資部分全額發放,全勤獎扣完,學期獎金按比例扣發。
④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只發國標工資;工作年限滿10年(含10年),國標工資全額發給,市標、省標按80%發放。
⑤病假起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只發國標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含10年),只發國標工資。
注:國標工資指:基本工資、津貼、教齡津貼;
省標工資指:綜合補貼、崗位津貼;
市標工資指:誤餐補貼、陽光工資
2.事假是指教職工個人因私事辦理請假手續后準許的假期。本人先提出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崗,不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曠工處理。
①事假半個月內,1天扣10元,并扣除相應部分的課時津貼;
②事假超過半個月,除1天扣10元和相應部分的課時津貼外,再扣除相應部分的'獎金福利等費用;
③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工齡滿10年(含10年),只發國標工資,工齡不滿10年,只發國標工資的70%,其它一切費用停發;
④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則停發一切工資、津貼、獎金福利;
事假期間應減去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
六、關于工作紀律
1、曠課曠職:教師未正確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予批準而擅自換課、停課、離崗均視為曠課。教師曠課1節,每節扣50元,曠課1天扣100元,私自調課1節扣10元;職員職工曠職半天扣40元,1天扣80元;教師累計曠課6節以上、職工累計曠職3天以上并經教育不改的,除扣款外,轉崗或待崗。
2、凡缺席學校安排的集會活動、政治學習及教研活動1次,均按每次20元從工作量津貼和加班費中扣除,遲到、早退一次各扣10元。發生上述情況的時間,在請假范圍以內不重復計算。
3、監考遲到、中途離崗、試卷漏收漏訂的,發現1次扣20元;缺席1次扣50元;
4、擅自收費或亂訂試卷等教輔資料的,除本人承擔全部費用外,并按上級文件精神處理;
5、上班時間下棋、打牌、玩電腦游戲的1次扣50元;
6、教師在工作期間私自在校外兼課,一經查實,停發全年的福利、獎金;經教育不改的,停發一切工資性費用,轉為待聘教師;
7、出現工作責任事故、違反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相關規定的、考試弄虛作假等,視情節輕重,扣除10-50%的獎金,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影響的,扣除該學期全部獎金。
七、公假
行政干部,教職工公事外出開會及上級計劃指定的培訓學習、教研活動等為公假。公假應按本規定正確履行請假手續,原則上課務盡量調換,課時工資照發。
八、培訓進修
1、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僅指攻讀研究生學歷或研究生課程班)的學習,須憑有關學校的書面通知書、個人書面申請報告,由校長室批準交年管會安排課務。個人書面申請報告須提前1周交年管會并注明請假起訖日期,年管會必須做好且在申請報告上寫明代課教師情況、班級管理等安排。請假期間福利待遇同正常上班、出勤為全勤,代課津貼學校與申請者各付一半;請假時間超過規定起訖時間以曠課論處。
2、教師業務進修或出國培訓:憑上級文件或批件。培訓或進修同學歷晉升。請假期間福利待遇同正常上班,出勤為全勤,代課金由學校全額發放,超假處理同第1條。
3、教師職稱培訓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報銷相關費用。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6
第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時間辦私事;工作時間實行簽到制度,不得請人代簽或提前簽到,值周老師應提前30分鐘上班、推遲30分鐘下班;正常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請假,不論公事、私事外出均應向年段長通報并登記;出勤情況每月與教職工核對一次并公布。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分娩假待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方能離崗(探親假一般應盡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許請事假或病假。
第三條 教職工請事、病假,必須經辦公室登記領取請假條,如實填報,由校長批準,按請假類別由教導處或其他處室確定代課教師或代職,準假后方能離崗;當天內因事課節先后的調整須報教導處審批,絕不允許私自調課。
第四條 教師在辦理請假手續時要同時交代自己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含任課進度、值周崗位、行政及后勤各項崗位工作、值班等,并將相關教學資料等移交給代課教師。
第五條 請假半天的,請假條送教導處審核,經分管副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天的,由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學期的,報縣教育局批準。
第六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崗,并及時向學校銷假。
第七條 工齡不滿十年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齡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不發給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教齡津貼,當年的工齡、教齡亦不予累辦。
第八條 教職工請假每學期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當學年不能評先,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病、事假累計天數記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存檔。
第九條 教職工學習、會議、值周、值班、升旗儀式、集體活動跟班缺席、遲到或早退均計入量化考評,根據具體情節(嚴重后果除外)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津貼。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后應盡快按規定程序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職。
第十一條 教職工未經批準擅離職所的、雖有正當理由但無辦理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而沒經領導批準的、經查實屬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請假批準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以曠職論處。
第十二條 對教職工曠職、擅離工作崗位的,除對其責令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由學校上級有關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分,并自離崗之日起停發起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津貼部分、省市崗位津貼等);學校應敦促曠職離崗人員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7
為了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我校教職工隊伍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請假的類別與期限
