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規章制度(通用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的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
我校職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結束,按照國家《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閻辦發(1999)50號文件精神,校(1999)19號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標準價向成本價過度。從20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購房中的優惠政策。因此,學校今后對職工住房的管理應本著以上精神,進一步規范操作,嚴格管理。為明確職工住房分配條件,結合學校歷年分房辦法和現狀以及政府的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申請住房條件
1、家在外地或遠郊區的單身職工,可分配單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遠郊區的帶有哺乳嬰兒或子女的女職工及男方無工作的女職工,只能申請租用母子間。
3、家在本地的帶眷職工,有下列情況者,可申請購買家屬住宅:
1)、男、女雙方均為本單位的職工。
2)、男方為本單位的職工,其配偶在閻良城區工作的職工,必須持女方單位沒有享受住房證明。
3)、男方為本單位的職工,其配偶方為本城鎮居民且沒有工作的家屬。
4、按照國家1993(85)號文件規定:大專(不含職大、電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學歷,且上學期間不計算工齡的,上學時間可以與工齡合并計算為分房年限,大專以下不再考慮。
5、現役軍人家屬的.女職工,可享受與男職工同等待遇。
6、職工要房資格為工齡滿5年者。
7、排隊辦法:
1)、離退休職工(不含退養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員)按離退休前工齡計算。
2)、現任校領導。
3)、在職中干及享受高職待遇的人員,在原分房年限基礎上加四年分房齡。
4)、因學校對特殊人員的需要,學校校長辦公會有權參照以上規定作特殊處理。
5)、職工按工齡、雙單職工、出生年月日的順序排隊,如果都相同用抽簽方法確定選房順序。
二、購房、售房
1、從20xx年起,職工購房無論新舊房,均以政府規定的價格購買(校內各類型房價附表后)。房屋的樓層調節率、朝向調節率等調節率數,均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2、職工換房、調離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學校擁有優先購買權,學校收購該房價格與第一條相同,如學校放棄該權力,則房屋產權人有權處置該房屋產權。
3、職工買、賣房屋時,其個人室內裝修部分的價值,由購買、出售的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4、職工房屋產權變動,發生的有關費用、評估費、交易費、公證費、工本費等均由個人承擔,學校房管部門可協助辦理。
5、職工對已取得產權的房屋,不得私自轉賣,一經發現除收回原住房產權外,并追究責任,要按規定扣繳稅費,土地出讓金,并處以相應罰款。
6、職工對已取得產權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繼承權。
7、對擁有產權的房屋管理按校20xx年4月1日下發的《關于房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使用人必須到行管科辦理有關手續。
三、租用公房
1、學校的公有房產地產歸學校所有,由學校統一管理。未經學校會議研究書面批準,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出租、轉讓、改變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時,房管部門必須到現場對房屋現狀進行鑒定,雙方簽字移交。經學校批準公有租用住房,先簽定租房合同、登記清楚房內設施狀況,先交納租賃保證金(現未交保證金的住戶,必須補交),其標準:樓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賃合同解除時,查明房內設施狀況后,扣減損壞賠款,退還剩余租賃保證金。
3、對公有房屋的拆、改、裝修,必須在施工前向行管科書面申請經行管科基建技術部門認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個人裝修,校不承擔折價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該房時,雙方可以協調解決,也可以聘請政府評估機構評估,費用由原住戶承擔),但要恢復原狀,否則,承擔恢復、維修費用。
4、租金標準按區政府當年公布的租金標準計算。月租金等于當年租金標準乘以使用面積。租住時間以交退住房鑰匙算起,從下月工資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過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時,交清已住天數房租,再辦理有關手續。
5、租用學校公房的職工,不得擅自將公房出租和轉讓,一經發現,學校予以收回,同時取消該職工的租房資格,并按學校相關文件規定予以處罰。
6、在閻良城區已有住房的(無論是購買或租用的)一經證實,則取消在校內租用公房的資格。
7、單身職工及母子間公房住戶,不得在室內進行營業性活動或改變其用途。
四、附則
1、職工確定購房后,房產證統一由區房改部門頒發,其辦證費用由房屋產權擁有者負擔,并與房屋管理部門簽定購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納相應的保證金。
2、職工住房標準,按以下執行:處級及高級職稱人員為100~120m,科級為80~100m,一般戶部職工為:60~80m。
3、職工住房公積金:職工購房可申請提前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調離本校,其個人住房公積金可領取或進行轉存;職工退休時,個人公積金余款可一次性領取。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2
一、規章制度必須合法
所謂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體現了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規章制度的制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就決定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過的規章制度還必須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章制度是用人單方單方面制定的,單位不能通過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沖突不一致,或增加勞動者的義務,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另外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不能通過規章制度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
三、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造成侵權的,可提起訴訟。
四、向勞動者公示
公示原則是現代法律法規生效的一個要件,作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更應對其適用的人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職工無所適從,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條件,員工就完全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你還擔心他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工作人員應當遵守。