1.病假: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請病假,教職工請病假3天以上者應附區級以上醫院的醫生診斷證明與病歷卡,患嚴重疾病長期無法上班,需請長假的,按上級及學校規定辦理。
2.事假:私事應盡量安排在雙休日、節假日,有急事應事先提出。
3.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函授、進修學習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5.出差、外出參加會議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6.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上班需要請假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二、請假的程序和手續
1.請假在半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批準;請假1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簽后報分管校長批準,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簽經分管校長審簽后報校長批準,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班主任,除履行上述請假手續外,還要到級部辦理班務代理手續,并報告德育處。
2.行政干部因公外出,1天以內的,由分管校長批準;1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長核簽后報校長批準。
3.請假的教職工,返崗后,要及時到批準領導和部門或級部銷假。
4.各類會議請假。學校會議,向校長請假;部門會議,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級部會議,向級部主任請假。其他會議,誰組織就向誰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后要主動向會議組織者了解會議內容,不得影響工作。
5.教研活動請假者,需經教研組長核簽后報教務處批準。
6.備課活動請假者,需經備課組長核簽后報級部批準。
7.所有請假,都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指國標省標,下同)全額發給。
②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③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④以上人員病假期間的活工資部分(指崗位工資、管理津貼、特殊津貼、加班補貼等,下同)由董事會和校長室酌情扣發。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當月事假在半個月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停發管理和特殊津貼;工作年限滿10年的,管理津貼和特殊津貼按50%發給。
②事假累計在30天以內(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50%;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③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和國家規定的雙休日及節假日,不扣發工資。
3.女教職工妊娠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女教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②妊娠7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請假休息的,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給。
③以上人員請假期間活工資部分停發。
4.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婚假、喪假、計生假等休滿后,因特殊情況經批準續假的,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比照事假規定執行。
四、曠工的認定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即擅離工作崗位及超假不歸的,視為曠工。
2.教師一天內曠課達兩節,即視為曠工一天(曠課一節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無故缺席會議兩次,視為曠工半天;教師無故缺席一次集體備課,視為曠工半天。
3.弄虛作假,騙取假期者視為曠工。
五、完善考勤體系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對象,辦公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行政班子成員由辦公室負責考勤,上課教師由教務處和級部負責考勤,各部門工作人員由所屬部門負責考勤。
2.各類會議、各項活動由牽頭部門或牽頭人負責考勤。
3.學校行政值班干部要加強對全體教職工的考勤。
4.學校行政值班干部、學校各職能部門、年級級部要加強考勤記錄,每周一報到辦公室。
5.辦公室按月匯總考勤情況,上報校長研究處理。
六、加強處罰力度
1.教職工上下班遲到、早退,每次扣人民幣20元。
2.學校會議、政治學習、升旗儀式、德育活動、教研活動等遲到、早退的,每次扣人民幣20元;無故缺席的,每次扣人民幣50元。無故缺席集體備課的,每次扣人民幣100元。
3.曠工半天扣人民幣100元,曠工1天扣人民幣200元。一學期累計曠工2天的,取消其本學期一切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除給以經濟處罰外,學校還要給以紀律處分,直至解除聘任關系。
七、其他
1.本制度若有與有關法律或上級有關文件相抵觸的,以有關法律或上級文件的規定為準。
2.本制度解釋權在校長室。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8
為了進一步規范教職工的請假行為,保證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審批權限
(一)教師請假。請假一天,由年級主任審批;請假兩天至三天,由分管年級的'副校級領導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職員工人請假。請假一在,由處室主任審批;請假兩天至三天,由分管處室的副校級領導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請假程序
(一)教師請假。教師請假一天,由年級主任審批后,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教師請假兩天至三天,先由年級主任審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級領導審批,最后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教師請假三天以上,先由年級主任審批然后由校長審批,最后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
(二)職員工人請假。職員工人請假一天,由處室主任審批,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處室主任;職員工人請假兩天至三天,先由處室主任審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級領導審批,最后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的處室主任;職員工人請假三天以上,先由處室主任審批然后由校長審批,最后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的處室主任。
(三)請假條歸檔。在每月月底,教師的請假條由各年級的教務員統一上交行政辦公室,職員工人的請假條由各處室上交行政辦公室。
三、請假期間工作量的計算
(一)公假,不扣課時津貼。
(二)私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以學月為單位,請假一天到兩天,不扣課時津貼;請假三天及三天以上,按學校規定扣課時津貼。
四、補充說明
本補充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9
1、教職工在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請事假。
2、教職工因事、因病確需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旅行請假手續,填好請假單。因病請假必須持就診醫院的“疾病診斷書”,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務、工作之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請假。
3、請假在半天以內,有所在處室(教導處、總務處)負責人批準;半天以上由校長室批準。中層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長批準。
4、請假期限超出學校批準范圍的,經校長批準后,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以便確定人員代職、代課。
5、婚喪、病事假等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請假期滿后,應向批準單位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辦理續假手續。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逾期不歸,又未經校長同意續假者以礦工論處。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10
一、總則
教職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請假,要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方能離校(遇急重事件且無聯系條件除外)。無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擅離崗位,或請“霸王假”,均以曠工論處。
二、請假審批權限
教師請假在兩天以內(含)由分管副校長審批,如果分管副校長外出由值周領導審批;三天以上(含)由學校校長審批;中層以上干部請假由校長審批。凡請假七天(含)以上須報教育局備案。
三、請假程序
①到行政辦公室領取統一印制的請假條(一式二份)→②填寫請假條→③頂崗人員簽字→④工作移交簽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處簽字;工勤人員送部門領導簽字)→⑤送分管校長審批→⑥一份交行政辦公室存檔,一份交相關部門。
四、上班考勤
1、上班考勤情況實行值周領導負責制。
2、值周領導考核早晚自習輔導和班主任的到位情況,教務處負責考核上課情況。
3、政教處和教務處每周統計考勤情況,交行政辦匯總后在周前會上予以公布。若有誤,被考勤者及時申報糾正。
4、上課考勤:以上、下課鈴響聲為準,5分鐘以內記為遲到或早退。一堂課缺席達5分鐘以上(不含)記為曠課。私下調課擅離工作崗位者視為曠課。
5、教職工要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各種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5分鐘內未到達視為遲到,結束5分鐘前離開視為早退;缺席達1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曠會)。
五、缺勤處理
1、公差視為出勤,不扣課時和津貼。
2、事假每天扣獎勵性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5元,超過兩天(不含)超過部分每天扣減績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內不扣發績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績效5元,超過三天(不含)超過部分每天扣減績效10元。病、事假均不計發課時績效。
3、請假時須安排好個人工作移交,特殊情況可由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課或代課。代課按10元/節計發課時績效。
4、教師上課遲到或早退每次扣績效10元;一學期上課遲到累計達5次計為曠課1次,每曠課一堂扣績效100元,并報請學校行政另作處理。
六、請假說明
1、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領導簽字批準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五個工作日以內病假,由鄉鎮級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五個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教職工患病較嚴重,需到就近醫院檢查或輸液,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工作的情況下,經學校行政領導同意,可視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實行晚婚(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視為出勤。
3、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已婚婦女晚育(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實行純母乳喂養的(愛嬰醫院證明),增加產假30天。產假視為出勤。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而懷孕生育或流產的女教職工,不享受此項待遇。
4、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監護人、被監護人去世,可準假5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教職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孫子、孫女及兄弟姐妹去世,準假一天(下葬當日),視為出勤。超過規定天數的婚假、產假和喪假,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
5、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6、教職工子女婚嫁,準假兩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7、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視為出勤。參加學習和活動的出勤情況,記入學校考勤。
8、所有“視為出勤”的請假,也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無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連續假期中,法定假日計入連續請假時間。
10、會議請假及考勤按《會議制度》執行。
七、附則:
本制度從xx年上學期開學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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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履行請假手續。因病請假須持指定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卡,事假須有書面請假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離崗。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
二、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可請婚假一周,但學期中途結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的安排需經校方同意。