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是不是阻礙他的權利行使。其實按照法學理論來說,無效即是指自始無效,通俗地說就是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效力。沒有發生過效力的“規章制度”就不是規章制度了。因此勞動合同中的這條規定一點也不妨礙你的,盡可放心。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3
大學內部規章制度是學校為完善自身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權力運行機制,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為實現育人、科研等各項教育管理目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適用于本學校的各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全面系統、規范嚴謹、合法有效的內部規章,是大學科學運行、穩健發展的基礎和關鍵,是提高內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園秩序的前提。
一 、完善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不斷向前推進,大學內部改革的壓力也越來越大,改革推進的好與壞,關系著大學的未來,關系著高等教育的未來。順應改革需要,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落實大學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最終實現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是每一所大學期盼盡早達成的責任與使命。而實現這些離不開大學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一)完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需要
治理結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所大學的格局、高度和潛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是我國大學的發展方向,要實現這一目標,大學首先要厘清內部各項權力的范圍和邊界。具體講就是要處理好大學中黨委的領導權,校長的行政權,教授的治學權和廣大教職員工的民主參與權。而這些權力關系的明確離不開一個個具體的規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學治理結構,不是停留在口頭上,而是需要具體的規章制度來落實。
(二)落實大學章程的需要
推進大學章程建設是我國開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舉措。大學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大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核心和統領。然而,僅有大學章程還不夠,還需要具體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將大學章程所建立的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到學校的每一項工作中去。這樣大學章程在實現大學辦學自主權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實現。
(三)實現依法治校的需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法治是確保國家各項改革成功的保障。對于大學而言,在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大形勢下,大學自身的改革發展需要依法而為、依法推進。而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正是國家法律法規體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補充。因而,堅持完善以大學章程為統領的規章制度建設,通過科學、完善的規章制度推動大學的改革發展,是大學實現依法治校的重要體現。
二、當前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缺乏學校層面上的統籌規劃
當前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統籌規劃,該制定什么,不該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沒有統一的安排。導致大學內部的規章缺乏體系性,顯得零散雜亂,也容易出現規章之間管理范圍的交叉、重疊;也容易出現無人管理、無規矩可循的“制度盲區”,“管理盲區”等問題。
(二) 規章制定人員缺乏相關專業知識
多數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都是由各個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草擬。雖然草擬人員在其所從事的工作領域中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但是,草擬規章制度同樣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規范,制定的規章很可能起不到預期的管理效果,甚至還可能出現制定的規章在程序上或內容上存在違法情形,最終導致規章無效或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等情況。
(三)規章制度制定過程論證不充分
當前很多部門的規章制度,受到部門領導主觀影響比較大,受領導換屆、輪崗影響大,不同領導對同一項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臺不同的的規章制度。同時,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廣泛的論證,往往只在部門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對外征求意見流于形式, 多數情況下得不到有針對性、負責任的修改意見。這使規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從而導致規章制度自身的穩定性大大降低,嚴重影響了規章制度各項規范功能的實施效果。
(四)規章制度的內容結構不完整
當前學校職能部門為了開展某項工作往往通過制定某項規章制度予以開展,但是多數規章制度中缺乏相關罰則的規定,即如果相關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執行,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會受到什么處罰, 這些內容規章制度本身沒有涉及。這使得很多規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強制力,對規范相關教職員工的行為上起不到實質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對策
根據當前大學在規章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通過將規章制度管理部門與制定部門相分離,在各職能部門設立規章制度建設專員,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建設規程等方式來完善。
(一)將規章制度建設的統籌管理工作劃歸綜合性部門