三、女職工產假及懷孕流產請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已生育婦女未實行計劃生育措施造成流產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本人直系親屬死亡,給予喪假叁天,外省市籍教工,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五、請假半天經分管處室同意,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校長批準,三天以上由校長批準,中層以上干部請假一律由校長批準。請假獲準后,需先告知所在教研組,年級組或部門負責人。
六、請假期滿,應及時向批準部門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崗者,應辦理續假手續。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逾期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以曠工論處。
七、遲到、早退一節課以上時間以曠課論處,到校后無故缺課,以曠課論處。每曠一節課在當月全勤獎中扣10元,曠工一天取消當月全勤獎,并另以15元/天扣除崗位獎。
八、事假以每天5元扣除當月全勤獎,病假以每天3元扣除當月全勤獎。
九、婚假、產假、喪假期間享受崗位獎,不享受全勤獎、課時費。
十、函授期間享受全勤獎、崗位獎,但不享受課時費。
十一、病、事假期間課時津貼扣發辦法:事假三天以內,病假六天以內,以一學期每天平均數×病、事假天數,事假三天以上,病假六天以上按每天1/5學期課時費扣發。
十二、病、事假期間崗位獎扣發辦法:一學期事假累計一周至十天,病假累計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扣除半年崗位獎的25%,事假累計十天至一個月,病假一個半月至二個月,扣除半年崗位獎的50%,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病假超過二個月扣除半年崗位獎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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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教師管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保證正常良好的教學秩序,制定以下請假制度。
一、請假原則
1、實事求是,不得虛假。
2、遵循請假制度,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規定
1、病假
(1)非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建議休息證明與病歷;
②假期一學期累計不超過3天;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2)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
②假期不滿一個月,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定奪后,由校長批準;
③假期超過一個月,經校長簽署意見,請假者持醫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準;
(3)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20天,當年不得晉升職稱,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4)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并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與縣人民保障局核實后,按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2、事假
①一學期累計不超過7天;
②不滿7天,報校長辦公會定奪后,由校長批準;
③超過7天,經校長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準,超過30天不準假;
④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不得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晉升職稱,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3、公假
①必須見有關文件通知或學校通知;
②時間以通知要求為準;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4、婚假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按連續的天數計假期(節假日、雙休日、包括在內)
5、喪假
①必須是直系親屬;
②假期不超過3天;
6、產假和人工流產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見《女職工產假制度》。
7、函授培訓假
①必須出示有關文件通知;
②假期不超過文件通知上的要求;
③課務自行安排好。
8、不經請假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9、連續曠課15節,不得參加評職或職聘。
10、凡有借請假之名從事獲取利潤或報酬工作的'人員,扣回假期所有工資,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作自動離職處理。
三、課務安排
1、以上各類請假,除住院病假,婚假、產假由學校統一安排課務外,其他均由請假人自行安排。若請假人沒有安排,由學校安排,則扣20元/節;
2、若請假人已安排好他人代課,并在教導處備了案,而代課老師沒有到位,則按考勤紀律處罰代課老師。
四、請假手續
1、請假人到教導處寫好請假條,填好代課表;
2、請假條經教導主任,分管校長,校長簽字后生效;
3、最后請假條交回教導處備案;
4、假滿后返校到教導處銷假;
5、超過學校請假權限的按有關規定到上級部門批準;
6、杜絕電話、他人代為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本制度解釋權歸校長室,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13
一、在學校規定的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必須請假
1、半小時以內的短假教師口頭向年級組長請假,行政人員口頭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后勤人員口頭向總務主任請假,作記錄備查不記考勤;半小時以上但不足兩小時的短假,由年級組長填寫《教職工請假記錄》;短假原則上不能影響課務。如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影響課務時,一般應由教師本人自行調課解決,并由年級組長告知教務處,由請假者承擔代課費。短假累計三次或累計時間達2小時算半天事假。
2、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必須由本人事先寫好請假條,因病請假除急診外必須附上醫院診斷書或病假證明。急診憑單位領導簽字和急診診斷證明在3—5天內辦理補假手續。
請假批準后,持請假條到教務處或總務處備案,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課務。除特殊情況(如突然身體不適、發生意外情況)外,凡用電話請假、請人代辦請假以及事后請假一律無效,也不得私自請人代課或代班而擅離職守,否則作曠工處理。
每學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及“五一”、“十一”長假前后、學校重大集體活動期間原則上不批準事假。
3、請假期滿必須立即銷假,按時上班,如果需要續假,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4、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并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5、教師在上班時間要離校參加函授進修、學習培訓與考試等,必須事先憑學習、考試通知單在學校請假,待批準后方可參加,不算事假,但本人有課需別人代上的,本人要承擔相應的代課費。主管部門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學習、培訓除外。
6、批準假期權限:
年級組:兩小時以內的短假。
教務處、總務處:事假1天,病假3天。
分管校長:事假2天,病假5天。
校長: 事假3天—7天,病假6天—2個月。
事假7天以上,病假2個月以上需經市教育局研究批準。
病假6個月以上需經市人事局研究批準。
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請假,由校長批準;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校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市教育局請假。
教務處、總務處負責將員工請假情況在學校公告欄中予以公示,行政值日依據公示如實記載并有義務有權利到教務處、總務處查證核實。年級組長批準的`短假務必及時記錄在冊,否則學校不予認可,全部責任由年級組長自負。請短假出校園者務必在門衛室詳細登記(時間一欄由門衛填寫),否則按制度追究請假者和門衛責任。
附:有關各種假期的規定。
(1)國家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等。
(2)寒暑假(限教師享受)
(3)結婚假三天。晚婚假(男25周歲,女23周歲)十五天。
(考慮到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教師享有寒暑假,教師的婚假、探親假應盡量安排在寒暑假,以保證教學秩序的正常)(4)產假3個月,難產假3個半月,晚育兼難產假4個月。因醫院節育手術事故造成的計劃外孕流作公假,計20天。
(5)喪假:喪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假期3~5天;婿、媳、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假期1~2天。
7、教職工一學期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七天,其中工作年限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4天。
二、關于遲到、早退、缺席、中離、曠工的規定:
1、上班時間已到而無故未到崗(10分鐘內)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無故提前離校(10分鐘內)即為早退;在上班時間內未請假而中途離校(10分鐘內)即為中離。
2、凡遲到、早退或中離超過10分鐘不足一小時則算一次缺席;事先未經學校同意而無故不上班達 1 小時以上即為曠工;兩次缺席算曠工半天。
三、開會出勤:
教職工政治學習、開會等集體活動以事先通知的時間為準,除因公和事先請假以外,點名時未到現場即為遲到,10分鐘后才到算缺席,整個集會一直未到算曠工半天,提前離會算早退,提前離會時間超過10分鐘算缺席。
四、上課出勤:
上課鈴聲已響時,該上課的教師未到課堂即算遲到;上課10分鐘后才到堂算曠課;中途無故離開課堂算中離,超過10分鐘算曠課;未到下課時間提前下課算早退,超過10分鐘算曠課。
五、教職工出勤的獎懲辦法:
1、每月月底統計一次出勤情況:年級組匯總后(含出勤統計、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報教務處,教務處、總務處分別報學校辦公室,經辦公室審查后(凡不符合請假程序、手續不完整的一律無效視為曠工,并對批假者進行批評)送財務室一份,并張榜公示。
2、期末量化考核時按全期出勤情況進行累計:事假、病假、遲到、早退、中離、缺席、曠課、曠工均要按相關規定扣除相應考核分。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14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保證我校教育教學及各項工作高效運轉,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須事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因不可預料的原因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者,應及時和相關領導電話請假,回校后應在當天補辦請假手續,超過一天未補辦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請假時需安排好本職工作。凡未辦理手續且未得到批準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全校教職工大會者,必須事先向校長請假。大型檢查、學校重大活動、質量檢測、監考、閱卷等活動期間,請假必須由負責此項活動的領導批準再由校長審批后方可生效。
三、請假的審批權限
1.請假半天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并簽字后報副校長室審批。
2.請假一天以上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并簽字后報校長審批。
3.請假七天以上按規定報上級審批。
4.中層干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5.中層干部外出辦公事必須事先向校長報告。
四、請假的程序
先到分管領導處領取并填寫請假條,由請假期間課務(或其他工作)委托人簽字并報分管領導審核、簽字,然后由有審批權限的`領導簽字,最后將請假條交至校務辦公室備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動等仍需正常履行請假手續,按出差處理。
六、凡未按規定請假而造成考勤統計失誤的,由請假人負責。
七、超假未歸且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課)處理。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15
一、學校作息時間規定
上班時間:
下班時間:
希望全體教職工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提前到校,按時下班。
二、遲到、早退、曠工的含義
1.所謂遲到是指上午上班時間后、下午第一節課上課鈴響后到校。
2.所謂早退是指下班時間前離校。
3.所謂曠工是指不請假不到校上班上課或請示沒有得到批準不到校上班以及強行離校的或先斬后奏的(特殊情況除外)。
三、考勤具體辦法
1.學年考勤與年考評直接掛鉤,每月考勤總分為12分。
2.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或提前下課每一次扣0.1分累計超過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曠課1節扣1.5分。
3.進修學習不扣分,事例一節扣0.1分,病假一節扣0.05分。
4.本人沒課,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扣1.5分(記入曠工積分)曠勤一天扣三分。
5.對于經常遲到、早退的給予批評教育,遲到1節的要自覺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請假手續,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履行學校規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規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請假私自離校,學校臨時開會、開展活動、檢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責任自負,扣1分(記入曠工積分)。
7.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教師互相換課未出現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緊急特殊情況,學校制定臨時考勤辦法,期滿后仍按本制度執行。