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需要有一個綜合性的部門來負責統籌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內部職責劃分上,避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在權力邊界上出現重疊、交叉。如果一項事務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共同管理,那么這類規章制度就由一個部門作為牽頭部門, 會同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項有多個文件管理,給實際工作帶來不便; 二是有利于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管理, 對于學校規章制度的“廢、改、立”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便于學校站在全局的、整體的高度去管理,去統籌規劃; 三是規章制度有一個統一的發布機構,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統地了解學校內部所有規章制度,既便于規章制度的宣傳推廣,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執行。
(二)各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規章制度建設
大學內部是一個非常龐大復雜的系統,涉及的管理內容、專業知識非常多,要想通過設立一個部門來專門負責校內各類規章制度的擬定工作有很大的難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將各部門業務知識熟練,工作經驗豐富,熟悉本領域工作的教職工確定為本部門規章制度建設專員。由他們負責本部門的制度建設工作。學校負責定期組織各部門的規章制度建設專員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相關人員規章制度建設的專業能力。
(三)學校層面對規章制度建設程序制定統一規范
規范規章制度管理,學校層面應專門出臺一份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對學校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適用與解釋等各個環節進行規范管理;在內容上,擬出臺的規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論證,規章制度的草擬部門要對擬出臺的規章制度有詳細地論證說明,對于新立的規章制度,要說明新規章制度制定的意義和作用;對于修改的要說明具體修改了那些地方,為什么需要修改, 修改后有什么樣的預期效果;對于廢止的要說明為什么要廢止,是因為與上位法相沖突還是不符合當前工作需要等,并廣泛有效地征求相關學生、教職員工群體的意見,必要時應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確保相關規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4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請人到單位辦理有關事項時,受理經辦人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辦理事項的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應遵循群眾至上、熱情服務、便民高效原則。
三、對申請人申請辦理的事項,有關經辦人應當場受理,審核其所提供的.手續或資料,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并能當時辦理的要即時辦理;
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的全部手續和資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四、當事人按要求補齊所需手續和材料后,經辦人應及時受理即辦或出具《受理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五、申請人申請事項涉及多個單位或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未作明確規定的,經辦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股室負責人請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關股室要按要求將項目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進行張榜公示或印制服務告知單,以方便申請人參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請人的審批事項,除電話咨詢一次性告知外,均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工作人員,將按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5
為確保局機關環境衛生整潔優美,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爭創“市級衛生先進單位”,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組織。局成立局領導及各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愛國衛會,組織領導全局的愛國衛生工作,各股室均要明確一名衛生工作負責人,具體負責本股室的衛生工作。
二、明確責任。局愛衛會將局機關辦公場所劃分成若干個衛生責任區,分別明確到股室,并明確第一責任人。各衛生責任區及各自的辦公室內的衛生,由各股室用崗位的責任制的形式,明確到每個同志。不僅負責衛生,而且對責任區的衛和設施負責保管和維護,丟失或損壞近按原樣予以賠償。
三、衛生潔掃時間、范圍。每天上午上班前為打掃室內外衛生時間,下午下班前為室內務整理時間,每周五下午為衛生大掃除時間。
四、衛生標準
1、辦公室內外地面、門窗、玻璃、走廊、墻壁、墻裙、沙發、桌奇、柜上下、燈具、茶具等衛生清潔,無灰塵、無雜物;柜內、抽屜內干部整齊。室內外無隨意張貼,懸掛現象存在。室內設施擺放有序,美觀大方,符合局里統一的標準和要求。
2、衛生責任區內無垃圾,無瓜果皮核、無煙頭紙屑、無雜物草、無污水;清潔桶、痰孟、煙灰缸同污物經常清理,桶、孟外干凈、無損壞、無丟失、無移位。清潔工具擺放整齊、干凈衛生。
3、衛生責任區的花木栽、剪、擺放整齊,無枯死;花木上下無枯枝敗葉;花木適時適量澆水,花盆外觀干凈,愛護花木,無折枝摘花現象。
4、院內車輛在規定位置停放整齊,院內無衛生死角。
五、檢查評比。檢查評比采取不定時方法進行,每周檢查一次,具體安排在周幾檢查,由主管局長臨時確定,并通知有關單位,由局領導帶隊,采取分項打分制,按局統一制定的打分標準進行打分。每次檢查評比結果張榜公布。凡本單位衛生區衛生在上午8點30分前尚未清掃的,每次扣5分,并責令其立即打掃干凈。為確保我局辦公環境清潔衛生,辦公室應將每月不定時檢查分數相加得出各單位本月的衛生分數,按名次排列予以公布,并記入衛生工作檔案。
六、獎懲措施
1、設衛生工作流動紅旗和黑旗。每次檢查評比第一的單位掛紅旗,每兩個月累計分數最低的.掛黑旗。
2、年終總評:按各股室原始分100分計算,幾年內每獲一次紅旗單位加5分;每兩個月得一次排名第一加10分;第得一次黑旗牌扣15分;年終累計總得分排名順序第一名的加140分,以后每降一個名次較上一次一名減10分,最后根據全年加減分,綜合計算年終衛生工作得分排名順序。
3、衛生工作納入年度評先考核條件,年內有二次以上(含二次)月份掛黑牌的單位。年終取消評先資格,單位第一責任人亦不得參與評先。各股室必須把衛生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進行管理,責任到人,因責任心不強,所負責的衛生區域經常造成在本單位衛生評比中扣分的,年終也得參與評先。對在上級愛衛會組織的衛生檢查中因某項衛生不合格,造成質監局衛生工作不達標的,對該股室罰款500元。
七、組織領導。局愛衛會下設辦公室,由局辦公室兼管,具體組織全局的衛生工作,平時組織檢查評比、公布登記、整理衛生工作檔案。年終總結時,負責撰寫衛生工作總結,并為全局年終評先提供全年衛生工作評比結果方面的依據。同時負責各級衛生工作先進單位的申報工作。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用人單位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的義務
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一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協商的權利。
勞動法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工會法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公司法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貫徹執行勞動法意見87條: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不便于在全國對其作統一解釋。若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企業的類型、規模和損害程度等情況,對企業規章中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第四,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二款: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協商程序
第五,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的異議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三款: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的公示告知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四款: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七,規章制度備案通知。
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
一、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備案制度是勞動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促進用人單位提高勞動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備案制度,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新開辦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預防勞動違法行為的發生,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新開辦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并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在組織巡視監察活動時,要檢查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并督促其按時報送備案;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不按規定期限報送備案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新開辦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備案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勞動規章制度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經審查,發現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新開辦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工作。勞動監察機構要認真制定實行備案制度的工作規劃和措施,明確實施步驟,配備人員,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建立工作檔案;要加強用人單位經營管理者勞動法制教育工作,指導、幫助用人單位制定和完善內部勞動規章制度,提高勞動管理水平。
五、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把開展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工作,作為貫徹實施《勞動法》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抓好。堅持勞動監察執法監管與提供優質服務相結合的原則,通過采取法制宣傳教育、業務指導、全過程監督等方式,有效地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管理行為,切實保障《勞動法》的實施。
第八,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九,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勞動者因違反規章制度導致服務期,承擔違約責任。
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十二,規章制度在爭議案件中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勞動部門對規章制度的監督檢查。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第十四,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規章制度的適用。
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7
一、未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天津市
根據《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津人社局發[20xx]24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應加以明確,未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在天津市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一般即可依據其內部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若用人單位能在實體方面確保員工的行為構成其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則一般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盡管如此,也不排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庭審時會對用人單位制定的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一般又可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明確規定仲裁機構和法院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
如:江蘇省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xx]47號)(“通知”)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因此,在江蘇省的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被明確賦予了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根據該規定,首先,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其次,通知不僅規定用人單位只能依據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違紀行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求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因此,用人單位如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規章制度需同時滿足程序上和實體上的要求。