9.婚喪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會考勤按本人上課同等對待,例會點名不到者為遲到,例會不準中退、早退。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11.學校組織的臨時會議履行請假手續的不扣分。
12.教師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況,學年末考勤匯總記入考評檔案。
13.舉辦各類活動或會議,主持人要把考勤情況報主管領導,隱瞞事實,責任由主持人承擔,按曠勤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有事要請假,在請假期間內有教研、學習、檢查等活動的應先向組織會議或活動的主持人請假,經批準后執行,請假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2、有事需要和別人換課的,自己和別人調換好并將調換的基本情況寫明簽字后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并要有記錄。未經批準私自換課的按曠課論處。
3、一月內累計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請假,累計兩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長請假,中層和副校長向校長請假,校長向教育局請假。
4、建立請假登記本,對各種請假情況(含考勤制度里的規定)都要進行登記。
5、屬總務、政教主管的教師在請假條上由批準領導簽字后,一律交給主管考勤領導才可執行請假;校長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辦理,主管考勤的領導負責統計。
6、請假返校后實行銷假,返校后向主管領導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7、對于請假期滿后要求續假的,一律向校長請續假。
8、超過一周的事假(喪假),要落實代課教師資費由教師本人承擔。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超過兩周以上的代課教師資費由本人承擔。
9、各類例會同樣適用于本制度。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16
1、請假必須以假條或填單的形式寫明請假類別、事由和時間,請假類別指調休、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一律視為曠工處理。
2、調休的前提是必須自行完成本職工作,一線教師必須自己完成課務。申請者填寫好調休單并請課程處或組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遞交校務辦,一天(含)以內校務辦進行審批,一天以上須報校長室審批。調休原則上不得連續2天以上。
3、事假必須由校長室批準,申請者需遞交事假申請,校長室一經批準,由課程處或所在組室安排好代課、頂崗等事項。長期事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4、病假必須由區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病休假證明,申請者同時遞交病假申請,并須經校長室審批,在校務辦辦理相關手續。若特殊病因而不能前往辦理的.,可由家屬辦理;或預先告之校務辦,事后適時補辦手續。長期病假者的學期(年度)考核、獎勵等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5、婚假、產假、喪假等原則上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法定假期期限則根據有關政策文件參照執行。
6、凡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教職工,所請探親假時間一律安排在寒暑假進行。學校根據有關探親假政策,給予相應的探親路費補貼。
7、所有請假都必須到校務辦備案,請假結束須主動到校務辦銷假。
8、教職工因公出差,須經校長簽字同意,并由出差者本人報課程處備案(是班主任的還須報學生處)。出差者未在課程處、學生處等部門備案而影響工作的,按曠工、曠課論處。由學校各部門通知的教研活動、外出考察、培訓學習等,不需辦理因公出差手續。
9、本制度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3月18日起執行,原來的請假制度中止執行。
學校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17
一、健全學校請銷假制度。
全縣中小學校應實行教職工上下班簽到制度,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嚴格履行事前事后請銷假手續,請假時必須書面寫請假條(突發情況可以電話或口頭請假,但事后須補假條),由本人逐級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未經準假而不到學校上班者以曠工論處。各學校如擅自越權審批各種假期,則按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嚴肅查處。
二、規范教職工請事假管理。
中小學校長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全縣中小學校長會議因公因私請假須報縣教育局長審批;學校組織教師集體出縣以外學習等活動須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教職工個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請假10天(含10天)以內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一次性因公因私請假超過10天者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經批準的10天以內的'私事假待遇按各校的具體規定執行;教職工一學期因私累計請事假超過10天者,每天扣除績效工資50元。函授、自學考試等按請公事假執行,但不報銷旅差費。對無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學校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績效工資100元,連續曠工5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連續曠工滿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按程序作辭退處理。
三、規范教職工請病假管理。
教職工一學期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內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所在學校校長批準;一次性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必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并由單位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人事領導審批(縣教育局人事股備案)。教職工一學期累計請病假一個月之內待遇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一學期累計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每天從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除20元(以自然日計算)。在職教職工經縣級以上醫療鑒定中心確診為失明、癱瘓、精神病、癲癇病、癌癥、嚴重傳染病以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可認定為大病號,大病號教職工由縣教育局一年一審核,認定為大病號的教職工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發。
四、規范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管理