2、間接賦予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浙江省、廣東省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浙法民一[20xx]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且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xx]13號)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但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在浙江省、廣東省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明確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如果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從程序上,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且勞動者無異議;從實體上,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且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情形。
最后,鑒于全國各地對仲裁機構和法院是否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規定不一致,為防止因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導致雙方之間產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受到質疑,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在制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先積極參考當地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審查的相關規定,一方面達到合規的目的,另一方面則最大化的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8
為實現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但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在立法上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于用人單位單方實施勞動合同過錯解除的情形之一。然而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標準,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有較大爭議。
以案說法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若干元。鄭州市某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查明,勞動者于某日入職用人單位。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不服從崗位職責、消極怠工、頂撞領導、擾亂他人工作秩序等為由將勞動者予以開除。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在某行為中,在公司中造成極壞影響,故公司曾依據規章制度給予其警告處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同意其調崗要求,產生懈息情緒,某段時間上班時間基本處于只打卡不工作狀態,還糾纏領導,該行為已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秩序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經勸說未果,公司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了證人、錄像視頻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存在用人單位所稱的種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勞動者確認其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確實存在過錯,但過錯是否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程度有待商榷。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案例中,用人單位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累計三次警告、記過處分到達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故對勞動者作解除合同處理。但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視頻資料,只能看到勞動者確實是待在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但從該視頻中無法看出勞動者該行為影響到其他員工的工作,也未有任何員工要求勞動者離開,且該視頻錄制時間僅為XX分鐘左右,不能證明勞動者是長時間逗留于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由此來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現章制度有待商榷。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經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但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并且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何為“嚴重違紀”,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應以《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依法確定的具體界限為準。一般理解為: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間打架斗毆、連續遲到早退、曠工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都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本案例,用人單位提供了規章制度,并且勞動者也知曉該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針對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息工、長時間逗留于非工作區域不完成工作等行為,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對應處罰條款已經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履行了前置程序。但勞動者在受到處罰后,并沒有悔改,仍繼續采取上述行為。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的行為已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院認為勞動者行為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有待商榷。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爭議的焦點是何為“嚴重違紀”?