婚假:教職工婚假一般為3天,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假期為10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在崗教師均可享受帶薪婚假,婚假計算時間不含節假日和雙休日,開始休假時間為結婚日或結婚日前二天。
產假、計劃生育假:
(1)已婚女教職工生育時(已取得準生證)產前、產后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為9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教師滿24周歲)第一次生育時,增加產假30天;難產(含剖腹產)有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男教職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陪護假,其配偶晚育第一胎則可享受10天陪護假。
(2)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者,休假42天。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喪假:教職工與職工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享受喪假7天,其他親屬死亡享受喪假1—3天(按各校具體規定執行)。
五、建立教師病退制度。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并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會同縣人勞保障局核實,報縣政府同意后辦理病退手續,按教職工正常退休待遇執行。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以前文件有相悖之處,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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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后,向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準,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準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癥、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文件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并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 ,屬實的,鑒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權限仍按上述規定辦理,并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干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準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準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后)。《準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準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并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并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周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系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并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二、銷假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后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準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后,由教育局銷假并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后),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三、續假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權限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后,由縣教育局審批(并附相關材料)。
四、紀律要求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于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06]47號)執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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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范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后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采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干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匯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并進行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并獲批準,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權限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準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準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準;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準;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準。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鑒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后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準,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采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喂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周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后,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準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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