律師認為,嚴重違紀的標準主要依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予以規定,規章制度中對相關標準進行界定時要把握適當的尺度。另一層面來講,嚴重不嚴,都是相對的。一般由用人單位進行裁量。但裁量的評價標準,卻因評價者的地位、知識、經歷等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甚至出現相背離的截然不同的、相對立的結論。
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增強證據意識,對員工的違紀行為及時處理并保留好相關證據。
不可否認,現實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隨意解雇勞動者的情形。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這一權利,對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的解除決定,載判機構一般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進行相應的審查。由于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具體標準,裁判機構對此具有自由裁量權,目前司法實踐中,裁判機構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審查僅限于發生勞動爭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則會審查所依據的解雇條款是否合理,是否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
鑒于法律、法規存在很大彈性空間,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時,根據實際情況將具體條款子以細化和明確,以便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提供解除依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9
一、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辦公室日常保密工作,加強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與監督檢查。
二、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保密意識,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保密紀律,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絕對不記錄;不在私人交流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和處理國家秘密;不在沒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國家秘密;不通無保密措施的電話、傳真、電報、郵政、電子設備傳遞、擅自翻印、復印秘密文件;不準任意攜帶密件外出,避免丟失、被竊。工作人員調動時,要及時辦理密件移交手續,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泄密漏洞。
三、召開具有一定密級內容的會議,會前要對會場的錄音、擴音設備進行保密檢查,禁止使用無線話筒代替有線擴音設備。
四、會議中使用的秘密文件、資料嚴禁亂發,會議上的講話未經領導本人同意不得隨便印發,召開帶秘級會議,要指定專人記錄管理處理秘件,需要發文的`要通過機要發送。
五、秘書在起草文件時,如涉及到保密內容的文件不論是草稿,還是正式文稿,應標明秘密字樣,不得擅自抄錄和摘記秘密文件資料,不得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電、資料。
六、在印刷秘件時要進行登記,嚴禁個人保留和抄錄外傳。
七、在機要科室、部位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設備,確保黨和國家機密的安全。
八、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收發涉密文件有登記,查閱涉密文件檔案有手續,妥善保存涉密公文和檔案,涉密公文辦完或檔案查閱后,要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九、涉密的電子設備、通信和辦公自動化系統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術防范和管理措施。
十、沒有存檔價值和保存必要的涉密公文,經過鑒別和主管領導批準,才可定期銷毀。
十一、一旦發生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認真查處并采取補救措施,分析原因,總結教訓。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0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保管與員工協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已簽名的會議紀要等法律文件,以證明用人單位已履行與員工平等協商的的法律義務;
(2)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用人單位可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1、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匯編成員工手冊,由員工簽字確認已閱讀;
2、組織新入職員工參與培訓,并簽署培訓紀要;
3、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列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你如何遵守單位規章制度
首先要全面了解你所在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一般情況下,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是合法、合理的。)然后,對照規章制度執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養成遵章守紀的好習慣。當然,如果你發現單位制度有缺陷,可以及時向領導提出你的看法。(提醒你:注意溝通的方法,因為你的看法不一定就是正確的。)
企業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是為進一步深化企業管理,充分調動發揮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全體員工的行為和職業道德。結合《公司法》和《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以促使公司從經驗管理型模式向科學管理的模式轉變。
公司規章制度功能
(1)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有序地運作,將糾紛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的運作有序化、規范化,降低企業經營運作成本;
(3)規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職工來講服從規章制度,比服從主管任意性的指揮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實施合理的規章制度能滿足職工公平感的需要;
(4)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設置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后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的目標和使命努力奮斗。
(5)良好的規則制度為企業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為企業的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公司規章制度與職工權益制定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可見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行為規范化,從而排除用人單位任意發號施令,亂施處罰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然而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制度會大面積的侵犯職工權益,當然最終受損失的還是企業。
合理的規章制度有助于職工明確自己的權利職責,同時遵守規章制度比完全聽從隨意性的長官意志更容易接受。好的規章制度通過賦予特定的職位特定的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可能對自己和單位產生的結果,激勵職工的工作熱情。
對法律明確規定需有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企業制定該類規章制度時必須通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這是職工通過民主程序參與單位民主管理的形式。
公司規章制度分類
公司規章制度涉及面很廣,包括經營企業管理制度,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辦公總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員工勤務管理制度,員工培訓制度,員工福利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代理連鎖業務管理制度,廣告策劃制度,CI管理制度,進出口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我們的興趣是從合法性的角度和規章制度制作技術層面的視角來對待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內容設置注意事項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規章制度內容的設置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①合法合理。就是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能夠被法律認可的大前提;
②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沒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業規定:“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有各的說法,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
③完備性。盡可能多地考慮生產經營、員工管理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避免發生情況后“無法可依”;
④邏輯性。特別是在獎懲制度中,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較好地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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